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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降低先天性残疾儿童的发生率,提高诞生人口素养,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视治理,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方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指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对新生儿期一些危害严峻,并有有效治疗方法的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疾病进展筛查,以便早期诊断和治疗,避开对儿童发育造成不行逆损伤而导致残疾发生。 第三条 本方法所规定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为苯丙酮尿症及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市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据本市实际状况,适时增加筛查的病种。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诞生的新生儿均应承受新生儿疾病筛查。
2、第五条 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是全市新生儿疾病试验室筛查、业务治理、技术指导机构。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助产技术效劳资质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治理下,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相应业务工作。 第七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应积极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科普学问宣教,提高公民的自我保健意识。 二、组织治理和职责 第八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负责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规划治理工作,并对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收费及费用使用状况进展监视治理。 第九条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视和治理本辖区各医疗机构新生儿疾病筛查
3、有关工作。 第十条 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负责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治理、质控、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负责试验室筛查、可疑病人追踪和患儿的诊疗;负责制定技术标准和宣教;负责信息治理工作;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新技术、新方法的”讨论及推广。 第十一条 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治理、质控、业务培训;负责筛查标本的收集、质控、登记和递送;负责可疑病人的追访、负责信息的治理和上报及安康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开展住院分娩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标本的采集、递送和相关的宣教工作;并帮助可疑病人的追访。 三、质量治理 第十三条 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根据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4、制发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对血标本采集、递送、保存、试验室检验、病例追访治疗、信息资料的治理进展质量监视和评估,并承受卫生部指定的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掌握机构的质量监视。 第十四条 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工作人员应承受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的培训合格前方能上岗,必需严格执行国家及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新生儿疾病筛查血标本采集技术标准新生儿疾病筛查试验室检验技术标准,保证血标本的采集、保存、递送、卡片填写和试验室检测质量,做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 第十五条 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和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须根据卫生部及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可疑病例追访治理常规,对行政区域内筛出的可疑病例进展追访;
5、筛查中心须根据卫生部及北京市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常规和苯丙酮尿症诊疗常规对确诊患儿进展诊治。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的信息系统。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收集、整理全市筛查资料,并将有关资料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反应给各区县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七条 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使用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经费,购置新生儿疾病筛查所用的仪器、药盒、试剂时,须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购置。 第十八条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疗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对治疗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执行;选用的功能性食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
6、心对筛查标本要根据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血标本保存治理制度妥当保存。为爱护筛查儿童的隐私,在未经儿童家长同意和市卫生行政治理部门批准的状况下,不得将筛查标本移做它用。 四、优待诊治治理 其次十条 为了保证在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筛查并诊断的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的儿童得到准时的诊治,由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负责对上述儿童供应优待诊治。 其次十一条 凡经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程序确诊、并在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诊治的患儿,自确诊之日起享受优待诊治政策直至六岁。 其次十二条 本市户口患儿须持本人户口簿、非本市户籍患儿须持其父母身份证到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办理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
7、优待诊治证。 其次十三条 已确诊患苯丙酮尿症或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的患儿须遵照医嘱要求定期到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进展相关检查监测,并按规定凭优待诊治证享受相应的优待政策。 五、嘉奖与惩罚 其次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在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赐予表彰或者嘉奖。 其次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赐予通报批判或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者,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赐予相应行政处理。 1.医疗保健机构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 2.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试验室筛查工作不符合国家质量质控要求的; 3.医疗保健机构筛查工作不符合市级质量掌握要求的; 4. 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的医疗保健机构工作人员未承受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培训的。 六、附则 其次十六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详细应用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