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贸易合同范文汇总六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贸易合同范文汇总六篇.docx(3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关于贸易合同范文汇总六篇 编号:_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_ _ (以下称卖方) _ _ (以下称买方) 买方向卖方订购以下商品,条件如下: 1、商品的规格: 2、数量: 3、价格: 4、支付条件: 5、包装: 6、保险: 7、交货: (1)交货时间 (2)目的港 8、单证: 9、检验: 10、技术规格说明: 11、本合同听从后面所附的一般条款。该条款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一局部。 一 般 条 款 1、财产权转移 货物的财产权以交货为转移。 2、保证 (a)假如货物发觉缺陷,买方必需在到货后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b)卖方保证货物品质规格符合卖方的规格说明。 3、不行抗力
2、由于不行抗力及其他超过买卖双方掌握力量范围的缘由造成不能完成合同义务,买方和卖方均不予负责。 4、赔偿 假如卖方不能履行由于向买方出售上述货物而担当的义务,买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卖方均应向买方赔偿。 5、合同的取消 假如卖方没有或不能遵守合同,没有或不能履行义务,买方有以下权利: (a)有关货物,包括已运抵买方的货物,不管财产权是否转移,均可退回卖方,费用由卖方负担;或者撤销全部或局部订单,不管撤销时货物是否运出或财产权是否已转移。在上述状况下,卖方应马上退还已付款项。买方对此概不负责。 (b)买方行使本合同第五条所给予的权力并不损害或影响其他行动权利和获得由此产生的应得的赔偿金的权利。
3、6、专利权的侵害 假如买方因使用或售出上述商品侵害或被认为是侵害他人专利权、注册的设计权、商标、牌号而受到牵连,一切费用和损失,卖方应负责赔偿。 7、仲裁 任何时候,双方对本条款或由本条款组成的合同发生任何争议,应由_仲裁庭并按其仲裁规章进展仲裁。仲裁地点在_。 8、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证。 卖方: 买方: (签字) (签字) _ _ _ _ 贸易合同 篇2 第一条:货物名称及规格 山水图案陶瓷日常用水杯(口径:80mm_80mm) 其次条:商品品质 正宗中国景德镇陶瓷水杯,含氧化钙4。5%、氧化锌3%、氧化钾7。5%、石英30%、氧化铝4。2%、矿化物硼酸50。8%,经780850
4、烧制而成。依据美国FDA对陶瓷器中铅、锡检出量的限定,小空心制品的铅为2。0mg/L,锡为0。5mg/L;其中杯的铅含量为0。5mg/L,锡含量为0。5mg/L。我们生产的水杯的铅含量为0。45mg/L,锡含量为0。38mg/L。(卖方保证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和质量的各项指标,质量保证有效期为货物到目的港后的12个月。假如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的1%,则合同价格折让1%;低于合同规定1%以上者,则加大折扣比例。参见附件中1水杯照片) 第三条:商品数量 单位:套(set) 数量:1000000 第四条:商品包装 用纸箱包装(内有防碎装置),每箱100套 注:详细运输标志参见附件中2 第
5、五条:商品单价及总价值 每套2。5美元FOB上海,共计2500000美元 第六条:运输 班轮运输,一次性运输,不允许分批装运或者转运 装运港:中国上海;目的港:美国洛杉矶 装运时间:2022年_月_日到2022年_月_日 装运通知: 卖方在商定的装运期开头以前30天(即11月25日)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通知,以便买方准时派船接货。卖方在装货完毕后应马上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发票价格、毛重、船名和船期通知买方。由于卖方未能准时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准时买保险,则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全套干净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美国日用百货公
6、司。 收货人:美国日用百货公司国际贸易负责人Mr Smith 装运期限:收到不行撤销信用证60天 装运唛头: 卖方应在每个箱上清晰地刷上箱号、毛重、净重、()体积及“防潮”、“当心搬动”、“此边朝上”及装运唛头等字样 第七条:保险 装船后,由买方投保至目的港,且投保ICC(A) 交货条件:到达目的港后,买方负责人查看提单无误后正式交货 第八条:支付方式 货到后,买方验货,确认收货后,信用证支付 付款条件: 离岸价条款: a。按合同规定卖方应在装运之前30天用电报/或函件通知买方合同号码、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尺寸及何时可在发运港口交货,以便买方订舱。 b。卖方对运货船抵达后由于未能按期
