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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再保理合同甲方保理商:住宅地址: 法定代表人:乙方再保理商:住宅地址:法定代表人:签约时间:签约地点:10 / 32鉴于:1. 甲方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成立的商业保理企业,并已与原债权人签订商业保理合同以下简称保理合同;2. 甲方同意将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或局部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3.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商定受让应收账款,并依据本合同商定条件向甲方供给再保理融资、应收账款治理与催收等国内再保理效劳。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和乙方经协商全都,特订立本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第一条定义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1.1 、应收账款:指根底交易合同项下,原
2、债权人与原债务人基于真实交易的根底上,原债权人依据根底交易合同的商定,享有的向原债务人的付款恳求权债权,以及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和利益;1.2 、应收账款转让额度:指乙方经与甲方协商,乙方为甲方核定的、甲方对原债务人的、并且乙方同意受让的应收账款最高限额;1.3 、受核准应收账款:指甲方向乙方申请转让的,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同意受让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商定的条件以及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应收账款;1.4 、应收账款转让对价:指乙方就受核准应收账款的转让需向甲方支付的对价, 应收账款转让对价的金额等于受核准应收账款金额,依据上下文,也可以指扣除乙方已支付的局部应收账款转让对价譬如:
3、再保理预付款后的余额;1.5 、应收账款转让对价支付日: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收账款转让对价的日期;1.6 、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原则上指根底交易合同所规定的原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应收账款的日期,具体以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载明的日期为准, 如乙方依据本合同第 4.4 条赐予宽限期的,则顺延至宽限期到期日;1.7 、原债务人:根底交易合同项下购置原债权人的货物或效劳并负有支付合同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原债务人可以指一人,也可以指多人。1.8 、原债权人:指向甲方申请办理商业保理业务,将其享有的对原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1.9 、根底交易合同:指甲方按本合同第 2.2.2
4、 条向乙方提交的、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签订的、并据以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及其全部补充或修改文件;1.10 、单据:指基于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订立的根底交易合同,并为履行该根底交易合同之目的,说明根底交易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种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凭证、验货凭证、对账单以及其他在履行根底交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应收账款证明;1.11 、再保理融资:指经甲方申请,乙方审核并同意后,在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提前向甲方支付再保理预付款,并向甲方收取再保理预付款利息和再保理业务手续费的行为;1.12 、公开型有追索权的再保理:指甲方将向乙方转让受核准应收账款的事实通
5、知原债务人,假设原债务人在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不能足额向乙方偿付受核准应收账款时,乙方有权将受核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甲方并向甲方追偿的再保理融资。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供给的再保理即为公开型有追索权的再保理;1.13 、再保理预付款:指乙方经过审核同意甲方的再保理融资申请后,依本合同商定,依据确定比例在该笔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甲方预先支付确实定比例的应收账款转让对价,本合同中商定的再保理预付款是指未扣除再保理预付款利息和再保理业务手续费的金额;1.14 、再保理预付款比例:指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的再保理预付款与应收账款转让对价之比;1.15 、再保理预付款利息:指乙方因向甲方支付再保理预付款而向
6、甲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再保理预付款利息依据下述公式计算:再保理预付款利息=再保理预付款金额再保理预付款利率年/360 天 自再保理预付款支付日含当日起至再保理预付款止息日不含当日止的天数1.16 、再保理预付款止息日:指下述1和2两个日期中较早到来之日,自该日起相应的再保理预付款停顿计息:1原债务人向乙方清偿受核准应收账款并抵销再保理预付款之日;2乙方按本合同向甲方反转让受核准应收账款,并收到甲方退还的再保理预付款之日;1.17 、再保理专用账户:指乙方特地开立的用于本合同项下划拨应收账款转让对价、收取再保理预付款利息及再保理业务手续费等目的的特地账户,是原债务人清偿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唯一合
