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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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治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进展,依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立工程,必需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治理部门根据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作做好城市规划的监视、检查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治理部门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托付区、县规划治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规划许可。 其

2、次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 市规划治理部门应当依据社会经济进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展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展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原报批程序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后或者必需对分区规划进展调整、修订的,市规划治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分区规划进展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根据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 市区、县域内的掌握性具体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治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掌握性具体规划分为总则和执行细则。 掌握

3、性具体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其中,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进展修订的,根据原报批程序报批;对总则的非强制性内容以及执行细则进展调整的,由规划治理部门审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修建性具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建立单位组织编制,并应当取得规划治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或者规划设计要点。 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等特色意图区(以下简称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具体规划由市规划治理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市规划治理部门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第八条 市区、县域内的修建性具体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治理部门审批。 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具体规划

4、由市人民政府审批。风景名胜区等特别地区的修建性具体规划的审批,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由其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治理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专业规划应当遵循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规定,并应当取得市规划治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其编制成果经市规划治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治理部门根据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后的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 担当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有规划设计资质。规划设计单位确实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规定。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依据规划治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对

5、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掌握性具体规划以及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具体规划,规划治理部门应当组织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 对编制完成的城市规划工程成果,组织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程序报批。 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掌握性具体规划以及修建性具体规划,除涉及国家隐秘的以外,规划治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建立工程的选址和布局 第十三条 各项建立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需符合条例、本细则以及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掌握性具体规划。 第十四条 建立工程依法实行审批制的,规划治理部门应当在立项前参加有关选址工作。工程审批治理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议书时,应当征求规划治理部门的

6、意见。可行性讨论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需附有规划治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对以下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应当根据条例其次十七条规定的治理权限,向规划治理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 (一)需征收农夫集体全部土地的; (二)需编制可行性讨论报告的; (三)需转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四)位于城市紫线范围内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申领选址意见书的。 第十六条 申领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一)建立单位向规划治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必要的图件,并填写建立工程选址申请表;建立工程依法实行审批制的,还应当供应已批准的工程建议书。 (二)规划治理部门应当依据建立工程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在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7、内提出选址意见,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立工程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和有关规划要求。 建立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国土资源治理部门申请建立用地预审。 由省级以上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工程,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除可行性讨论周期较长的重点建立工程外,建立单位应当在领取选址意见书之日起12个月内向规划治理部门申领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建立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规划治理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选址意见书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建立用地的规划治理 第十八条 对以下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应当

8、依据条例其次十七条规定的治理权限,向规划治理部门申领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包括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 (一)需征收农夫集体全部土地的;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四)转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需使用农夫集体全部土地进展建立的; (六)工程施工中因堆放材料或者设置运输通道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第十九条 建立单位申领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治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列图件: (一)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申

9、请表; (二)工程批准(包括审批、核准、备案,下同)文件; (三)拟用地范围的地形图; (四)依法需要征求意见的,应当供应相关部门意见; (五)规划治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规划治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提出规划设计要点,核发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立单位取得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治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其次十条 建立单位申领临时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治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临时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工程批准文件以及拟用地范围的地形图。 规划治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定临时用地位置和界

10、限,提出有关规划要求,核发临时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立单位取得临时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治理部门申领临时建立用地批准文件。 其次十一条 建立单位应当在领取规划设计要点之日起12个月内(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的,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向规划治理部门申报建立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确需延期的,建立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规划治理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规划设计要点自行失效,建立单位应当重新申领规划设计要点。对获准延期的,规划治理部门可以对原规划设计要点提出调整意见。 规划设计要点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其次十二条 建立单位应当在领取建

11、立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之日起12个月内向国土资源治理部门申领建立用地批准文件。确需延期的,建立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规划治理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其次十三条 国土资源治理部门核发建立用地批准文件,应当以规划治理部门核发的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为主要依据;确需转变建立用地四至范围的,应当征得规划治理部门的同意。 国土资源治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的,原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其次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需符合城市规划。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以及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

12、其出让合同应当包括规划治理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及附图,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用地性质和用地范围必需符合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变规划设计要点;确需变更的,应当征求原出让方的意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前方可变更。 其次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土地的,有关单位在出让前应当根据规定向规划治理部门申领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立单位在中标后,可以持有效的中标文件、土地出让合同等,向规划治理部门申请换领新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废止。 其次十六条 建立用地使用权在出租、抵押期间内,承租人和抵押人必需严格根据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土地

