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日常安全检查表.doc

上传人:一*** 文档编号:826712 上传时间:2019-07-24 格式:DOC 页数:36 大小:56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燃气日常安全检查表.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6页
燃气日常安全检查表.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燃气日常安全检查表.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燃气日常安全检查表.doc(3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燃气安全检查表燃气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检查 结果备 注1排查瓶装燃气储配站、加气站2排查重点设备运行部位采取的 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 施执行情况3排查水防设施、器材、防火标 志的设置及管理情况4安全管理机构及技术人员的配 置情况5生产操作管理等情况6排查城市燃气应急预案的制定 和人员配置、物资储备情况和 应急演练落实情况7严肃排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8落实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 定在罐区的悬挂及执行情况/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检查 结果备 注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 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 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2、产法第 三十七条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 应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 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 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及时 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 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 应记录在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八条符合1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 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 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 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四十一条11危险化学品生产生产经营单位 企业应当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 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 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3 四十三条符合1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 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 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

3、装置, 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 适用状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 八条13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 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 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 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 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 条4.121416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 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 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 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6 十 六条符合15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 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管理 部门统一保管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17 条符合4.1316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 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

4、、 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 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 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 条符合17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 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检查 结果备 注挠。4.1718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是否坚 决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 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 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 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国务院第 34 号令、第 75 号令?基本符合19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 合国家规定的

5、劳动安全卫生条 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 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 四条基本符 合20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 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 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三条不符合21大中型化工企业应根据生产 特点和尘毒危害程度设置医疗 卫生和职业病医疗防治机构。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95 第 6.5.1 条五消防及安全设施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 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并定期组 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 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2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 储存

6、、运输的物料相适应的消 防设施,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 位操作人员使用GB50160-92第 7.1.1 条基本符合3化工企业设置专职消防站, 也可与地方消防站联合设置, 当区域联合消防时,消防车队 必须在报警后五分钟内到达火 灾现场。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95 第 6.4.2 条条不符合4在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 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 不应少于两条GB50160-92第 7.3.1 条5在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供给时, 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 通过消防水池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 量GB50160-92第 7.3.1 条符合6石油化工企业的消防水池与全 厂

7、性生活或生产安全水池合建 时,应有消防水不作他用的技 术措施GB50160-92第 7.3.2 条不符合7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工 艺装置室内消防用水量、辅助GB50160-92/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检查 结果备 注生产设施消防用水量应满足有 关规定和要求第七章;GBJ16-87(2001 年版)第八 章8消火栓应沿道路敷设,消火栓离路面距离不宜大于 5m,距建筑物不宜小于 5mGB50160-92第 7.3.15 条基本符合9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 应面向道路。当其设置场所有 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 周围设置防护设施GB50160-92第 7.3.15 条符合10工艺装置区的消火

8、栓应在工艺 装置四周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 60m。当装置内设有 消防通道时,亦应在通道边设 置消火栓GB50160-92第 7.3.17 条不符合11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系 统。当消防水池处于低液位不 能保证自灌引水时,宜设辅助 引水系统GB50160-92第 7.3.26 条无此项12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 管;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 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 一条检修时,其作吸水管应能 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GB50160-92第 7.3.27 条无此项13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两 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道连 接,两点接点间应设阀门。当 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作出水 管应能

9、输送全部消防水量GB50160-92第 7.3.27 条无此项14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接到报警后 52min 以内投入运行开始工 作,并在火灾断电时仍能运转GB50160-92第 7.3.29 条 GBJ16-87 第8.8.5 条无此项15消防水泵房应设双动力源,当 采用内燃机作为备用动力源时, 内燃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 6h 的要求GB50160-92第 7.3.30 条无此项16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 9m,乙、丙类装置不宜超过 12m;工艺装置 内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每一配置 点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多层框架应分层配置GB50160-92第 7.7.3 条符

