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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名称:2023年劳务派遣服务项目编号:11010522210200006872-XM001竞争性磋商文件采 购 人:北京市朝阳区河道管理一所采购代理机构:北京恒德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2月6日目 录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5第三章 评审办法和标准20第四章 采购合同30第五章 采购需求32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33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一、 受北京市朝阳区河道管理一所委托,北京恒德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2023年劳务派遣服务(项目编号:11010522210200006872-XM001 )以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二、 采购项目的名称
2、、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采购项目名称:2023年劳务派遣服务预算金额/最高限价:346.5399 万元三、 项目概况;1、服务名称:2023年劳务派遣服务2、项目概况:根据采购人单位用人需求及工作安排,需招聘51名编外人员(闸工)以劳务派遣方式为采购人提供服务。3、采购范围及内容:需采购劳务派遣服务,为采购人提供51名编外人员,均为闸工岗位;派遣人员须满足采购人对岗位职责的要求,并保证51名派人员工资及时发放。4、服务期:自合同签订起1年;5、服务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亮马厂199号6、其他:供应商必须对磋商文件要求的服务内所有服务进行响应,否则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四、 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
3、策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注:所采购的货物在采购期间内属于有效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五、 供应商资格要求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一)至(六)的规定,即:(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6)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 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1)供应商应具有劳务派遣相关行政许可。(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划分依据为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其他未列明行业”。3. 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5、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磋商。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磋商。5. 本项目不得转包、分包。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7. 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六、 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售价凡有意参加磋商者,请按以下程序办理报名和获取采购文件的手续。凡有意参加者于2023年 2 月 13 日至 2023 年 2 月 17 日(每日9:00-11:30,13: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持其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代表授权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至 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6号一幢
6、二层203室 办理交费并获取磋商文件。售价:500元七、 公告发布媒介及公告期限本竞争性磋商公告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起 5个日历天。八、 响应文件首次递交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及地点响应文件首次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2月 28 日9时30分;磋商时间:2021年2月 28 日10时00分。响应文件首次递交和磋商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6区15号楼九、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人:北京市朝阳区河道管理一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亮马厂199号联系人:曹工电话:010-85519361采购代理机构:北京恒德润工
7、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6号一幢二层203室联系人:罗红芸电话:15010055950电子信箱:beijing_hdr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7分包不允许允 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1.12.1现场踏勘不组织组 织:踏勘时间:/集合地点:/2.2.2供应商询问或要求澄清的截止时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2.3质疑函送达方式质疑提出人应将质疑函原件委派专人或通过邮寄方式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采购代理机构。3.6.1响应文件有效期90日3.7.1磋商保证金保证金的形式:支票金融机构保函汇票 担保机构保
8、函电汇本票保证金的金额:40000元接收保证金开户行、帐号:账户名称:北京恒德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世纪城支行账号:02002812190047342031、请供应商在汇款时务必注明项目编号及用途,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响应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建议各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日,按磋商文件要求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磋商保证金,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磋商保证金将被拒绝;3、磋商保证金缴纳人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保持一致,保证金的有效期和响应文件一致;4、以支票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需保证其保证金从基本账户转出,若供应商未按此要求办理而产生的一
9、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8.3响应文件副本份数响应文件份数: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文件 1 份(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与响应文件内容一致( PDF格式)1份和签字盖章前的可编辑版本(WORD、EXCEL等格式)1份。响应文件电子版形式:U盘。响应文件密封方式:一个密封袋,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在封套上标记“响应文件”字样。)3.8.4装订要求应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方式4.1.2封套上写明采购人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分前不得开启供应商名称:5.1.1磋商小组成员本项目磋商小组由3名专家组成,均从北京市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0、产生。6.1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采购人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6.4.1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9其他(1)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2)代理服务费计算(1)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为服务标准收费计取,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全部交纳。(2)专家评审费、会议费由成交供应商据实结算。(3)响应文件所有内容(尤其是复印件)应清晰可辨。(4)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所有证件证明材料均应在有效期内,如不在有效期内,则应提供其有效性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性相关文件以及满足上述政策文件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有权认
11、为供应商所提供的内容无效。(5)供应商应在每一册响应文件开始位置编制目录,应尽可能的详细、清晰。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对目录补充完善。响应文件的装订顺序应按目录顺序依次装订,并连续编排页码(扫描或复印件可以采用包括页码机加盖等方式加盖页码)。如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分册编制的,目录应按各分册分别编制。(二)供应商须知1 总则1.1 项目概况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项目通过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1.1.2 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1.3 采
12、购代理机构:指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1.4 采购项目名称: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2 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3 采购范围、服务期和质量要求见采购需求。1.4 供应商:指递交响应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5 对供应商相关要求1.5.1 符合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资格要求”。1.5.2 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1.5.3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1.5.4 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接受联
13、合体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 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工作内容和义务;(2)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磋商。(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1.6 本项目将执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规定,具体要求为:(1) 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2)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14、; (3)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将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潜在供应商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磋商文件一并保存;(4)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本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在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含)之前存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资格要求”中所述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参与磋商。1.7 分包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将拟在成交后将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