13、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使用土地,一般不得进展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向规划治理部门和国土资源治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前方可变更。 其次十七条 依法使用农夫集体全部土地进展建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在乡镇工业布局规划和乡镇工业小区具体规划的指导下合理布局、集中安排,并应当听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调整用地的打算。 其次十八条 规划治理部门在核定建立工程用地界限时,可以将相邻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河道掌握地带、防护地带等用地以及相邻的零星用地等同时划入建立工程规划用地范围。其中,划入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地、河道掌握地带、防护地带等属于城市公共用地,建立单位不得擅自占用。 其次十

14、九条 严格掌握临时用地。建立工程施工所需的临时设施,应当在建立用地范围内安排。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立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原核发临时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治理部门重新申领临时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立需要必需另作安排的,建立单位应当在期满前或者接到规划治理部门调整用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归还用地并撤除地面附着物。 第三十条 因抗御自然灾难、紧急军事行动等特别状况确需使用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单位可以在使用土地后3个月内向规划治理部门申请补办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件。 第五章 建立工程的规划治理 第三十一条

15、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房屋建筑、围墙、烟囱、水塔、储罐、城市雕塑等,应当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治理权限向规划治理部门申领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扩建、改建以下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治理权限向规划治理部门申领临时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具有根底、墙壁、屋面的临时性建筑; (二)临时性围墙、大门、车棚等; (三)沿城市主要道路、广场设置的各类广告设施,在其他地段设置的6平方米以上的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设施和2平方米以上的广告灯箱、标牌,各类显示装置以及设置于道路上的宣传橱窗; (四)城市主要道路、广场两

16、侧建筑及其他地段重要公共建筑的门面改造、装修工程(包括店招设置); (五)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以下道路、河道、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设施,应当向市规划治理部门申领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包括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同): (一)市区内路幅12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二)市域内的国道、省道等大路; (三)市区内的河、湖以及市域内其他5级以上通航河道的码头、堤防、护砌工程和闸坝等水工构筑物; (四)市域内的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和站(场); (五)涉及上述第(一)至(四)项规定工程的桥梁、涵洞; (六)市区内的人行天桥、地下

17、通道、轨道交通设施; (七)市区内的交通广场、停车场、公交站(场)和机动车出入口; (八)市区内的下述管线工程: 1、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给水管; 2、管径230毫米以上的雨、污水管道,底宽大于500毫米的排水沟渠; 3、液化石油气管和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燃气管; 4、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热力管(沟); 5、电力、电讯、播送电视、地下电缆(沟)及架空线缆; 6、路幅12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的路灯线(杆); 7、工业管道及各类管线的架空管架; (九)县域内的下述管线工程: 1、电压110千伏的过境电力线和超过110千伏的电力线; 2、长途电讯线及与市联网的电讯地下电缆; 3、与市联网的给水、排水

18、、燃气、热力以及其他管线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道路、河道、桥涵、管线等工程设施,位于市区内的,建立单位可以免于申领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位于县域内的,建立单位应当向县规划治理部门申领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第三十三条 建立单位申领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领先向规划治理部门申领规划设计要点(办理选址意见书、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已领取规划设计要点的除外),在取得规划设计要点之前方可托付设计单位进展建立工程规划方案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并报规划治理部门审查。 第三十四条 需申领规划设计要点的,建立单位应当向规划治理部门提交以下列图件: (一)工程批准文件; (二)拟建用地的建立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使

19、用权属证件; (三)拟建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四)对有特别要求的工程还需提交拟建范围的地下现状综合管线图; (五)依法需要征求意见的,应当供应相关部门意见。 规划治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划定规划设计范围或者建立工程的拟建位置,发给规划设计要点和建立工程规划设计范围图。 第三十五条 需申报建立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建立单位应当向规划治理部门提交以下列图件: (一)建立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图2套,其中总平面方案应当落放在现状地形图上; (二)规划设计要点或者建立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修改意见通知书(首次申报除外)要求提交的相关部门意见及其他图件。 规划治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赐予书

