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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标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展,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根据程序进展,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晰、定性精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收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展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详细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
2、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治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标准、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学问,独立进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其次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依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养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气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当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安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符合
3、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意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意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第七条 医疗卫生气构或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同级的医药卫生专业学会应当根据医学会要求,推举专家库成员候选人;符合条件的个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也
4、可以直接向组建专家库的医学会申请。 医学会对专家库成员候选人进展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发给中华医学会统一格式的聘书。 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4年。在聘用期间消失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专家库成员所在单位准时报告医学会,医学会应依据实际状况准时进展调整: (一)因安康缘由不能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被解聘的; (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 (四)受刑事惩罚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期满需连续聘用的,由医学会重新审核、聘用。 第三章 鉴定的提起 第九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
5、疗事故争议,需进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托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全部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托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
6、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第四章 鉴定的受理 第十二条 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辩论。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
7、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托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安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托付医学会进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共同托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展医疗事
8、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二)供应的材料不真实的; (三)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十七条 医学会应当依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 医学会应当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第十九条 医学
9、会主持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应当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 其次十条 当事人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当将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记录在案: (一)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其次十一条 医学会对当事人预备抽取的专家进展随机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一样数量的专家编号,最终一个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 双方当事人还应当根据上款规定的方法各自随机抽取一个专家作为候补。 涉及死
10、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随机抽取一名法医参与鉴定组。 其次十二条 随机抽取完毕后,医学会当场向双方当事人公布所抽取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和候补成员的编号并记录在案。 其次十三条 现有专家库成员不能满意鉴定工作需要时,医学会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与专家鉴定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成员不涌满意鉴定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与专家鉴定组。 其次十四条 从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无法到场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以函
11、件的方式提出鉴定意见。 其次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确定后,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状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 其次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仔细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妥当保管鉴定材料,爱护患者的隐私,保守有关隐秘。 第六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其次十七条 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辩论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其次十八条 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进展调查取证,进展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完毕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如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其次十九条 医学会应当
12、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与鉴定。 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与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展。 第三十条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书面通知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接到医学会通知后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准时提出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因其他缘由无法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准时书面告知医学会。 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因回避或因其他缘由无法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通知相关学科专业组候补成
13、员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专家鉴定组成员因不行抗力因素未能准时告知医学会不能参与鉴定或虽告知但医学会无法按规定组成专家鉴定组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延期进展。 第三十二条 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当。 第三十三条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根据以下程序进展: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挨次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依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照实答复。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展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供应的书面材料、
14、陈述及辩论等进展争论; (五)经合议,依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全都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医学会应当准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准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托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根本状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
15、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治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标准、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
16、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稍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局部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稍微作用。 第三十七条 医学会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工作人员,应照实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因当事人拒绝协作,无法进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托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缘由。 第三十
17、九条 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与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如参与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进展重新鉴定。 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与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展重新鉴定。 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托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18、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展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终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准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中的病历资料原件等退还当事人,并保存有关复印件。 当事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准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移送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第四十三条 医学会应当将专家鉴定组成员签名的鉴定结论、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文稿和复印或者复制的有关病历资料等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四十四条 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托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顿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第四十五条 医学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状况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必要时,对疑难、简单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四十七条 本方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方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