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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Application of Law for Foreign-related Marital Relationship 第一节 涉外结婚准据法的确立 第二节 涉外离婚准据法的确立 第三节 涉外夫妻关系准据法的确立 第四节 涉外亲子关系准据法的确立 第五节 涉外收养准据法的确立 第六节 第七节 涉外扶养准据法的确立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涉外结婚准据法的确立?一、涉外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二、涉外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三、涉外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适用?四、中国有关涉外结婚的规定与实践 一、涉
2、外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涉外婚姻成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即结婚的实质要件必须合法,才能有效成立婚姻关系。涉外结婚实质要件的准据法 婚姻举行地法 当事人属人法 适用夫的本国法 分别适用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重叠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 混合制 案例案例?英国人乔治生于1977年,1995年来中国,在北京学院就读。读书期间与本校中国籍女学生王芳相识并产生恋情。1997年8月,王芳毕业后在一家外资企业找到工作,两人决定结婚,并到王芳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进行结婚登记。办事处工作人员认为,他(她)们之间的婚姻属涉外婚姻,应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乔治与王芳遂到区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理了乔治提供的证明材料后认为,乔治现年20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而且没有按照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提供有关证件,系证件不全,决定不予登记。请问:请问:1.我国法律对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2.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3.按英国法,乔治已达到最低法定婚龄。中国的婚姻登记机关以其年龄不符合条件为由不予婚姻登记,是否正确?4.我国民政部要求外国人在我国登记结婚要提供哪些证件??在结婚形式方面,目前主要存在民事婚姻方式、宗教婚姻方式、民事登记和宗教仪式相结合的方式以及不要求任何形式等四种制度。?对于涉外结婚形
4、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依“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当今大多数国家坚持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因单纯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可能产生“跛脚婚姻”。为了避免此类现象,一些国家以适用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兼采属人法来决定涉外婚姻形式要件。二、涉外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二、涉外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三、涉外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适用三、涉外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适用 一般认为,支配婚姻有效性的法律也可适用于无效和可撤销的婚姻。所以多主张对无效婚姻依支配婚姻有效性的法律。但在具体执行中,如果某一婚姻违反了实质要件,则应适用支配婚姻实质有效性的法律;如果违反了形式要件,就适用支配婚姻形式要件有效性的法律。?四、中国有
5、关涉外结婚的立法与实践四、中国有关涉外结婚的立法与实践?(一)在我国境内的涉外结婚 1在我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应适用中国法。2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与外国人结婚。3在我国境内,长期居住港澳的外籍华人和华侨、港澳台地 区同胞与内地公民结婚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办理。4.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复婚。?(二)在我国境外的结婚 案例案例?中国公民王伟与张莉两人均未到法定婚龄时去申请结婚而被民政部门拒绝。为了达到结婚目的,王伟和张莉一起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出国旅游团,在泰国按宗教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回国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第二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为遗产继承问题,张莉与王伟的亲属
6、发生纠纷。张莉认为自己是王伟的妻子,与其共同生活一年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王伟亲属认为,张莉与王伟未进行婚姻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婚姻仪式违背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属无效婚姻,因此,不是遗产继承人。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诸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王伟、张莉在婚姻实质要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到泰国采取宗教方式结婚,婚后回国居住,是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其婚姻无效,采用宗教方式结婚,我国法律不予认可。张莉对王伟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请问:?(1)我国法律对婚姻形式要件是如何规定的?(2)婚姻缔结方式有哪几种类型?(3)法院认定张莉不享有继承权是否正确?为什么?第二节第二节 涉外离婚准据
7、法的确立涉外离婚准据法的确立 一、涉外离婚的管辖权一、涉外离婚的管辖权?对离婚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基本依据:一是英美法系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为依据;二是大陆法系国家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1970年海牙关于承认离婚与司法别居的海牙公约规定:可由原告、被告的习惯居所所在国管辖。?二、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1法院地法?2属人法?3重叠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4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三、中国有关涉外离婚的规定与实践?1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制度?2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案例一:案例一:?【案情】【案情】?中国公民某甲与某乙结婚后多年分居。某甲在上海工作,某乙多病,与父母同住西安。后某甲移居美国,
8、1997年申请取得美国国籍。2000年2月,某甲向其居住地美国法院提起与某乙的离婚诉讼。同年3月,居住在西安的某乙也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某甲离婚。?案例一:案例一:?【分析】【分析】?本案被告某甲居住在美国,并已取得美国国籍,成为美国公民,中国公民某乙提出与其离婚,属于涉外离婚案件。离婚案件涉及一国的公共秩序,直接关系到本国公民及其家庭的利益,所以,各国大都主张对在内国设有住所或具有内国国籍的当事人享有管辖权。我国法律结合国籍和住所地标准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扩大法院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本案中,虽然甲已向美国法院起诉,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3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9、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我国国内一方原告住所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享有管辖权。根据民法通则第 14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规定,应适用我国法律对本案进行审理。案例二案例二:?【案情】【案情】?日本女子B与中国公民D,于1988年8月27日在广东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不久,B返回日本东京都世田谷区居住,夫妻各居一方,一年半以后,B来到中国,以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夫D离婚,D在法院审理中承认其妻所诉属实并同意离婚。?案例二案例二:?【分析】?离婚,同结婚一样,深受各国的历史、民族、文化传统、
