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复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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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概述。1、支付结算的概念、法律特征;2、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3、办理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4、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5、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二、现金管理。1、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2、现金使用的限额;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3、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三、银行结算账户。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分类;2、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3、各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开户要求和开户程序;4、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5、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罚则。四、票据结算。1、票据的概念和种类;2、支票的概念、种类、出手、付款和办理要求的有关规定

2、;3、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出票、承兑、付款、背书、保证等有关规定;4、银行汇票的概念、使用范围、记载事项、兑付要求等规定;5、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申领、销户、资金来源、使用等有关规定;6、汇兑的概念和分类、办理汇兑的程序、撤销和退汇等有关规定。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1、票据结算方式:支票(同城结算)、银行本票(同城结算)、银行汇票(既可同城,又可异地)商业汇票(既可同城,又可异地)2、非票据结算方式:汇兑(限于异

3、地结算)、异地托收承付(限于异地结算)、委托收款(既可同城,又可异地)、信用卡(既可同城,又可异地)、一、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4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3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1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5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 悟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支付结算中的具体体现)2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主要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保证其对资金支配的自主权。)3 银行不垫款原则(主要在于划清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的界限,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

4、权或经营权的安全)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现金支付非现金支付票据结算非票据结算汇票、本票和支票 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开立、使用账户: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需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需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

5、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 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付。(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

6、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银行不予受理。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做到要素齐全、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根据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根据 正确填写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 的规定,具体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的规定,具体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

7、写。2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元”为止的,在为止的,在“元元”之后,应写之后,应写“整整”(或(或“正正”)字,在字,在“角角”之后可以不写之后可以不写“整整”(或(或“正正”字)。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大写金额数字有“分分”的,的,“分分”后面不写后面不写“整整”(或(或“正正”)字。)字。3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接“人民币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人民币币”字样的,应加填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

8、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字样。样。4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O”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大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3)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 ,或者数

9、字中间,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连续有几个“0 ,万位、元位也是,万位、元位也是“0 ,但千位、角位,但千位、角位不是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以不写“零零”字。如¥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4)

10、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 ,而分位不是,而分位不是“0”时,时,中文大写金额中文大写金额“元元”后面应写后面应写“零零”字。如¥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5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6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票

11、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壹”。如。如2 月月12 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 月月20 日,应写成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零壹拾月零贰拾日。7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

12、由出票人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行承担。(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票据和和结算凭证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

13、,金额金额大写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第二节现金管理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二、现金使用的限额;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四、建立建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3。

14、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由单位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P74,共5条。P74-76 第三节银行结算帐户概念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

15、款账户。种类1、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联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3、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的除外)、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和QFll 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其他账户一般实行备案制。遵守的基本原则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3、守法原则(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 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4、存款保密原则。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

16、更和撤销 开立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 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变更 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信息资料发生变化或改变。除变更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均为结算帐户内容的变更。撤销 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l)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人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

17、户的撤销。基本存款帐户使用范围开户要求开户程序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也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并须人民银行核准;严禁将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18、款项转入个人储蓄账户。一般存款帐户使用范围开户要求开立程序 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根据规定,只要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须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于开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自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专用存款帐户使用范围开户要求开立程序 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报送中国

19、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核准后办理开户。(核准制)临时存款帐户使用范围开户要求开立程序 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帐户: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4、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核准后办理开户。(核准制)个人银行结算帐户使用范围开户要求开立程序 是指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开立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帐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

20、工具的;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代付费)、定期贷记(代发工资)、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开户银行对申请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符合开户条件的办理开户。(备案制)应注意的问题:P90异地银行结算帐户使用范围开户要求开立程序 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见相关帐户开立程序。1 开立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立有关账户:(l)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人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户的。银行结算

21、帐户的管理人民银行开户银行存款人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并实施监控和管理。2 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核准)3 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1.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2.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3.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4.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1.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2.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3.应妥善保管其密码。罚罚则则存款人违反P93开户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P941、在开立

22、、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2、在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3、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4、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1、开立过程中;2、使用过程中;非经营性的,警告并罚1000;经营性的,警告并罚1-3 万;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非经营性的,给予警告并罚1000 元;经营性的,警告并罚5000-上3 万元警告并处以1000 元的罚款。非经营性的处1000 元罚款;经营性的处1-3 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警告,并处以5-30 万元的罚款;警告,并处以0.5-3万元的罚款;第四节票票据据结结算算方方式式 概念种类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

23、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法律特征: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谁合法拥有票据,谁就有权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2.票据中涉及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或持票人。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4.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5.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 票 支支票票概概念念特特点点 1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与汇票、本票相比,有两个显著特点:1。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2。见票即付。特特点点 21.支票主要

24、用于同城转账结算,在异地不能使用;2.支票没有金额限制,是目前结算交易量是最大的结算工具;3.出票人只能在账户可用余额以内签发支票,不能透支;4.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5.国内目前不能签发远期支票;6.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10 日;7.银行在见票的当天将票款支付给收款人。支支票票种种类类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转帐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出票是指出票人委托银行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行为。即签发支票并交付。绝对记载事项(欠缺下列之一的,支票无效):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

25、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1.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两个记载事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支支票票其他法定条件1.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2.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3.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出票的效力1。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2。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

26、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付款付款1 提示付款期限: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的,该记载无效。持票人自出票日起10 日须提示付款;2 付款责任:出票人足额存款;提示期内提示票据的,审查合规后即应付款。3 付款责任的解除: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和持票人不再承担相关的责任。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办理要求办理要求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其中: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 但不低于1000 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

27、人赔偿支票金额2 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商商业业汇汇票票概念: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种类: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 日。绝对记载事项(欠缺则无效):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不记载不影响):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

28、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营居住地为出票地。法定要求: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2.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3.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商业汇票商业汇票付款付款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 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3.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1。付款人及其

29、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2。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生效:背书并交付生效:背书并交付。1.背书的形式:签章和日期的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 禁止背书的记载 背书时粘单的使用 不得记载的内容:a.附有条件 b.部分背书 2.背书连续:形式上3.法定禁止的背书:a.被拒绝承兑 b.被拒绝付款 c.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1.票据保证,即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2.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

30、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如果是为背书人保证,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4.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两项。5.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背书保证提示支付 银银行行汇汇票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概念单位和个人在同城、异地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使用范围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出票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2.付款地 3.出票地非法定记载事项(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2.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等记载事项记载事项银行汇票属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提提示示付付款款期期限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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