7、法账户;1.18 、再保理业务手续费:指乙方向甲方收取的,乙方因依据本合同的商定向甲方供给再保理融资及其他效劳而产生的费用;1.19 、反转让:指发生本合同第6.1 条规定的情形时,乙方将已受让、未受偿的受核准应收账款局部或全部转回给甲方的行为,发生反转让时,甲方应无条件受让乙方反转让的受核准应收账款,并依据本合同第 6.2 条的规定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应收账款转让对价,并支付相应的再保理预付款利息。其次条 应收账款转让2.1 应收账款转让额度2.1.1 乙方经与甲方协商,为甲方核定一个总体的应收账款转让额度 万元,该总体额度包括甲方对全部原债务人的应收账款。2.1.2 乙方为甲方核定的应收账款转
8、让额度为单笔循环额度,额度的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该额度的限额及有效期内,甲方可以向乙方循环申请再保理。2.1.3 乙方有权依据甲方、原债权人、原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变化,对核定的应收账款转让额度单方予以变更该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削减额度,延长或缩短额度有效期及取消额度等,乙方在作出变更额度的打算后应书面通知甲方,应收账款转让额度的调整在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时生效。2.2 甲方应提交的材料2.2.1 在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向乙方供给以下材料:(1) 依据乙方的要求,供给原债权人、原债务人及甲方相互之间的历史交易文件;(2) 供给甲方的根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组
9、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公司法人证件等的复印件,均需加盖甲方公章;(3) 依据乙方的要求,供给原债权人、原债务人的根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法人证件等的复印件,均需加盖甲方公章;(4) 乙方要求的其他单据、文件。甲方提交的资料,假设是复印件的必需加盖公章。2.2.2 鉴于甲方拟将其从原债权人处受让的根底交易合同项下的全部或局部应收账款及原债权人在应收账款项下的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甲方向乙方申请再保理时,应向乙方供给以下材料:(1) 依据乙方指定形式填写,并加盖了甲方公章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详见附件一;(2) 依据乙方的要求,供给保理合同及与其
10、相关的全部材料、根底交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保理合同、根底交易合同的修改或补充文件、根底交易合同项下单据、交易授权批准文件如有、预付款定金 证明文件如有等;(3) 经甲方和原债务人确认并核实与原件无误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记载的拟转让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全套发票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或国家规定的其他类型发票或原债务人认可的其他形式发票、应收账款金额证明文件、以及原债务人对全套发票及应收账款金额证明文件予以认可的书面文件如有,包括但不限于原债务人的询证函回函、欠款确认声明等;(4) 发货单、货运证明、质检证明、验收单等单据或其他能够证明根底交易合同确已履行的证明文件;(5) 甲方将与原债权人的受核准
11、应收账款转让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的凭证;(6) 甲方向原债权人发放保理预付款的凭证如有;(7) 乙方要求的其他单据、文件。甲方提交的资料,假设是复印件的必需加盖公章。2.2.3 乙方对甲方申请的拟转让应收账款进展审核,并依据自己的独立推断确认是否受让该笔应收账款。2.3 应收账款转让2.3.1 乙方收到甲方依据本合同第 2.2.2 条供给的材料后,进展审核。乙方对甲方供给的材料确认无误,同意承受甲方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时,将加盖乙方业务专用章的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详见附件二发送给甲方;乙方可以依据其独立推断,拒绝承受甲方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乙方拒绝甲方的转让申请时
12、, 应当在收齐甲方依据本合同第 2.2.2 条供给的材料后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该书面通知可以电子邮件形式做出。2.3.2 乙方在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上加盖业务专用章时,该笔应收账款转让生效,该笔应收账款即作为受核准应收账款,依据本合同及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商定的条件转让至乙方。2.3.3 甲方收到乙方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后,应马上履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义务。该转让通知是指甲方、乙方与原债权人承受寄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详见附件五的形式或乙方事先同意的其他形式,向原债务人指明受核准应收账款已经转让给乙方。在乙方按本合同第 3.2 条支付再保理预付款前十个工作日,甲方与原债权人负责促使原
13、债务人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上签章或以其他令乙方满足的方式回执等转让通知文件均应交乙方持有,完成应收账款转让同意义务。2.3.4 乙方有权就受核准应收账款的转让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甲方应无条件予以协作包括但不限于应乙方要求,准时办理与原债权人的受核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手续并供给登记凭证、以及与乙方签订相关登记合同或赐予乙方相关授权等,登记费由乙方支付。2.3.5 消灭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应收账款不符合乙方的受让条件:(1) 受核准应收账款的未清偿金额合计超出应收账款转让额度的,乙方有权拒绝受让超出限额局部的应收账款;(2) 甲方在应收账款转让额度的有效期届