10、合17石油化工企业必须设置火灾报 警系统GB50160-92第 7.8.1 条/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检查 结果备 注18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 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 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GBJ16-87 第 10.3.2 条19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的控制室 应设火灾报警专用电话GB50160-92第 7.8.2 条基本符合20大型石化企业的甲、乙类装置 区及罐区四周应设置手动报警 按钮GB50160-92第 7.8.4 条不符合21具有火灾爆炸、毒尘危害和人 身危害的作业区以及企业的供 配电站、供水泵房、消防站、 气防站、救护站、电话站等公 用设施,应设计事故状态时能 延续工作的事故照明

11、。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第 453 条22化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 学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应设置 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第 522 条23可燃液体、气体厂房长度大于或等于 30m 时,应设置消防 室内消火栓GB50160-92第 7.11.2 条基本符便24多层甲、乙类的可燃液体、气 体厂房宜在楼梯间增设半固定 式消防竖管,各层设置水带接 口,竖管入口设于室外便于操 作的地点GB50160-92第 7.11.2 条基本符合25可燃液体、气体厂房室内消火 栓配置的水枪应为直流水 雾两用枪GB50160-92第 7.11.2 条六

12、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调查19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 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 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 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第 50 五十条不符合20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 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 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 的应急救援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9 六十九条符合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正常运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六十九条不符合4消防安全重点

13、单位应当制定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检查 结果备 注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 消防演练条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 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 预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 一条6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 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九条7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 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 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 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 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 者提出处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七十三条特种设备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总图运输评价外部条件单元安全检查表序 号评

14、价内容依据法规标准实际情况检查结 果备注一规划布局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国家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 局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第十 二条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设区的市 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的区域内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第十 二条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 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 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 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 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 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

15、家 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 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第十 二条/ 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 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 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 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 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 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4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 胁,大型企业的防洪标准为10050 年,中型企业的防洪标准为 5020 年HG/T20649-1998 第 2.2.4 条该区域 50 年一遇洪水位为 m,该区域 防护堤高5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 邻近

16、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 风向的上风侧GB50160-92第 3.1.2 条该公司的生产区位于 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 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 风侧符合6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 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 带GB50160-92第 3.1.3 条7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布 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 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 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GB50160-92 第 3.1.4 条该公司的生产区位于 邻近江河的城镇、重 要桥梁、大型锚地、 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 构筑物的下游符合8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 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 过厂区GB50160-92第 3.1.6

17、条无此现象符合9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居住 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0mGB50160-92第 3.1.7 条成品库(甲类)与附 近村庄的防火距离小于 100m不符合10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相邻 工厂(围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 mGB50160-92第 3.1.7 条100 m 内附近无工 厂符合11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厂外 公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0 mGB50160-92第 3.1.7 条甲、乙类工艺装置或 设施与厂外公路(路 边)的防火间距均大于 20 m符合二工厂总平面布置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 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 筑物

18、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 合规定的安全距离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第十/ 二条2厂区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HG/T20649-1998 第 4.1.5 条3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 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污水处理等 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 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 陵地区,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 带GB50160-92第 3.2.2 条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 工艺装置、罐组、装 卸区未布置在人员集 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 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 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但按全年最大频率风 向,未吹向人员集中 区域基本符 合4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

19、应 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 性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GB50160-92第 3.2.3 条可燃液体罐组未布置 在高于工艺装置、全 厂性设施或人员集中 场所的阶梯上符合5可能泄漏、散发有毒或腐蚀性气 体、粉尘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 施,应避开人员集中场所,并应 布置在其全年或夏季最多频率风 向的下风向或最小频率风向的上 风向HG/T20649-1998 第 4.2.3 条6剧毒物品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 施的布置,应位于远离人员集中 场所的单独地段内,且应布置在 人员集中场所全年最多频率风向 的下风向或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向HG/T20649-1998 第 4.2.4 条7汽车装卸站、液化

20、烃灌装站、甲 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 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 区外,并宜独立成区GB50160-92第 3.2.8 条汽车装卸站、甲类物 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 繁进出的设施,布置 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 危化品库独立成区, 成品库未独立成区基本符 合8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 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GB50160-92第 3.2.9 条总变电所位于厂区的 南部符合9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 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 宜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GB50160-92第 3.2.10 条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 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 围消防车道之间,未 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 木丛符合10

