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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所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工商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规范工商所的工作行为,促进工商所全面履行职能,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三定”方案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基层工商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所(含工商行政管理所建制的分局,以下统称工商所)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县级市、区、市局直属分局)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的各项工作由所派出的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第三条工商所设立、变更依照法定程序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按照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名称开展工作。第四条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法
2、律法规的规定并受所派出工商局的委托,承担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负责工商行政管理基础性、日常性工作。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经济发展。第五条工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工商所实行定编、定岗、定责、定人的原则。第六条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本工作规范,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指导县级工商局对所属工商所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第二章职责和事权第七条工商所原则上承担登记、监督管理、执法维权等职责。工商所应综合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服务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法负责个体工
3、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的登记,并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负责由县级工商局委托监管的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三)负责监督管理集贸市场,规范集市贸易经济活动;(四)依法负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五)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六)依法负责合同、商标、广告的监督管理,受委托或依职权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商标违法行为、违法广告行为;(七)依法负责查处、取缔传销活动。(八)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九)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
4、责。第八条工商所事权安排的基本原则。(一)依职权或受委托承担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名称核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和验照、年检工作;(二)承担管辖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规范工作;(三)承担辖区内各类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规范工作;(四)承担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五)承担辖区内农资安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规范工作;(六)承担管辖范围内高危行业等重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规范工作;(七)承担辖区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调解消费纠纷,解答消费者咨询,指导消费者
5、协会分会工作;(八)承担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服务工作,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利用工商行政管理资源,积极采取措施,服务经济发展,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分会工作;(九)承担工商行政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和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第九条工商所可以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中的各类违法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所派出工商局(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十条法律、法规规定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商所应当受委托以县级工商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一条各市工商局负责指导县级工商局依据工商所职责和
6、事权安排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工作需要,对工商所的事权进行具体划分、分类委托,报上一级工商局备案。第三章岗位及职责第十二条工商所原则上设所长、副所长、法制员、内勤管理员、登记管理员、执法巡查员等主要岗位。第十三条所长职责(一)负责工商所全面工作;(二)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三)负责组织本所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四)负责审批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签署以上级工商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构的意见;(五)负责建立和落实各项制度;(六)负责固定资产和核拨经费的使用管理;(六)负责对本所工作人员的纪律作风检查和德、能、勤、绩定期考核;(七)完成上级交办的
7、其他工作。第十四条副所长工作职责(一)协助所长开展工作,所长离岗期间,履行所长职责;(二)协助所长组织对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三)协助所长做好工商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四)完成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五条法制员职责(一)负责本所查办案件的初审和以本所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二)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对违法、不当和不履行职责的具体行为及时提出纠正建议;(三)对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结案进行登记备案、填报有关法制工作的统计报表;(四)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制工作。第十六条登记管理员职责(一)负责办理市场主体的登记咨询、受理、审查、发照工作;(二)负
8、责市场主体的验照、年检工作;(三)负责登记数据录入、整理,登记统计工作;(四)负责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五)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登记工作。第十七条执法巡查员职责(一)负责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巡查工作;(二)负责各类市场主体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工作;(三)负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具体实施工作;(四)负责对各类市场的专项整治、检查的具体实施工作;(五)负责案件数据、巡查数据的录入工作;(六)负责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调解消费者权益争议和维权工作;(七)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执法巡查工作。第十八条内勤管理员职责(一)负责文书处理和档案工作,承担文字综合、统计工作;(二)负责受理申诉、举报和信访、
9、咨询工作;(三)负责规费和罚没款的收缴工作,(四)负责印章管理、经费申领、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五)负责考勤登记等内务管理工作;(六)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章岗位工作标准第十九条所长工作标准(一)制定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检查工作质量,全所年度工作目标完成率达到100;(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全所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三)建立和完善辖区监管责任制,合理划分网格监管责任区,责任落实到人,监管工作到位;(四)辖区内无重大和安全责任事故;(五)无因执法人员过错导致的行政复议被撤销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六)述职述廉工作在“满意”以上;(七)全所人员年度公务员考核在称职以