20、面答复。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建立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重大建立工程的建立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前,应当由规划治理部门组织进展专家评比或者询问。 建立单位应当托付设计单位根据规划治理部门审定的建立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展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第三十六条 建立单位应当在领取建立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之日起12个月内向规划治理部门申领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建立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规划治理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立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自行失效,建立单位应当重新申报建立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对获准延期的,规划治理部门可以对原建立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

21、定通知书和建立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提出调整意见。 建立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 建立单位申领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治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列图件: (一)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程批准文件; (三)拟建用地的建立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四)拟建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五)规划设计要点; (六)建立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七)拟建工程的的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和根底局部的施工设计图; (八)有关部门对施工设计图的审核意见; (九)规划设计要点或者建立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要求提交的其他图件。 居

22、民个人在国有土地上建立自用住宅的,应当向所在区、县规划治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以及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 规划治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赐予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设计周期较长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可以先向规划治理部门申领根底局部的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建立单位申领临时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治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图件、施工设计图以及规划设计要点要求提交的其他图件。其中,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临时商业用房或者规划治理部门指定的其他

23、临时建立工程,还应当提交建立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规划治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赐予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核发临时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建立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必需符合法律法规、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以及建立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要求。建立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对报送图件的真实性、精确性负责。 第四十条 建立单位应当在领取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建立。确需延期的,建立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规划治理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

24、月。 第四十一条 临时建立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立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原核发临时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治理部门重新申领临时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立工程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立需要不能连续使用的,建立单位必需无条件撤除。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建立的各类建筑应当根据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其中,在经批准的掌握性具体规划或者城市设计中已有规定的,根据规定执行: (一)在规划路幅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建立的永久性建筑: 1、高度不超过24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6米; 2、高度超过24米不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3、高度

25、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在规划路幅缺乏3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建立的永久性建筑: 1、高度不超过24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4米; 2、高度超过24米不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2米; 3、高度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8米。 (三)临时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8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其中单位院落内的非经营性临时建筑,可以根据现状道路边线退让。 (四)大门、传达室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米;其中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建筑的大门、传达室,应当增加退让距离。 (五)地下建筑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其支护构造外侧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米,超出建筑底层外墙的地下局部的顶板标高不

26、得超过室外地坪。 (六)建筑悬挑局部的垂直投影和踏步不得进入本款规定的城市道路建筑退让线。 第四十三条 新建建筑的间距掌握应当根据以下规定执行;其中,在经批准的掌握性具体规划中已有规定的,根据规定执行: (一)低层住宅、多层建筑、小高层住宅与被遮拦住宅平行布置时,住宅正面间距根据建筑间距系数掌握,其最小值在旧区不得小于1.25,在新区不得小于1.30,且应当符合最小间距的规定; (二)高层建筑与被遮拦住宅的建筑间距应当满意日照计算的要求,且应当符合最小间距的规定; (三)低层住宅、多层建筑、小高层住宅、高层建筑与被遮拦住宅(并列布置时为相邻住宅)的最小间距根据下表规定掌握(单位:米): 布置形

27、式 遮挡建筑 被遮拦住宅 平行 垂直 并列 低层、多层 8 低层住宅 15 15 多层建筑 小高层 15 高层 18 18 低层、多层、小高层 20 小高层住宅 25 15 高层 25 低层、多层、小高层 20 15 高度小于100 30 高层 25 18 高层建筑 低层、多层、小高层 25 18 高度大于100 40 高层 30 20 =tbl/ (四)低层住宅、多层建筑、小高层住宅、高层建筑与被遮拦住宅垂直布置时,当低层住宅、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的侧面遮挡面宽超过15米,高层建筑的侧面遮挡面宽超过20米时,视作平行布置,根据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执行; (五)低层住宅、多层建筑、小高层住宅、高

28、层建筑与被遮拦住宅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当相互夹角小于60时,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执行;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按垂直布置的间距规定执行,且应当以窄端最小距离计算; (六)建筑遮挡托儿所或者幼儿园的生活用房、中小学的一般教室、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用房、老年公寓等有特别日照要求的建筑,其建筑间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其中,根据建筑间距系数掌握的,托儿所或者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用房的建筑间距系数应当增加0.3,其他类型的建筑间距系数应当增加0.2; (七)当平行布置时住宅遮挡非住宅建筑的,非住宅建筑与低层、多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15米,与小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18米,