14、满后提交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3)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无权经营而导致无效的应收账款;(4) 发生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5) 商定销售不成即可退货而形成的应收账款;(6) 保证金类的应收账款;(7) 可能发生债务抵销的应收账款;(8) 已经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应收账款;(9) 被第三方主见代位权的应收账款;(10)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11) 被实行法律强制措施的应收账款;(12) 可能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应收账款;(13) 原债务人可提起诉讼或仲裁或有其他合理理由拒绝支付的应收账款;(14) 甲方或原债权人拒绝或拖延履行本合同第 2.3.3 条、第 2.3.4 条规定的应收账款转让通
15、知或登记义务。在消灭上述应收账款不符合乙方受让条件的情形时,乙方可基于自主推断, 打算拒绝承受甲方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或者全部或局部取消受核准应收账款,乙方应将打算书面通知甲方。对被取消的受核准应收账款,乙方不再负有受让该应收账款和支付应收账款转让对价的义务,并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反转让义务。2.4 全部权利转让2.4.1 受核准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时,原债权人及甲方在该应收账款被转让前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和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收取全部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费用的权利、强制收款权、起诉权、留置权、停运权、对流通票据的背书权以及原债权人对可能被拒收或退回的货物或效劳所拥有的全部其 他权利均同
16、时一并转让给乙方。2.4.2 在任何状况下,应收账款的转让都不得解释为乙方担当了原债权人在根底交易合同、订购单、对账单或其他相关文件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原债权人应连续履行其在根底交易合同、订购单、对账单及其他相关文件项下的全部义务。第三条 受核准应收账款的再保理融资3.1 再保理融资的申请甲方在申请转让每笔应收账款的同时申请再保理融资。3.2 再保理预付款的支付3.2.1 以甲方遵守本合同第 2.3.3 条、第 2.3.4 条义务为前提,乙方应在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规定之日或双方另行商定之日,将再保理预付款支付至甲方在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中通知乙方的甲方银行账户以下称“甲方指定账户”。3.3 应
17、收账款转让对价的支付3.3.1 在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含当日,假设原债务人将受核准应收账款足额汇入再保理专用账户并到账的,乙方应于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的下 1 个工作日,担当向甲方支付应收账款转让对价已支付再保理预付款的,应指扣除再保理预付款后的应收账款转让对价余额的责任。3.3.2 假设原债务人未于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含当日将受核准应收账款足额汇入再保理专用账户并到账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6.1 条将受核准应收账款全部或局部反转让给甲方,并不再担当向甲方支付相应应收账款转让对价的责任。3.4 再保理预付款利息与利率3.4.1 再保理预付款的利息自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汇出再保理预付款之
18、日含当日起算,计算至再保理预付款止息日不含当日为止;3.4.2 再保理预付款利率为年利率,具体以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上所载利率为准。另外,计息天数依据一年 360 天计算。3.4.3 、再保理预付款利息的支付方式如下打选择:在乙方支付再保理预付款前由甲方一次性支付;每季度支付一次,由甲方支付至乙方的指定账户;每月支付一次当月 日,由甲方支付至乙方的指定账户;其他方式: 依据商定的利息计算方式,最终一期利息利随本清。3.5 再保理业务手续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商定的受核准应收账款转让而产生的手续费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手续费及其他相关再保理业务手续费。再保理业务手续费以
19、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所载金额为准,甲方应在收到再保理与付款前,向乙方支付再保理业务手续费。第四条 受核准应收账款的回收4.1 再保理专用账户4.1.1 乙方开立如下再保理专用账户,双方确认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受核准应收账款,甲方应向该再保理专用账户支付清偿款项。账 号 : 开户名称: 开户行 :4.1.2 甲方不得要求债务人将受核准应收账款的清偿款项以汇入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指定账户之外的其他方式支付,而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或债务人将受核准应收账款的任何清偿款项汇入其他账户和/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有权自主打算向甲方或债务人发送该等账户或支付方式变更的书面通知。4.2 受核准应收账款催收乙方有权在受
20、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进展应收账款的催收,催促债务人准时清偿,甲方应帮助催促原债务人准时清偿。4.3 间接付款对于甲方已转让给乙方的受核准应收账款,原则上应由乙方依据再保理合同直接向原债务人收取清偿款项,假设甲方在任何时候直接收到原债务人、原债权人或其他第三方用于清偿该受核准应收账款的任何款项,甲方应当马上通知乙方,并依据乙方要求的期限和方式,将该笔款项并连同其自入账之日起的孳息支付至再保理专用账户,前述款项应当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前到账。此时,前述款项应视为原债务人对受核准应收账款的清偿,因此产生的合理、必要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担当。4.4 宽限期4.4.1 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前 10 个工作日