21、机、电、仪修等操作人员较多的 场所宜布置在厂前附近,避免大 量人流经常穿行全厂或化工生产 装置区HG20571-95第 2.2.7 条机、电、仪修布置在 厂前附近符合11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 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GB50160-92 第 3.2.6/ 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 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条12锅炉房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 炉房内,不应直接在聚集人多的 房间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 主要疏散口的两旁,新建锅炉房 不应与住宅相连蒸汽锅炉安 全技术监察规程第 183 条锅炉房布置在单独建 造的锅炉房内,有两 个疏散口符合13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 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

22、或贴邻建 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 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 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时,可一面贴邻建造GBJ16-87 第3.2.7 条三防火间距1工艺装置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甲、甲 30m;甲、乙 25m;甲、丙 20mGB50160-92第 3.2.11 条乐果硫化物合成与乐 果合成与蒸发厂房之 间、乐果合成与蒸发 与杀虫双铵化厂房之 间、杀虫双铵化与氯 化厂房之是的防火距离小于 30m不符合2工艺装置与明火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甲 30m;乙 25m;丙 20mGB50160-92第 3.2.11 条冰机房与嘧啶磷车间 化验室之间的距离小于 25m不符合3工艺装置与厂围墙

23、中心线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小于 10 mGB50160-92第 3.2.11 条工艺装置与厂围墙中 心线之间的防火距离均大于 10 m符合4地上可燃液体储罐(500m3)与明火及散发火 花地点位置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25mGB50160-92第 3.2.11 条地上可燃液体储罐(500m3)与明 火及散发火花地点位 置的防火距离大于25m符合5地上可燃液体储罐(500m3)与全厂性重要设施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30mGB50160-92第 3.2.11 条地上可燃液体储罐(500m3)与全 厂性重要设施的防火距离均大于 30m6地上可燃液体储罐(500m3)与工艺装置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甲 25m;乙

24、20 m;丙 15mGB50160-92第 3.2.11 条地上可燃液体储罐(500m3)与工 艺装置的防火距离大于 30m符合7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厂围墙中心距离不应小于 10 mGB50160-92第 3.2.11 条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 厂围墙中心距离约为2m不符合8甲类物品库与工艺装置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甲 30m;乙 25m;GB50160-92第 3.2.11 条甲类物品库与工艺装 置的防火距离大于符合/丙 20m30m9厂房之间、厂房与库房、厂房与 储罐和堆场、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J16-87 中规定GBJ16-8710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5 m,

25、围墙两侧建筑物 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GBJ16-87 第3.3.12 条11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 厂房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与厂内次要道路的距离不应小于 5 mGBJ16-87 第3.3.9 条嘧啶磷车间与厂内主 要道路之间的距离小于 10 m不符合四厂内道路1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 并宜位于不同方位GB50160-92第 3.3.1 条工厂有 2 个门,其中 一扇门常关不能作为 主要出入口不符合2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 区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顺通。危 险场所应为环行,路面宽度按交 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定,保证消 防、急救车辆畅行无阻HG2057195

26、 第 2.2.6 条3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 为单车道应满足错车要求GB50160-92第 3.3.4 条4工艺装置、可燃液体的储罐区、 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 环形消防通道;当受地形限制时, 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 消防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 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 5 mGB50160-92第 3.3.5 条各车间均有环形消防 通道,成品库有环形 通道,但西、南两方 路面不平整消防车无 法通过,危库区无环 形通道,消防道路宽度大于 6m,路面内 缘转弯半径小于12m不符合5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 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 15m

27、范 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 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 矮墙等防护设施GB50160-92 第 3.3.8 条五厂内管线综合1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毒性及 腐蚀性的管道,应采用地上敷设化工企业总图 运输设计规HG/T20649-19982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GB50160-92/ 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布置第 3.5.1 条3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5 mGB50160-92第 3.5.2 条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 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为5 m符合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 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 的炼油工艺装置、化工生产