15、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1.8 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9 保密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10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11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2 踏勘现场1.12.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1.12.2 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责任和风险。1.12.3 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
16、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不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1.12.4 除采购人原因外,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连带责任和费用负责。2 磋商文件2.1 磋商文件的组成本磋商文件包括:(1) 竞争性磋商公告;(2) 供应商须知;(3) 评审办法和标准;(4) 采购合同;(5) 采购需求(6) 响应文件格式。根据本章第2.2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2.2.2 供应商如有疑问可以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
17、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2.2.3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通过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澄清修改和更正内容将在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2.2.4 供应商应在收到澄清或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或根据澄清通知中要求的时间内,将加盖公章的回执书
18、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否则,视为同意和接受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2.3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送达质疑函的方式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3 响应文件编制3.1 响应文件的组成3.1.1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 报价函及其附录;(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 授权委托书;(4) 磋商保证金;(5) 分项报价表;(6) 商务、合同条款偏差表;(7)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8)
19、 资格证明文件;(9) 供应商供货业绩一览表(10) 响应承诺书;(11) 技术偏差表(12) 服务需求的响应;(13) 拟派服务实施人员表和资历表;(14) 供应商其他承诺(如有);(15) 最后报价函(磋商结束后,根据磋商小组要求提交);(16) 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以及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3.2 首次报价3.2.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进行首次报价。3.2.2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供应商提交的报价中。3.2.3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所有磋商文件,填报自己认为正确的报价。3.3 供应商对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
20、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3.4 本项目为总价合同,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供应商所报的最后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性而予以拒绝。3.5 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高于预算价或最高限价,否则其报价无效。3.6 响应文件有效期3.6.1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有效期。3.6.2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3.7 磋商保证金3.7.1 供应商应按供
21、应商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以联合体形式递交响应文件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3.7.2 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7.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无效。3.7.3 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磋商保证金,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磋商保证金将被拒绝。3.7.4 供应商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参与磋商项目的编号及用途,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响应文件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7.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
22、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非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或者转为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磋商保证金的,除退还磋商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3.7.6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磋商保证金可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
23、串通的;(5)磋商文件规定应由成交供应商缴纳代理服务费而成交供应商未缴纳的;(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3.8 响应文件的编制3.8.1 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采购范围、服务期、响应文件有效期及磋商文件要求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8.2 响应文件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表须根据磋商文件第六章的规定在响应文件中需要签字和(或)盖章的位置签字(或盖人名章)和(或)加盖单位公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4、(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如对首次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包括在响应文件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均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3.8.3 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及电子文档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8.4 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分册及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4 响应文件提交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 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标包分别加以密封。密封方式为在
25、响应文件外包装封口处加盖公章或“密封章”。4.1.2 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标识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第4.1.1项要求密封并加写标识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2 首次响应文件的递交4.2.1 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首次响应文件。如有变化,见澄清修改文件。4.2.2 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地点:见竞争性磋商公告。如有变化,见澄清修改文件。4.2.3 除因供应商家数不满足要求未进行磋商的情形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4 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
26、回4.3.1 在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 修改的内容为首次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首次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 评审与磋商5.1 磋商小组5.1.1 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1.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
27、实际控制人;(4)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5.1.3 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 确认磋商文件;(2) 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3) 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4) 编写评审报告;(5) 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5.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5.3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可以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8、函,提交最后报价函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5.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最后报价函,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最后报价函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5.5 若竞争性磋商最后报价函与供应商首次递交的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的内容有差异,以竞争性磋商最后报价函内容为准。5.6 若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最后报价函的报价与首次递交的报价函的报价有差异,则首次响应文件中所列明的各项单价和合价,应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按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的变化幅度进行调整,收到成交通知书后的3日内提交给采购人;对采购人
29、提出的审查意见在合同签订前修改完成。5.7 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和标准”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参与磋商最后报价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6 合同授予6.1 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采购人应当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得分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具体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2 成交公告6.2.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成交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6.2.2
