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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一一、破产法律制度概述、破产法律制度概述二、二、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申请和受理三、三、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制度四、债务人财产四、债务人财产w五、五、破产债权破产债权w六、债权人会议六、债权人会议w七、重整程序七、重整程序w八、和解程序八、和解程序w九、破产清算九、破产清算w十、法律责任十、法律责任第一节第一节概述概述 一、破产一、破产(一)概念(一)概念 w1、定义;、定义;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
2、的法律制度。2、特征;、特征;(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w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我国破产立法概况(三)我国破产立法概况 w(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试行),该法自,该法自1988年年11月月
3、1日正式试行,但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日正式试行,但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业;w(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的第十九章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它适用于非国有的法人企。它适用于非国有的法人企业的破产还债,不包括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业的破产还债,不包括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w(3)有关破产的司法解释。有关破产的司法解释。w(4)国务院颁发的破产行政法规与规章。国务院颁发的破产行政法规与规章。w(5)有关破产的地方性行政法规。有关破产的地方性行政法规。w此外,我国公司法
4、、企业法中也有对公司、企业的破此外,我国公司法、企业法中也有对公司、企业的破产和清算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也是我国现行破产法产和清算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也是我国现行破产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四)、破产法律关系的构成(四)、破产法律关系的构成(1)破产关系的主体)破产关系的主体w1、债权人,有权请求他方以破产财产清偿债、债权人,有权请求他方以破产财产清偿债权的主体权的主体w2、债务人,有义务以剩余财产清偿债务的义、债务人,有义务以剩余财产清偿债务的义务主体务主体(2)破产关系的内容)破产关系的内容w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3)破产关系的客体)破产关系的客体w
5、破产财产破产财产w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w(一)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一)破产法的立法宗旨w(二)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破产法的直接(二)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通过其特有的调整手段保障债调整作用,是通过其特有的调整手段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从而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实现,从而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序。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序。w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w(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w其主
6、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与旧其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与旧破产法体系下的整体适用范围相同。同时,破产法体系下的整体适用范围相同。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适当扩大,适当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以适应市场经济之调整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以适应市场经济之调整需要。需要。w(二)(二)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的地域适用范围w(三)(三)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的适用时间的适用时间w“本法自本法自2007年年
7、6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w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同时废止。时废止。”第二节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w一、破产原因一、破产原因w(一)破产原因概述(一)破产原因概述w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产程序的法律事实。w(二)破产法之破产原因规定分析(二)破产法之破产原因规定分析w根据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破产原因是企第二条的规定,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
8、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规定涉及不能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规定涉及不能w清偿与资不抵债两个概念,存在如何正确理解与适清偿与资不抵债两个概念,存在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的问题。用的问题。(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债务人对全部或
9、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持续状态。(4)不能清偿的债务不限于金钱债务。)不能清偿的债务不限于金钱债务。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地提出地提出是指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是指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见表示。债务人、债权人、负有清算责任意见表示。债务人、债权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人书面形式书面形式(二)、破产申请的受理(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又称为立案又称为立案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1)审查)审查形式审查形式审查5日内通知债务人日内通知债务人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日内裁定是否受理。(2)决定)决定7日内日内(三)法律效力
10、(三)法律效力1、债务人的义务和权利、债务人的义务和权利2、管理人的责任、管理人的责任(四)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四)破产案件的管辖权1.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属于一般地域管辖、债务人所在地企业破产案件属于一般地域管辖、债务人所在地2.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1)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2)中级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中级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含本级)以上工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
11、破产案件;(3)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移送管辖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移送管辖三、破产申请的受理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w(一)破产受理程序(一)破产受理程序w这部分内容中,有关日期的规定比较多,应注意区分掌握。这部分内容中,有关日期的规定比较多,应注意区分掌握。w申请申请w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日内通知债务人。w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日内向人民w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
12、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受理。w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裁定是否受理。w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日。w受理受理w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日内送达申请人。w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13、日内送达债务人。w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文件。提交有关文件。w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w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w不受理不受理w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w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申请人对裁定不
14、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w受理后受理后w驳回驳回w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现债务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请。w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对于已经出现破产原因的企业,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符中指出:对于已经出现破产原因的企业,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破产清算申请,通过
15、破产清算程序使其从市场中有序退出。对于虽有借合条件的破产清算申请,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其从市场中有序退出。对于虽有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但符合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条件的非诚信企业,也要将其纳入到破产逃废债务可能但符合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条件的非诚信企业,也要将其纳入到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撤销和否定其不当处置财产行为,以及追究出资人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撤销和否定其不当处置财产行为,以及追究出资人等相关主体责任的方式,使其借破产逃废债务的目的落空,剥夺其市场主体资格。等相关主体责任的方式,使其借破产逃废债务的目的落空,剥夺其市场主体资格。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是债务人是否不
