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作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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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概论课程作业作业题目: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1、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2、简述法律事实的概念。3、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第二章企业法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特别是出资人的资格)2、简述合伙企业的种类、法律特征。3、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情形。第三章公司法1、简述一人的特征。2、简述股份设立条件。3、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4、简述公司合并和分立的形式及原公司的责任承担方式。5、简述公司股票与公司债券的区别。第四章合同法1、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简述要约的成立要件。3、简述合同的主要条款。4、简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5、简述不安履

2、行抗辩权的实施条件。6、简述代位权的含义和构成条件、实施方式与后果。第五章工业产权法1、简述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区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注意不授权的情形)。2、简述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第六章市场管理法1、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2、简述消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3、简述产品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第七章税法1、简述税收的特征。2、简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第八章金融法1、简述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2、简述证券交易中的禁止行为。第九章经济纠纷的解决1、简述仲裁协议的容,仲裁协议有效条件。2、简述民事诉讼的普通管辖和级别管辖的一般规定。第一章

3、经济法基础理论1、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容2、简述法律事实的概念。法律事实是指客观发生的能引起法律关系变化的情况.3、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章企业法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特别是出资人的资格)1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2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5个人独资企业须在中国境设立。6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2、简述合伙企业的种类、法律特征。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大类:一、普通合伙

4、企业的主要特点: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2、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普通合伙企业中又有其特殊形式,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1、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3、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

5、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二、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1、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3、

6、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情形。1、合营期限届满;2、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资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的原因出现;第三章公司法1、简述一人的特征。1股东为一人。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组织机构的简化。2、简述股份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资格,达到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

7、,建立符合股份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3、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4、简述公司合并和分立的形式及原公司的责任承担方式。公司的合并,一般采取两种方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公司分立主要采取两种形式进行: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1、公司的消灭、变更和新设。在新设合并时,参与合并的公司均消灭,在此基础上产生一个新的公司。新设公司应重新制定公司章程,召开创立会,并办理设立登记。在吸收合并时,只有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余公司消灭,但存续公司的资本、股东等发生了变化,存续公司应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2、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其权利义务

8、一并移转给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受。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受的权利义务不仅包括实体上的权利义务,而且还包括程序法上的权利义务。3、股东资格的当然承继。合并前公司的股东继续成为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原来股东的股份按照合并协议的规定转换为合并后公司的股份。5、简述公司股票与公司债券的区别。1、二者产生的基础关系不同2、在本金的偿还上有区别3、收益是否固定有区别 4、公司对二者支付的红利财务处理账目不同5、对公司的经营参与权不一样 6、二者在发行时间上有区别7、有无担保不一样 8、标的不一样 9、在法律是否允许收购上有区别10、二者超资产引起的法律后果不一样11、在公司解散时受偿

9、程序有区别第四章合同法1、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2、简述要约的成立要件。(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四)要约的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3、简述合同的主要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七)履行地点和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4、简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一、无效合同指虽经当事人

10、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条件者合同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可撤销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定,从而使合同容变更或合同的效力消灭的合同。有以下两项: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效力待定合同,指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但其不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律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

11、效的合同。有以下情况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认定后,合同有效2 无权代理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3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4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5、简述不安履行抗辩权的实施条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5.后履行方未为履行提供担保。6、简述代位权的含义和构成条件、实施方式与后果。代位权含义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

12、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应为: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合同法规定代位权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第五章工业产权法1、简述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区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注意不授权的情形)。授予专利权条件是指要求授予专利权的

13、发明创造,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书面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上,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各种必要的手续。实质性条件也称专利性条件,它是对发明创造授权的本质依据。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2、简述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性;(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6)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

14、同或者近似。第六章市场管理法1、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如下:1、假冒行为。2、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4、商业诋毁行为。5、以不正当利益进行交易的行为。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7、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8、串通招标投标行为。9、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包括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所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该法尚未规定的其他行为。10.混淆行为11.混淆行为12.虚假宣传行为2、简述消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经营者的义务:1、履行

15、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2、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5、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7、保证质量的义务;8、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9、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3、简述产品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安全保障义务”,2.“产品应当具备基本适用性能义务”,3.“产品质量明示担保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 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示2 应当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3

16、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4 销售的产品其标示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5 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6 不得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七章税法1、简述税收的特征。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项基本特征。2、简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即纳税人,在中国境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非居民只

17、就来源于中国境所得的部分征税,境外所得部分不属于我国征税围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反映了征税的深度.在征税对象既定的情况下,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纳人税收负担的轻重,反映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关系.第八章金融法1、简述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本票的全称是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18、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简述证券交易中的禁止行为。主要包括: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欺诈投资者(客户)行为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第九章经济纠纷的解决1、简述仲裁协议的容,仲裁协议有效条件。主要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仲裁事项有效条件:一)协议当事人有合法的缔约资格和能力,二)协议约定的事项具有可仲裁性。三)协议的形式和容合法(4)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5)所确定的法律关系上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2、简述民事诉讼的普通管辖和级别管辖的一般规定。民事诉讼普通管辖的一般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

19、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作了如下规定:(一)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应当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除外。(二)中级法院管辖以下三类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三)高级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四)最高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一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最高法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还就级别管辖问题作了如下补充规定,即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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