21、前,甲方可以发送宽限期申请书详见附件六或其他乙方认可的形式向乙方书面申请宽限期,并在宽限期内免除甲方依据本合同第 6.1 条履行受让反转让受核准应收账款的义务。乙方收到书面申请后,可以依据自主推断打算是否赐予宽限期以及确定宽限期限、宽限金额等事项,并向甲方出具宽限期确认书详见附件七。4.4.2 假设甲方未按约申请宽限期或虽申请但乙方不予承受的,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 6 条将相应的受核准应收账款的全部或局部反转让给甲方。4.4.3 宽限期间产生的再保理预付款利息依据本合同第3.2.2 条的规定予以结算。第五条 受核准应收账款的调整5.1 受核准应收账款调整通知未经乙方事先书面认可,甲方和原债务人
22、不得调整根底交易合同、甲方和原债权人不得调整保理合同。由于原债权人主动赐予折扣、修正错误等乙方认可的缘由,经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协商全都而对受核准应收账款做任何形式的扣减时,甲方须马上按下述第 5.2 条规定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扣减相应受核准应收账款金额。如因对账错误等缘由导致确认的应收账款金额不准确,由甲方和乙方按实际状况确认应收账款金额。5.2 受核准应收账款调整提交材料受核准应收账款发生调整的,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第 2.2.2 条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提交调整后的材料。乙方审核无误后,向甲方发送应收账款调整通知书详见附件三,调整后的应收账款转让于乙方发出应收账款调整通知书之日如进展了修正的,以发
23、出最终的修正版本之日为准生效。5.3 再保理预付款退回5.3.1 依据本条规定受核准应收账款发生调整的状况下,假设甲方已对此应收账款向乙方申请融资、且乙方已支付再保理预付款,甲乙双方除遵照上述第5.2 条规定外,甲方还应向乙方退回相应的再保理预付款,计算公式如下:甲方应退回的再保理预付款=所扣减的受核准应收账款金额再保理预付款比例;5.3.2 甲方应退回的再保理预付款应支付至再保理专用账户,并在应收账款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前到账。5.4 受核准应收账款调整利息的计算在发生本合同第 5.3 条退回再保理预付款的状况下,乙方须重计算再保理预付款利息。并在甲方和乙方依据本合同第 3.3 条的规定支付
24、应收账款转让对价时一并结算。甲方多付的利息=调整前的再保理预付款金额-调整后的再保理预付款金额再保理预付款利率年/360 天受核准应收账款调整日当日含当日起至再保理预付款止息日不含当日为止的天数。第六条 受核准应收账款的反转让6.1 受核准应收账款反转让的条件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乙方有权但无义务向甲方发送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详见附件四,将相应的受核准应收账款全部或局部反转让给甲方:6.1.1 无论任何缘由,乙方未在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含当日全额收到原债务人清偿的受核准应收账款的,未清偿局部可反转让给甲方;6.1.2 在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或甲方与原债务人发生商业纠纷;或
25、原债务人已明确拒绝清偿受核准应收账款;或原债务人发生经营状况严峻恶化包括但不限于解散、清算、破产、撤消执照、责令停业等;或原债务人存在转移财产、丧失商誉或其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力气的情形的;6.1.3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觉察受核准应收账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本合同商定的条件的;6.1.4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未履行应尽义务,经乙方书面要求订正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订正的;6.1.5 发生本合同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乙方有权反转让的情形的。6.2 受核准应收账款的反转让6.2.1 对于依据本合同第 6.1 条规定向甲方反转让的受核准应收账款,乙方未支付应收账款转让对价的,则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相应的应收账款转让
26、对价; 乙方已支付应收账款转让对价的,甲方应依据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的要求向再保理专用账户退还相应的应收账款转让对价。但甲方未收到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或乙方未发送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的,并不因此免除甲方履行反转让的全部或局部义务。6.2.2 甲方足额退还上述应收账款转让对价之日,相应受核准应收账款反转让成立,与该应收账款有关的一切权利自该日起由乙方转回甲方。第七条 一般陈述与保证甲方和乙方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7.1 甲方和乙方均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实体, 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的权利力气,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担当民事责任。7.2 甲方和乙方签署或履
27、行本合同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均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也未构成对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合同的任何违约。7.3 甲方和乙方签署本合同的代表,均已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公司内部规章所要求的程序正值取得可代表甲方或乙方签署本合同的权限。第八条 甲方的特别陈述和保证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为止,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8.1 甲方与原债务人、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无任何未决争议与债权债务纠纷。8.2 关于受核准应收账款,甲方保证:(1)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受核准应收账款债权,是对原债务人独立的、完整的、未逾期的、原债务人应实际支付的、完全排斥第三人的权利或利益要
