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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外商 企业法优选第五章外商 企业法外商外商 企业包括:企业包括:(1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 3)外资企业。)外资企业。种类种类法律地位法律地位中国企业中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国法人中国法人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 中国法人中国法人 中国非法人中国非法人管管辖辖受中国法律管辖保保护护合法权益参照国际惯例外商 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外商 项目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
2、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 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鼓励外商 产业目录三、制造业(十一)医药制造业1.新型化合物药物或活性成份药物的生产(包括原料药和制剂)2.氨基酸类:丝氨酸、色氨酸、组氨酸、饲料用蛋氨酸等生产3.新型抗癌药物、新型心脑血管药及新型神经系统用药生产4.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生产5.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的新型药物生产6.杂环氟化物等含氟高生理活性药品及中间体的生产
3、7.基因工程疫苗生产(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等)8.生物疫苗生产鼓励外商 产业目录9.卡介苗和脊髓灰质炎疫苗生产10.海洋药物开发与生产11.药品制剂: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生产12.新型药用辅料的开发及生产13.生物医学材料及制品(人体尸体及其标本、人体器官组织及其标本加工除外)生产14.兽用抗菌原料药生产(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15.兽用抗菌药、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开发与生产16.新型诊断试剂的生产十、教育1.高等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限制外商 项目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
4、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如锡、钨矿开采等);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如名优白酒生产、油脂加工等);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限制外商 产业目录三、制造业(七)医药制造业1.氯霉素、青霉素G、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产2.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E、多种维生素制剂和口服钙剂生产3.国家计划免疫的疫苗、菌苗类及抗毒素、类毒素类生产4.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中方控股)5.血液制品的生产6.非自毁式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及血袋生产十二、教育1.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十三、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医疗机构(限于合资、
5、合作)禁止外商 项目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如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中成药秘方生产等);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禁止外商 产业目录三、制造业(一)饮料制造业1.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名茶、黑茶等)(二)医药制造业1.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和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2.中药饮片的蒸、炒、灸、煅等炮灸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1.放射性
6、矿产的冶炼、加工(四)专用设备制造业1.武器弹药制造禁止外商 产业目录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空中交通管制公司2.邮政公司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社会调查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2.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导航电子地图编制九、教育1.义务教育机构,军事、警察、政治和 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E、多种维生素制剂和口服钙剂生产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7、和章程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高等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比例;B、乙企业注册资本700万元,其中外国合营者的 额为50万元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不利于节约资源的项目C.C、国务院(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禁止外商 产业目录十、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新闻机构2.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3.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和进口业务4.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6.
8、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7.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8.录像放映公司9.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10.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11.色情业引例佳木斯联合收割机厂是全国惟一能生产大型联合收割机的企业,其产品占中国市场份额的95。1997年,跨国公司约翰迪尔与其合资,2004年改建为外商独资企业,约翰迪尔遂取代了原“佳联”在农机市场的地位。引例2005年10月25日,我国最大的工程机械制造企业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被 凯雷 集团以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85的股权,该公司改建为中外合资股份。外商 者并购境内企业 并购形式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并购原则并购要求股权并购
9、的,并购后所设外企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反垄断审查有规定情形之一的,者应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应有关请求,认为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国 者作出报告。90日内,召集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二、外商二、外商 企业法概念及调整对象企业法概念及调整对象(一)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概念和调整对象是调整外商是调整外商 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外国外国 者与中国者与中国 者经济组织之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
10、关系间的经济关系中国政府机关与外中国政府机关与外商商 企业在审批、企业在审批、设立登记、税收、设立登记、税收、等的管理关系等的管理关系外商外商 企企业内部的业内部的组织管理组织管理关系关系(二)我国外商 企业立法(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根据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的决定修正修正根据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根据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次修正)(19861986年年4 4月月1212日第六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次会议通过 根据根据20002000年年1010月月3131日第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的决定修正)修正)(19881988年年4 4月月1313日第七届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会议通过 根据根据20002000年年1010月月3131日第
12、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的决定修正)修正)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各方分担任。董事会的成员不得低于3人,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商 企业的 应按照项目进度,在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的缴付期限。注册资本变更需经审批机关批准A、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债务责任氯霉素、青霉素G、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产外商 企业法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
