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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一、自然资源的概念二、自然资源的特征三、自然资源保护法第二节 土地资源保护法一、土地资源现状及保护立法概况二、土地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第七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第三节 水资源保护法一、水的概念和特征二、水资源现状与水资源保护立法三、水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第四节 矿产资源保护法一、矿产资源的概念二、矿产资源现状及保护立法概况三、矿产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第五节 森林资源保护法一、森林资源的概念二、森林资源现状及保护立法概况三、森林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第六节 草原资源保护法一、草原资源的概念二、草原资源现状及保护立法概况三、草原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第七节 海洋资源保护
2、法一、海洋资源的概念二、海洋资源现状及保护立法概况三、海洋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第八节 渔业资源保护法一、渔业资源的概念二、渔业资源现状及立法保护概况三、渔业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重点问题1自然资源的含义与特点2土地资源保护的主要规定3矿产资源、土地资源和海洋资源之间的关系4森林采伐的基本内容5水资源保护的基本途径6草原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体系7海域使用管理的规定8渔业捕捞的规定第一节 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 一、自然资源的概念自然资源,顾名思义,就是指因自然原因形成的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存在于地球环境的物质,是相对于非自然属性的“资源”而言的 根据自然资源在地球环境的分布状态,可分为矿产资源(地壳)
3、、气候资源(大气圈)、水资源(水圈)、土地资源(地表)、生物资源(生物圈);根据人类认识自然资源的轨迹,可分为物质资源、能量资源、环境资源;根据人类的利用行为对自然资源的影响,自然资源分为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和恒定资源 二、自然资源的特征(一)整体性整体性是指每个地区的自然资源要素彼此有生态的联系,形成一个整体,触动其中一个要素,可能引起连锁反应,影响整个自然资源系统的变化。这种整体性,可再生资源表现得尤为突出(二)区域性区域性是指资源分布的不平衡,存在数量或质量上的显著地域差异,并有其特殊分布规律(三)有限性有限性是自然资源最本质的特征。资源的有限性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任何资源在数
4、量上都是有限的;第二,其他可再生资源如动物、植物,由于其再生能力受自身遗传因素的制约,受外在条件的限制,不仅其再生能力是有限的,而且利用过度,其稳定的结构遭到破坏就会丧失其再生能力。(四)多用性多用性是指任何一种自然资源都有多种用途,如土地资源既可用于农业,也可用于工业、交通、旅游以及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等 三、自然资源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概念自然资源保护法,是调整为了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开发、利用、管理和养护自然资源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典,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正式规范,除了宪法中的基本规定外主要体现在各种自然资源的单行法或专门法中
5、。比如土地管理法、水法、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二)自然资源保护法的体系1宪法性规范,即宪法中有关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规定。2环境保护基本法规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有关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的规定。3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规范,即分别体现在水土保持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和渔业法等法律中的规定。4专门法中的相关规范,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物权法中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5其他部门法中的相关规范,如民法通则、刑法、农业法中保护自然资源的规定。6行政法规规范,即由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实施的
6、涉及自然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如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渔业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7地方性法规规范,即由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如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甘肃省草原条例、河北省渔业条例等。8行政规章规范,即由行政规章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如农业部制定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郑州市政府制定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9国际条约中的相关规范,即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保护自然资源的国际条约中的规定,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议定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湿地公约等。除了我国政府声明保留的条款外,
7、这些国际条约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第二节 土地资源保护法 一、土地资源现状及保护立法概况土地是最重要的自然资源,是陆地生物赖以生存的最根本的物质基础和环境条件,是人类进行物质生产不可缺少的生产资料,也是动植物生产发育和栖息繁衍的根基所在。(一)土地资源现状我国幅员辽阔,土地类型多样,山地多,平地少,人均耕地面积小,土地生产力地区间差异大,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同时存在着管理不善、利用不当、土地浪费严重,土地严重退化等问题(二)土地资源保护立法概况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81年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
8、次会议通过了土地管理法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二、土地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一)土地调查与统计的规定土地调查与统计制度是土地保护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自然条件、资源状况以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勘测,从而弄清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基本状况的工作。其内容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条件调查(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9条的规定,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
