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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县建设局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茶陵县建立局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厉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重大安全事故的详细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条:依法对建筑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的问题,必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展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勾结串通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赐予行政惩罚,对部门正职负责人,依据
2、情节轻重,赐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制度大全网-,为您细心编辑整理本文,转载与引用请注明出处。 第三条:对依照其次条规定取得批准单位和个人,负责审批的部门必需对其实施监视检查,发觉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需责令停工整改、黄牌警告、吊扣证照直至撤消原批准。 负责审批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视检查,或者发觉其不再具备地安全条件,不对其进展处理而又不撤消原批准的,对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依据情节轻重,赐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造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负责审批的部门未履行职责,发生
3、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据情节轻重,赐予正职撤职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防范和门卫制度,落实到人,各负其责职,做好防火、防爆、防泄漏、防盗、防事故等各项工作。对未履行职责,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据情节,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要负直接责任,责任人员要负主要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马上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协作,帮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预事故调查,如违反规定的赐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本制度自
4、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环境爱护局首问负责制、限时效劳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为改良工作作风,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标准的治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首问负责制适用于环保局全体工作人员。 其次条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局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来人(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需熟识本单位、本股室工作职能职责,有职业道德意识,具有为群众、基层效劳的责任感,能自觉的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力量和水平,做到素养高,形象正。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首问责任人依据不同的状况应当担当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
5、决的,应当准时(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资料等,热忱急躁地解答有关询问。 二、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因故不在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及有关事项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尽己所能告知办事人。 四、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忱效劳,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第五条执行首问负责制,对存在问题和违纪的人和事要赐予严厉处理。有以下情节者经查属实的,按环境爱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一、首问责任人未准时为办事人办理拟办的事项,或未一次性
6、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或不解答询问的。 二、首问责任人不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未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延误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首问责任人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不尽己所知赐予解答和指导的。 第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爱护局限时效劳制度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局的实际状况,特制定限时效劳制度: 一、建立工程环境治理 1、办理事项: 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办理部门: 综合股 3、办理依据: 建立工程环境爱护治理条例、*省环境爱护条例 4、办理条件: 总投资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立工程,有立项批复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登记
7、表 5、办理程序: 申请 受理 评审 批复 6、办理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内、登记表15日内 1、办理事项: 建立工程环境爱护竣工验收 2、办理部门: 综合股 3、办理依据: 建立工程环境爱护治理条例、建立工程竣工验收环境爱护验收治理方法 4、办理条件: 环保审批手续、技术资料档案齐全;环保设施落实,并具备正常运转条件,有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到达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规定的要求 5、办理程序: 申请 受理 检查验收批复 6、办理时限: 30日内 二、排污费收缴 1、办理事项: 排污费缓缴 审批 2、办理部门: 财统股 3、办理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治理条例 4、办理条件: 遇不行抗力自然
8、灾难和其他突发大事,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 5、办理程序: 申请 核准 批准 6、办理时限: 7日内 三、防治污染设施治理 1、办理事项: 停用、撤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2、办理部门: 环境监察大队 3、办理依据: *省环境爱护条例 4、办理条件: 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 5、办理程序: 申请 现场检查批复 6、办理时限: 停用15日,撤除、 闲置30日 四、锅炉、茶炉、窖炉治理 1、办理事项: 锅炉、茶炉、窖炉审核批准 2、办理部门: 环境监察大队3、办理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省环境爱护条例 4、办理条件: 符合集中供暖规划,有规划许可证、销售许可证、
9、环保设施合格证 5、办理程序: 申请 现场检查批复 6、办理时限: 15日内 五、排污许可证 1、办理事项: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 2、办理部门: 环境监察大队 3、办理依据: *省环境爱护条例 4、办理条件: 污染物申报照实,排污总量符合指标,排污口标准,污染防治设施落实 5、办理程序: 申请 现场检查发证 6、办理时限: 15日内 以上制度规定如有违反,按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环境爱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促进我局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强化依法行政,确保局机关和公务人员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特制订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违诺责任追究 (一)有以下行为的,追究经办人责任,并报经局
10、领导批准赐予书面告诫: 1、首问责任人不执行首问负责制,延误办事人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效率不高,超过效劳期限的; 3、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有以下行为者,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奖惩规定处理: 1、在审批工程过程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2、在公务活动中,收劝红包”和礼品的; 3、当年被告诫三次以上的; 4、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5、审批期限超过法定时限的; 6、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情节严峻的; 7、执行公务中有重大失误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不仔细履行岗位职责,不按时限办理,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作风粗暴恶劣,有意刁难,被投
11、诉的; (二)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的打算和命令,被投诉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有哄骗领导和群众行为或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损害政府形象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被投诉的; (四)在公务活动中,承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消遣活动,被投诉的。 三、被诉人员的处理 (一)本制度所称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环境爱护行政治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因有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制度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二)环境行政执
12、法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全局通报批判并暂扣其行政执法证,情节较重的,年度考核赐予“不称职”等级。 1、因疏于职守,未准时依法受理群众举报案件,对正在进展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而造成严峻后果的; 2、滥用职权超权限进展惩罚的; 3、利用职权包庇纵容环境违法人员或组织,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4、对当事人申请的应办事项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影响经营或者生活的; 5、不照实报告案件,不严格把关致使案件错定案的; 6、在征收排污费中,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的; 7、擅自设立收费工程、提高收费标准的; 8、收费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 9、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惩罚的; 10、不持执法证上岗执法,造成严峻后果的; 11、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提出回避而没有自行提出的,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托付的律师要求回避,而拒绝回避的; 12、违反行政程序,造成严峻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撤消其行政执法证件: 1、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 2、三年内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 3、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非执法人员使用的; 4、有不再相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其它状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