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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及旅游景区可结合自身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用名词定义如下:配建停车场:指各类建设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设工程内各单位就业人员以及与该工程项目业务活动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上落客货停车泊位:公共交通乘客上下车
2、场所、各类建筑门前供车辆的乘客上下车场所以及为商业设施服务的货运车辆装卸货物的场所。交通影响评估:研究新建项目或城市土地利用变更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评估周边路网能否承受,从而对项目的选址、规模、出入口、内部交通组织等提出控制要求及补救措施。核心城区:城市中心地区,用地强度非常大,产生的交通吸引量也最大,是需要进行交通需求管理的重点地区。本规定适用范围内核心城区分两块。核心城区A:北至惊驾路,东至曙光路箕漕街,南至大沙泥街新河路,西至大庆南路解放路,总面积约3平方公里。宁波市主要商贸、科技和行政办公集中在这一区域。核心城区B:北至通途路,东至邱隘西外环路,西至世纪大道,南至百丈路。总面积约5.
3、54平方公里,是宁波市未来行政中心,商务中心及相关科技商贸、文化等功能集中心区域。内环城区:核心城区A以外,北至环城北路,东至中兴路,西、南至铁路的区域,总面积23.6平方公里。主要为宁波市旧城区范围,用地主要为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用地,开发强度较大,停车需求量也较大。外环城区:内环城区以外,西、北、东面至城市快速路,南面至杭甬高速公路所包围的区域,总面积64.3平方公里。是城市未来发展范围,开发强度一般,停车需求量一般。外围城区:外环城区以外至绕城公路除核心城区B外的区域,总面积 140 平方公里,是城市新区发展范围。外围城区总体开发强度较低,停车需求量一般。第四条 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的执行
4、部门为宁波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配建停车场在满足建筑物自身停车需求的基础上向社会开放。第二章 规划设计第六条 本规定涉及的各类城市建设所需配建停车场(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应符合本规定要求。第七条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可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第八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枢纽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枢纽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提
5、供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第九条 居住、办公、商业、文体场所、宾馆、餐饮、娱乐设施、医院和教育设施在按标准配建的停车场外,还宜另外按本规定设置上落客货停车泊位。设置上落客货停车泊位要求进出方便,周围有一定空间,同时不得影响正常交通。第三章 配建指标第十条 居住类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机动车指标非机动车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指标低限高限居住-1别墅、高层(180m2)多层(200m2)车位/户1.22.0/0.01-2高层(120-180m2)多层(130-200m2)1.01.51.5-3高层(120m2)多层(100-130m2)0.81.2-4多层(75-100m2)0.5
6、0.83.0-5多层(75m2)0.20.5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10%以上为地面停车位;中高层按高层指标进行控制;解困房、经济适用房按I-5类指标进行控制;在核心城区A和内环区以内I-2、I-3类的零星插建项目,按规定配建确有困难的,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80%。第十一条 办公类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中类小类计量单位机动车指标非机动车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指标低限高限办公-1行政办公-车位/100m2建筑面积0.51.23.00.02-2高层写字楼-2-a核心城区0.50.84.50.01-2-b内环城区0.81.54.0-2-c外环城区0.51.53.0-2-d外围城
7、区0.42.03.0-3一般办公楼-3-a核心城区0.3-0.40.84.0-3-b内环城区0.4-0.61.03.5-3-c外环城区0.3-0.41.53.0-3-d外围城区0.2-0.32.03.0本大类中-3一般办公楼指低于7层的办公楼,该类建筑机动车泊位低限有一定范围,多家单位合用办公楼应在此范围内取高值,一家单位自用可考虑较低值。第十二条 商业类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中类小类计量单位机动车指标非机动车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指标低限高限商业-1商业中心-1-a核心城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40.8100.02-1-b内环城区0.61.06-1-c外环城区0.41.06-1-
8、d外围城区0.31.26-2普通商业楼-2-a核心城区0.20.580.01-2-b内环城区0.40.66-2-c外环城区0.30.66-2-d外围城区0.21.06-3大型超市-3-a核心城区0.50.8120.03-3-b内环城区0.61.010-3-c外环城区0.61.28-3-d外围城区0.71.56-4中型超市0.41.080.03-5零售网点0.10.660.01-6农贸市场0.40.8150.05-7专业市场0.61.080.03本大类中,-1类商业中心指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2类普通商业楼指建筑面积1000-5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3类大型超市指建筑面积大
9、于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4类中型超市指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归入-5类零售网点。第十三条 文体场所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中类小类计量单位机动车指标非机动车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指标低限文体场所-1体育场馆-1-a大型体育场馆车位/百座4.0200.5-1-b中小型体育场馆2.030-2影剧院-2-a剧场、市级影剧院5.0200.5-2-b一般电影院3.020-3会展用地-3-a博物馆、展览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0.83.00.1-3-b会议中心1.02.0-4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0.64.00.05
10、本大类中,-1-a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1-b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本类建筑在核心城区和内环城区选址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估。 第十四条 宾馆、餐饮、娱乐设施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机动车指标非机动车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指标低限宾馆、餐饮、娱乐设施-1宾馆车位/客房0.41.50.01-2餐饮车位/100m2建筑面积S建200m2, 0.55.00.03200m21000m2, 2.0-3娱乐设施1.0-2.04.00.01本大类中,-3娱乐设施机动车指标低限为一定范围;人流较少的娱乐设施如保龄球等可采用低值。人流较多