7、将货物运交装运港口而造成的误船或滞留装运应担当责任。 c。在货物装运之前,卖方应担当货物的全部费用与风险,而在货物装运之后,货物的全部费用则由买方担当。 到岸价条款(不包括保险): 卖方在装运时间内应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得转运。合同货物不得交由悬挂买方不能承受的国旗之船舶运输。 第九条:商品检验 双方同意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签发的”品质/数量检验证书做为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的一局部。买主有权对对货物进展复检,复检费由买方担当。如发觉品质与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但需供应经卖方同意的公正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的90天内。 第十条:违约金与定金 双方商定
8、,买方先预付定金500000美元,余款在货物到达是一并支付。假如卖方无法根据商定时间交货,除双倍返还定金外,还需向买方支付总价款10%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异议与索赔 在货物到目的口岸之后的90天内,若发觉商品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不符合合同之规定,则买方凭洛杉矶海关检验局颁发的检验证书有权提出更换质量合格的新商品或要求赔偿,且全部的费用(如检验费、保险费、及装卸货费等)均由卖方负担,但所提的索赔属于保验公司或承运方的责任,则卖方不负任何责任。关于质量,卖方保证货到目的口岸之后的12个月内,在使用过程中若由于质劣而消失损坏,则买方应通过书面马上通知卖方并凭洛杉矶商品检验局所颁发之检验证书为依据,提
9、出索偿要求。依据买方的要求,卖方应负责马上排解缺陷,必要时,买方可自行排解缺陷,费用由卖方负责。若卖方收到上述要求之后1个月内未能答复买方,则便视为卖方已承受要求。 第十二条:不行抗力因素 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商品,在制造和装运过程中,如因人力不行抗拒的缘由,拖延装运或无法交货,则卖方概不负责。卖方应将上述的事故立即通知买方,且在其后的15天内卖方应用航空邮寄一份由政府颁发的事故证书给买方,说明出事地点,作为证据。然而,卖方仍应负责实行必要的措施加速交货。 第十三条:仲裁 凡因执行本协议或有关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吵,双方应以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能获得解决,应提交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委员会,依据
10、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展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本合同由双方签署,中英文正本两份,每方各持一份为据,两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十四条:延迟交货和罚款 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或局部商品,若卖方不能按时交货或延迟交货,且卖方同意罚款,则买方应同意其延迟交货,但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由于人力不行抗拒的缘由而造成延迟交货则不罚款。所罚的款项经协商可由付款银行从付款中扣除。然而,罚款不应超过延迟交货的货物总值之5%。罚款率每7天为0。5%,缺乏77天的天数应按7天算。若卖方在本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内迟10个星期仍旧不能交货,则买方有权取消本合同,尽管合同已取消,卖方仍旧应
11、毫不延迟地支付上述罚款给买方。 第十三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原本两份。经双方签字,各执一份,仅此声明。 卖方: 买方: 第十四条:备注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天后(即12月4日)生效 经买方确认并同意 经卖方确认并同意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贸易合同 篇3 供货方: (以下简称供方) 需货方: (以下简称需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供需双方经充分协商,特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一、供货内容: 需方为满意【_】建筑工程的需要,约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向供方购置螺纹钢、线材、圆钢等建筑用钢,不少于_吨,规格、品种以工程施工实际状况为准。 合同有效期内,供方为本
