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赠与合同模板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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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赠与合同模板锦集8篇 甲方(赠与人): 父亲: ,身份证号:。 母亲: ,身份证号:。 乙方(受赠人): 儿子: ,身份证号:。 甲方乙方系父母与儿子关系。甲方自愿出资为乙方购置房产赠与乙方,并将产权登记在乙方名下。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出资给乙方用于购置的房产并赠与乙方一人全部,乙方自愿承受该购房款及房产。 该房产详细状况如下: (一)该房产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赠与房产的全部权证证号为。 (三)房产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参考具体图纸。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为出让 。 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产一并赠与乙方一人。该

2、房产的相关权益随该房产一并赠与乙方一人。 其次条:此房产全部房款和税费均由甲方代乙方支付。甲方伴随乙方出面与开发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办理此房产相关手续并取得该房产全部权证。 第三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及出售。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婚。依据甲方的意愿,甲方实际出资以乙方名义购置的该套商铺是甲方对乙方的一人赠与,并不赠与乙方的妻子。 第五条:甲方保存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商定收回该商铺的权利。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出售该商铺,甲方有权索要乙方出售该商铺时的全部房款。 第六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

3、约日期: 签约日期: 赠与合同 篇2 赠与人(甲方): 受赠人(乙方): 甲方乙方系父子关系。甲方自愿出资为乙方购置一辆小型汽车赠与乙方,并将产权登记在乙方名下。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出资为乙方购置一辆小型汽车赠与乙方,乙方自愿承受该机动车。 二、此机动车全部款项和税费均由甲方代乙方支付。此机动车全部权登记在乙方名下,甲方伴随乙方出面办理此机动车相关手续并取得该机动车全部权证。 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此机动车抵押及出售。 四、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婚。依据甲方的意愿,甲方实际出资以乙方名义购置的该机动车是甲方对乙方的一人赠与,并不赠与乙方的妻子,不

4、属于乙方夫妻共同财产,若乙方妻子干预此机动车全部权甲方有权收回此机动车全部权。 五、甲方保存乙方违反本合同商定收回该机动车的权利。乙方未经甲方允 许出售及安排该机动车,甲方有权索要乙方出售该机动车时的全部款项。 六、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赠与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乙方监护人: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恳信用的原则,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1、甲方打算在乙方年满十八周岁,即XX年XX月XX日,将位于阳春市 区 路 楼 层 号的房屋一

5、套(构造: ,产权证号: ,产权类别: ,建筑面积 平方米),无偿赠与给乙方,此赠与为不行撤销之赠与。乙方同意承受此次赠与。 2、甲方保证其对上述的房屋拥有合法的全部权。 3、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在XXX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XX日内帮助乙方到有关房产治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4、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的有关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治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阳春市人民法院起诉。 6、合同自双方签字后成立,乙方林其雨年满十八周岁,即XX年XX月XX日生效。 7、合同一式六

6、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合同由林茂基保存),乙方母亲徐金兰手执一份,其余三份保存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备用。 甲方(签字) 乙方监护人(签字) 住宅: 住宅: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赠与合同 篇4 合同法公布之前,尽管学术界对赠与合同毕竟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始终存在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的明确规定,将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性合同,并运用于审判实践,成为根本共识。合同法公布以后,对赠与合同性质的争辩比过去更为剧烈,不仅理论界主见不同的观点,审判人员在学习新合同

7、法的过程中对赠与合同的性质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消失这种状况,说明合同法对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不非常明确,简单让人形成不同的理解。笔者试对赠与合同的性质作出自己的分析,以期有所启发。 一、有关赠与合同性质的几种观点 (一)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据笔者的了解,多数学者都持此种观点。其主要理由在于: 1、假如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自赠与物交付时成立,则赠与人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可以不履行交付义务,赠与的意思表示对赠与人没有任何拘束力,那么受赠人作出的承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其为承受赠与而付出的经济上的花费可能因赠与人的不履行行为而落空,这与诚恳信用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2、合同法第185条有关赠与