28、求的权利,符合全部的适用法律;(2) 根底交易合同及/或订购单、对账单及其保理合同真实、合法并在本合同终止前持续有效;(3) 在甲方已经/应当知道的范围内,受核准应收账款均产生于原债权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真实交易,原债权人的货物销售或效劳供给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根底交易合同及/或订购单、对账单的商定;(4) 在甲方已经/应当知道的范围内,原债权人没有违反根底交易合同及/或订购单、对账单项下义务的情形;(5) 甲方没有违反保理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形;(6) 向乙方供给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复印件、副本与原件、正本核对无误;(7)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无权对受核准应收账款进展任何形式的处分, 包括但不
29、限于转让、赠与、质押、放弃等,除乙方要求外,甲方亦无权再向原债务人要求支付受核准应收账款。8.3 甲方保证:甲方及甲方董监事及高级治理人员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实行惩罚措施,或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履行的任何情形。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义务9.1 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受核准应收账款提出再保理融资,并在获得乙方核准后要求乙方按本合同及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的商定支付再保理预付款。9.2 在受核准应收账款转让时及转让后,甲方均应全面适当地履行保理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应因履行不当而对乙
30、方受让的受核准应收账款债权产生任何不利影响。9.3 如因原债权人或甲方与原债务人就保理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商定内容产生商业纠纷或其他缘由,发生原债务人要求退款、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第三人对受核准应收账款进展权利限制等情形的,甲方应自行负责解决,乙方不介入原债权人、甲方与原债务人和/或第三人因受核准应收账款而发生的任何商业纠纷。同时,甲方应依据本合同规定将发生该商业纠纷的状况书面通知乙方。9.4 在发生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反转让情形时,甲方应依据乙方的要求,无条件受让受核准应收账款,并且,无条件同意并履行本合同第 6.2 条规定的应收账款转让对价等款项的退还义务。9.5 甲方不得在受核准应收账
31、款转让后对其进展放弃、转让、赠予、设定质押等担保以及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除发生本合同第六条商定的反转让且甲方按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履行完毕相应款项退还义务的情形、或者本合同另有其他商定外,甲方也不得再要求或受领原债务人向其支付受核准应收账款。9.6 甲方如觉察原债权人、原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对外重大违约,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发生产品侵权或质量纠纷,丧失商业信誉或其他将严峻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根底交易合同及其保理合同或其他相关交易文件项下义务履行的情形时,应马上书面通知乙方,并协作乙方做好相应的补救工作。9.7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签署任何损害本合同项下乙方利益的协议或文件, 或从事任何损害乙方
32、利益的行为。9.8 无论是否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假设乙方因依据本合同的商定受让应收账款,而被原债务人或第三方追索,或被原债务人或第三方要求担当任何义务或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应担当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患病的全部损失。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10.1 受核准应收账款债权转移至乙方后,乙方享有与该受核准应收账款有关的全部权利。10.2 乙方应按本合同商定向甲方支付应收账款转让对价。10.3 乙方有权对甲方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进展调查、了解,要求甲方供给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生产经营相关材料,并在本合同终止前持续跟进甲方的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10.4 乙方应对甲方供给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
