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保安门卫管理制度范文厂区保安员的工作制度(二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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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厂区保安门卫管理制度范文厂区保安员的工作制度(二篇)有关厂区保安门卫治理制度范文一 1、对公司内机动车辆使用部门每月检查一次,公司每年进展一次安全技术检验、车辆检验由公司安全部门组织检验,并常常进展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制止行驶。无牌照的机动车辆制止驶出公司。 2、车辆安全装置必需齐全有效。机动车辆的操纵机构、制动机构、灯光等必需齐备、灵敏、牢靠和有效。常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车辆的行驶 1、一切车辆靠右行驶,相互礼让,不争道、不抢行,通过穿插路口、弯道、公司大门口应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 2、让车与会车:货车让客车,大车让小车,拖拉机让汽车,非机动车让机动车,空车让装载车。

2、3、公司区内机动车的行驶速度: 3.1在保证安全的状况下,大小货车、三马车、叉车、铲车在厂区主干车道行驶时速度应10km/h; 3.2各种车辆出入公司大门、厂区、仓库时,倒车、经过路口及转弯时速度应5km/h,车间内行驶速度3km/h,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行驶。 4、公司内机动车行驶严禁超车,倒车时,驾驶员 先查明状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展指挥,指挥人员应与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三)车辆的停放 1、公司生产区内一切车辆按指定位置依次停放,不准停放在有碍生产、影响交通的地方;定点作业时,要在不阻碍通道的状况下进展。要按指定地点停放。 2、距穿插路口

3、、公司大门15m内不准停车,消防栓前2m内不准停车,公路的中心不准停车。 (四)车辆的承载 厂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严禁人货混载,除该车辆有固定座位可载人外,一律不准载人,若违反规定,首先要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六)驾驶人员治理 1、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章和本治理制度,按交通标志行驶,并听从交通治理人员指挥,听从公司相关部门治理、监视和检查。 2、驾驶员应根据规定时间参与安全学习,积极参与各种安全活动,并定期进展审核。 3、不准驾驶机件失灵车辆,违章装载的车辆不准超速行驶。 4、驾驶中严禁吸烟、饮食和闲谈或做其它有碍安全行车的活动,不得私自将车交给其他人员驾驶。 5、执行“三勤三检”制度。

4、 6、严禁酒后驾驶。对迫使驾驶员违章行车者,驾驶员有权拒绝。 (七)嘉奖和事故处理的规定 1、对安全生产和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养车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公司赐予表扬和嘉奖。 2、厂区内交通事故的处理,本着“四不放过”和“以责论处”的原则,发生事故后除按公司考核方法考核外,还要对责任者视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程度,赐予批准教育、或处以罚款。 3、对公司内交通违章,无故造成车辆损坏者,相关部门可依据违章情节轻重,分别赐予批判教育,责令书面检讨或罚款处理。 4、对公司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报市劳动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处理。 5、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马上停车抢救受伤者,爱护好现场,并准时向单

5、位领导报告,听侯处理,肇事潜逃者加重惩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科 有关厂区保安门卫治理制度范文二 1. 目的 为了确保滇中有色金属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用厂内机动车的安全使用,做好在用厂内机动车的安全治理工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目前公司在用的厂内机动车。 3. 相关定义 厂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治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区内行驶的用于特别作业的车,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4. 工作职责 4.1

6、 资产治理设备能源部(以下简称“设备能源部” )是公司厂内机动车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4.1.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治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并制定公司的厂内机动车治理制度,监视各使用单位的执行状况。 4.1.2 负责组织对新购厂内机动车的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的签订,以及对制造单位资质的审查。 4.1.3 负责公司厂内机动车的取证、换证。 4.1.4 组织厂内机动车的检验、更新改造及报废等方案的审查;参加厂内机动车的设计安装。 4.1.5 负责对厂内机动车的外委修理治理。 4.1.6 组织厂内机动车事故的事故分析会和处理工作,并制定订正、预防措施,按有关事故治理方法准时向上级主管部门

7、报告事故状况。 4.1.7 负责监视建立厂内机动车的技术资料、图纸和档案。 4.1.8 负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本公司厂内机动车年度综合报表。 4.1.9 参加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4.1.10负责把握厂内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准时组织安排重大隐患的处理, 厂内机动车检修规划的审核。 4.2 生产技术部职责: 4.2.1 组织相关人员审核、修改、补充车间制定的厂内机动车的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并制定相应的贯彻执行和治理考核方法,对规程执行状况进展检查监视。 4.2.2 负责公司厂内机动车的设计治理 4.2.3 参加厂内机动车设备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