12、合同指向的工程工程钢筋唯一供给商。该工程工程位于_. 二、订价方式: 供需双方依据钢筋进场当日_市场同规格行情价每吨加价_元确定该批钢材的结算价格,此价格为到场结算价。开票金额按总工程钢筋材料的_%开具,货到场地由需方安排工地负责吊卸。 三、质量标准: 供方按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供应建筑用钢材。 四、供货和签收、对账方式: 1、需方应提前半个月向供方供应需方工程钢材半月到一月内使用规划,作为供方拟定钢材供货规划依据。 2、需方指定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为需方货物接收人,负责供方全部到场钢材交接工作。钢材进场前,需方需将指定的货物接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货物接收人签名样本交于供方。 3、在施工
13、期间,需方将实际施工所需要的产品名称、规格、品种和数量具体开列出需求清单,发货前三天将需求清单,用书面通知或E-mail、传真方式通知供方,供方E-mail: ,传真 . 4、接到需方三天内需求清单后,供方应准时将钢筋运至工程工地。施工场地交通由需方负责保障和协调。 5、需方工地昼夜收货,所供材料到达需方指定工地现场后2小时内,需方货物接收人按需求清单和送货清单对所到钢材的单价、规格、数量和重量进展清点核对。需方货物接收人核对认为有过失时,应马上电话通知供方,供方应在接到电话通知12小时内派人员到现场重新清点核对。 6、线材按过磅重量计算(磅差0、3%),螺纹钢、圆钢以理算重量计算。 7、所供
14、钢材需方核对无误后,需方接货人应当即在供方送货清单上签字确认,否则视为需方拒绝接货违约。送货回单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8、供方指定_、_为对账人,(其中一人即可),需方指定_、_为对账人,(其中一人即可) 五、验收方法: 1、供方供应每批次进场钢材所相应厂家质量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供方质保书专用章。 2、钢筋表观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3、钢材到场24小时内,需方必需对到场钢材按质量监视有关规定进展抽样检测,结果以复检为准;初检时发觉问题应在24小时内电话通知供方参加复检,并对到场钢材妥当保管;供方在接到电话通知后48小时内未参加复检视为默许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4、检测期限为钢筋进场需方
15、签收后五天内,钢筋进场五天内需方无有效检测结果向供方书面反映质量问题时,该批钢筋需方视为质量合格。到场钢材检测不合格时,该批钢筋检测费用由供方担当。 5、钢材到场应先检后用,供方对于需方使用、保管、保养钢材不善造成的全部质量问题、数量问题不担当任何责任。 六、结算和付款方式: 供方第一车次钢筋进场之日起,满_吨时即日对账一次,自第一车次钢筋进场之日起满_个月的二天内全额付清上述_吨货款,此后每满_吨对账结算一次,并于二日内付清货款,若半个月内未满_吨的,按半个月时间为准对账结算并二日内付清货款。 七、有关责任: 1、需方非质量问题中途退货,拒绝接货,则需方应向供方支付该批次钢材货款总额10%的
16、违约金,并担当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并赔偿供方损失。 2、需方临时变更需求清单时,供方交货日期相应顺延;在已发货的条件下,需方临时变更需求清单须事先征得供方的同意,未对供方造成影响的前提下,供方应满意需方需求。 3、需方需要供方推迟时间发货,应在原交货期限前 5 天通知;同时,推迟时间发货的该局部钢材遇价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推迟时间不得超过 5 天,否则视为需方非质量问题中途退货或拒绝接货处理。 4、变更到货地点时,需方应在交货前5天通知供方,并征得供方同意。 5、变更接货人,需方应在交货前5天通知供方,交货前需方应将新的接货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需方授权书交于供方。 6、
17、供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交货时,需方可以另行选购,供方还应向需方支付不能交货局部的货款总值10%的违约金。 7、对于复检不合格的钢材,需方应在收到检测报告的当日将结果通报供方,同时有权拒收并要求退货,供方应无条件退换并担当退换钢材所产生的费用。 8、需方逾期付款为需方违约,供方有权终止合同停顿供货,逾期超过十天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逾期天数以月息百分之_赔付供方,超过一个月,需方应担当逾期支付货款总额_%的违约金,并还应向供方支付逾期货款本金日千分之_的违约金,从逾期之日开头计,该违约金不封顶。 八、不行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行抗力(只限于战斗、地震、水灾、火灾、雪灾)的影响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
18、,应准时向合同另一方通报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局部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依据实际状况可局部或全部免予担当违约责任。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假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当准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它条款: 双方供应的电话、联系方式必需真实有效,长期处在畅通状态。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执行期间内,任何一方均不得随便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两份。 供货方: 需货方:
19、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托付代理人: 托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贸易合同 篇4 托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关于甲乙双方于20xx年 月 日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合同号: ),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托付乙方帮助办理货物转口贸易及运输事宜达成补充合同如下: 一、操作流程 1.乙方作为货运代理人承受甲方托付,代理甲方订舱,将甲方货物从中国港口出运到中转港马来西亚巴生港; 2. 货到马来西亚巴生港后,由乙方当地代理负责从港区提货并视需要在保税仓库内倒柜、包装等事务以及自行或托付第三方代理甲方进展货物增值效劳; 3.乙方中转港代理
20、完成相关的倒柜、包装等事务或相关货物增值效劳后,将货物重新装柜并运输到甲方指定目的港; 4.乙方负责帮助甲方取得最终目的港清关所需要的产地证、发票、装箱单等相关贸易单据。 5、乙方承诺,尽管由乙方在中转港的代理托付中转港工厂为甲方供应相关的货物增值效劳,但中转港工厂不会以出口方的身份消失在该批货物再出口至第三国的海关清关文件上。 二、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其出口的货物为合法货物,不得侵害他人学问产权,否则由甲方担当一切法律后果; 2.甲方保证转口货物的包装为中性包装,不得在产品及/或任何包装上显示与中国有任何关联的标志、标识或任何其他唛头,否则由此引起全部责任和后果由甲方自己担当; 3.甲方
21、与其客户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或者由转口贸易引起的任何贸易纠纷均由甲方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 三、 乙方责任: 1.货物在中转过程中,除非由于乙方或其代理造成货物损坏或丧失,否则乙方不担当货损货差的赔偿责任:如因承运人造成甲方货物损坏或丧失的,乙方有义务帮助甲方向相关承运人索赔; 2.如甲方有要求的,乙方应当供应其代理在中转港拆箱时的理货报告或重新装箱、封箱状态的照片; 3.如因甲方自身货物问题或包装问题或其它自身缘由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但乙方会帮助甲方做好相应补救措施,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担当; 4.货物在中转港装船出运后,乙方应当准时向甲方出具符合甲方要求的二程提单和其他清关文件; 5.
22、乙方保证帮助供应的目的港清关文件真实有效,但在目的港非乙方供应文件和操作失误缘由引起的进口清关问题,乙方不担当责任; 6.乙方帮助供应的目的港清关文件仅用于清关用途,并不意味着甲方与乙方或清关文件上的相关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甲方不得以该清关文件为依据向乙方及/或乙方代理及/或中转港相关第三方主见任何货款; 7、因乙方在中转港当地的代理或代理所托付的第三方在中转港为甲方供应提货、倒柜、包装、转运、清关等相关货物增值效劳过程中的瑕疵而致使甲方与其客户之间发生买卖合同纠纷、转口贸易纠纷,与承运人发生运输纠纷,或与海关、港口治理部门等发生进出口管制纠纷,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因对此担当赔偿责任。 四
23、、甲方货款结算 1.甲方自行负责与目的港客户之间的货款结算和其他相关事务,与乙方无关; 2.除非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并经乙方同意,否则乙方无义务为甲方供应货款代收代付的义务; 3.乙方同意甲方第三国目的港客户的货款经过乙方中转港的代理收取后转汇给甲方,乙方无条件地保证其中转港的代理能将货款转付给甲方,否则,乙方将担当连带支付责任。但乙方及/或其代理有权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率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如乙方代理代收货款的,乙方代理在收到货款后一周左右将款项汇到甲方指定帐户,假如在一个月内甲方未能收到款项将视为汇款消失问题,责任由乙方担当。 4.乙方不建议甲方通过中转港工厂收取货款,甲方应通过海关清关文件上显
24、示的出口方收取货款。中转港工厂在为甲方供应相关的货物增值效劳后该批货物再出口至第三国的,由乙方托付其在中转港的代理作为该批货物的出口方。 假如甲方或其目的港客户坚持要将货款通过中转港的工厂代收代付,那么即使事先通知乙方及/或经得乙方同意,乙方也不保证货款的安全,乙方不担当任何收汇责任,由甲方自行担当收汇风险和责任。 五、费用支付 1.甲方应在托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出运时向乙方供应加盖公章的费用确认单原件,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托付;在办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额外费用,甲方应按实支付。 2.甲方应按以下第 种方式准时支付给乙方全部费用款项: 1) 在中转港装船出运前付清全部款项,否则乙方有权留置货物; 2)