33、、经营等方面的信息资料保密, 但本合同另有商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0.5 乙方有权利但无义务依据本合同第 3.5 条的规定单方对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中规定的再保理预付款利率进展调整。10.6 发生本合同第六条商定的反转让情形时,乙方有权但无义务向甲方反转让受核准应收账款,并要求甲方退还应收账款转让对价等相应款项。10.7 乙方有权但无义务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本合同项下的受核准应收账款的转让登记。第十一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11.1 一般原则甲方与乙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商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及本合同的商定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34、给其他非违约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损失、催告费、诉讼或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差旅费等。11.2 甲方违约11.2.1 下述任一事项均构成甲方的违约:(1)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受核准应收账款转让给其他第三人,或就受核准应收账款进展权利放弃、赠予、设定质押等担保或其他任何方式进展处分的;(2) 甲方未按本合同商定准时、足额支付再保理预付款利息、再保理业务手续费的;(3)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 4.3 条的商定通知乙方,并依据乙方的要求将相关款项支付给乙方的;(4)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 5.3 条的商定向乙方退还再保理预
35、付款的;(5) 甲方未依据本合同第 6.2 条的商定履行应收账款反转让的相关退还义务的;(6)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陈述、保证或承诺的。11.2.2 消灭上述第 11.2.1 条的违约情形时,除甲方应退还乙方应收账款转让对价外,就甲方未按时支付的金额如有,依据每逾期一天向乙方加付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滞纳金。乙方可以同时催告甲方限期改正,乙方催告后甲方仍不订正时,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利而非义务依据本合同第6.1 条的规定将全部或局部受核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甲方;乙方亦可以自己为原告,在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意的状况下,以甲方和原债务人为共同或单独的被告或被申请人,
36、 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应收账款的清偿义务,同时或备位要求甲方履行对应收账款的反转让义务。11.2.3 依据本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款项缺乏以清偿甲方对乙方负有的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时,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依据因追偿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告费、诉讼或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差旅费、滞纳金、再保理业务手续费、再保理预付款利息、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受核准应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挨次冲抵甲方对乙方在本 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甲方不得对此提出异议。11.3 乙方违约11.3.1 乙方未依据本合同规定向甲方履行应收账款转让对价支付义务的, 每逾期一天应
37、向甲方加付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1.3.2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陈述、保证或承诺的,应向甲方担当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通知12.1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商定外,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和文件包括诉讼或仲裁法律文书应为书面形式,且应发送到经甲方和乙方另行以书面形式指定的通讯地址、 号码或电子邮箱。原债务人的通讯地址、 号码或电子邮箱由甲方供给,并应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无特别商定,本合同项下的通知、书面联络均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做出。12.2 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发生变更,该方应马上按本合同商定的方法通知另一方,原债务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发生变更,甲方应马上通知乙方
38、,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的变更自被通知方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因怠于履行该联系方式变更的通知义务导致通知或邮寄的文件等拖延到达或者未到达的,应视为已于第 12.3 条规定的时间到达。12.3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文件包括诉讼或仲裁法律文书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时即被视为送达;如以快递或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快递或挂号信寄出后三天即被视为送达;如以 发送,在收到对方机器确实认讯号即被视为送达;如以电子邮件送达,在到达对方收取邮件的效劳器即被视为送达。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3.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3.2 在合同履行期间,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