8、合同概念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赐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承受赠与的合同”,这条规定已明确表达出这样的意思:赠与合同经一方表示赠与,另一方表示承受时即成立。 3、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说明,赠与合同的成立仅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全都,而无其它任何条件,“一诺即成”,因而是诺成性合同。 4、合同法第188条关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规定,是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的有力例证。 (二)赠与合同是一种效力较弱的诺成合同。持这

9、种观点者认为,“合同法对于赠与合同的性质进展了明确规定,即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由于,赠与自受赠人表示承受该赠与时生效,不以承受赠与物为生效条件。但这种诺成合同的效力较弱,如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基于一样的理由,有人称赠与合同为可以撤销的诺成合同。不管是效力较弱的还是可以撤销的诺成合同,实质都是成认赠与合同的诺成性质,其主要依据都来自合同法第185条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三)口头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书面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口头赠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全都而且需要有赠与物的实际交付。而当事人如以书面形式订立赠与合同

10、,说明其意思表示已较慎重,一旦达成书面协议,赠与合同即已成立,而无需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其成立要件。 (四)动产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不动产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其依据来自于对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的理解,认为该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的,不担当法律责任。而赠与房屋的,如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应认定赠与关系成立;如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已经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由此可见,房屋赠与合同的成立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全都并办理过户手续为条件,而不要求必需交

11、付房屋。 (五)赠与合同原则上为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为例外。该观点认为合同法并没有单独将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合同或者诺成合同,而是依据现实的需要,分两种状况作出了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其余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依据在于: 1、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带有实践合同的性质,即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时对于受赠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从另一个角度讲,假如已经交付了赠与物,除了法定情形外不能撤销赠与。 2、合同法第188条对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

12、赠与合同的规定,说明这两类赠与属于实实在在的诺成合同。 二、对各种观点及赠与合同有关条款的质疑 以口头或书面协议形式来确定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或诺成性合同,明显不能成立。按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管其以口头还是书面形式订立,均是诺成性合同。认为口头赠与是实践性合同,书面赠与是诺成性合同的观点,对此无法作出解释。此外,以赠与物是动产或不动产来确定赠与合同的性质的观点,从其依据来看,其完全无视新合同法有关新的规定,仍仅仅囿于从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的规定进展分析,其观点自然也难以让人苟同。笔者在此结合合同法条款详细规定主要对赠与合同是诺成性的观点

13、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合同法第185条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并不能得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的结论。主见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者很重要的一个理由是合同法第185条在表述上落脚点在于“受赠人表示承受”,但这并不固然推出一方表示赐予,另一方表示承受,合同即成立的结论,不排解将第185条的前段表述理解为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实际无偿赐予受赠人,另一方面受赠人有承受的真实意思,合同始成立。假如立法者意图在赠与合同的概念中对其是诺成性合同作出明示,可以这样表述:“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承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赐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承受赠与的合同。”由于合同法没有作出类似的规定,以致不同的人在理解此条时,在无法揣摩立法本意的

14、状况下咬文嚼字,作出不同的理解。 (二)如何理解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主见是实践性合同者认为该规定带有实践合同的性质,即“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时对于受赠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主见是诺成性合同者则认为该规定是诺成合同的证明,即“赠与合同的成立仅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全都” 。何以对同一条款会得出两种截然对立的结论,笔者试图作如下分析: 1、主见是实践性合同者认为,此条款规定中赠与人之所以可以行使撤销权,正是由于赠与物尚未交付,故赠与合同没有成立;假如合同已经成立,除发生法定情形外,赠

15、与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即此条款规定中的“撤销”仅指合同成立之前的.撤销。对此理解笔者又有两点怀疑:一是合同既然没有成立,对双方当事人本就没有约束力,赠与人可拒绝受赠人要求履行义务的恳求,又何必设定一个撤销权呢?二是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提法是不精确的,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提法是“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二者不是简洁的不同。权利转移与交付的内涵并不一样。权利转移可能存在三种状况:第一种状况,一般来讲,赠与物的全部权是同赠与物的交付一并转移的;其次种状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才发生权利转移的,赠与物即使已经实际交付,也未发生权利转移;第三种状况,在当事人商定发

