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支付补偿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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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支付补偿金_物业经理人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支付补偿金 案例简介 聂某于1996年4月与某卷烟厂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1997年6月因其不能胜任工作,被卷烟厂送到其下属的一所中等专业学校培训了3个月,聂某回原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其岗位。为此,该卷烟厂于1997年11月通知聂某解除其劳动合同。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聂某提出应赐予其经济补偿。而该卷烟厂认为聂某被解除劳动合同是由于其不胜任工作,且企业曾为聂某花去了数千元培训费,聂某仍旧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企业,企业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聂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提出申诉,要求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赐予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核实,认为该卷烟厂解除聂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应赐予解除聂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经调解,该卷烟厂支付聂某经济补偿金3000元。 案例评析 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本案中,聂某要求该卷烟厂赐予经济补偿是正值的。 企业在劳动合同治理中应当留意不要混淆违约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两个不同的概念。赔偿金是指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责任,既带有补偿的性质,又带有对违约行为的肯定惩罚。它适用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即谁违约谁担当赔偿责任。而经济补偿金是对于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赐予其生活上的肯定补助,只适用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它本身不带有任何惩处性质。用人单位在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依法赐予经济补偿,不属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弄清两者的区分,企业就会自觉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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