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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2023修订)_物业经理人 1990年12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2023年6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在我区陆地(含水域)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以下根底测绘和专业测绘成果。 根底测绘成果包括: (一)根据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完成的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二)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 (三)根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测绘或编绘的15000及更小比例尺的地形图; (四
2、)城镇1500及更小比例尺的地形图; (五)城乡1500至110000的地籍测量成果成图; (六)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有关重要地理数据; (七)其他有关根底测绘的数据和图件。 专业测绘成果包括: (一)按专业技术要求完成的非国家系统的天文测量、掌握测量、卫星定位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图件和技术资料; (二)根据专业技术要求测绘或编绘的各种地图和地图集(册)(包括地形图、一般地图和其他专题地图); (三)各种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四)其他有关专业测绘的数据和图件。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测绘成果的治理和监视工作,并负责全区根底测绘和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供应使用等。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测绘成果的治理工作。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测绘成果治理和监视工作。 第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专业测绘成果治理部门,应将测绘成果合理供应使用,避开重复测绘。 第五条 测绘成果应依据公开和未公开的不同性质,根据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