10、上。第二十条副所长工作标准。(一)分管工作年度工作目标完成率达到100;(二)制定巡查计划,组织日常监管巡查,巡查覆盖面达到100%;(三)组织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相关业务软件使用;(四)及时向所长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工作总结。第二十一条法制管理员工作标准。(一)一般程序案件核审、初审率达到100%;(二)无因执法人员过错导致的行政复议被撤销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三)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结案登记备案率达到100%,法制工作的统计报表及时准确;(四)各类执法文书规范,保管完好。第二十二条登记管理员工作标准(一)登记工作规范,一次告知率达到100;(二)登记数据录入率达到100%,录入准确率达到100
11、%;(三)受理登记及相关事项的申请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工作,登记建档率达到100%;(四)按时限完成登记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第二十三条执法巡查员工作标准。(一)日常巡查到位,巡查覆盖面达到100%;(二)执法办案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得当,无因执法人员过错导致的行政复议被撤销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三)巡查数据录入率达到100%,案件数据录入率达到100%;(四)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办结率达到100%;第二十四条内勤管理员标准。(一)文件收发、传阅、存档工作及时,文件保存完好率达到100%;(二)各类档案保存完好率达到100%(三)严格保管和使用印章,印章使用无差错
12、;(四)认真执行财务制度,结缴规费和罚没款无差错,票据正确使用率达到100,款物登记率达到100;(五)申诉、举报受理率达到100;(六)对全所工作人员考勤率达到100%。第五章队伍建设第二十五条党支部建设(一)合理配备工商所党员干部,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工商所应当建立党支部,工商所10人以上,其中党员5名以上的党支部,应当配备专职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二)党建工作规范,工商所党支部要按照规定开展党建工作,每个年度应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坚持“三会一课”等制度,组织生活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三)建立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第二十六条思想政治建设(一)建立政治理论学习制度,落实上级党组织的
13、部署和要求,学习内容和时间清楚、具体,有记录和资料可查;(二)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干部、党员和群众之间开展经常性的谈心交流,促进和谐,增强凝聚力;(三)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结合实际开展具有特色、内容丰富、参与广泛的工商文化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形式,注重人文关怀,着力营造安心基层、乐于奉献、和谐向上的工作和生活氛围,全所干部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第二十七条业务能力建设(一)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落实每周三下午学习日制度,学习内容和时间清楚、具体,有记录和资料可查,除专项培训外,充分利用网络业务系统进行自主学习,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2天;(二)结合实践,提高工作能力
14、,工商所定期组织案例分析,以案说法,使工作人员从实践中积累经验,能熟练运用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监管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三)加强信息化知识的学习和应用,熟练掌握各项业务软件使用方法,人人会正确使用。第二十八条廉政建设(一)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和执法工作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工作人员必须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和警示示范教育,培养基层干部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廉洁从政的理念;(三)建立廉政学习制度,学习内容和时间清楚、具体,有记录和资料可查;(三)全面落实所长向所在街道、乡镇和管理相对人代表述职述廉制度,积极推进“民主
15、评议基层所站活动”;(四)因地制宜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国家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工商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忠于祖国,忠于人民;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清正廉洁,艰苦朴素;忠诚老实,实事求是;刻苦学习,精通业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二)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仪表端庄、待人礼貌、服务规范、文明执法。第三十条工商所所长原则上实行竞聘上岗。选配工商所所长,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坚持政治合格、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群众公认的标准。第三十一条工商所所长实
16、行岗位交流制度,工商所所长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任职满五年,原则上应当交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实行跨区域交流。第三十二条工商所工作人员总数占县级工商局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0%。原则上城区工商所不少于12人、郊区工商所不少于10人、农村工商所不少于8人。每个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达到15人以上。第三十三条工商所逐步实行所长与工作人员双向选择,双向选择的比例不低于50%。第三十四条工商所干部队伍逐步实现知识化、年轻化。第六章监管工作方式第三十五条工商所内设综合服务组、监管巡查组和12315申诉举报工作站;建立以辖区监管责任制为核心、以信用分类为基础、以网格化为支撑、以动态监管巡查为方式四位一体的综
17、合监管机制。第三十六条依托计算机业务系统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实行信用分类;根据行政区划和监管执法力量,把管辖区域按网格划分若干监管责任区;相邻两个以上监管责任区的执法巡查员组成监管巡查组,采取动态监管巡查的方式对监管责任区内的企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日常管理。第三十七条实行管辖区域监管执法责任制,工商所所长是管辖区域监管执法第一责任人;每名执法巡查员是每个监管责任区的责任人。第三十八条工商所要按照登记、监管(巡查)、执法办案等相关业务工作规范和流程的要求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使每名工作人员都清楚每项工作完成的途径、方法、时限和标准要求,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第三十九条工商所
18、要建立应对紧急、突发、重大事件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第七章日常管理第四十条工商所实行工作人员工作日考勤制度,所长和内勤管理员负责工作人员工作日考勤工作,记录考勤情况。第四十一条工商所要按照适应工作需要,符合基层实际,既规范完备,又便于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开办事、廉政、学习、会议、信访、安全等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第四十二条工商所每周要召开一次所务会,每月末要召开一次月例会。(一)所务会主要内容1.传达贯彻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2.工作人员汇报一周工作,所长讲评;3.安排本周监管巡查任务,有专项整治任务时,根据上级部署,由所长布置重点工作,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并明确
19、巡查记录要记载的事项;4.安排其他工作。(二)月例会主要内容1.组长负责对监管执法情况,包括录入业务系统的管理情况进行汇报、评价;2.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建议;3.所长负责检查各项工作记录,对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进行讲评;4.讨论职责范围内出现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法或制定改进方案;5.总结本月工作,部署下月工作。第四十三条工商所实现工作人员岗位目标责任管理,工商所所长负责根据各岗位职责,将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分解到每名工作人员,并按照工作质量、完成时限、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第八章工作保障第四十四条工商所内外墙颜色、外部标识、标志牌、服务大厅、图板、工作生活场所布局、政
20、务公开形式符合规范,所容所貌整洁、美观。第四十五条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和取暖设施,有满足工作需要运行正常的执法车辆,有必要的办公办案设备和通讯工具,至少每两人一台计算机。第四十六条全面推行办公自动化和市场主体登记、信用分类监管、执法办案的联网应用工作,每个工商所有1-2名信息化业务骨干。第四十七条建立公用经费使用台账,经费使用合理。第九章考核及奖惩第四十八条县级工商局依据本工作规范,制定工商所工作人员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指导工商所定期组织实施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九条各市工商局应当建立综合和单项的奖惩制度,对执行本工作规范成绩突出的工商所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奖;对未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造成危害后果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条本工作规范由辽宁省工商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工作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