39、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 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上海仲裁,依据仲裁申请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章进展仲裁。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四条 其他14.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及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除第十五条外履行完毕之日终止。14.2 除非本合同另有商定,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者变更必需经甲方及乙方协商全都,并达成书面协议。14.3 如本合同生效后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致使本合同的全部或局部条款不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甲方、乙方应秉持诚信原则并在最大限度
40、敬重本合同商定的前提下尽快修改有关条款。如本合同各当事人无法在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生效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条款修改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而不视为违约。14.4 乙方就且仅就其依据本合同第 3.4 条、第 3.5 条、第 3.6 条、第 5.4 条收取的再保理预付款利息、再保理业务手续费向付款人开具合格的营业税发票。假设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致使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负增加,乙方有权依据税负增加的数额向甲方相应增加再保理预付款利息和/或再保理业务手续费。14.5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行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14.6 本合同的变更和
41、解除,不影响双方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的效力。14.7 乙方有权自主打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全部或局部转让给其他第三方。第十五条 保密本合同各当事方应对另一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供给的商业隐秘及其他供给方当事人书面标注需保密的信息和资料负保密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1) 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2) 司法部门或政府部门要求披露的;(3) 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等手续时需要披露的;(4) 向双方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的律师、会计师等外部专业参谋披露的;(5) 经信息供给方书面同意或授权进展披露的。第十六条 附则16
42、.1 本合同项下的附件以及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6.2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16.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另行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16.4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6.5 本合同将乙方的业务专用章作为预留印鉴,加盖于签字页。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该业务章与乙方公章有同等法律效力。鉴于商业保理是一项试点阶段的型的信用效劳业务,双方当事人应对本合 同及附件的全部条款予以通读,并对其中的全部规定予以充分留意,如有疑问甲方
43、有权要求乙方予以书面解释直至修订合同。一俟签订本合同,即视为双方当事人均已充分留意并完全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和条件且自愿承受。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以下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的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再保理合同的签署页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签章签订日期:年月业务专用章日附件一: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申请号:致:商业保理中国基于年月日签署的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再保理合同 编申请再保理申请再保理申请再保序应收帐款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发票预付款金额预付款支付理融资期号明细到期日金额(元)编号(元)日限(天)号:,以下称“原合同”。我司拟将下述应收账款转让给贵司,并申请
44、再保理融资。我司联系信息及承受再保理融资账户如下:公司名 :地 址:联系人及 :电子邮箱:账 号:开户行 :开户名称:公司公章年月 日附件二: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致:依据 年 月 日签署的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再保理合同 编号: ,以下称“原合同”及贵方于 年 月 日向我司提交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申请号: 与相关材料,经我司核定,同意受让贵方申请转让的下述应收账款,并按原合同商定向贵方供给如下再保理融资:申请号受核准应收账款金额元再保理预付款元 再保理预付款利率再保理业务手续费金额元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再保理预付款净额再保理余款元再保理预付款利息元 再保理预付款支付日再保理余款支付日商业保理业务专用章年月日附件三应收账款调整通知书致:贵方应向我司退回再保理预付款的金额贵方退回金额的支付到账日期依据贵方向我司提交的材料,我司同意依据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