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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弃物管理规定1 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本公司相关事业废弃物产出、贮存、清除及处理(含再利用)之相关作业,以符合环保法规,避免污染环境,并促进废弃物产源减量,特制订本规定。本公司内所产出之事业废弃物,包括一般固废及危险废物(不含遭游离辐射污染之放射性废弃物)。2 职责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制订,陈主管副总经理核定。2.1 安全环保处:负责公司废弃物管理规划,办理环保机关所要求之事业废弃物资料、手续,危险废物销售、运输、处置之监督管理及不定时查验各厂(处)相关之事业废弃物产出、贮存、清除及处理(含再利用)作业是否符合环保法规。2.2 厂内运输处:负责对厂区废杂物分类管理要点执行情况进行督导,对大宗固废
2、物资集中临时存放管理。2.3 各事业废弃物产出、贮存、清除及处理(含再利用)之厂(处):负责执行事业废弃物分类、贮存、清除及处理(含再利用)等相关作业。2.4 采购部门:负责事业废弃物源头治理,对采购物资所产生之废弃物可由供货厂家回收的,签订采购合同时约定由其进行回收。2.5 工程管理处、设备处: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处置工程建设项目产生之废弃物。2.6 产品发展处:负责事业废弃物清理、资源再生技术之研发,以符合环保法规并提升事业废弃物再利用附加价值。2.7 外联事务处:负责对危险废物出厂之监督。2.8 协力厂商:按契约规定负责相关事业废弃物之挑拣及处理,并由契约执行厂(处)负责监督与管理。3
3、作业标准之订定安全环保处组织本公司相关作业厂(处),依本管理规定订定相关事业废弃物作业标准。3.1 应订定作业标准之事业废弃物3.1.1 危险废物:包括废油、废油桶、废水乙二醇、废油抹布、废乳化液等依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定属危险废物者。文件编号:AAD3_Y1_A005版次号:A/373.1.2 制程产生之一般固废:包括废耐材、废皮带、废砂轮片、废电箱、废石墨电极、废浇注料、废炮泥等。3.1.3 非制程产生之一般事业废弃物:包括废木材、废竹片、废纸箱、废塑料桶、废静电地板、可燃性废杂物、废保温材料、废塑钢门窗等。3.1.4 废钢类废杂物执行废钢管控要点。3.1.5 其他未列出之一般事业废弃物,作
4、业标准由负责各相关作业之厂(处)订定。4 事业废弃物危险性之认定与产生量汇报各事业废弃物产出及暂存相关作业厂(处)应依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关要求进行危险性初步认定,陈安全环保处复核。按月统计填列事业废弃物产出、暂存种类及数量于“厂区废杂物统计汇总表”,于每月 5 日、20 日两次提报厂内运输处汇总。4.1 危险废物之认定应依国家生态环境部公告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要求进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属于危险废物。4.1.1 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4.1.2 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5、的。4.1.3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4.1.4 具体分类参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4.2 一般事业废弃物之认定经认定非属于危险废物者,概为一般事业废弃物。5 事业废弃物之清理事业废弃物之贮存、清除及处理(含再利用)作业,应由负责相关作业之厂(处) 依据作业标准执行。作业时应做成纪录,一般事业废弃物相关纪录应保存三年, 危险废物相关纪录应保存三年以上。不具兼容性之事业废弃物不得混合贮存、清除及处理(含再利用),兼容性指废弃物与容器、材料接触或二种以上之废弃物混合,不发生下列效应者:产生热; 产生激烈反应、火灾或爆炸;产生可燃性流体或
6、有害流体;造成容器材料劣化, 致降低污染防治效果。各单位应对本区域内危险废物贮存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危险废物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5.1 事业废弃物之贮存5.1.1 一般事业废弃物之贮存5.1.1.1 各厂(处)应对工艺产生之一般固体废物建立台账,记录产生的固体废物类别、产生量及去向;需现场临时或长期存放的,应按照厂区废杂物分类管理要点在指定场地集中、安全、分类贮存。5.1.1.2 厂内运输处等接收、处置一般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建立台账,注明一般固体废物名称、来源、数量、特性、产生日期、存放地点、处置日期及处置单位名称。5
7、.1.1.3 一般事业废弃物应与有害事业废弃物分开贮存。5.1.1.4 贮存地点、容器、设施应保持清洁完整,不得有飞扬、逸散、渗出、污染地面或散发恶臭情事。5.1.1.5 贮存设施应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渗透之设备或措施。5.1.1.6 贮存设施产生之废液、废气、恶臭等,应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体、地下水体、空气、土壤之设备或措施。5.1.1.7 贮存容器、设施应与所存放之事业废弃物具有兼容性。5.1.1.8 建筑施工项目产生之一般事业废弃物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清运出场,不得在公司区域内长期存放;确需临时暂存的,必须按照技术协议/合同要求存放至指定地点,并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5.1.2
8、 危险废物之贮存5.1.2.1 危险废物之收集、贮存应由专人管理,建立进出库台账。贮存时限不得超过 1 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安全环保处核准。5.1.2.2 各单位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应依危险废物特性集中、安全、分类收集、贮存,不同类危险废物间应设明显之间隔。5.1.2.3 各单位应将危险废物运输至厂内运输处指定之贮存场地。危险废物之贮存、临时贮存设施、场所,应满足以下之规定:5.1.2.3.1 应建有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之材料建造。应有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防渗漏、雨水收集设施;5.1.2.3.2 应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及气体导出口和