13、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营;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C、双方平均分配 D、由仲裁机构裁决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如锡、钨矿开采等);经财税机关审批,外商在企业纳税前回收 或以其A、甲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外国合营者的 额为100万元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均可。外商外商企业法的基本原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1)尊重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原则。)尊重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参照国际惯例原则。我国外
14、商我国外商企业法的作用企业法的作用(1)为我国的改革开放提供了法律保)为我国的改革开放提供了法律保障。障。(2)为外商)为外商提供了法律依据。提供了法律依据。三、外商三、外商企业法原则及其作用企业法原则及其作用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点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或合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或合资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是指我国的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是指我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今年国军组织和外国公公司、企业或其他今年国军组织和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15、或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设在中国境内的合营企业。则设在中国境内的合营企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点特点特点:特点:1、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必、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受中国法律和行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受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保护。政法规的保护。2、合营企业的一方为我国合营者,另一方为外国合、合营企业的一方为我国合营者,另一方为外国合营者。营者。3、股权式合营企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股权式合营企业。合营企业的
16、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外商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外商比例不得少于比例不得少于25%。4、中外合营各方共同、中外合营各方共同、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一)设立条件(一)设立条件积极条件积极条件1、采用先进技、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量,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产量,节约能源和原材料。2、有利于、有利于技术改造,做到技术改造,做到少,见效快,收益大。少,见
17、效快,收益大。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收入。收入。4、能培训、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二)合营企业的设立(二)合营企业的设立消极条件:消极条件:1、有损中国主权的。、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违反中国法律的。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造成环境污染。5、协议、合、协议、合同、章程显失公平、有损合营一方利益的。同、章程显失公平、有损合营一方利益的。2、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1)申请)申请(2)审批)审批(3)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提交下列文件:(1)设立合营企
18、业的申请书;(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返回立项申请:中国合营者,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审查批准:商务部或省级政府,3个月内决定批准工商登记:收到批准证书1个月内办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及章程 合营企业协议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合同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章程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哪
19、个效力最强?协议与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三)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三)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总总额额1、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各方按注册资,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本比例分享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
20、册资本。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2、总额总额合营企业的合营企业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总额之间应当总额之间应当保持正确、合理的比例关系。保持正确、合理的比例关系。3、注册资本中出资额的转让、注册资本中出资额的转让出资额的转让是指在合营企业中合营一方
21、将出资额的转让是指在合营企业中合营一方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合营企业的另一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合营企业的另一方或第三方。方或第三方。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
22、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式与出资期限1、出资方式、出资方式外商外商企业各方的出资方式包括可以用企业各方的出资方式包括可以用现金、实物和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以现金、实物和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以及场地使用权及场地使用权等。等。(1)现金出资)现金出资(2)实物出资)实物出资(3)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4)场地使用权出资)场地使用权出资2、出资期限、出资期限外商外商企业的企业的应按照项目进度,在合应按照项目进度,在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的缴付期限。同、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
23、的缴付期限。未作规定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未作规定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额的15,并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并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日起3个月内缴清出资。个月内缴清出资。外商外商企业的出资总期限的规定企业的出资总期限的规定:(五)(五)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1、董事会、董事会(1)董事会的地位和组成)董事会的地位和组成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一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
24、机构,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的成员不得低于董事会的成员不得低于3人,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人,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各方分担任。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各方分担任。董事的任期为董事的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年,可以连任。1、董事会、董事会(2)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
25、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方可举行。1、董事会、董事会(3)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重大问题。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可做出决议: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26、;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营企业的分立、合并。合营企业的分立、合并。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做出决议。做出决议。2、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机构设总经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方分别担任。3、工会、工会(六)合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六)合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1、合营企业的期限、合营企业的期限合营期限是指合营
