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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问题研究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教学部王小平 2008-10-14 目录v前言v事故界定事故界定 v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责任认定v事故归责原则事故归责原则v事故责任分类事故责任分类v事故对策事故对策v结束语前言v一、研究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问题的必要性学校人多、运动场地少,体育设施、设备陈旧且管理不到位,大大增加了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可能性;高昂的赔偿费给每一所发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教师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严重影响了学校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的正常进行。v二、研究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问题的重要性确保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正确
2、、公正的认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并及时妥善的处理。v三、本文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问题的观点从法律的角度结合学校体育的具体实践,构建一套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迫在眉睫。v四、本文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研究范围从一般民法学原理分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界定、责任认定及赔偿的法律依据;提出一些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办法,试图为我国在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立法上提供参考;有侵害就必须赔偿,造成严重伤害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问题研究的法律问题研究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界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界定 事故概念和范围 事故种类 事故原因事故概念和范围v一、学校伤害事故
3、的定义教育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学校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v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定义学生在学校体育课教学、课间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运动竞赛、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体育活动,同时包括学校有管理权的各种体育场地、设施、设备所造成的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包括死亡)。人身伤害是指在法定的时间内受害人的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健康损伤的事实。v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范围学校、体育教师、行政管理人员、体育场地设施管理人员以
4、及第三方,由于他们的过失行为都有可能发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二、事故种类v一、学校安排的正常体育课教学活动发生的学生身体伤害事故。v二、学校组织的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与运动竞赛中发生的学生身体伤害事故。v三、学校体育场地、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在学生活动中造成的学生伤害的事故。v四、学校有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学生身体伤害事故。v五、第三人造成的伤害事故。事故原因v第一个原因:体育教学中教师不作为,不履行应尽的职责,对教学内容、运动强度和难度的安排超过了学生身体的承受能力,缺乏科学的判断,还应包括不当的变相体罚学生等。v第二个原因: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v第三个原
5、因:学校体育场地、设施、设备质量存在安全保障的漏洞;管理不善存在安全隐患,又未能履行积极排除和告知义务。v第四个原因:学校对潜在的、可能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因素重视不够,有些是事前可以预想到的而没有做到应当的注意;有些则是不可知的意外伤害事故。v第五个原因:第三人的过错。由于第三人在体育活动中粗心大意,缺乏预见性,没有做到应当的注意,而导致的伤害事故发生也是比较多的,这里也不排除校外人员作为第三人,同时他们的行为有时具有故意性。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问题研究的法律问题研究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法律法规依据 基础学说 法律法规依据 v一、法律法规制定目
6、的保护学校、学生、教师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基本权益;维护学校体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公平、公正、合理地处理体育伤害事故,特别是合法,要有法律、法规依据。v二、我国在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民法通则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体育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基础学说 v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难点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难点明确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客观公正认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明确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客观公正认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的基础责任的基础。v二、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是以教育
7、、教学为职能的法人,其成员主要是教师和学生。从教育本身特殊性来看,学生和学校是法定的教育和管理关系。教育管理关系同时附随着合同关系,即存在民事法律关系。v三、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基础学说监护关系之说 教育管理关系之说 弱势与“组织”之说 监护关系之说v一、监护关系学说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期间,是处于学校的管理与控制之中,未成年学生法定监护人(父母或法定的其他人)此时就将监护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了学校;而学校则无法律授权自动履行监护职责,一旦学生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就要以未尽到监护职责承担法律责任。v二、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享有监护权或者委托监护权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
8、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v三、本文观点:法律依据不足法律依据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提出来的,但监护职责的委托应当是有前提条件的,就是说被委托人要承担监护职责是要具备监护条件的。而中国的各级学校学生多、教育资源有限,不具有“家庭式”的监护条件。所以,也就不能成为学生的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已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设定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明确规
9、定,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未成年人监护是以亲权为设定基础,亲权是以自然血缘关系和法定而取得。因此,血缘关系是监护人法定很重要的依据,不可随意设定和转移。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第2款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是合理的,并有法律依据的。教育管理关系之说v一、教育管理关系学说学校与学生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也就是说学校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是否尽职和到位的职责;职责根据源于我国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之上升为是法律责任。v二、教育管理关系是双向的无论是学校,还是教师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自觉承担起教育