30、供应商可以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本须知2.3款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对成交结果的质疑。6.3 成交通知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其他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6.4 履约保证金6.4.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6.4.2 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6.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
31、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6.5 签订合同6.5.1 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6.5.2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6.5.3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供
32、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6.5.4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第6.1款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7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通过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参加磋商的,将在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通过邀请方式的,将通知每位接受邀请的供应商)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
33、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8 纪律和监督8.1 对采购人的要求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8.2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
34、用。8.3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磋商工作。8.4 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 确定参与磋商至磋商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2) 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形除外;(3) 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4) 在评审与磋商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5) 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6) 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8.5 对
35、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与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参与评审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与磋商程序正常进行。8.6 投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9 其他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7第三章 评审办法和标准1 评审方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对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
36、章第2条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综合得分相等时,按报价由低到高排序,综合得分与报价都相等时,按技术优劣排序。2 评审标准2.1 资格审查和符合性评审标准:见附表一和附表二。2.2 分值构成分值构成:总分100分,其中商务部分:15分技术部分:75分报价部分:10分 。2.3 商务和技术评审标准2.3.1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附表三2.3.2 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附表四2.3.3 报价评分标准:(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调整供应商参与评标的价格。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
37、 的扣除(仅限服务或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全部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情况)。或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2%至3%)的价格扣除。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时给予1%的价格扣除。(3)评审基准价有效响应文件中的并按2.3.3项(1)和(2)进行调整的最低报价为评审基准价。(4)供应商报价(按2.3.3项(1)和(2)进行调整后价格)得分: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最后报价)103 评审程序3.1 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3.
38、1.1 磋商小组按附表一所列审查标准,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3.1.2 磋商小组对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按附表二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见本章内的符合性审查表)。3.1.3 磋商小组在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
39、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审小组的要求。3.1.4 不具备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格或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参与磋商,由磋商小组告知该供应商。3.1.5 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再进行评审和磋商。3.2 磋商3.2.1 按“供应商须知”第5条规定,由磋商小组与供应商进行磋商。3.2.2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与供应商的磋商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下,并经采购人代表同意后,对磋商文件的技术标准、拟签订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动。变动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3.2.3 磋商
40、结束后,磋商小组可以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函,提交最后报价函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除外。3.3 评审3.3.1 比较与评价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3款商务和技术评审标准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最后报价函)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参与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报价或明显低于采购预算时,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3.3.2 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3
41、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3.1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3.2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3.3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报价部分计算出得分C。3.3.3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3.4 供应商得分=ABC4.3评审结果3.3.5 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3.3.6 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附表一资格审查表序号评审内容评审合格标准是否
42、符合要求1供应商名称与磋商报名、营业执照一致(符合法定工商变更程序除外)。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了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3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了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至少包括审计报告正文(含审计单位盖章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本年度基本开户银行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装订在正本中,不受收受人和项目的限制)。供应商为新成立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报告或报表复印件。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了可充分满足履行合同所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
4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了有效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7供应商应具有劳务派遣相关行政许可。提供了供应商的劳务派遣相关行政许可复印件。8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9“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记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信用信息查询最终以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
44、间后查询为准。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磋商。提供了法人代表、控股股东、控股企业及管理、被管理单位情况声明且各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情形。11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磋商。提供了供应商未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声明。12本项目不得转包、分包。本项目不转包、分包的承诺。13结论注:符合要求用“”表示,不符合用“”表示。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结论为不合格。附表二符合性审查表序号评审项目评审标准评审结论(/)1.磋
45、商保证金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包括形式及金额);2.响应文件签署盖章按磋商文件格式要求加盖了供应商公章和(/或)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3.报价供应商报价是固定价且未超过预算金额(磋商文件有最高限价的,报价未超过最高限价);4.附加条件响应文件不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5.公平竞争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没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弄虚作假、相互串通的情形见附注6.其他无效情形无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1)响应文件有效期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2)备选方案供应商不得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在同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磋商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3)响应文件内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无实质性遗漏4)服务标准符合“采购需求”要求,无重大偏差5)服务期和服务地点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结论(通过或未通过)注:1、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用“”表示,不符合用“”表示。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结论为不合格。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