27、各方根据中国的法律、合营期限是指合营各方根据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营企业经营目标的期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营企业经营目标的期限,在合同中对合营企业存续期间的规定。限,在合同中对合营企业存续期间的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情况,作不同的约定。2、合营企业的解散、合营企业的解散在下列情况下,合营企业解散:在下列情况下,合营企业解散:(1)合营期限届满;)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
28、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济目的,同时又无发)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济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展前途;(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因已经出现。3、合营企业的清算、合营企业的清算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当提出清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当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业主管部门审核
29、并监督清算。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中选任。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前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制定清算方案,提前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行。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业起诉和应诉。公司法与外商公司法与外商企业法对有限责企业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规定任公司的不同规定公司法公司法三三
30、资资企企业业法法设设立条件立条件程序程序50个以下股个以下股东东,3万元注册万元注册资资本本有特有特别别条件;并条件;并须须竟政府批准竟政府批准出出资资制度制度折中折中资资本制,但本制,但须须先先缴纳缴纳一定一定资资本(本(20%,不低于,不低于3万元;万元;其余其余2年内、投年内、投资类资类5年内)年内)认缴资认缴资本制,成立后再本制,成立后再缴纳缴纳(一次(一次缴缴清:清:6个月;分期个月;分期缴缴纳纳:3个月第一次,不少于个月第一次,不少于15%)组织组织形式形式设设股股东东会、董事会、会、董事会、监监事会,事会,股股东东会会为权为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力机构;董事会成员员由股由股东东会会选
31、举产选举产生;正副董生;正副董事事长长的分布没有的分布没有强强制性制性规规定定不不设设股股东东会、会、监监事会,董事会事会,董事会为权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人数各方力机构;董事会人数各方协协商;一方担任董事商;一方担任董事长长的他方的他方担任副董事担任副董事长长经营经营期限期限未作未作规规定定有的行有的行业应业应当当约约定合定合营营期限期限第三节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点特点特点:特点:1、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合资企业2、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3、外方、外
32、方的灵活性。的灵活性。4、外方回收、外方回收的优先性的优先性5、经营管理方式的多样性、经营管理方式的多样性6、利润分配形式多样、利润分配形式多样(二)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特点的比较(二)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特点的比较 1.1.合营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营;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营;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合营。2.2.组织形式不同。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组织形式不同。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3.3.回收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只有在依
33、法解散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回收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只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而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己的资本;而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 。4.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而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而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5.5.利润分配方式不同。利润分配方式不同。6.6.解散清算不同。解散清算不同。合作企业先行收回资本可不清算。合作企业先行收回资本可不清算。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
34、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2、设立程序(1)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2)审批机关审批。45日内决定。(3)申请登记。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3、审批机构 商务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合作企业合同,是指合作各方为设立合作企业就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书面文件。合作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约定合作企业的组织原则、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书面文件。合作企业协议、章程的内容与合作企业合同不一致的,以
35、合作企业合同为准。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三、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资本(一)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 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即联营式的合作企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
36、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实践中,这类合作企业对外较多地采取有限责任形式。(二)中外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 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 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 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商务部规定。(三)出资合
37、作各方 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 或者合作条件,对该 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四)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 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局应当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局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五)出资的转让与变更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
38、收到有关转让文件之日起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注册资本变更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董事会制: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联合管理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二)议事规则(二)议事规则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长、主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长、主任、1/31/3董事或委员有权召开。董事或委员有权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当有2/3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董事会会议或
