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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3)_物业经理人 北京市养犬治理规定(2023) (202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养犬治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治理,保障公民安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治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加治理,社会公众监视,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
2、立由公安、工商行政治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治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治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是养犬治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治理工作,并详细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有关行政部门和城市治理综合执法组织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治理工作; (二)城市治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淌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帮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三)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视治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治理
3、。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帮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治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播送、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治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治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视实施。居民、村民、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 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治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治理区。 重点治理区内的农村地
4、区,经区人民政府打算,可以根据一般治理区进展治理。一般治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拢的特别区域,经区、县人民政府打算,可以根据重点治理区进展治理。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制止养犬。 天安门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制止遛犬。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制止遛犬。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地区划定范围制止养犬、制止遛犬。 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经争论打算,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制止遛犬的区域。 第九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 第十
5、条 在重点治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详细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级文物爱护单位、危急物品存放单位等因特别工作需要养犬的,必需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一条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 (三)有固定住宅且独户居住; (四)住宅在制止养犬区域以外。 第十二条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
6、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宅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展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展安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视机构出具的动安康免疫证。 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安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养犬应当缴纳治理效劳费。 重点治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 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治理效劳费。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治理效劳费。 一般治理区内的收费
7、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实际状况确定。 养犬缴纳的费用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治理。养犬治理工作以及治理工作所发生效劳的费用纳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养犬人住宅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住宅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将在一般治理区登记的犬,转移到重点治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治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饲养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补缴治理效劳费差额。 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养犬人丧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丧失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
8、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应当将犬送交犬类留检所,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顶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依
9、据实际状况确定制止携犬乘坐电梯的详细时间;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马上去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实行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十)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犬损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马上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过错,致使犬损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损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损害人其他损失。 第十九条 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准时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由动物防疫监视机构进展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动物防疫监视机构应当依法实行扑灭措施,并进展无害化处理。 发觉狂犬病等疫病的单位、个人应当准时向区、县畜牧兽医、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实行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公安机关帮助做好工作。 其次十条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