16、能清偿到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是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不能以债权人无法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等为由,不受理债权人的期债务,而不能以债权人无法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等为由,不受理债权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
17、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
18、清偿责任。偿责任。w上述司法解释是上述司法解释是2010年新增内容,请各位考生关注。年新增内容,请各位考生关注。w(二)破产受理的效力(二)破产受理的效力w(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w的有关人员承担法定的的有关人员承担法定的5项义务。项义务。w(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人的债务清偿无效。w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将造成债务人
19、的财产减少,债务清偿将造成债务人的财产减少,w必然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务人在人民法必然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个别债权人清偿,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个别债权人清偿,w人民法院有权宣告该清偿行为无效,依法予以追回。人民法院有权宣告该清偿行为无效,依法予以追回。w(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w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规定向债务人清偿
20、债务或者交付w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产的义务。w这里这里“债务人的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是指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人,所负是指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既可以是人民法院担的债务既可以是人民法院w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也可以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也可以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成立的。成立的。“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w是指一切持有债务人财产的人,其持有债务人财产的原因,是指一切持有债务人财产的人,其持有债务人财产的原因,既可以是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既可以是依据法律
21、规定或者双方w当事人的约定而合法占有,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无权占有。当事人的约定而合法占有,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无权占有。w(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w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w理之日起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w的,视为
22、解除合同。的,视为解除合同。w此处所指的合同包括三个条件:此处所指的合同包括三个条件:该合同成立;该合同成立;该合同成立的时间必须是在破产申请该合同成立的时间必须是在破产申请w受理前;受理前;该合同未履行完毕。该合同未履行完毕。第三节第三节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制度 w一、管理人的概念一、管理人的概念w(1)定义;是指破产宣告后成立的,全面接)定义;是指破产宣告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管理人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构。管理人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
23、的管理人仅负责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工作,所以管理人仅负责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工作,所以又称破产管理人,如前述概念。广义的管理又称破产管理人,如前述概念。广义的管理人则还在和解、重整程序中承担管理、监督人则还在和解、重整程序中承担管理、监督工作。工作。w(2)产生和组成:)产生和组成:w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
24、民法院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w2、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员担任管理人。w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25、(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二、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二、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w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
26、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w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其规定。w三、管理人的报酬三
27、、管理人的报酬w“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w(1)不超过)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以下确定;定;w(2)超过)超过100万元至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以下确定;w(3)超过)超过500万元至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在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以下确定;w(4)超过)超过1000万元至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在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以下确定;w(5)超过)超过5000
28、万元至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在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以下确定;w(6)超过)超过1亿元至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以下确定;w(7)超过)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担保权人优先以下确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高级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9、。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第四节第四节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w(一)、概念及范围(一)、概念及范围w(1)定义;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定义;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w(2)范围)范围 一、债务人财产 w(二)债务人财产的收回(二)债务人财产的收回w“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
30、追回。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二、撤销权与无效行为二、撤销权与无效行为w(1)概念)概念: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行为的行为w(2)内容)内容;w(1)无偿转让财产的;)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放弃债权的。w(3)规定;)规定;w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
31、人有本法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w(4)、无效行为)、无效行为w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三、取回权三、取回权w(一)一般取回权(一)一般取回权w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
32、通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w过管理人取回。过管理人取回。w取回权利的行使通常仅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取回权利的行使通常仅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该财产已经毁损灭失,取件受理前,该财产已经毁损灭失,取w回权消灭,财产权利人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为回权消灭,财产权利人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限申报债权,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w可构成代位权利的除外。可构成代位权利的除外。w(二)特别取回权(二)特别取回权w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
33、人发运,债务人w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w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只要)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只要)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发生取回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发生取回w法律效力,无论管理人是否已经收到该货物。法律效力,无论管理人是否已经收到该货物。w此情形类似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此情形类似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支付管理人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w标的物标的物”相当于继续履行合同。相当于继续履
34、行合同。四、抵销权四、抵销权w(1)概念;)概念;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的权利。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的权利。w(2)条件)条件;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的,不得抵销:(1)
35、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务人的债权的;w(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
