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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3)_物业经理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3) (2023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展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展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
2、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支持、帮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托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托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承受并协作劳动保
3、障监察。 第七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状况进展监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留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承受社会监视。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供应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赐予嘉奖。 其次章
4、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催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状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订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以下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状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状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制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状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别劳动爱护规定的状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
5、休假规定的状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状况; (七)用人单位参与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状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状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爱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隐秘。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
6、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详细方法。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察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根据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承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展。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展调查处理的,应当准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托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
7、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大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应急预案,快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实行以下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展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供应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实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状况和资料; (五)托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状况进展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行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
8、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订正。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展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独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状况简单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依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惩罚的,依法作出行政惩罚打算; (二)对应当改正
9、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打算; (三)对情节稍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觉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准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惩罚或者行政处理打算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惩罚或者行政处理打算,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其次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觉,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
10、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连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其次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根据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其次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其
11、次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