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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险性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急化学品的安全治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爱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急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急化 学品,必需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急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 危急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急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名目和未列入危急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急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治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爱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
2、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急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急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急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需保证本单位危急化学品的安全治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急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急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急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急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需承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学问、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学问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急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急化学品处置实施监视治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治理部门和省、自
3、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治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急化学品安全监视治理综合工作,负责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急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急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急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急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视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急化学品安全监视治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急化学品的公共安全治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置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大路运输通行证,对
4、危急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视,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视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急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急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视,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视检查。 (四)环境爱护部门负责废弃危急化学品处置的监视治理,负责调大危急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大事,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急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视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急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急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治理及监视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急化学品大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治理,对危急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视,负责危急化学品
5、大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视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急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急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抢救工作。 (七)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急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视治理危急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急化学品的监视检查。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急化学品单位实施监视治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展监视检查,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危急化学品作业场所进展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状况,向危急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觉危急化学品事故隐患时
6、,责令马上排解或者限期排解; (三)对有依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马上停顿使用; (四)发觉违法行为,当场予以订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承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视检查,不得拒绝、阻止。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展监视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其次章危急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危急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掌握,并对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依据当地经济进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确保安全的原
7、则规划适当区域特地用于危急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治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治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治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急化学品安全监视治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可行性讨论报告; (二)原料、中间
8、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急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治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急化学品安全监视治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展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打算。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打算,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治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急化学品安全监视治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
9、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急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急源的储存设施,与以下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需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爱护区; (四)车站、码头(根据国家规定,经批准,特地从事危急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大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根本农田爱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爱护区; (七)军
10、事禁区、军事治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爱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急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急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急化学品安全监视治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视其在规定期限内进展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急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急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急化学品,且危急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需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需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急化
11、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急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急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状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治理部门、环境爱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制止的危急化学品。 制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生产危急化学品的,应当在危急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急化学品完全全都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急化学品完全全都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发觉其生产的危急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马上公告,并准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
12、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危急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需建立、健全危急化学品使用的安全治理规章制度,保证危急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治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急化学品的,应当依据危急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根据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展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
13、年进展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急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展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觉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急的,应当马上停顿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实行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急化学品安全监视治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急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状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照实记录,并实行必要的保
14、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丧失或者误售、误用;发觉剧毒化学品被盗、丧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需马上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其次十条危急化学品的包装必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急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急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其次十一条危急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治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其次十二条危急化学品必需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
15、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治理。 其次十三条危急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急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其次十四条处置废弃危急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五条危急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实行有效措施,处置危急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急化学品安全监视治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爱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急化学品安全监视治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状况进展监视
16、检查。 其次十六条公众上交的危急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急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急化学品,交由环境爱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危急化学品的经营 其次十七条国家对危急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急化学品。 其次十八条危急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治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其次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急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治理部门或
17、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急化学品安全监视治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其次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治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急化学品安全监视治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展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急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急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状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爱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急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经营危急化学品,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急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急化
18、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选购危急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制止的危急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产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急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急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急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危急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急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其次章的有关规定。危急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急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置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置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
19、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状况;发觉被盗、丧失、误售等状况时,必需马上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购置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常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置凭证,凭购置凭证购置;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置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置; (三)个人不得购置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置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置
20、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置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置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详细申领方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危急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急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急化学品。 危急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需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于危急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需依照本条例其次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展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危急化学品
21、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治理人员、押运人员进展有关安全学问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治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需把握危急化学品运输的安全学问,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治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急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需在装卸治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展。 运输危急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需了解所运载的危急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急化学品,必需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大路运输危急化学品的,托运人员只能托付有危急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
22、通过大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大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大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急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置单位资质状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大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详细申领方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制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制止运输的其他危急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的外的危急化学品的,只能托付有危急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根据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
23、续,承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治理机构,下同)的监视治理。 运输危急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需根据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标准进展生产,并经海事治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危急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急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状况。 运输危急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一般货物中夹带危急化学品,不得将危急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一般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危急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根据危急化学品的危急特性
24、,实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急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需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急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通过大路运输危急化学品,必需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制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制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需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制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急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
25、常运输的状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大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丧失、流散、泄漏等状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需马上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实行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马上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状况;有关部门应当实行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急化学品,不得将危急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一般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急化学品的,根据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危急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危急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急化学品安全治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供应技术、信息支持。 第
26、四十八条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急源的其他危急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治理部门负责危急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急化学品登记。危急化学品登记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治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急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爱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供应危急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急化学品安全监视治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急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7、危急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急化学品安全监视治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急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马上组织救援,并马上报告当地负责危急化学品安全监视治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爱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发生危急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急化学品安全监视治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爱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实行必要措施,削减事故损失,防止事故扩散、扩大: (一)马上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实行其他措施爱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快速掌握危害源,并对危急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展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急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快速实行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急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展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爱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需为危急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供应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四条危急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爱护部门统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