36、人因为法律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取得债权的除外。w五、其他规定五、其他规定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w(一)、(一)、破产费用破产费用w1、概念;、概念;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同利益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w称。称。w2、范围、范围w(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
37、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作人员的费用。(二)、共益债务(二)、共益债务w1、概念;、概念;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债权人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w的总称。的总称。w2、范围、范围w(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w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为
38、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w(三)、清偿(三)、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人财产随时清偿 第五节第五节破产债权破产债权w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及特别规定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及特别规定w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
39、人民法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w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个月。w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w2.职工债权不必申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职工债权不必申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w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险费用
40、,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院提起诉讼。w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带债权的,应当说明。w4.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连带债权
41、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债w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w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w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报全部债权的除外。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w定适用定适用破
42、产法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w5.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w计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计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w6.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破产法规定解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w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43、申报债权以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申报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际损失为限。w7.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请求权申报债权。w8.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w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权。第六节第六节债权人会议债权人
44、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w(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w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w(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w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
45、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w需注意的是,需注意的是,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对于第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便只有债权得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便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参加并行使表决权。到确认者才有权参加并行使表决权。(三)、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会议制度(三)、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会议制度 w1.债权人会议的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债权人会议的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
46、人中人中“指定指定”w2.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出席会议,不得委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出席会议,不得委托代理人托代理人w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15日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内,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w4.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主席、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主席、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可以提议产担保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四)、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四)、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债权人会议是全体
47、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它是一个组织体,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它是一个组织体,而不是临时的集会活动。而不是临时的集会活动。w1.是债权人的代表机构是债权人的代表机构w2.是债权人的表决机关是债权人的表决机关w3.债权人会议不是执行机关,其决议由清算债权人会议不是执行机关,其决议由清算组执行。组执行。w4.债权人会议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能以其债权人会议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能以其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1项 (三)、
48、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通过方式(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通过方式 1.一般决议w第一,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w第二,其所代表的债权总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w和解协议草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和解协议草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半数通过,其所代表的债权总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其所代表的债权总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额的三分之二以上。w三、债权人委员会三、债权人委员会w(一)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与组成(一)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与组成w 1、概念;、概念;债权人委员会是遵循债权人的共同意债权人委员会是遵循债权人的共同意w志,代
49、表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行为以及破产程序志,代表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行为以及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进行,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有关事项的的合法、公正进行,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有关事项的常设监督机构。常设监督机构。w2、组成;最多不得超过、组成;最多不得超过9人。出任债权人委员会人。出任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认可。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认可。w(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w1、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w(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w(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监督破产财产分配;w(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提议召开
50、债权人会议;w(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w2、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w(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w(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w(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w(4)借款;)借款;w(5)设定财产担保;)设定财产担保;w(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w(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