16、生权利转移的状况下,即使赠与物没有交付,也会发生权利转移或者赠与物虽已实际交付,却没有发生权利转移。在第一种状况下,赠与物未经交付即“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在其次种状况下,赠与物虽已实际交付,但由于仍在“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仍得以撤销赠与;至于在第三种状况下,撤销赠与与赠与物是否实际交付更是没有必定的联系。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对于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无论是赠与物交付之前或之后,都有可能产生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这一方面说明“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提法不完全精确,另一方反过来说明合同法第186条仅仅是对任意撤销权行

17、使的条件作了规定,但并不能由此得出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抑或是诺成性合同的结论。 2、主见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者如何从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得出“赠与合同的成立仅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全都”的结论,笔者一时还难以理解,但笔者认为 从该条款得出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有一种可能,即主见能被撤销的,只能是某种已经成立的关系。既然赠与人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已经成立”的赠与,也就是成认了赠与物权利转移(包括交付转移等三种状况)之前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亦即赠与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赠与物为要件,而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全都。此种观点是否成立,难下定论。笔者在此仅仅是提出问题,盼望

18、能为关注合同法者供应参考。 (三)合同法第188条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规定,一方面说明此两类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另一方面又说明其他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由于从立法技术上看,假如成认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则无论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还是除此两类合同以外的其他赠与合同,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为其义务,受赠人要求交付为其权利是赠与合同的根本内容,法律无需特殊对某种状况作出特殊规定。相反,法律作出特殊规定,往往说明一般情形下适用一般规定。即一般情形下的

19、赠与合同仍适用传统理论,其为实践性合同。 但主见是诺成性合同者认为,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恳求交付赠与物只发生在特殊情形,对于一般情形,由于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之前可单方面撤销赠与,使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所以,这类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受赠人无权恳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笔者对此有如下异议:1、这种观点一方面主见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一方面又将诺成合同的本质特征,即双方意思表示全都,合同即成立,赠与人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受赠人有恳求交付赠与物的权利限定在特殊的情形,那么认为一般情形下的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的意义何在呢?2、这种观点,认为“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单方面撤销赠与合同,使双方的权利

20、、义务解除”,故受赠人无权恳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在赠与人先期行使任意撤销权的状况下,这种分析无疑是成立的。但法律并未制止在受赠人主见交付以后,赠与人再行使任意撤销权。在后述状况下,对于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言,会消失这样的冲突:一方面因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受赠人行使恳求交付赠与物的权利;另一方面,赠与人以赠与物的权利尚未转移为由行使任意撤销权,拒绝交付。这同样使得在诺成性合同中受赠人恳求交付的权利和赠与人履行交付的义务变得毫无意义。而假如将一般情形下的赠与合同仍定位于实践性合同,则不会消失这种冲突。但作这样的理解,仍旧存在着合同既然没有成立,何

21、必设立撤销权的困惑。 (四)合同法第189条是对诺成性合同的规定,但该条应当只在特殊情形下适用。该条规定,因赠与人有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这里“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一般应指在赠与物仍为赠与人占有的状况下发生。既然赠与物尚未交付,全部权尚未转移,赠与人使自己的财产毁损、灭失,何以要对外担当责任呢?唯一的解释是赠与物虽未交付,但赠与合同已经成立,赠与人担当起了妥当保管赠与物的义务,否则就可能担当肯定责任。如此分析,又得出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的结论。假如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合同法第189条的规定就又成为支持该观点的一个理由;假如认为赠与合同原则

