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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检查检测技术服务协议合同编号(甲方):合同编号(乙方):工程名称: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签订时间此处的签订日期应与签署页中的最迟日期保持一致。:2014年 月 日签订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工程质量检查检测技术服务协议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受托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承担“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查检测任务。项目描述:由 负责建设, 在双方充分协商并真实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规,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协议工作范围本项目严格按照电力建设工程质
2、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工作范围执行。第二条 工程质量检查检测方法本项目严格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试行)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工作方式执行。第三条 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内容本项目严格按照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工作内容执行。第四条 委托方的权利(一)要求受托方按时到现场实施检查检测,并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检测意见或报告等书面文件;(二)要求受托方撤换与本项目参建方有利害关系或按照规定应当回避的专家和人员;(三)要求受托方撤换在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标准和工作规范的专家和人员;(四)有权对有异议的现场检查意见和检查结
3、论向受托方提出申诉;(五)列席受托方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工作会议。第五条 委托方的义务(一)按照检查检测计划,向受托方提出节点检查要求;(二)负责协调现场各单位,配合检查组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检测,并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措施和条件;(三)负责提供和催办现场检查检测所需要的资料,负责按照检查检测意见安排违规项目的整改;(四)按照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检查检测技术服务费;(五)负责安排检查组专家的接送站及现场住宿、办公和餐饮,第六条 受托方的权利(一)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规定,依照“独立、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行使工程质量检查检测职责;(二)有权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查验;(三)有权要求委托方提
4、供有关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问题和行为,有权责令委托方改正;发现有危及工程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有权责令委托方停工。 第七条 受托方的义务(一)按时完成工程质量检查检测注册、工作计划和各项检查检测工作,并出具书面意见和报告文件;(二)根据工程建设阶段专业要求,选聘工程质量检查检测人员,组建独立的、具有检查检测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查检测专家队伍,到工程现场实施检查检查检测;(三)及时向委托方传达和宣贯电力工程质量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对委托方提出的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应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四)承担检查组专家的劳务(或聘用)费用和城市间往返交通费用。第八条 费用
5、及报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由委托方支付,支付方式为电汇或转账支票。本项目质量检查检测服务费用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含税),具体构成见附件1。第九条 服务报酬的支付方式经双方协商,委托方承诺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向受托方支付技术服务费。(一)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二)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总金额的 %(人民币大写 整,小写 元整),另外 %(人民币大写 整,小写 元整)在本项目启动验收前付清。第十条 质量监督工作方式受托方按照以下方式开展本项目的具体检查检测工作: 由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技术经济中心组织专家对
6、现场实施检查检测,并出具检查意见和检查检测报告。第十一条 检查检测成果权属(一)受托方根据政府规定编制和公开发布的工程质量检查检测信息资料和统计指标,其权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受托方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规定,编制、发布的各项工程质量检查检测标准、规范、工作大纲、工作流程和典型案例分析报告,其版权归受托方所有。(三)委托方单独委托受托方完成的工程质量管理研究成果、研究报告,版权归委托方和受托方共有。第十二条 保密责任(一)委托方:1、保密内容:涉及本协议的所有技术信息;2、保密范围:涉及本协议约定工作内容的相关人员。(二)受托方:1、保密内容:涉及本工程项目的所有技术信息,以及国家和电力行
7、业规定的涉及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保密内容;2、保密范围:涉及本协议约定工作内容的相关人员。第十三条 禁止事项(一)受托方不得使用委托方人员作为现场检查检测专家;(二)委托方不得向受托方派遣的检查检测人员发放劳务费。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一)委托方违反本协议第五、九、十一、十二条约定,应当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本协议技术服务费总金额的20%;(二)受托方违反本协议第七、十、十一、十二、条约定,应当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本协议技术服务费总金额的20%。第十五条 协议变更(一)本协议内容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确定。如果一方提出变更协议的请求,应书面通知另一
8、方。另一方方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二)委托方或受托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在正式变更联系人之前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六条 协议解除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一)订立协议所依据的国家政策或计划发生变化,导致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二)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的;(三)由于一方未能按协议要求履行协议,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一)因工程质量纠纷、对执
9、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本协议理解发生的争议,双方约定,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二)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向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八条 生效与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受托方按照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完成工程质量检查检测报告之日止,本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存续期限另有约定或者依其权利义务性质不应存在消灭时限的除外。第十九条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第二十条 协议份数本协议正本一式 捌 份,甲乙双
10、方各执 肆 份。本协议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一条 特别约定以下约定是对本协议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本合同引述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试行)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等作为规范性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约束效力。(以下无正文)。签 署 页甲方:(盖章) 乙方: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地址: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路1118号邮编:邮编:联系人:联系人:彭司金电话:电话:传真:传真:0991-Email:Email: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长春路支行账号:账号:税号: 税号:2471附件1: 工程质量检测费构成序号工程名称质量检测费用(元)1 23 45合 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