8、.3 工程治理部职责: 4.3.1 组织公司厂内机动车的安装调试等工作,并负责监视安装工程中原始数据、技术变更等根底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4.3.2 负责厂内机动车的工程施工治理,组织工程的验收;负责工程款支付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工程质保(修)的治理工作。 4.3.3 负责对厂内机动车安装、修理、改造单位资质的审查。 4.3.4 负责对厂内机动车工程施工各阶段设置定期不定期检查。 4.3.5 负责厂内机动车的工程后评估工作。 4.4 安全环保部职责: 4.4.1 组织对厂内机动车涉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及上报工作,并制定订正、预防措施;参加厂内机动车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4.2

9、 负责对厂内机动车操作人员培训以及取证/换证工作的治理。 4.4.3 监视厂内机动车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4.4.4 对危急源辩识及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 4.5 各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职责: 4.5.1 贯彻执行有关厂内机动车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4.5.2 操作人员必需通过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前方可上岗操作; 4.5.3 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厂内机动车的“三大规程”及应急救援预案。 4.5.4 负责厂内机动车的使用、治理。 4.5.5 编制本部门/单位厂内机动车年度检验规划,并报设备能源部审核。 4.5.6 参加厂内机动车工程的竣工验收。 4.5.7 参加厂内机动车设备事故及

10、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5.8 参加对本部门/单位厂内机动车的规划、选型、验收工作。 5. 工作流程 5.1厂内机动车的设计必需由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设计资格的单位担当。 5.2 厂内机动车的施工治理 5.2.1厂内机动车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工程施工资格;施工作业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标准。 5.2.2施工单位必需全面加强施工质量治理,坚持自检与专检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施工质量。凡列入公司规划内的厂内机动车竣工时,甲乙双方应按时办理有关工程资料的交接手续,由使用单位、设计主管部门和施工质量监视部门共同签字验收。 5.2.3 厂内机动车交付使用前,应由有资格的检测部门进展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并

11、在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5.3 厂内机动车的注册登记 新增厂内机动车必需经特种设备监视检验机构验收检验,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由设备能源部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应供应以下资料: (一) 厂内机动车质量证明书。 (二) 监视检验机构出具的厂内机动车安全质量监视检验报告。 (三) 厂内机动车使用登记申请书(由设备能源部填写)。 (四) 厂内机动车使用注册登记表(由设备能源部填写)。 (五) 厂内机动车使用单位安全治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治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5.4 厂内机动车档案资料的治理 厂内机动车

12、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4.1 厂内机动车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 5.4.2 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记录; 5.4.3 厂内机动车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4.4 厂内机动车及其安全附件、安全爱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4.5 厂内机动车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5 厂内机动车的运行和维护 5.5.1岗位操作人员必需持安全操作证上岗; 5.5.2 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应将厂内机动车的安全留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人们留意的显著位置。 5.5

13、.3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厂内机动车,不得连续使用。 5.5.4 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至少每月进展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5.5.5 在防爆区域使用的厂内机动车,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明显防爆标志。 5.5.6长期停用或到期未检的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应以书面准时报告公司设备能源部,经批预备案后向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需报公司设备能源部批预备案后进展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5.6 厂内机动车的修理与改造 5.6.1设

14、备能源部应依据定期检验结果和生产实际状况编制压力管道修理与改造规划,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5.6.2工程部应对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实施单位的资质进展审核,确保其施工资质符合法规要求; 5.6.3厂内机动车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需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厂内机动车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展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由使用单位签字认可后,施工单位方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交付使用部门/单位。 5.6.4安装、大修、改造的厂内机动车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需在20日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使用单位。 5.6.5 厂内机动车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

15、前,须对其进展全面检查并通过特种设备监视检验机构的检验。 5.7 定期检验 5.7.1 各使用部门/单位应编制本单位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规划,并报设备能源部审核。 5.7.2 设备能源部应编制公司年度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规划,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5.8 厂内机动车的使用变更、停用、报废 5.8.1 厂内机动车变更使用时,原使用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使用单位,并到楚雄州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办理使用变更手续。 5.8.2各使用部门/单位的厂内机动车需要停用或报废时,应提出书面报告报生产技术部审核后,由设备能源部组织鉴定前方可停用或报废。 5.8.3设备能源部应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30日内向受理登记的楚雄州质量技术监视局备案并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 6 附录 5.1本方法的最终解释由滇中有色金属责任有限公司设备能源部负责; 5.2本方法自发之日起在公司范围内实施。 附表:滇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厂内机动车检查表 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视与安全监察规定国质总局令第13 号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治理规章质技监局锅发20xx57号 厂内机动车监视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xx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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