22、上是实践性合同,则对第189条只能理解为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下适用,由于这两类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笔者倾向于后一种理解,但认为在条款设计上把第189条作为第188条第2款更显合理。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一经订马上成立,并产生两个法律后果: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恳求交付;因赠与人有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三、笔者的倾向性意见 (一)新合同法并没有将赠与合同在传统熟悉上予以突破,确定其是实践性还是诺成性合同,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关于赠与合

23、同(公民之间)是实践性合同的规定没有转变。立法者只是依据现实的需要,如在抗洪救灾中,一些商家为了到达宣传的目的,在媒体上宣称向灾区捐款,待宣传目的到达后,却不履行赠与的实际状况,对赠与合同分两种状况作出了规定,即除去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外,其他的赠与合同仍为实践性合同。固然,这种观点仍旧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如无法阐释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精确意思。有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比拟明确的解释。 (二)主见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者理论上总是以若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那么受赠人作出的承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其为承受赠与而付出的经济上的花费都可能因

24、赠与人的不履约行为而落空”,这样对受赠人不公正为依据。笔者认为,对此完全可以合同法总则第42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进展标准。在当事人协议过程中,赠与成立之前,假如赠与人作出赠与的严肃承诺,对方又表示承受,但后来赠与人无正值理由不交付赠与物,属于合同法第42条第3款规定的违反诚恳信用原则的行为,因此使受赠人有实际损失的,赠与人应当赔偿。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日本人纪平孝诉湖南省人民医院赠与一案的答复中指出,“纪平孝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依我国法律是允许的,假如纪平孝的反悔行为给受赠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纪平孝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另外,为了解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

25、前可以撤销赠与和追究赠与人的缔约过失责任的冲突,笔者认为,赠与人担当缔约过失责任必需同时满意:1、赠与人无正值理由出于有意反悔;2、因赠与的反悔行为给受赠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 赠与合同 篇5 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 第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 赠与合同 要义务是依照合同商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只在因有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

26、般不要求赠与人担当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担当与出卖人一样的违约责任。所谓附义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肯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别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别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 而是赠与合同的一局部。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限赠与不同。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这目

27、的,到达肯定结果而为的赠与。其与附义务赠与的区分,主要表达在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恳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在结果不能实现时恳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根据商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得恳求其履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或期限直接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赠与人有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受赠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商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商定履行义务。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

28、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恳求交付。 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恳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 赠与合同 篇6 甲方:_(赠与方) 乙方:_(受赠方)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赠与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将_赠与乙方(赠与物的名称、数量、质量) 2甲方将于_(时间)在_(地点)将赠与物交付给乙方。 3甲方担当_的责任义务。 4甲方享有_权利。(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5乙方应于_(时间)之前做出是否承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赠与不生效力。 6其它_ 甲方:_ 签字:_ 盖章:_

29、住址:_ 电话:_乙方:_ 签字:_ 盖章:_ 住址:_ 电话:_年_月_日 赠与合同 篇7 赠与合同一旦公证过后非经法定事由不能随便撤销 数月前,市民张大爷在侄女张女士的搀扶下来到了南京公证处,要办理房屋赠与公证,把自己名下的唯一住房,赠与自己的侄女张女士。今年60多的张大爷,为何把房子要留给侄女,不留给自己的孩子呢? 原来,张大爷早年丧偶,只育有一个独子。前些年大爷的独子因癌症不幸早逝,张大爷在哀思之余,身体垮了,生活也没有了着落,后来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张女士是张大爷亲弟弟的女儿,两年前张大爷的弟弟去世了,张女士的家里就空出了一个房间。眼见张大爷无依无靠,张女士于心不忍,就将张大爷接到家里

30、来一起生活。时间一晃就是两年,张女士一家对待张大爷始终都很好。感动之余,张大爷就想将自己唯一的一套房产赠与张女士。虽然张女士始终表示自己不是图张大爷的房子,但是拗不过张大爷最终还是来到了公证处。 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之前认真地向张大爷解释了赠与的含义,告知张大爷一旦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赠与合同就不能随便撤销了,究竟房产是大宗财产,盼望张大爷能考虑清晰。张大爷听了之后也连连点头,表示房子现在就过户给张女士正是自己的心愿。见张大爷态度坚决,公证员最终还是为张大爷和张女士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并指导二人前往房产局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前些日子,张大爷气冲冲地单独来到公证处,找到公证员说张女士拿到房产以后就不怎