10、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影响,关于离婚的立法,各国规定不同,难免会产生法律冲突。在产生法律冲突时,大致有以下几种主张:1.法院地法说;2.属人法说;3.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和法院地法说,在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的各国,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以属人法为主,兼采用法院地法;以法院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属人法;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并重。4.适用有利于离婚的法律说,这是欧洲立法中出现的新趋势。?我国的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这里采用的是双边法院地主义即我国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按照我国婚姻法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涉及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适
11、用该外国的法律。本案中,一方当事人为中国人,另一方当事人为日本人,是涉外离婚案。其中一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根据我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中国的婚姻法来处理本案。第三节第三节 涉外夫妻关系准据法的确立涉外夫妻关系准据法的确立?一、涉外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1.适用丈夫的本国法?2.适用夫妻共同属人法?3.适用行为地法?4.适用最有利于维护夫妻平等关系和最有利于保护妇女权利的法律?二、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二、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财产关系又称夫妻财产制,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对家庭财产的权利义务。?在解决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时,通常存在适用当
12、事人选择的法律、区分动产与不动产而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对动产和不动产统一适用法律、适用当事人属人法等做法。第四节第四节 涉外亲子关系准据法的确立涉外亲子关系准据法的确立?一、涉外婚生子女的法律适用一、涉外婚生子女的法律适用?婚生子女是指有效婚姻关系中怀孕所生育的子女。对于涉外婚生子女的法律适用,通常的作法有:适用父母属人法 适用婚姻属人法 适用对子女婚生有利的法律 适用决定婚姻有效性的法律?二、涉外非婚生子女的法律适用二、涉外非婚生子女的法律适用?(一)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一)非婚生子女的准正?1准正的方式:父母事后婚姻、认领、国家行为。?2准正的准据法?(1)事后婚姻准正的准据法主要有:?第一,
13、住所地法;?第二,本国法;?第三,父母属人法;?第四,子女属人法;?第五,适用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2)认领的准据法?认领的形式要件在各国有些差别,但一般适用认领行为发生地法。?认领的实质要件法律适用的做法主要有:?第一,适用父母属人法;?第二,适用子女属人法;?第三,适用父或母或子女的属人法。?(3)国家行为准正的准据法,一般是适用父母住所地法或本国法,或是依据准正国家的法律。?三、涉外父母女子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适用三、涉外父母女子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适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二是父母对子女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于
14、涉外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适用的作法主要有:适用父母属人法或子女属人法。第五节第五节 涉外收养准据法的确立涉外收养准据法的确立?涉外收养管辖权的确立一般是以住所或国籍为依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倡导以 惯常居所作为行使对涉外收养管辖权的主要依据之一。?一、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1涉外收养成立要件的法律适用?(1)收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大都主张适用成立地法。?(2)收养的实质要件的准据法:?第一,适用法院地法;?第二,适用收养人属人法;?第三,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的属人法;?第四,适用被收养人的属人法。?2涉外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对于涉外收养效力法律冲突的解决,各国通常采取适用收养人属人
15、法、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属人法、被收养人属人法、支配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等做法。?3涉外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适用?关于涉外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适用,当今世界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采取与收养成立相同的准据法;二是采取与收养效力相同的准据法。?二、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的主要内容?1993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7届大会通过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该公约 1995年5月1日正式生效。?截至2010年1月31日已有81个缔约国,其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员国53个,非成员国28个。?三、中国有关涉外收养的立法与实践?1.1991年颁布收养法(1998年修订)。?2.1999年民政部颁行外国人在中华
16、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3.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正式批准海牙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该公约,2006年1月1日在我国生效实施。第六节第六节 涉外监护准据法的确立涉外监护准据法的确立 对于涉外监护案件,国际社会一般以住所地、居所地或国籍为依据行使管辖权。一、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 有关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通行做法有:适用被监护人的属人法、适用监护人的属人法、适用法院地法。二、涉外监护的国际公约 1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国际公约 海牙国际私法会1996年通过关于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承认执行与合作公约,2002年1月1日生效。2关于成年人国际保
17、护公约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2000年通过关于成年人国际保护公约。三、中国有关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 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坚持适用被监护人本国法原则,只在特殊情况下对涉外监护采用被监护人住所地法。第七节第七节 涉外扶养准据法的确立涉外扶养准据法的确立 对于涉外扶养的问题,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以住所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以国籍或住所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近年个别国家主张以子女的惯常居所地为依据。一、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一、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 对于涉外扶养准据法选择常见的有:适用被扶养人的属人法、适用扶养人的属人法、适用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共同的属人法、适用有利于被扶养人的法律、类推适用国际公约等不同理论与实践。?二、有关涉外扶养的国际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有关扶养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1958 年关于未成年人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2.1973 年扶养义务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3.1973 年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4.2007 年关于儿童扶养及其他家庭扶养方式的国际保障措施公约与扶养义务法律适用议定书。?三、中国关于涉外扶养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