10、好、管理好、保护好学生的三项法律责任的重任;作为学生来讲,有义务做到遵纪守法,无条件地接受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制度,不断加强自我保护意识。v三、学校依法处理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保障学校和学生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决定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法律学校和学生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决定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关系。弱势与“组织”之说v一、弱势学说学校是国家承认的事业单位,国家给予足额的经费支持,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始终处在一个强势地位。学生在学校发生体育伤害事故,不论其学生对错与否,都应当由学校负责。v二、学校与学生是平等主体地位学生作为自然人,学校作为法人,在法律上给予的是平等主体地位,学生与学校享
11、受的权利也是平等的,只是在两者之间发生权利冲突时,关键在“确认权利”和“比较权利”。v具体事项中存在何种性质的权利,属于谁的权利谁主张给予确认;v两主体之间的权利重要性大小进行比较,一般来讲重要性强的权利效力优于重要性弱的权利,由此而得出权利强弱之分。v一、“组织”学说学校作为一级“组织”,只要学生进入学校大门,就是学校的人,学校自然为他的一切负责,其中包括死亡。v二、“组织”源于计划经济体制的传统观念“组织”要按市场需求进行部门的规划,并依法对人、财、物进行科学管理,不再完全是“组织”包揽一切、负责一切。我们要将发生在学校里的体育伤我们要将发生在学校里的体育伤害事故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学生,害事
12、故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学生,赋予更多的权利救济途径,以使赋予更多的权利救济途径,以使冲突控制在一个较合理的程度内。冲突控制在一个较合理的程度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问题研究的法律问题研究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的选择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之争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之争 归责原则的选择v一、确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必要性民事侵权法的归责原则理论在学生伤害事故涉及侵权的具体运用;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司法机关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v二、国内外体育伤害事故的适用原则在国外只要体育伤害事故涉及学校的侵权赔偿,一般适用过错
13、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而主要采用过错原则,这其中包括我国在内。v三、责任认定的一般处理方法学校在体育伤害事故中完全因为自己的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就不存在学校与他人分担或者向他人追偿的情形;只有在他人行为导致学生体育伤害的发生,而学校没有过错的前提下,才不排除与他人分担责任或在自己承担责任后向他人追偿的情形,谁有过错,谁就承担责任,同时承担赔偿谁有过错,谁就承担责任,同时承担赔偿;因意外事件造成他人伤害的,虽无明显的侵权行为存在,但毕竟存在伤害的后果,一般采用公平责任的原则予以解决。过错责任原则v一、过错责任定义行为人因过错侵害而造成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等方面的损害而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民法侵权行为责任
14、的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财物及其它权利,加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行为人预见自己的行为结果,而希望其发生或者听任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而过失是指行为人的疏忽或懈怠,违反注意义务,而导致不利结果的发生。一般来说,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以过失为多。无论是哪一种情况,过错行为是加害人构一般来说,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以过失为多。无论是哪一种情况,过错行为是加害人构成侵权和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成侵权和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v二、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制度中最核心部分。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
15、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明确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它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在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的伤害事故仅承担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作了类似规定: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
16、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明确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之争 v一、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原则的区别过错推定原则非独立归责原则,而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组成部分,只是在举证责任上有区别。实践中,过错推定原则是举证责任的倒置,由加害人来承担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无法就此加以证明,就要承担损害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其目的在于改变过错责任中受害人的举证不利的地位,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有利于倾斜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是一个相对公平
17、的归责原则。v二、理论界和法学界对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争议比较大。v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不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不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特别是体育伤害事故。特别是体育伤害事故。学校必须证明学生伤害事故因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和受害人自己的过错及监护人直接过错所致,否则就推定学校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学校不能完全证明自己是否有过错或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巨大的责任后果的压力,必然要采取一些消极谨慎的预防手段。v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则可能取消相应体育活动项目或停止体育活动,如果是其他伤害
18、事故,则取消相关的活动。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之争 v一、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是在双方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财产情况,适用公平原则,使其责任得到相对合理的分担,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v二、“公平责任原则”是不公平的 民法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以侵权为特征的,而侵权则是以过错为基础的,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也就不存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v三、不主张学校必须要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三、不主张学校必须要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法律依据性不强,对学校也不公平;v学校既然已尽到了教育、管理和
19、保护的法律义务;v一味强调学校承担公平责任,会增加学校负担,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v学校承担的公平责任是强制性责任,与学校的道义补偿是有严格区别的。v四、较公平的救济方式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保险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在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归责中,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责任为辅,不失为是一种较公平的救济方式。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问题研究的法律问题研究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的分类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的分类 责任依据 责任种类 责任依据v 一、责任依据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和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认定所应承担的责任;根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v二、责任划分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