25、 在乙方交付二程提单前付清全部款项,否则乙方有权留置提单及货物; 3) 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港之前付清全部款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章 不在同日,则以最终一方的签章日为本合同的生效日。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时间: 时间: 贸易合同 篇5 中国n省w公司与f国s公司于1995年1月26日签订了补偿贸易合同。合同规定s公司向w公司供应由y国k公司生产的加工番茄酱成套设备,生产力量为每小时20吨原料,并供应该设备二年的零配件、备用件、检测化验用仪器、设备的安装和技术效劳。设备主要部件装船离岸的最终日期不迟于1995年5月20日,剩余部件在19
26、95年6月15日前空运到北京机场。合同总金额330万美元(其中设备款290万美元、s公司在1995年7月底前支付w公司用于生产启动的预付款40万美元)。w公司分三年以该设备生产的番茄酱归还全部款项。合同于1995年3月14日经n省对外经经济合作厅批准生效。 申请人w公司的索赔要求和理由 双方签订的”生效后,w公司积极开展了建厂、安排番茄种植等一系列工作。为使1995年7月正式投产,w公司进展了厂房及配套设施的建立、国内配套设备的购置、9200亩番茄的种植(95年3500亩、96年5700亩)、派出技术人员、治理人员和岗位工人学习培训、办理报关商检、保险、进出口代理、工商登记、土地购置、仪器卫生
27、检验以及保险、消防等手续。同时,w公司还从1995年3月至1996年4月付给被申请人810万人民币和13万美元。 但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s公司既没发运任何设备,也未支付分文用于生产启动的预付款,其违约行为造成w公司的重大经济损失。 为了弥补w公司的损失,更主要的是w公司出于友好合作的良好愿望,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签定了备忘录和补充协议。备忘录规定:为了弥补w公司种植者种植番茄的经济损失,s公司于1995年11月底前偿付w公司20万元人民币。补充协议规定s公司应于1995年9月底前发运设备。 但s公司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既未支付20万元人民币,又未发运设备,致使w公司的经济损失连续扩大,
28、双方于1995年12月2日进展紧急协商。为了保证96年度的生产能如期进展,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规定s公司于1996年2月15日将番茄酱设备装船发运离港。 s公司逾期仍没有发运设备。而番茄生产的性很强,双方于1996年3月8日再次签定设备发运协议, 协议规定s公司必需于1996年3月27日前把全套番茄酱生产线设备(包括化验仪器和设备配件)空运到北京航空港交货,s公司则保证退款。 该协议签定后,w公司做好了接运、安装的一切预备工作。为了准时接运设备,申请人根据集装箱的数量组织安排了14辆国内卡车前b市空港。但s公司仍未发运任何设备。3月28日17时,w公司致电s公司:“如不能在3月31日前到达b市
29、航空港,我方将向贵公司提出赔偿追索起诉。 1996年4月初,双方就合同履行中的问题进展争论。当时传闻国家将不再对补偿贸易工程的进口设备实行减免海关税的优待政策,在s公司承诺海关税由其负担并保证w公司7月份试车投产的前提下,双方拟以建立合资企业的方式连续履行原合同。但有关合资企业的协议及各项文件并未签字和报批,而经证明国家对补偿贸易工程的进口设备实行减免海关税的优待政策截止期是1996年底,因此,拟建合资企业事项并没有实际取代原补偿贸易合同。 对合同连续履行有实际意义的是4月5日关于由补偿贸易改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和关于合营企业设备购置协议中关于设备到货期的规定,在关于由补偿贸易改为中外合资
30、经营企业的协议中规定,s公司应在4月下旬完成设备的购置发运工作。关于合营企业设备购置协议中规定,分两批运到中国t港:第一批货于 1996年5月20日到岸,其次批货不得迟于6月20日到岸。 w公司根据商定连续进展1996年的番茄种植和番茄酱的生产预备工作。但在4月27日,w公司接到s公司写为“4月19日”的传真和设备生产厂家4月18日、4月26给被申请人的传真,告知设备可能延迟装运、最早的航班也只能在6月29日以后到达、设备主件“蒸发罐”有可能被转卖、不能保证在96年的番茄生产季节投产。w公司马上回传真表示拒绝:“任何晚于5月10日启运设备的安排,我们都是不能承受的。”并明确告知s公司:“请贵公
31、司留意:假如由于设备不能准时到货,而影响我司安装生产,我司将不会再进展这项易,而要求退回催款,追赔损失。” 5月2日,s公司传真告知w公司,他们“在设备问题上遇到了很大的麻烦请你们不要进展今年的番茄种植规划。”这意味着:不仅96年已经大面积种植的番茄、与种植者签定的番茄收购合同等事项将必需赔偿,而且w公司96年生产番茄酱的工作规划也已经落空。这是w公司所无法承受的,w公司在5月3日的传真中明确表示了自己的态度,并强调“再次提示贵公司留意,假如设备不能如期到货,我司将对贵公司提出索赔起诉。” 随后,w公司被告知番茄酱生产设备主要部件已被生产厂家转卖,重新生产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和周期,96年投产已毫