29、与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25米; (八)上述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或者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由规划治理部门参照城市规划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新建建筑退让用地边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用地边界另一侧已有相邻建筑的,应当符合建筑间距规定的相应要求;用地边界东、西、北侧为住宅用地或者规划住宅用地的,不得小于拟建建筑与住宅间距规定的一半。 (二)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为:低层住宅和多层建筑沿用地边界面宽小于15米的,不得小于4米;面宽大于15米的,不得小于6米。小高层住宅沿用地边界面宽小于20米的,不得小于8米;面宽大于20米的,不得小于10米。高层建筑沿用地边界面宽小于25米的,不得小于1

30、0米;面宽大于25米的,不得小于15米。 (三)用地边界外侧为城市道路、河道和绿地的,应当根据本细则或者规划设计要点的规定进展退让。 (四)在城市中心区、商业集中区以及特色意图区等地段,沿道路且位于相邻用地边界两侧的公共建筑,在满意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毗邻建筑。 (五)地下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不得小于3米。 (六)其他建筑类型或者布置形式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由规划治理部门参照城市规划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制止占用现有道路建立建筑物、构筑物。 严格掌握在现有路幅外、规划路幅内建立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六条 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不得建立与

31、园林绿化工程无关以及小型公共市政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城市绿线外侧新建的低、多层建筑退让城市绿线不得小于4米;小高层住宅、高层建筑退让城市绿线不得小于6米。建筑悬挑局部的垂直投影和踏步不得进入上述建筑退让线。 第四十七条 河道爱护线范围内不得建立与河道或者绿化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河道爱护线外侧新建的低、多层建筑退让河道爱护线不得小于3米;小高层住宅、高层建筑退让河道爱护线不得小于6米。秦淮风光带、明城墙风光带范围内的河道爱护线和建筑退让线,应当依据批准的掌握性具体规划确定。 第四十八条 文物爱护单位的爱护范围内不得进展与文物爱护无关的其他工程建立。如有特别需要进展建立的,必需经原

32、公布文物爱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应当征得上一级文物治理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爱护单位爱护范围内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治理部门同意。 在文物爱护单位的建立掌握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地下文物重点爱护区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进展工程建立,其建立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当依据文物爱护单位的级别征得相应文物治理部门的同意。 地下文物重点爱护区内的建立工程,或者位于地下文物重点爱护区外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立工程,其建立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前须经考古调查勘探。 第四十九条 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掌握范围内不得建立任何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十条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压

33、占城市地下管线,其退让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五十一条 在经市人民防空治理部门和市规划治理部门共同确定的重要人防工程的安全爱护范围内进展建立的,规划治理部门在核发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得人民防空治理部门的同意。 第五十二条 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系险房需进展翻建的,或者因不行抗力、意外大事造成房屋倒塌、灭失,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翻建的,房屋产权人应当持原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向规划治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治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原址根据原面积、原高度进展翻建。 第五十三条 新建公共建筑、居住片区,建立单位必需根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建

34、立各类配套设施,并且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送审、同步实施。 新建建筑必需按规定配建停车设施。 第五十四条 以下建立工程在领取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进展公示: (一)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片区; (二)重大的市政工程; (三)分期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建立工程,需对已批准的建立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展调整的; (四)在已建成的居住片区内增建、扩建、改建的; (五)其它需要公示的建立工程。 公示方法由市规划治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城市建立应当合理掌握建筑容量。为城市供应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立工程,可以适当增加建筑容量,详细指标参照城市规划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严格掌握

35、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进展住宅建立。确需建立的,应当处理好沿街建筑立面,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严格掌握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破坏现有环境景观或者挤占院内空地建立临时性建筑。 在城市公共用地或者已按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或者扩建建筑。确需建立的临时施工用房应当采纳简易构造,且不得转变使用性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立面。凡因改造、装修而转变或者遮挡建筑立面的,必需与四周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立面上需设置空调机的,应当在建筑立面设计时妥当安排,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因城市建立需要设置供电配电柜(箱)和电信分支柜(箱)的,可以就近设置