39、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过半数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过半数通过。通过。但对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注册资但对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注册资本的增减、资产抵押以及合作企业的合本的增减、资产抵押以及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应由出席董事并、分立、解散等事项,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或者委员一致通过。五、收益分配与五、收益分配与 回收回收1)前提: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前提: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合作者所有2)限制:在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之
40、前,不得先行回收)限制:在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之前,不得先行回收3)方式:)方式:A.在按照合作条件分配利益的基础上,扩大外商的分配在按照合作条件分配利益的基础上,扩大外商的分配比例;比例;B.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用折旧金返还外方的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用折旧金返还外方的;C.经财税机关审批,外商在企业纳税前回收经财税机关审批,外商在企业纳税前回收或以其或以其他方式回收;他方式回收;合作企业的一大特征就是合作企业的一大特征就是可提前回收,利益分配灵活可提前回收,利益分配灵活 回收回收回收回收在合作期间,外商可申请先行回收其在合作期间,外商可申请先行回收其在合作期间,外商可申请先行回收其在合作期间,外
41、商可申请先行回收其 可在合同中依法约定分配方式和比例可在合同中依法约定分配方式和比例1)利润分成,即按净利润分成)利润分成,即按净利润分成2)产品分成,即直接分配产品)产品分成,即直接分配产品3)产值分成,即按产值出售总值分成)产值分成,即按产值出售总值分成至于债务亏损和风险,则有规定的按规定,无规定至于债务亏损和风险,则有规定的按规定,无规定的按照利益分成比例分担的按照利益分成比例分担利益分配利益分配利益分配利益分配六、期限、解散和清算(一)期限合作企业的期限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合作企业
42、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 ,并且 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 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二)合作企业解散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1、合作期限届满;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第2、4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第3项所列情形下
43、,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三)合作企业的清算第二十三条: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v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v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 者 的企业。特点有:v1、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企业。v2、全部资本由外国 者投入。其财产、净利润、风险和亏损均由外商 者享有和承担。v3、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v4、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
44、承担法律责任。二、外资企业的设立1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 (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2、设立程序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一般有申请、审批和登记三个阶段。具体步骤是:(1)外国 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政府提交报告。(2)县级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3)
45、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4)外国 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局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外资企业的各项 ,应当向中国境内的 公司投保。三、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出资方式三、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出资方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组织形式组织形式相关规定与合营企业相关规定与合营企业基本相同基本相同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出资规定出资规定1、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均可。其中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均可。其中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金额不得超过企
46、业注册资本的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2、期限:出资期限应在章程中载明。、期限:出资期限应在章程中载明。分期交付时,首期不得少于分期交付时,首期不得少于15最后一期应在成立后的最后一期应在成立后的3年之内缴清年之内缴清必须用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必须用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必须用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必须用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其从中币出资;也可以用其从中币出资;也可以用其从中币出资;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 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资。资。资。第四节第四节外
47、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形式与资本形式与资本外外国国 者者以以机机器器设设备备作作价价出出资资的的,该该机机器器设设备备必必须须符符合合下下列要求:列要求:1 1、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2 2、中国不能生产,或者虽能生产,但在技术性能或者供、中国不能生产,或者虽能生产,但在技术性能或者供 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外外国国 者者以以无无形形资资产产作作价价出出资资的的,该该工工业业产产权权、专专有有技技术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 1、外国、外国 者自己所有的;者自己所有的;2 2、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者出口适销产品的。、能生产中国急需
48、的新产品或者出口适销产品的。3 3、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实物出资实物出资实物出资实物出资无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出资外资企业的期限外国 者可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 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外国 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或者第一期出资后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如期缴付其他各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外国 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
49、并报工商局备案。四、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1)生产经营管理。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2)财务会计管理。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3)劳动管理。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签订劳动合同。五、外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关于产品销售关于产品销售内销比例现在已经取消内销比例现在已经取消关于利润分配关于利润分配税后利润的分配税后利润的分配1、提取储备、提取储备和和职工奖励及福利职工奖励及福利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到到50%可不再可不再提提比例企业自定比例企业自定2、亏
50、损未弥补时,、亏损未弥补时,不得分配利润不得分配利润六、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1外资企业的期限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报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六、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2外资企业的终止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l)经营期限届满;(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 者决定解散;(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破产;(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解散;(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的事由已经出现。外资企业如存在上述第2、3、4项所列情形,应当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