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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23/1/311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全社会民主法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条2023/1/312 本条例所称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全社会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知识,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公民学法、守法和用法行为习惯,推进国家机关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社会活动。第二条2023/1/313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2023/1/314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单位组织实施、公民广泛参与、司
2、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组织形式。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推进法治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第四条2023/1/315 县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具体工作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2023/1/316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并
3、纳入年终考核。第六条2023/1/31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定人均经费标准,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第七条2023/1/31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二)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三)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四)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教育考试、考核;(五)组织培训法制宣传教育人员;(六)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经验;(七)编印、翻译法制宣传教
4、育教材、资料;(八)其他法制宣传教育事项。第八条2023/1/319 公民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第九条2023/1/3110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法制度和法治讲座、法律培训、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等制度。各级干部应当带头学法、守法和用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增强依法管理的素质和能力,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应当纳入考核内容。第十条2023/1/3111 各级行政学院和相关培训机构应当将公共法律知识和履行职责的法律知识列入培训课程,有计划地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培训的考核
5、情况应当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2023/1/311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协调、推进公务员录用前法律知识测试和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的制度建设。第十二条2023/1/3113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并结合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十三条2023/1/3114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学校根据教学大纲和教育特点,保障法制宣传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同步落实。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聘请具有法律知识和
6、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十四条2023/1/3115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与信息化、中小企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第十五条2023/1/3116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其学法、守法和用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十六条2023/1/3117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制宣传教育
7、作品的制作、编译工作。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和文艺团体应当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开办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开展法制文艺活动,刊播法制宣传教育公益广告,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治精神。第十七条2023/1/3118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拘留人员、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第十八条2023/1/3119 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宗教人士的法制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宗教人士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充分发挥爱国宗教人士的作用,把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到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九条2023/1/3120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8、事处应当确定相应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工作、生活特点,利用广播站、宣传栏、集市日、节假日、重要法律颁布纪念旧等,对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其融入社会。第二十条2023/1/3121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二十一条2023/1/3122 鼓励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治讲座、法律援助等活动。鼓励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
9、队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第二十二条2023/1/312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制宣传教育评估、考核机制,通过舆论调查、社会监督和群众评议等方式,考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成效。第二十三条2023/1/3124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每年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送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2023/1/3125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安排,在每年4月自治区宪法法律宣传月和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专题活动。第二十五条2023/1/3126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0、成绩显著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六条2023/1/3127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对没有达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标准的,不得评定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奖项;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项的,由批准机关予以撤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给予处分。第二十七条2023/1/3128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责任,或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逾期不改正的,由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2023/1/3129 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2023/1/3130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2023/1/3131谢谢2023/1/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