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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相关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疗相关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1、病人在住院、承受手术、进展特别检查和治疗等处理以前,经治医师必需以通俗的语言向病人本人或直系家属充分说明各种处理的必要性、可能后果等,请病人或亲属签名表示理解并同意承受处理。在病程记录中同时应做出记录。 2、向病人或亲属解释并征得签字同意的工作一般由经治医师负责。特别检查、治疗或需要手术的患者,知情同意谈话由专科主任或术者与经治医师共同负责。 3、一般状况下应由病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签名同意,必要时可由病人近亲属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在本制度中特殊指明的某些急诊场合,也可由两位医师签字,并报请医疗治理部门、总值班或主管副院长
2、批准。 4、病人入院前必需由经治医师向病人或亲属说明住院治疗的必要性、以及本院作为广州医学院的附属医院和广东省高等院校教学医院,病人住院期间应协作完成教学任务等状况。 5、如需对病人施行外科手术,术前必需由病人或其直系亲属签署同意承受手术的同意书。特别状况可由病人的近亲属或单位负责人代为签字,但经治医师必需在病程录内作出记录。记录应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病人本人或直系亲属不能签字的缘由; (2)已做过哪些努力争取病人本人或直系亲属签字; (3)因等待签字而推迟手术可能会引起的严峻后果。 紧急手术前无法征得病人或亲属签名同意手术(如病人神志不清)时,必需在病案中写明手术的必要性,由本院的两位
3、医师签名。并报请有关人员批准。 6、在实施某些创伤性检查前,如血管造影、取材活检、骨髓穿刺、血管穿刺、支气管镜检、胃肠内窥镜检查等和(包括放射性)治疗时,也必需向病人或亲属充分说明必要性和可能后果,征得病人或亲属的签名同意。 7、死亡病人进展尸体解剖病理检查以前,必需有病人直系亲属的签名同意(因司法工作需要进展尸检者除外)。 8、如病人拒绝承受医嘱或处理(包括要求提早出院等),经治医师应在病程录中做出具体记录,内容应包括经治医师的处理意见,不承受处理可能会产生的后果,将上述状况向病人充分说明后病人仍拒绝承受处理等状况,请病人签名。如病人拒绝签名,也应在病程录中写明。 9、因各种缘由需拍摄病人的照片时,均需事先征得病人的签名同意。 10、病人住院后一般不得离开医院,特别状况需短时离院时,必需由经治医师同意并记录,同时请病人办理请假手续。 11、除“病历书写根本标准和治理制度”内规定可以查阅病案的人员外,其它人员如需查阅或使用病案内的资料,首先必需征得病人或其家属的书面签名同意。 12、新闻媒介部门需了解病人状况时,必需通过医院办公室,征得病人或亲属同意后予以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将病人的状况通报给新闻部门。 13、病人对自己的病情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