36、在单位用地范围内。 第五十七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沿街新建公共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虽不沿街但高度在40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根据城市夜景灯光规划要求设置夜景灯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和验收。 风景名胜区、商业步行街等地区夜景灯光设施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标志设施应当做到位置适当,比例协调,形状、风格、尺度与四周环境、建筑和谐统一。 严格掌握占用现有城市道路路幅和在建筑景观、环境景观良好的地段以及非商业地段设置户外广告。 制止在文物爱护单位的爱护范围以及建立掌握地带内设置户外广告。 第五十九条 严格掌握为满意建筑间距退让要求在多层建

37、筑或者小高层住宅北侧屋面设置单向退层。 住宅建筑配建的自行车库,应当采纳底层架空、地下或者半地下等形式。 第六十条 城市雕塑应当表达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相协调。对重大题材或者设置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规划治理部门在核发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组织询问论证。 第六十一条 相邻用地应当集中设置或者统一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穿插口的距离,路幅为40米以上的,不得小于80米;路幅为30至40米的,不得小于50米;路幅缺乏30米的,不得小于30米。 在大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大路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六十二条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当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交通工程、

38、管网、地下文物及其他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邻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可以根据规划进展互通设计。 第六十三条 建立单位在现有和规划城市道路下埋设管线,应当根据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进展安排。通信管线工程应当根据共同管沟进展规划设计,其管线埋设必需进入共同管沟。 对因条件限制临时不能按规划位置敷设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线工程,规划治理部门可以发给临时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城市建立需要必需迁移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负责迁移。 第六十四条 埋设地下管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管线避让: 1、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 2、支管让干管; 3、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4、压力管让重力管; 5、小口径管让大口径

39、管; 6、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二)道路下的管线位置: 1、路东或者路北为给水、电力、热力管; 2、路西或者路南为燃气、通讯、播送电视管线; 3、路中为雨水管和污水管; (三)道路下的管线埋设深度: 1、在车行道下沿道路走向埋设的地下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不小于1.1米;横穿道路的管线,其埋设深度由规划治理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确定; 2、在人行道下沿道路走向埋设的地下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不小于0.7米;以暗沟形式埋设的电缆沟,其沟顶覆土厚度应当不小于0.3米。 第六十五条 道路内埋设各种管线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应当预留在城市道路红线1米以

40、外。 各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合理规划。单位的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当设置在距城市道路红线1米以外。 第六十六条 新建桥梁需敷设管线的,应当与桥梁同步设计、同步建立;不能同步建立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六十七条 严格掌握在城市道路上增设机动车出入口和破断安全岛;确属必需的,应当经规划治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后,向规划治理部门申领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排水应当采纳雨污分流排放制度。未采纳雨污分流排放制的地区,应当逐步向雨污分流排放制过渡。 第六十九条 主城、新市区的以下地区制止新建各类架空杆线: (一)城市主要道路、商业步行街以及已经实施杆线下地工程的其

41、他道路红线范围内及两侧建筑退让范围内; (二)市民广场、公共绿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 (三)新建住宅小区范围内; (四)秦淮风光带、明城墙风光带、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市级以上文物爱护单位爱护范围和建立掌握地带范围内,以及明城墙范围内的其他旅游景点范围内; (五)其他有特别规划要求的地区。 在上述范围内,各类杆线必需下地埋设,不得设计架空线缆(含进户线缆)和架空管道。 主城、新市区范围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地区,以及主城、新市区范围以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严格掌握新建各类架空杆线;确需建立的,应当根据规定程序报批。 省级以上开发区、市级重点工业功能区及其配套协作区范围内严格掌握新建各类架空

42、杆线。 第六章 工程施工的规划治理 第七十条 永久性建立工程和由规划治理部门指定的临时性建立工程开工前,建立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治理部门申报验线,经核准签章前方可开工。 建立工程的验线分为核验和复验两个阶段。 分段施工的管线工程可以分段申报验线。 第七十一条 建立单位应当在工程验线前撤除建立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根据要求全部撤除后,规划治理部门方可组织现场核验灰线,规划治理部门明确予以保存或者临时保存作为施工用房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申报验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立单位在完成建立工程施工场地的清理、平坦并实地放线后,向规划治理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 (二)规划治理部门收到验线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需坐标验线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修改核准尺寸的,由规划治理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时、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建立单位应当持验线申请单向规划治理部门或者规划治理部门托付的测绘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前方可连续施工或者覆土。 第七十三条 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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