9、气体净化之装置;5.1.2.3.3 存放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之区域,应有耐腐蚀之硬化地面,地面无裂隙;5.1.2.3.4 不相容之危险废物堆放区必须有隔离间隔断。5.1.2.3.5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之容器、包装物及危险废物各活动之设施、场所, 须依法令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和标签,张贴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标明危险废物产生之环节、产生量及去向。5.1.2.3.6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之设施、场所、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它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5.2 事业废弃物之清除5.2.1 一般事业废弃物之清除5.2.1.1 所用之车辆、船舶或其他机具于清除过程中,应防止
10、事业废弃物之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之事故发生。5.2.1.2 厂内搬运之一般事业废弃物,应依据厂区废杂物分类管理要点填具废杂物运送联单,随清除车具交由接收单位签收。出厂废弃物应办理出门证。5.2.1.3废杂物运送联单管制:产出或出料单位与驾驶共同填写后,产出或出料单位收存第一联;第二联由厂内运输处收存。废杂物运送联单应妥善保存。5.2.2 危险废物之清除5.2.2.1 危险废物之清除应符合 5.2.1.1 之规定。5.2.2.2 危险废物转移实施转移联单制度。清运危险废物离厂之车辆及人员,应具备危险废物运输资质及押运人员资质,随车携带转移联单,并针对该项危险废物特
11、性拟定之运输过程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及紧急应变处理器材。5.3 事业废弃物之处理5.3.1 一般事业废弃物处理方法5.3.1.1 可由供货厂家回收的:由采购部门在签订采购合同时,约定由供货厂家回收,合规处置;现场产生单位配合执行。5.3.1.2 可销售的:由销售部门依据销售作业污染管理规定-“汰换转售品及事业废弃物标售作业流程”进行标售。标售时营业销售处应对购买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对其购买后用途进行调查,并要求购买单位将购买量、用途出具书面材料,报安全环保处备案存档,避免散小乱无资质单位购买我公司固体废物后违法违规处置或随意堆放、填埋,给我公司带来不利影响。5.3.1.3 可返生产利用的:返生产利
12、用。5.3.1.4 无销售价值且无法返生产利用的:工业垃圾由各单位依据厂区废杂物分类管理要点进行临时存放,向安全环保处提交“工业垃圾处置申请”(申请中写清工业垃圾的种类、存放点位及存放量,产废单位一级主管签字盖章,并附营业销售处出具的“无法外售回复函”)后,由安全环保处委外处置;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自行放入垃圾箱,由厂内运输处委外定期处置;相关处置费用计入产生单位成本。5.3.1.5 可燃类及金属类废弃物:经产品发展处、安全环保处论证,对产品质量及环保排放无影响的,由高炉、转炉工序焚烧。5.3.2 危险废物处理方法5.3.2.1 可由供货厂家回收的:由采购处按照环评要求,在签订采购合同时,约定由
13、供货厂家回收,合规处置;现场产生单位配合执行。5.3.2.2 返生产利用的:按照环评要求,返生产利用;同时应说明利用技术、设备、产品和污染防治情况,并建有自身利用台帐。5.3.2.3 无法生产利用和返回厂家处置的:由安全环保处委托具备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委外处置。5.3.3 各大中修、新改扩建项目产生的事业废弃物,全部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合规处理;合同签订单位应在合同条款中进行明确,并对施工单位合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5.3.4 危险废弃物之处理不得对空气、水体、土壤造成污染。5.4 事业废弃物之委托清理5.4.1 应依作业、工事及环保第三方管理要点规定进行规划及委托作业。5.4.2 安全环
14、保处于现场主办单位提出委托清理规划后,应配合查验清理机构代清理事业废弃物相关许可证内容,包括有效期限、营业范围、清除处理能力及许可项目之符合性。5.4.3 清理机构进行清运事业废弃物至厂外,现场主办单位应记录清运日期、事业废弃物种类、数量、车号,相关纪录应由现场主办单位妥善保存。5.5 危险废物转移手续申报:安全环保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 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取得“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后,危险废物方可依法依规进行转移;危险废物转移完毕后,接收单位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内容填写完毕并盖章交安全环保处,安全环保处进
15、行备案存档,保存期限为五年。6 日常管理6.1 各单位应依“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之原则,采清洁生产之技术,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事业废弃物之产生。6.2 各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演练记录报安全环保处存档。6.3 因发生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一般事业废弃物、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之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之危害,并及时报告安全环保处。7 稽查7.1 安全环保处应依下列规定之周期,稽查事业废弃物之贮存、清除及处理(含再利用)作业情形,稽查结果应记录于环保检查台账。危险废物稽查纪录应保存三年以上,一般事业废弃物稽查纪录应保存三年。7.1.1 危险废物:每半年一次。7.1.2 其他一般事业废弃物:不定期。7.2 经查验发现不符合环境管理事项时,应对问题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7.3 告发管理:经环保主管机关告发之案件,应依安全环保专业管理经济奖惩细则办理,相关纪录保存三年以上。本办法视需要或于政府法规、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修正时并同修正。拟制:审核:批准:发布日期:2019 年 3 月 20 日实施日期:2019 年 3 月 20 日版本版次修改章节修改理由实施时间编制审核批准AA/0新制订2018-6-1AA/1组织机构调整2018-9-20AA/23.7/5实际作业需要2019-3-10AA/3格式调整2019-3-20文件修改履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