9、设占用农用地(2)提高土地利用率;(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编制依据主要有:(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的要求;(3)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要求。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关系(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关系(三)土地用途管制的规定 该制度是在总结分级限额审批制度运行成效的基础上所作的替代选
10、择。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四)耕地保护的规定现行土地管理法除了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外,更是设专章细化耕地保护的制度内容。具体表现在:1.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2.坚守耕地总量保有制度3.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4.保持耕地地力制度5.节约使用土地制度。法律规定:(1)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使用劣地的
11、,不得占用好地。(2)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3)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6.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制度 7.鼓励开发未利用地制度 8.鼓励土地整理制度9.强制推行土地复垦制度(1)土地复垦的范围(2)土地复垦的原则(3)土地复垦的规划(4)土地复垦的途径(5)复垦土地的交付(五)控制建设用地的规定 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基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不可替代性,以及土地资源受到污染和破坏后很难恢复其原有的功能等特性,必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加速扩张和工业化的迅速发展,建设用地总量与日俱增,各种违
12、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为此,土地管理法设定了如下主要内容:1.限定建设用地范围2.严格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1)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定(2)土地证手的审批规定3.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4.严格控制乡(镇)村建设用地(1)严格按照规划用地(2)控制乡镇企业建设用地(3)控制乡(镇)村公用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4)控制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 第三节 水资源保护法 一、水的概念和特征水包括资源水和商品水。水资源一般是指处于自然状态下的水,包括江河、湖泊、冰川等地表水和位于地壳上部岩石中的浅层地下水。一般情况下,水资源是指淡水。我国水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
13、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80条规定:“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水的基本特征1.稀缺性2.流动性。水是在全球范围内持续运动的,通过蒸发、降水、径流、蒸发,形成不断循环再生的水资源系统。3.多功能性。水资源是既具有经济价值又具有生态价值的极为重要的自然资源。水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具有保障工农业生产、发电、运输等多种功能。4.双重性。一方面,水是珍贵的自然资源;另一方面,由于水资源分布不均衡,特别是地球上的降水量和径流量分布很不均匀,在多雨地区或多雨季节,经常发生洪涝灾害,给人类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破坏。二、水资源现状与水
14、资源保护立法(一)水资源现状近数十年来,全球范围内人均水获取量已经大幅降低。目前,全世界1/3的人口生活在中度或严重缺水的国家。事实表明,水是中国最短缺的资源(二)水资源保护立法概况 从20世纪50年代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就制定了治理黄河、加强水利管理等方面的规定。1957年,国务院制定了水土保持暂行纲要,专门对保护水资源、防止水土流失等作出了规定。1979年9月13日,随着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实施,中国逐步加强了水资源管理的法制化建设。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
15、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先后于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和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1985年,国家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应,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水法 水法是新中国第一部规范水事活动的基本法,是统管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以及调整各项水事关系的
16、法律 防汛条例1993年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4年公布了城市供水条例 国务院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三、水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一)水资源规划的规定(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定(三)饮用水安全保障的规定(四)地下水保护的规定(五)水域保护的规定(六)水工程保护的规定(七)节约用水的规定第四节 矿产资源保护法 一、矿产资源的概念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在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为人类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2条将矿产资源定义为:“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
17、产资源的特点第一,有限性第二,耗竭性第三,依附性二、矿产资源现状及保护立法概况(一)矿产资源现状在资源总量方面,我国石油储量仅占世界的18%,天然气占0.7%,铁矿石不足9%,铜矿不足5%,铅矿不足2%。在人均资源方面,我国人均矿产资源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2,人均能源占有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7,其中人均石油占有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10。截至2007年初,全国已发现171种矿产,有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159种,其中能源矿产10种,金属矿产54种,非金属矿产92种,水、气矿产3种(二)矿产资源保护立法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1956年,国务院批转了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1978年,国务院批转
