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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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泉州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

2、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 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所在地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开展业主委员会规范运作年度评价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业主大会第八条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

3、,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时报送下列筹备业主大会首次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第十条 十个以上业主也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成立

4、业主大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筹备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组。第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代表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建设单位已不存在或者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后未在通知期限内委托代表参加筹备组的,建设单位可以不作为筹备组成员。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业主自荐或推荐或相关组织、部门推荐,最终名单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

5、表担任。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第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一)确定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程;(二)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三)确认业主身份和核计业主在业主大会首次会议上的票数及表决规则;(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五)组织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六)做好召开业主大会首

6、次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规定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书面答复。第十四条 业主身份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为准;尚未领取产权证的,以房屋销(预)售合同及合同备案证明记载的购房人为准。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产生。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重点摸清候选人基本情况、参选动机和工作思路,提出具体建议。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

7、单。第十六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业主大会自业主大会首次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委员会章程,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第十七条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

8、)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一)共有或共用物业的使用、维护要求;(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各类公共费用的分担;(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明确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四)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五)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六)物业管理争议的处理方式;(七)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八)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九

9、)业主应尽的义务;(十)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章程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一)业主委员会组织架构;(二)业主委

10、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三)业委会成立、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四)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五)业主委员会经费、津贴;(六)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 业主连续三个月以上或累计六个月以上拖欠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

11、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电子信息技术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或受委托人;无法送达的,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第二十五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凡需投票表决的,应当由业主本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每一代理人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第二十六条 运用“互联网+”

12、新思维,鼓励业主通过相关部门监管平台上的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对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采用电子投票过程中,业主实名制投票,一户一票,投票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可查、可追溯。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电子投票系统使用服务费可由各县(市、区)相关主管通过统筹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支付,无偿提供辖区业主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是否使用电子投票系统及使用服务费用来源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研究。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业主人数及总人数:(一)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

13、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业主大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是否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第二十八条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14、等承租人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代行部分业主权利,其面积以及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等由管理规约确定。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倡导优先推选党员业主为业主代表。第三十条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其推选的业主代表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具体委托内容、期限、权限和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第三十一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本规则第十八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

15、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及时进行公告。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的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筹备组按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户数的一定比例确定。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业主身份,并在本住宅小区实际居住;(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纪守法;(四)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

16、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六)未发生侵害本物业管理区域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七)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且无直接的关联业务或利害关系;(八)无连续三个月以上或累计六个月拖欠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九)未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等规定的其他条件。业主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刑罚执行期未满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恶意欠缴物业服务费或专项维修

17、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以下人员积极参加业主委员会选举:(一)中共党员;(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三)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小区党组织委员;(四)具备财经、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五)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干部。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或小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选入业主委员会、兼任业主委员会主任。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推选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

18、任期制,以其选举产生之日起为成立时间,每届任期为三到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设立候补委员制度。候补委员人数按照委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设置。候补委员可以与正式委员一同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与业主委员会一并备案。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在个别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时,可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高低依次递补,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 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二)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

19、规约;(四)业主委员会章程;(五)业主委员会基本情况。业主委员会符合非营利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变更内容进行备案。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协调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五)督促业主履行管理规约,

20、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和水电公摊费等相关费用;(六)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定期审核由业主分摊的公共费用;(七)就涉及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纠纷依法参加诉讼;(八)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在金融机构开设专项维修资金和业主大会专户,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九)审议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维修、更新、改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申请;(十)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性收支情况;(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二)业

21、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有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认为有必要或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

22、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公告日期应当不少于十五日,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业主大会印章,使用业主大会印章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使用业主

23、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并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签字,印章使用情况均应当进行登记存档。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24、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由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第四十七条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账簿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工作。逾期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督促移交。业主可以查阅与自身直接相关的档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十日内予以答复。第四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六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将到期及是否续聘或重新选聘的征询意

25、见进行公告,并经全体业主表决同意,按照表决结果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续聘或重新选聘工作。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一) 任期届满的;(二) 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四)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刑罚的;(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并获批准的;(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业主大会的;(七)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利益的; (八) 本人、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九)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26、。第五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并提请业主大会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一) 不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的;(二)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事项的;(四)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行为的。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不做处理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督促。第五十一条 业主大会已成立但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如期换届改选的,

27、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就住宅小区共同管理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并代为履行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关系、督促业主履行有关交费义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改选新的业主委员会后,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当即解散。第五十二条 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物业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代

28、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或者由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相关文件资料的,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第五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第五十五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提议召开

29、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可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或村(居)民委员会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一年以上无法自主召开会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可以直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第五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由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在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

30、,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改选、换届,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第五十七条业主委员会资格终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第五十八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等原因需要解散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组成清算组,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监督下,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业主委员会换

31、届前应当进行资产清查,清查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对清查结果有异议的,经业主大会决定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第五十九条 经营收益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应当单独列账,经营收益应当定期存入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的单独专用账户,业主委员会对经营性收支情况每季度至少于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一次。第六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的经营收益使用分配具体办法使用经营收益,并接受村(居)民委员及全体业主监督。第六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公示的经营收益收支情况提出异议时,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答复。第六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

32、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业主分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和酬金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支出,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议事规则规定或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上一年度本区域物业共有部位经营所得收益收支明细情况应当至少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布,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接受业主监督。第六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六十四条

33、 业主不得擅自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活动。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负责纠纷调查处理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成立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室,聘请相关领域专业人员,专门调解物业服务纠纷。第六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组织对业主委员会和委员规范运作的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抄送委员所在工作单位,作为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宣传优秀业主委员会和委员,营造比学赶超浓厚氛围。第五章 附则第六十七条业主自行管理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可参照执行本指导规则。第六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指导规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本指导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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