28、单元 或设施;但可跨越罐区泵房(棚) 。在跨越泵房(棚)的管道上, 不应设置阀门、法兰、螺纹接头 和补偿器等GB50160-92第 3.5.4 条可燃气体、可燃液体 未穿过或跨越无关的 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符合5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 m 以内的管沟、电缆沟、电 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 入和积聚的措施GB50160-92第 3.5.5 条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 30 m 以 内的电缆沟无防止可 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 措施不符合6各种工艺管道或含可燃液体的污 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 或路肩上下GB50160-92第 3.5.6 条无专门的污水管道无此项易燃易爆车间安全生产

29、条件安全检查表序 号评价内容依 据实际情况检查 结果备注一从业人员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第七条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 须具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 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 八条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制,并积 极落实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有健全 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5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 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 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6特种作业人员

30、应当经有关业务主 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 操作资格证书。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第九条 7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 合格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第十条 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8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 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 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 力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 劳动者享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劳动法二设备和设施工艺设备与设施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 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 的工艺、设备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 第

31、三十一条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 须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 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 八条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第二 十四条4处理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 的设备,其基础和本体应使用非 燃烧材料制造生产设备安全 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第526 条5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 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 应实行密闭,严禁跑、冒、滴、 漏GB5083-1999 第641 条6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 应避免跑、冒、滴、漏GB5083-1999 第672 条7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

32、用非 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 层采用泡沫塑料制品时,应为阻燃材料,其氧指数不应小于 30GB50160-92第 4.1.1 条工厂保温采用岩棉材 料,保冷采用阻燃型 聚氨酯泡沫符合8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 和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板等 防爆泄压系统,对于输送可燃性 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 空管和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 封等阻火设施HG20571-95第 3.1.11 条除杀虫双车间外,其 它车间相应的放空管 均装设了阻火器1、2、3 符 合4.不符 合/9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适用范围内的在用压力容器,应 根据设计要求装设安全泄放装置 (安全阀或爆破片装置)压力容器安全

33、技术监察规程第 141 条10对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极度、 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 应在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排出口装 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 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 排入大气压力容器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第 144 条11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 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 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 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 急切断进料设施GB50160-92(1999 版第 4.4.11 条12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 危险物料的生产设备,应装设爆 破板等安全设施GB5083-1999 第644 条13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 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 用

34、焊接连接GB50160-92第 4.3.1 条各车间均符合符合1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 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 物GB50160-92第 4.3.2 条可燃气体、可燃液体 的管道未穿过其它建 功无关建筑物15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采样管道, 不应引入化验室GB50160-92第 4.3.3 条未引入化验室16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 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采 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气液 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 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 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 污水管道GB50160-92第 4.3.4 条可燃气体、可燃液体 的管道大部分采用架 空或沿地敷设

35、,仅乐 果车间存在管沟敷设, 且无防止气液在管沟 内积聚的措施不符合1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 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 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第 二十七条1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 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 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 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 修,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第 二十七条19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第 二十八条20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 验制度压力容器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第 154 条/21压力容器运行操作人员,应加强 对液位计的维护管理,保持完好 和清晰压力容

36、器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第 166 条22含光气物料的压力容器不宜使用 视镜,必须使用时,应选用带保 护罩的视镜,并设有局部排风设 施光气及光气化 产品生产安全 规程GB19041-2003 第 5.2.3 条23液态光气和异氰酸甲酯等装置系 统要严格控制水的混入,当用水 或水性溶液作贮槽冷却剂时,禁 止槽内设冷却盘管GB19041-2003 第 5.2.7 条24输送含光气物料应采用无缝钢管, 并宜采用套管GB19041-2003 第 6.1 条25含光气物料管道连接应采用对焊 焊接,严禁采用丝扣连接GB19041-2003 第 6.2 条26输送光气及含光气物料的管道, 穿墙或楼板时应装设在套