18、了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等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矿产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一)建立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制度(二)实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制度(三)实施采矿许可证制度第五节 森林
19、资源保护法 一、森林资源的概念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森林法将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五类 森林资源的特点1可更新性。森林被采伐后,可以通过天然的或人工植树造林恢复植被。只要人们遵循森林资源的规律,森林可以被人类持续利用。2长周期性。森林的生长周期长,从种植到成材成林,需要很长的生长周期,俗话说“十
20、年树木”,何况还有人为因素和自然灾害的破坏。3多功能性。森林资源不仅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医药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等,还有极其重要的生态价值。森林的功能具体表现在,涵养水源、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调节气候、净化污染和娱乐休闲等方面二、森林资源现状及保护立法概况(一)森林资源现状我国地域广阔,自然气候条件复杂,植物种类繁多,森林资源丰富,森林类型多样,具有明显的地带性分布特征。我国陆地由北向南,森林主要类型依次为针叶林、针阔混交林、落叶阔叶林、常绿阔叶林、季雨林和雨林,构成了独特的森林景观。我国森林面积列世界第5位,森林蓄积列世界第6位,人工林面积居世界首位(二)森林资源保护立法概况关于严防森林火灾
21、的指示关于发动群众开展造林、育林、护林工作的指示1956年关于保护和发展竹林的通知195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通知1963年发布了森林保护条例 关于植树节的决议 森林法1986年森林法实施细则。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了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8年,林业部公布了封山育林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防火条例 1989年发布了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森林法实施条例2005年6月16日,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6号)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3号)三、森
22、林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一)森林资源信息的规定(二)森林保护的规定1.确定保护性措施2.建立保护机构3.防治森林火灾4.防治森林病虫害5.禁止毁林6.建立自然保护区(三)植树造林的规定1.确立植树造林是公民的义务2.制定植树造林规划,提高森林覆盖率3.实行造林绿化责任制4.建立种植者受益的制度5.组织封山育林(四)森林采伐的规定 1.严格控制年采伐量2.制定年度木材生产计划3.实行采伐对象的分类管理4.设立采伐许可证制度5.实行木材运输证制度6.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品第六节 草原资源保护法 一、草原资源的概念环境科学认为,草原是指在中纬度地带大陆性半湿润和半干旱气候条件下,由
23、多年生耐旱、耐低温的、以禾草占优势的植物群落的总称。我国在法学上对草原的界定,出自于草原法第2条第2款和第74条的规定,即“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二、草原资源现状及保护立法概况(一)草原资源现状资料显示:我国拥有包括荒草地在内的各类天然草原近60亿亩,居世界第二位,占国土面积的41.7%,大约是耕地面积的32倍。2006年,我国草原保护制度建设和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取得显著成效。据初步统计,2006年全国累积种草保留面积达到4亿亩,草原围栏面积7.87亿亩,禁牧休牧轮牧草原面积13亿亩,3 0
24、00多万头牲畜从依赖天然草原放牧转变为舍饲圈养(二)草原资源保护立法概况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 草原法 草原防火条例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 三、草原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草原资源保护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举措,是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因此,现行法规对草原资源保护的主要内容是:(一)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二)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制度(三)实行草畜平衡制度(四)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五)草原植被保护制度(六)草原防火制度(七)防治草原鼠虫害和毒害草制度第七节 海洋资源保护法 一、海洋资源的概念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条的规定,该
25、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可见该法是将“海洋环境”与“海洋资源”并列对待的。因此,可以将海洋资源定义为:海洋资源是指存在于海水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中的物质、能量以及由其构成的整个海洋生态的总称 传统意义上的海洋资源,主要是指航行、捕鱼、制盐,现在一般认为的海洋资源则包括旅游、可再生能源、油气、渔业、港口和海水六大类。按照海洋资源的自然属性,可以把海洋资源分为海洋生物资源、海水化学资源、海底矿产资源、海洋空间资源、海洋可再生能源。按照海洋资源的形成方式来分,可以把海洋资源分为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
26、资源。可再生海洋资源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海洋资源的流动或转化基本上与人类目前的利用水平无关 第二类海洋资源指那些虽然具有自然二、海洋资源现状及保护立法概况(一)海洋资源现状经调查研究,已在我国管辖海域记录到了20 278 种海洋生物。海洋生物种类约占全世界海洋生物总种数的10%。我国海域的海洋生物,按照分布情况大致可以分为水域海洋生物和滩涂海洋生物两大类。我国海洋石油资源量约240亿吨,天然气资源量14万亿立方米;滨海砂矿资源储量31亿吨;海洋可再生能源理论蕴藏量6.3亿千瓦 海水利用已经成为许多沿海国家解决淡水短缺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措施 全国海洋经济稳步增长 海洋环境保护形
27、势依然严峻。近岸局部海域水质略有好转,但污染形势依然严峻;近海大部分海域为清洁海域;远海海域水质保持良好状态(二)海洋资源保护立法概况我国海洋资源保护的立法工作始于20世纪70年代。1974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了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对海洋资源的保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4月1日施行)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海域使
