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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第九章 诉讼时效和与期限诉讼时效和与期限学习目的学习目的 学习目的与要求学习目的与要求:学习本章重点掌握时效的概念、条件、性质、种类,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分类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学会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理解诉讼时效和中止、中断、延长的条件和区别;了解期限的概念、意义、分类、确定方式和计算方法。重点和难点重点和难点 诉讼时效和中止、中断、延长的条件和区别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主要外语词汇主要外语词汇 诉讼时效 limitation of action期限 period期日 civil day 第一节第一节 时效概述时效概述 一、时效的含义民法上的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
2、持续存在一定的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包含三方面意思第一,须有一定事实状态第二,该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第三,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第一节第一节 时效概述时效概述二、时效的性质(一)时效期间为自然状态(二)时效具有强行性三、时效的种类各国法律根据时效的前提和发生的效力,一般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财物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期间后占有人即取得该财物的所有权的时效。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的期间后即发生丧失该权利的时效。第二节第二节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点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3、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此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请求,就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第二节第二节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第一,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第二,因诉讼时效而消灭的是实体请求权而非程序上的诉权。第三,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与普遍性。第二节第二节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一般说来,诉讼时效不适用于下列请求权:(1)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物上请求权。(2)人身权请求权,但因受损害而要求赔偿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3)未经授权的国有财产受到侵害的。民法通则意见:条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
4、间的限制。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一)二者的性质和作用不同(二)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三)计算方式不同(四)效力不同(五)法律条文的表述不同三、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发生的法律后果。在国外的立法上有不同的立法例。一是实体权消灭说,主张时效完成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消灭。日本民法采此说。二是诉权消灭说,主张时效完成后权利人的诉权消灭,权利人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法国民法采此说。三是抗辩权发生说,主张时效完成后,仅在债务人一方产生抗辩权。德国民法采此说。我国的诉讼期间应为诉权说中的胜诉权说。四、诉讼时效的种类(一)一般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又称为普通诉讼时效,是指民
5、法上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另外特别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二)特别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或者单行法特别规定的诉讼时效。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1民法通则上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依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民法通则第137条中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2其他法上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
6、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一)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就是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
7、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1)不可抗力2)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 3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 诉讼时效中止,只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暂停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三)诉讼时效的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时效的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是指权利
8、人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权利。(2)权利人提出要求。权利人提出要求,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有的称为承认、同意,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承认权利人的权利,履行其义务。(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3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4诉讼时效中断与诉讼时效中止的异同(1)二者的发生事由的性质不同。(2)二者的发生时间不同。(3)发生的后果不同。(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
9、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三节期限第三节期限 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期限包括期日和期间。期日,是指不可分的特定时间,如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期间,是指从某一时刻到另一时刻所经过的一段时间。期限在民法上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1)期限决定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2)期限决定某些事实的推定。(3)期限决定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4)期限决定权利的取得、丧失。(5)期限决定法律关系的效力。二、期间的分类(一)任意性期间与强行性期间任意性期间,是指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间,如合同的
10、履行期限。强行性期间,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行决定的期间,如诉讼时效期间。二、期间的分类(二)确定期间、相对确定期间和不确定期间确定期间,是指以日历上的某一时间来确定的期间。相对确定的期间,是指以某一事件或行为的发生时间而准确确定的时间。不确定期间,是指未明确规定而由当事人根据情况来确定的期间。二、期间的分类(三)连续期间与不连续期间连续期间,是指于期间开始计算后不因任何情形的出现而中断计算的期间。不连续期间,是指于期间开始计算后只计算其中的某些时间或者可舍去计算某些时间的期间。二、期间的分类(四)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意定期间法定期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如诉讼时效期间、除斥期间
11、、推定失踪的失踪期间。指定期间,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所确定的期间,如裁决中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间。意定期间,是指按照当事人的意思由其自行约定的期间,如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间。二、期间的分类(五)普通期间与特别期间普通期间,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普遍适用于各种或某类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如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特别期间,是指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如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三、期限的确定和计算 期限的具体确定可依以下方式:一是规定日历上的某一期日,如2003年3月1日;二是规定一定期间,如2003年2月1日至2003年4月1日,1个月;三是规定某一必然到来或发生的特定时刻,如死
12、亡之日、见票之日;四是规定以当事人提出的时间为准,如债权人要求偿还之日。三、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诉讼时效完成后因履行部分债务而被要求继续偿还尚欠余款案 1996年6月7日,被告乙某与原告甲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某借甲信用社55万元,利率为月息11.
13、4%,期限3个月。到期乙某没有偿还借款本息。1999年6月23日,乙某之妻丙某交给甲信用社“老人头”牌皮鞋540双。同年9月14日,甲信用社委托永城市价格事务所对皮鞋估价为64800元。甲信用社向乙某索要余下欠款本息不成,遂起诉至永城市人民法院。原告诉称:1996年6月7日,被告在我社贷款55万元,利息为月利率11.4%,期限3个月。到期后经催要,被告于1999年6月23日交“老人头”牌皮鞋540双,计款64800元,至今尚欠本息768362元未还,请求法院判令乙某偿还欠下本息。被告乙某答辩称:其借原告款于1996年9月底到期,现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原告所诉于法无据,应予驳回。【判决】法院经审理
14、后认为:被告乙某欠甲信用社款有借据为凭,被告应按约还借款。被告提出已超过诉讼时效,此笔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于1999年6月还履行了部分义务,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被告的理由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第108条之规定,于2000年10月10日判决被告乙某偿还原告甲信用社55万元及利息,皮鞋款64800元冲抵本息。一审判决后,乙某不服,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为2年,即从1996年9月7日至1998年9月7日。在此期间内被上诉人甲信用社从未主张过权利,故其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我于1999年5、6月份以桑塔纳2000型轿车、“老人头”牌皮鞋、嘉贡酒抵充部分贷款
15、本息。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借款到期后,1999年5,6月份之前向上诉人主张过权利。商丘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乙某于1996年6月7日向被上诉人甲信用社借款55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应当严格履行。上诉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但被上诉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两年内未向上诉人主张权利,该笔贷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再受法律保护。上诉人于1999年5、6月份以轿车、皮鞋、酒等物品抵偿部分贷款本息,不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上诉人超过诉讼时效已经履行的,无权要求返还。上诉人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被上诉人称未超过诉讼时效,因其未提供有效证据,其答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
16、,判决上诉人偿还贷款55万元本息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规定,于2001年4月2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甲信用社的诉讼请求。思考题:思考题:1、时效的概念、性质和种类2、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和分类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4、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和效力5、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延长判断题: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 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D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2004年司法考试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