32、无可能。由于s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给w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5月17日,w公司传真s公司:“鉴于上述状况,我司不得不打算,中止我们之间的协议关系,要求贵方全部退回我们预付的设备款项,并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 s公司对于w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解除合同的要求置若罔闻,在5月20日的传真中单方面将设备的装运日期转变为96年年底,并要发运少量对投产无实际意义的设备,这是一种单方面的人为地扩大损失的行为。w马上告知s公司:即使s公司发运了设备,w公司也不提货,自1996年5月17日后,双方只就处理合同解除的遗留问题进展商谈,不存在合同连续履行的问题。 对于w公司如此明确态度,被申请人连续一意孤行,
33、在6月3日传真中,s公司要求w公司以书面方式明确,”否则,局部设备的装运将按规划进展。”w公司当马上“关于重申终止补偿贸易合同的函”传真给s公司,重申:“1、自1996年5月17日,终止双方所签合同。2、要求退还我方向你方支付的预付款。3、要求赔偿我方相关投资损失。” 此后,s公司竟然违反国际商贸的一般准则,单方面人为地扩大损失,在7月中旬和8月初,w公司收到s公司分别于6月17日和7月18日发运局部货物的通知,这两批货物在价值缺乏设备款的15%;在工程上属于支架、镙栓等非主要零部件,根本无法形成生产力量,理所固然地为w公司所拒绝。 w公司所患病的巨大经济损失,是由于s公司不履行补偿贸易合同的
34、行为造成的。因此,w公司请示仲裁庭:裁决解除双方的补偿贸易合同; 裁决s公司退还w公司预付的设备款810万人民币和13万美元,并补偿该款项的银行同期利息。 裁决s公司赔偿w公司的经济损失。其全部损失包括:(1)设备预付款人民币810万元、美元13万元;(2)设备预付款的银行同期货款利息,共计人民币117.5万元(截止到1996年12月),恳求仲裁庭按实际发生的利息裁决;(3)厂房建安损失,按实际发生额计算为人民币435万元;(4)种植番茄损失,按实际发生额计算为人民币514.3万元(5)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5.358万元。 被申请人s公司的辩论陈述和理由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仲裁委
35、员会秘书局于1996年8月20日按w公司仲裁申请书中供应的s公司在h的法定地址用特快专递向s公司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及附件、仲裁规章及仲裁员名册 。1996年8月22日,快件公司通知仲裁委员会局称在h的公司已关闭,该书件被退回。 1996年9月5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又按w公司供应的s公司b市办事处的地址用挂号再次向其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及附件、仲裁规章及仲裁员名册。但s公司未在仲裁规章规定的期限内指定仲裁员、提交辩论书和反诉材料。 1996年10月30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仍按s公司b市办事处的地址向其托付送达了本案仲裁通知的复印件、仲裁申请书及附件、仲裁规章和仲裁员名册,要
36、求s公司按仲裁规章的要求提交书面材料。如逾期不提交,仲裁委员会将连续进展仲裁程序。但s公司仍未提交任何书面材料。 w公司根据仲裁规章指定了仲裁员。由于s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指定或托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仲裁员委员会主任依据仲裁规章第26条之规定为其指定了仲裁员。由于双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指定或共同托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没。三位仲裁员于1996年12月17日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1996年12月17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托付e律师事务所向s公司送达了开庭通知。 1997年2月18日,仲裁庭如期开庭审理本案,w公司派仲裁代理人出席了庭审,而s公司未派代表或仲裁代理人参与开庭,也未提
37、交任何书面材料,仲裁庭依据仲裁规章第42条“仲裁庭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进展缺席裁决”的规定对本案进展了缺席裁理,在庭审过程中,w公司就事实作了口头陈述并答复了仲裁庭的提问。 1997年2月20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托付e律师事务所向s公司送达信函,将开庭状况告知s公司,要求其如对w公司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有意见或异议,或者要求仲裁庭对本案进展其次次开庭审理,应在1997年3月14日前以书面开工提出,逾期,仲裁庭将不再承受过期材料,并将依据现有书材料和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决。 1997年3月11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托付e律师事务所向被申请人寄送了w公司庭后提交的补充意见及