31、么照看自己了,要求撤销赠与并将房子过回自己名下。但此时房产都已经过户了,合同又是公证过的,没法撤销!公证员反复向张大爷解释说,房产过户以后产权就属于张女士了,张大爷对于这套房子已经没有处分的权利了,可是张大爷就是不听,并且心情感动地大声嚷嚷起来。 无奈之下公证员联系了张女士。原来张女士数月前怀孕了,最近这段时间妊娠反响比拟严峻,自己照看自己都不太简单,对于照看张大爷只能马虎一些了。张大爷当时一时兴起非要将房产过户给张女士,现在名下没有了房子心里却很不踏实,加上张女士疏于照看自己,竟开头疑心张女士当时照看自己是为了房子。张女士在电话中一再表示,虽然房产赠与已经不能撤销了,但是自己情愿再将房产赠与

32、给张大爷,让张大爷放心。公证员将张女士的态度转达给了张大爷,张大爷立刻默然不语。半晌,张大爷告知公证员,是自己没了房子以后疑神疑鬼的,无视了侄女的身体状况。现在见到张女士的确是真心对自己好,张大爷不仅怒意全消,反倒觉得对不起张女士的一片真心。随后,张大爷在公证员的劝慰声中离开了公证处,放弃了索还房屋的要求。 公证员点评:赠与合同一旦公证过后,非经法定事由不能随便撤销,赠与方有义务根据合同商定将标的赠与受赠方。所以财产赠与肯定要慎重。老人要解决用房屋换养老的难题,可以选择遗赠的形式。详细形式为老人立一份遗嘱并公证,保障老人的权益的前提下,房屋在老人去世后由指定继承人继承。假如之后老人对继承人行为

33、不满足,可以撤销遗嘱,作为对继承人的约束。 什么样的赠与合同可以任意撤消 赠与合同可以随时撤销,但是假如存在一下状况,则不能撤销: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但是假如受赠人存在一下状况,也可以撤销:严峻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赠与合同商定的法律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缘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赠与合同的终止事由有哪3种 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肯定的法律事实的消失,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毁灭。那么赠与合同作为一种诺成合同和单务合同,其终止的事由有哪几种呢?本文为您

34、具体解答。 赠与合同的终止有以下几种事由: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其次,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丢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 受赠人严峻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商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缘由

35、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丢失民事行为力量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缘由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峻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赠与合同 篇8 格式赠与合同 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

36、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浪潮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全部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全部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全部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全部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置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 (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全部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商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说明 赠与

37、合同是指赠与方将自己全部的物品、现金或者某种权利赠送给他人的行为。赠与合同通常是单务合同,即合同生效后,赠与方负有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的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受赠方享有领取赠与物的权利而不担当义务。赠与也可以附条件,即赠与一方要求受赠方履行某种义务,受赠方不履行义务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但这种条件一般是与赠与人的利益无关的条件,而不是要求有偿地赠送。假如将某种物送给他人并要求给付肯定的金钱就不是赠与关系。因此,附条件的赠与仍旧是单务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应当留意的问题有: ()赠与标的必需是赠与人全部的或者赠与人有权处理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赠与人不能把不履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和权利赠送他人,否则,构成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赠与标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货币(包括外国货币),也可以是有价证券、某种权利。例如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赠与他人,房屋全部人可以将房屋赠与他人等。 ()权利转移涉及到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合同中订立清晰。例如,赠与房屋合同就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全部权转移手续,没有办理手续的,其转让无效。 ()合同中要写清晰赠与人有权处理赠与财产的证明文件,确保赠与行为的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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