20、事故处理办法第8、9、14条规定的内容;责任种类v一、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完全过错直接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无任何抗辩的理由,由有过错行为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v二、主要责任当事人的双方均有过错行为造成伤害事故的发生,其中一方的过错行为主要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过错作用大的一方则承担主要责任。v三、同等责任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行为在造成伤害事故发生作用相等,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v四、次要责任与主要责任相对应,依据当事人过错行为的导致伤害事故作用大小而认定,过错行为作用小的承担次要责任,反之则承担主要责任。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问题研究的法律问题研究学校体育伤害事
21、故处理办法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协商解决第三方调解解决法院调解诉讼解决 协商解决协商解决v一、协商解决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彼此作出一定的让步,在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情况下,达成一种和解协议,也称为内部解决。v二、协商解决的优点迅速灵活有效低成本;v三、协商解决的局限性当事人双方和解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达成的协议,缺乏强制力;在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时,尚需要通过其他程序来解决。v四、协商解决是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的上策。四、协商解决是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的上策。免去艰难的诉讼历程;能迅速及时地解决纠纷;有助于保持双方的和谐关系,第三方调解解决v一、第三方调解解决当事人在
22、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在自愿的基础上,由第三方从中调停,促使当事人双方和解的一种方法,也称为民间调解。一般由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受害人家庭所在街道办事处、受害人父母单位以及资深法律专家充当第三方。v二、采用第三方调解解决的注意事项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第三方本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运用说服教育的方式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再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阻挡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任何民间调解的形式不是一个法定程序,也不是民事诉讼的必须程序,若达成了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但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法院调解 v一、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在
23、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调解下,就其在学校发生体育伤害事故争议进行调解,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这种活动即是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也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前置程序;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既有法律效力;随着调解成功诉讼也随之结束,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v二、法院调解的特点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从而提高法院办案效率;有利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有利于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团结,不伤和气。诉讼解决 v一、诉讼解决当事人最不愿意选择的一种解决方法;当事人将纠纷提交法院,由法院依据事实,认定双方责任后,依法判决的纠纷解决方式。v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纠纷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并无差别。学校体育伤害
24、事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问题研究的法律问题研究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对策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对策一、提高安全意识 二、完善立法 三、社会保险多元化 一、提高安全意识v1、学校方面应当确保体育场地、器材、设施的维护与更换所需经费的投入,学校所管辖的体育场地、器材及设备要制定严格的管理规定,责任到人,要使每一个管理者意识到“性命攸关”、责任重大这个硬道理,做到天天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该修的必须修,该换的必须换,决不拖延。v2、学校体育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制定出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对教师要严格职业规范,谨慎履行职责,安全第一是教师永久的主题。对学生来说,通过各种安全教育活动,不断
25、提高安全意识,特别是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学生要明确严格服从与听从指挥是避免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环节。v3、加强与校医院之间的责任联系,及时掌握学生身体健康状况,对特异体质或有疾病的学生要做到特别注意,目前,各学校开设的保健体育课是一个好办法。安全意识的提高是预防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最有效办法,但安全意识涉及到方方面面。二、完善立法v1、我国目前在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最有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就是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但是该办法存在严重不足。A、立法层次太低,该办法的属性为部门规章,对下属各类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有约束和规范作用,但在法院判案时,只能作为参考。B、该办法对监护责任的
26、规定可能有违法理规范,对学校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律责任没有区分开,对学生在学校的监护“真空”无明确规定。C、办法中规定的几种伤害免责条款,超越了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教育部无权规定民事责任和调整平等法律主体的民事关系。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调整,应该由立法机关依据宪法进行立法规范,任何行政机关无权力给予规定。所以,办法中规定学校在六种情况下不承担法律责任是不合适的。v2、我国现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直接规范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伤害责任认定只能依据民法通则,关于损害赔偿方面,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更无相关规定,是否依据交通法或其他法律需要商榷。进一步完
27、善立法,克服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三、社会保险多元化 v1、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救济渠道,最终还要选择社会保险解决。学校是社会一个组成部分,与社会相比是属于弱势方面,需要社会的救济。社会保险单一的形式,不利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救济,需要社会保险业多元化发展。v2、本文建议对学校的保险应该是多方面的内容,除了对人的保险,还应增加对体育场地设施、设备的保险。其保险的数额与赔付的数额应最大限度接近实际损害赔偿,这样减轻了学校和受害人的压力,对社会稳定也具有积极作用,当然也要考虑到保险公司的利益;学校里除了对学生本人的保险之外,还应增加对体育场地设施、设备保险的种类,这样对保险公司来说也是受益的。社会
28、保险制度多元化发展。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问题研究的法律问题研究结束语结束语结束语v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受民法所调整。v二、在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时,不能脱离法律的规定,责任认定要严格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精神,要从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避免因处理不当给某一方造成重大损失。v三、有运动就可能有伤害,要增强学生对体育活动风险的承受力,同时,也要注重培养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按照法律的规定,学生的监护人家长要真正履行职责,明确学校、学生、监护人(家长)各自权利与义务。v四、学校要确保体育场地、设施、设备的安全性。v五、加强立法工作,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准确适用,使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和赔偿更具有依据性和信服力。v六、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尤其对学校保险应给予倾斜,使受害人的损害真正得到有效的救济。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