38、附件,要求s公司如有意见或异议,应于1997年4月4日前书面提出。逾期,仲裁庭将不再承受过期材料,并将依据现有书面材料和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决。但s公司始终未提交任何书面材料。 仲裁庭意见 关于适用法律 本案当事人在补偿贸易合同第十二条中已商定,双方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因此,本案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关于合同的履行 仲裁庭留意到本案合同是一项补偿贸易的合同,除补偿贸易合同外,还 有2个合同:即设备进口合同和产品返销合同。 依据补偿贸易合同第十条规定,设备进口合同是其附件a,产品返销合同是其附件d,连同其他附件,构成合同的完整性。补偿贸易合同只是在包括全部附件时,才完全
39、有效,而且补偿贸易合同第一条3款规定:“附件a、b、c、d、f、g是不行撤销及具有同等效力。”因此,仲裁庭认定,所称履行本案合同,包括作为a的设备进口合同和作为附件d的产品返销合同的履行。 仲裁庭留意到,作为本案合同的附件a的,设备进口合同其次条2款明确规定“设备主要部件装船离岸的最终日期不迟于1995年5月20日,剩余部件将在1995年6月15日前空运到港。 仲裁庭也留意到,即合同规定的交货期的近一年后,s公司还在向w公司表示 “很圆满在欧洲我们在设备问题上遇到了很大的麻烦”。这就是说,虽经w公司屡次赐予 s公司以额外的时间来履行合同,s公司仍就没有力量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40、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其次十九条一、二、款的规定,w公司有权解除合同。w公司于1996年5月17日和6月6日两次书面通知s公司“自1996年5月17日,终止双方所签的补偿贸易合同”是合法的,仲裁庭认定这两个书面通知是有效的。 关于w公司的仲裁恳求 (1)仲裁庭支持w公司的第1项仲裁恳求,仲裁庭认定:解除补偿贸易合同;该合同,连同包括设备进口合同和产品返销合同在内的各个附件,都已于1996年5月17日终止。 (2)仲裁庭批阅了w公司提交的文件、单据和证据,证明w公司的确在不同月份向被申请人支付了预付设备款等共计人民币8,100,000元和130,000美元。由于s公司没有履行设备交货义务,w公司的第2
41、项仲裁恳求应予支持。仲裁庭认定:s公司必需在本裁决规定的限期内向w公司支付人民币8,100,000元和130,000美元。 (2)仲裁庭还认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仲裁庭批阅了w公司提交的“利息计算依据”,认为是合理的,申请人只计算到1996年12月,仲裁庭认为应考虑w公司的“恳求仲裁庭按实际发生的利息裁决”恳求,利息应计算到本案的裁决之日,即1997年7月10日(175,000+8,100,000+130,0000.01 6.3=1,753,277)。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必需在本案裁决规定的限期之内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人民币1,753,277元。 关于w公司的其他经济损失 仲裁
42、庭批阅了w公司提交的关于其经济损失的材料,仲裁庭留意到,全部经济损失共有2项。仲裁庭的意见如下: (1)厂房建安损失:人民币4,350,000元,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工资、差旅费、设计费、培训费、外贸代理费和其他 。仲裁庭认为以上费用,除培训费和外贸代理费外,均应转为w的固定资产,二项固定资产为w公司全部,因此不是损失。关于培训费,依据补偿贸易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应由s公司供应培训。而w公司提出的培训费用是请f罐头食品厂培训而发生的,已超出本案合同范围,仲裁庭不予支持。关于外贸代理费,申请人没有供应单据或其他证据,仲裁庭也不予支持。 (2)种植番茄损失:人民币5,143.000元,包括种籽、地膜、
43、围帘、化肥、筐箱、人工费、其他、赔偿费。仲裁庭批阅了w公司提交的有关文件、单据、证据,认为这些损失确是由于s公司未按时付设备而造成的。s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仲裁庭支持w公司的这项仲裁恳求。 (3)仲裁费的担当。 仲裁庭认为,鉴于被申请人未履行合同,是根本违约,应担当本案仲裁费。 仲裁裁决 解除补偿贸易合同;该合同,连同包括设备进口合同和产品返销合同在内的各个附件,都已于1996年5与17日终止。 s公司应向w公司支付人民币8,100,000元和130,000美元。s公司应向w公司支付人民币1,753,277元,作为赔偿上述款项的s公司应向w公司支付人民币5,143,000元,作为赔偿w公司的经济损失。本案仲裁费共计人民币371,006元,全部由s公司担当。 以上各项款项全计,s公司应向w公司支付总额为人民币15,36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