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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消防产品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技术掌握十大关键词十大关键词一、主体与管辖二、程序与机制三、证据与事实四、适用与裁量五、决定与执行一、主体与管辖(一)行使消防产品案件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公安消防机构产品质量法第70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消防法第44条:准用性规范消防法第50条: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二)管辖权限1、职能管辖(1)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实行质量管理,即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2)工商部门和质检部门负责市场秩序管理,涉及虚假宣传、假冒伪冒等行为2、地域管辖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
2、品行为的行政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消防机构管辖:(1)组装地、目的组件生产地为生产行为发生地(2)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为销售行为发生地(3)级别管辖目前还没有具体标准。划分不同级别管辖权标准的主要考虑因素包括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案件的影响大小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4)指定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几个公安消防机构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消防机构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消防机构管辖二、程序与机制(一)行政处罚程序程序:步骤、方式方法、形式、时限1、行政处罚的基本步骤:立案、调查、告知、决
3、定、送达、执行(1)立案:有明确的立案来源(群众举报、委托送检、现场判定等),确定有违法行为发生,需要给予处罚(2)调查:收集或调取证据。(3)告知:向当事人宣读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及其理由和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告知提出听证的权利(4)决定:提出处罚意见,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和领导审批,形成最终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5)送达:将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6)执行:自行执行或强制执行2、调查取证的基本方法(1)传唤并询问查证:传唤证、询问笔录(2)检查:检查笔录(3)抽样取证:抽样取证证据清单(4)证据保全: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5)委托检验:检验报告(6)拍照、录
4、音、录像3、行政处罚的形式:制作文书和表格(1)公安消防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2)告知笔录、听证笔录(3)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审批表(4)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4、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含代收)、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5、时限加快办案:程序用尽、证据确凿即可处罚(1)立案时限: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7日内(2)传唤询问查证时限:八小时;扣押期限为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先行登记保存:7日(3)听证时限:当事人提出申请后2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举行听证前7日前通知当事人,于收到申请后10日内举行(4)办案时限:立案之日起30日内,重大复
5、杂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延长30日(5)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限: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但采取公告送达的为公告满60日(二)消防产品行政处罚的工作机制1、与消防验收程序的协调负责消防验收的机构或人员与负责消防产品监督的机构或人员做好配合。当前的工作机制是:(1)工程建设领域选用消防产品实行委托检验(2)送质检站检验并取得检验报告(3)不见检验合格报告不出具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收到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即对违法行为人立案处罚2、与消防监督检查程序的协调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或人员与负责消防产品监督的机构或人员做好配合。当前的工作机制是:(1)现场判定消防产品是否合格(2)分清使用管理责任、安装质量
6、责任、维修保养责任还是产品质量责任(3)决定是否以及对谁立案调查,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对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行为人立案处罚3、与治安管理处罚的协调(1)伪造、变造或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移送治安管理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的规定处理(2)隐藏、转移、变卖或损毁依法扣押的财物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依法办案的,移送治安管理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的规定处理4、与刑事办案的协调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移交治安管理部门立案侦查(1)立案标准:销售金额5万元(2)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
7、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3)伪劣产品尚未售出的,货值金额达到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处理(4)货值金额以标价计算(柜台、合同和发票标价);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货值金额按国家规定委托指定估价机构确定(5)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累计计算(6)消防产品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全面调查消防产品售出流向、已出售和未售出产品的数量,以准确核定是否达到犯罪的立案标准三、证据与事实证据是认定事实的根据,事实是作出处罚的根据(一)证据资格1、客观性:具有客观表现形式并能够采取一定方式归入档案的证据材料,方可作为证据
8、使用2、关联性: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必须与拟认定的事实有关联。与认定事实无关的材料,应当明确排除在证据之外3、合法性:经法定程序取得,并具备法定形式以下材料是消防产品行政处罚的法定证据形式:1、有关认证(认可)证书或检验报告2、消防产品现场判定报告3、质检站出具的检验报告4、消防产品实物及其照片、录像5、购销合同和发票6、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已取消)(二)证据审查标准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2、原件原则:尽量使用原件,无原件的可使用经核实的复制件3、优势证据标准:有更具证明力的证据材料优先使用(三)事实证明标准1、基本标准: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完
9、整唯一标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经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得出唯一的事实认定结论3、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事实认定结论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重大的,应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反复推敲,排除对事实认定结论可能产生的合理怀疑(四)事实定性1、当事人不懂法不是认定是否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考虑因素销售者是否明知影响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2、查明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消防技术标准的义务性条款消防法第19条山东省消防条例第24、25条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性条款要件需要查明的事实(1)基于管辖权的事实(2)未取得相关认证(认可)证书或者检验报告,擅自生产消防产品的事实(3)消防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事实(4
10、)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货值金额(含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数额四、适用与裁量(一)实体依据1、法律消防法第44条产品质量法第49条、参照55条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消防条例第42条3、适用规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关于山东省消防条例第41条(二)裁量规则1、符合法定目的:保障公民人民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消防安全,维护公共安全2、考虑相关因素:与执法不相关的因素不予考虑3、符合比例原则: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适应,不显失公正4、选择界限:在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实施处罚5、遵循惯例: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6、兼顾执法成本和执行问题五、决定与执行(
11、一)决定书的内容1、被处罚人基本情况2、查明的事实(1)违法行为及其发生经过(2)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数额(3)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3、证据目录证据要写明具体名称,有编号的写上编号,无编号的证据(如询问笔录)要写明份数4、法律依据消防法第44条和产品质量法第49条(注意写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第42条5、处罚决定内容责令停止生产(或销售)、没收产品(明确型号和数量)、罚款数量、没收违法所得数额,并附有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清单以产品质量法为依据实施的处罚,不实行双罚制,即不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6、执行方式缴纳罚款的金融机构名称和地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执行罚措施(每日加罚3%)7、告知行政复议机关主管公安局为行政复议机关(二)执行1、被处罚人执行被处罚人主动执行,或经催告后执行(催告的内容)2、强制执行(1)没收产品应当在送达处罚决定书时当场执行。没收的产品需要销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不必要销毁或销毁会造成不必要损失的,可以拍卖或变卖(2)罚款与违法所得的强制执行:一是可将依法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变卖抵缴罚款;二是自动加算滞纳款;三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