37、管内; 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和直接 埋地,也不应敷设在管沟内GB19041-2003 第 6.4 条27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区域必须 设置光气、氯气、一氧化碳监测 及超限报警仪表,还应设置事故 状态下能自启动紧急停车和应急 破坏处理的自控仪表系统GB19041-2003 第 10.2 条电气设备与设施1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 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 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 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 态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 2应具有法定部门出具的防雷、防 静电检测报告有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监测中心于 2004年 7 月 9 日出具的 电气安全检测报告。3各类低

38、压用电设备、插座应安装 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安 全监察规定第10 条车间主要电机均装设 了电机保护器,办公 楼主开关为漏电保护 开关,其余插座均未 安装漏电保护器。4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 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GBJ16-87 第10.1.3 条、第公司的水泵房采用了 单独的供电回路,配 电线路均穿管保护。/10.1.4 条5有化学腐蚀液体或高温熔化金属 溢流的场所,或在载重车辆频繁 经过的地段不得用电缆沟敷设电 缆GB50214-94第 5.2.5 条车间均采用电缆穿管 埋地敷设。6电缆穿墙或穿楼板时,应穿管或 采取其它保护措施GBJ54-83 第5.4.

39、1 条电缆穿墙或穿楼板时, 均穿钢保护。7所有灯具、开关、插销应适应环 境的需要,如在特别潮湿、有腐 蚀性蒸气和气体、有易燃易爆的 场所和户外等处,应分别采用合 适的防潮、防爆、防雨的灯具和 开关HG/T20586-96 第 6.0.1 条各车间均为一般工作 环境,主要采用软线 吊灯和工矿灯照明。8化工生产装置在防爆区域内的所 有金属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 须设计静电接地,不允许设备及 设备内部件有与地相绝缘的金属 体HG20571-95第 324 条9化工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筑物,应设计可靠的防 雷保护装置HG20571-1995第 3.3.1 条烟囱、办公楼、厂房 等均设有防

40、雷装置,金属设备、储罐(壁厚4mm)已作接地 保护。10化工装置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 装置和低压供电线路终端,应设 计防雷电波侵入的防护措施HG20571-1995第 3.3.6 条高压架空线引入设有 避雷器,低压线进户 处采用穿管埋地引入 并作重复接地。11正常不带电而事故时可能带电的 配电装置及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 部分应设计可靠的接地装置HG20571-1995第 3.4.1 条各配电装置及毾电气 设备均有接地保护。12装有避雷针的建筑物上严禁架设 低压线、通信线和广播线GB50057-94第 3.5.6 条装有避雷针的建筑物 上未架设低压线、通 信线和广播线;13避雷针的安装应满足机械强

41、度和 耐腐蚀的要求。避雷针宜用直径不小于 25mm,壁厚不小于2.75mm 的钢管或直径不小于20mm 的圆钢,并镀锌GB50057-94第 4.1.1 条经检查,避雷针的材 质和安装基本符合规 范要求。14配电装置长度大于 6m 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 2 个出口GB50053-94第 4.2.6 条厂总配电室内高、低 压配电室和三分厂变 电所低压配电室的配 电装置长度均大于6m,其屏后设有两/ 个出口。15长度大于 7m 的配电室应设两个 出口GB50053-94第 6.2.6 条三分厂变电所高压室 只设一个出口,厂总 配电室高、低压室符 合规范要求。16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有完全保证 工

42、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即: 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 作监护制度;工作结束和送电制 度电气安全工 作规程第三 十二条公司制定了安全用 电管理制度以及在 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交 接班制度、巡逻检查 制度等一系列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17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 的开关和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应悬 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 示牌电气安全工 作规程第七 条标示牌的设置符合安 全要求。18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的供电应 设有双电源,紧急停车系统、尾 气破坏处理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应配备柴油发电机,要求在 30s 内自启动供电GB19041-2003 第 10.1 条防护设施1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 作