28、用管理法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行办法 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 三、海洋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一)海域使用管理的规定1.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2.实施海域使用审批制度3.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4.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二)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规定1.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2.严格管理海岸工程修建3.实行海水水质的分类管理4.强化远洋渔业管理5.实施海洋渔业捕捞许可制度(三)海洋生态保护的规定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强调海洋生态保护的重要性,专门增设一
29、章,以加大我国海洋生态保护工作的力度 1.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2.设立海洋特别保护区3.确立禁止性行为规范第八节 渔业资源保护法 一、渔业资源的概念渔业是指从事养殖、捕捞、采集水生动植物的产业。按其他作业地域的不同可分为淡水渔业和海洋渔业 渔业资源则是指具有经济开发价值的可供渔业养殖和采捕利用的水生动植物资源。渔业资源还包括渔业水域。渔业水域是指我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二、渔业资源现状及立法保护概况(一)渔业资源现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不断增长,水产品市场需求与渔业资源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具体表现在:
30、1.水域污染导致水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渔业资源量下降 2.水利工程对渔业生态环境的破坏3.过度捕捞造成渔业资源严重衰退,主要经济鱼类品种急剧减少(二)渔业资源保护立法概况1955年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 1979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7年渔业法实施细则1988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95年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2002年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三、渔业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根据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法规规定,渔业资源保护的主要内容有:(一)养殖业的规定养殖业是渔业生产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只有通过养殖途径,才能增殖渔业资
31、源,提高渔业产品的供应能力,解决渔业产品供求矛盾,渔业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是:1.实行养殖证制度2.保护重要养殖水域制度3.严格管理水产苗种制度(二)捕捞业的规定捕捞业是渔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渔业法对此所作的主要规定是:1.实行捕捞限额制度2.实施捕捞许可证制度(三)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的规定渔业资源是一种可以再生的自然资源,只要采捕合理,就能保持资源的再生能力,保证渔业资源的持续发展。其主要内容是:1.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2.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3.禁止或限制捕捞的措施 4.保护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综合案例(1)张家村与李家村毗邻,李家村的用水取自流经张家村的小河,多年来两村经常因用水问题发生冲
32、突。2001年春,为根本解决问题,县政府决定将这条小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张家村人认为:小河历史上就属于张家村所有,县政府无权将这条河的水流交乡水管站统一调配,遂将县政府告上法院。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水流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政府无权收归国有B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这条小河的河床属于张家村集体所有,这条小河里的水流当然也属于村民集体支配 C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当然有权调配河水的供应 D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虽然属于张家村所有,但李家村人也应享有喝水用水的权利,为解决李家村用水问题,政府可以将水流供应统一调配答题思路
33、提示:2002年司法考试试题(一)第6题本题意在考查有关水资源所有权法律规定的理解。考题设计当时,直接相关的法律就是宪法和水法。宪法第9条和水法第3条有相关规定。水法规定的内容是:“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此,作为资源水,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其所有权归国家,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至于水流流经河道或其他地域的土地权利配置,不改变水资源只能归国家所有的属性(2)李庄和赵庄为相邻一块
34、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李庄的村干部就此事请示乡长。乡长的下列哪一答复意见是错误的?A“这件事,乡政府可以出面召集你们双方协商解决。”B“如果你们双方达不成协议,我们乡政府是无权处理的。”C“你们可以去县政府申请处理,也可以直接去县法院起诉。”D“在纠纷解决之前,你们双方必须维持土地利用的现状。”答题思路提示: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试卷一)第24题本题是考查土地资源保护的内容。它涉及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应用。该条共有四款规定,内容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
35、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结合考题所给答案分析:答案A的关键点在于协商解决是否可以由政府召集?因政府出面召集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与法律规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相冲突,故该答案正确;答案B涉及法律对争议处理权力的配置问题,因与法律规定完全相符,正确;答案C涉及争议处理的程序机制。因法律规定的程序是先由政府处理,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所以该答案错误;答案D就是土地资源保护在制度设计上的具体体现。乡长的回答符合法律规定,因而是正确的。特别提示 经统计,2004年至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中,考查与自然资源保护内容相关的题目分配是:2004年,土地资源1题,矿产资源2题;2005年,土地资源4题;2006年土地资源6题,森林资源1题;2007年,土地资源8题,包括试卷四1题。思考题(1)试述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2)试述完善土地资源保护的途径。(3)试述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的正当性基础(4)试述资源水利用制度的重构。(5)试述实施海洋战略的法律保障与促进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