43、岗位时应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 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 围栏等附属设施化工企业安全 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第 361 条2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 件应设计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 或安全围栏化工企业安全 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第 362 条3对于毒性危害严重的生产过程和 设备,必须设计可靠的事故处理 装置及应急防护措施HG20571-1995第 4.1.3 条无此项4在有毒性危害的作业环境中,应 设计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卫 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小于15m化工企业安全 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第 414 条5化工装置内的各种散发热量的炉 窑、设备和管道应采取

44、有效的隔 热措施化工企业安全 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第 423 条/6在高噪声作业区工作的操作人员 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噪声防护用 具,必要时应设置隔音操作室化工企业安全 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第 4367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危 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 产原材料、产品和中间产品化工企业安全 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第 237 条8具有化学灼伤危害作业应尽量采 用机械化、管道化和自动化,并 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 和保险装置,禁止使用玻璃管道、 管件、阀门、液压量计、压力计 等HG20571-1995第 4.6.2 条嘧啶磷车间硫酸计量 罐采用玻璃管液

45、位计 且无保护套,硫酸配 制系统存在玻璃管道1、3、4 符 合2、不 符合三工艺方法16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 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 的工艺、设备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2应尽量采用没有危害或危害较小 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淘 汰毒尘严重又难以治理的落后的 工艺设备,使生产过程本身为本 质安全型化工企业安全 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第 232 条3对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 的工艺、作业、施工过程,应采 用综合机械化、自动化或其他措 施,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生产过程安全 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第 5.3.1 条 化工企业安全 卫生设计规定HG2

46、057195 第 233 条4对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过程, 应配置监控检测仪器、仪表,必 要时配置自动联锁、自动报警装 置;生产过程安全 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第 5.3.1 条 化工企业安全 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第 234 条5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或系统,生产过程安全/ 必须设置能保证人员安全、设备 紧急停止运行的安全监控系统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第 5.3.1 条 6对产生尘毒危害较大的工艺、作 业和施工过程,应采取密闭、负 压等综合措施生产过程安全 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第 5.3.1 条 7对易燃、易爆的工艺、作业和施 工过程,必须采取防火防爆

47、措施生产过程安全 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第 5.3.1 条 8排放的有害废气、废液和废渣, 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安全 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第 5.3.1 条 9对事故后果严重的化工生产装置, 应按冗余原则设计备用装置和备 用系统,并保证在出现故障时能 自动转换到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化工企 业安全卫生设 计规定HG2057195 第 235 条10在生产过程中,对可能逸出含尘 毒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尽量采用 自动化操作,并设计可靠排风和 净化回收系统,保证作业环境和 排放的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标 准和有关规定HG20571-1995第 4.1.2 条对可能逸出含

48、尘毒气 体的生产过程采用了 排风和净化回收系统符合11采用液氯气化法向贮罐压送液氯 时,要严格控制气化器的压力和 温度,釜式气化器加热夹套不包 底且应用热水加热,严禁用蒸汽加热,出口水温不应超过 45,气化压力不得超过 1MPa。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第6.4.4条 12液氯钢瓶与反应器之间应设置逆 止阀和足够容积的缓冲罐,防止 物料倒灌,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第 6.1.12 条13氯化设备和管道处的连接垫料应 选用石棉板、石棉橡胶板、氟塑 料、浸石墨的石棉绳等,严禁使 用橡胶垫。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第 4.9.3 条 14合成光气时,一氧

49、化碳含水量不宜大于 50mg/m3,氯气含水量不宜大于 50 mg/m3光气及光气化 产品生产安全 规程GB19041-/2003 第 5.2.1 条15光气合成及光气化的设备、管道 系统必须保持干燥,应避免水份 混入光气及光气化 产品生产安全 规程GB19041-2003 第 5.2.2 条16光气合成及光气化反应装置必须 设有事故状态下的紧急停车和应 急破坏处理系统,应急破坏处理 系统在正常生产状况下应保持运 行GB19041-2003 第 9.1 条四物料和材料1对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 的工艺、作业、施工过程,必须 及时排除或处理具有危险和有害 因素的剩余物料生产过程安全 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第 5.3.1 条2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 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 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 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 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 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3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 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 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 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教案示例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