11、的如舞厅、演歌厅等应采的用较高值。宾馆内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2类和-3类分别计算再进行累加。第十五条 医院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机动车指标非机动车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指标低限医院-1市、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5.00.1-2社区医院、诊疗所0.33.0-3疗养院0.41.5第十六条 教育设施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机动车指标非机动车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指标低限教育设施-1大专院校车位/百学生0.8-1.2451.0-2中学0.5-0.8800.7-3小学0.4-0.6202.0-4幼儿园0.3-0.551.0本大类中
12、机动车指标低限为一定范围,公立学校可取较低值,私立学校应采用较高值。核心城区和内环城区改建、扩建、新建中小学用地不足的,上落客货停车指标可适当放宽。第十七条 游览场所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机动车指标非机动车指标低限游览场所-1风景名胜、旅游区车位/公顷游览面积7.010-2城市公园4.0100-3主题公园20.0100 第十八条 交通枢纽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机动车指标(参考值)非机动车指标(参考值)低限交通枢纽-1火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3.58-2长途汽车站2.58-3公交枢纽站1.010本大类建设工程须进行详细的交通流线组织设计和交通
13、影响评估。本大类的上落客货停车泊位需进一步分解为出租车、公交车、社会车辆的上、下客停车泊位及货物装卸泊位进行详细研究后确定。第十九条 本规定不包括工业和仓储建筑的停车配建,其它未涉及的建设工程所需配建停车场应进行专门研究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二十条 同一建设工程中包含不同类别建筑物的,应按不同指标分别计算停车泊位,再综合叠加。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规划局 宁波市公安局 二三 年六月二十六 日附件二:关于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
14、 标规定有关情况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现行的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是根据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十九条的内容设定的。该规定中的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主要是依据1988年建设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准则而确定。该指标体系自1999年7月1日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公布施行以来,对于指导我市的规划管理实践,规范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停车配建的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随着宁波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机动车数量的急剧增长,宁波市的停车问题面临严峻的挑战,停车难、难停车成为宁波市亟待解决的问题。现行宁波市城市
15、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体系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为更加全面、正确指导当前建设工程停车配建的规划管理工作,适应新的城市建设形势要求,对现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重新进行修改,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二、 制定过程 2002年初,我局把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修改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委托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对停车配建指标进行专项研究,并成立课题组。规划设计院对现状情况作了大量的调查,搜集了北京、上海、福州、杭州等兄弟城市的有关停车配建资料。并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对有关的数据进行大量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对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停车配建指标在内容、范围、深度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的
16、调整、补充和修改,并多次组织局相关业务处室会同市建委、市计划发展委员会、市城管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进行广泛的讨论和研究,经多次修改审查同意,现成正稿报送市政府。三、 制定及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制定的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是在1999年7月发布施行的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十九条及附表十五中的规定内容基础上进行修改并制定的。原指标仅以列表形式对各项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作了规定。而本次制定的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在形式、内容、结构上予于全面调整。制定及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建筑分类全面和详细 现行的指标体系对建筑分类过于单一和笼统,对各类建筑的停车配建指标,按其规模、
17、性质统一以建筑面积作为测算依据。如住宅分类中不能区分不同户型在汽车购买力和购买意向上的重大差别,对常见的如商务办公、大型超市、会展中心、娱乐设施等公共建筑也未在表中单独列出。本次制定的规定对不同的住宅户型面积配置相应的停车指标,对原公建项目分类更加详细和具体,便于实际操作,减少规划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新增建筑区位的划分本次制定的规定对办公类、商业类建设工程项目,根据其在城市中所处区位的差异(中心商业区与城市其它地区),配以相应的停车配建指标值。建筑区位分为核心区、内环区、外环区、外城区四类。在城市中心地区办公类、商业类建筑与其它地区相比,其覆盖的服务范围相对集中,所吸引来的汽车也相对较多,因此
18、本规定根据办公类、商业类项目在城市所处区位的差异配置不同的指标值。停车泊位类型的调整建筑配建停车位在实际使用时,我们发现许多学校、商场、宾馆、仓库等的上落客货大多占用道路、门厅和仓库通道进行,严重影响了周边道路其它车辆的通行。因此,为利于交通组织,在新的规定中提出对上述建设工程配建适当数量的上落客货停车位,指标值的调整现技术规定中的停车指标值主要是依据88年建设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准则基础上,根据宁波市当时的城市发展情况制定的,已远远不能适应宁波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私家车急剧增长这一新的形势。现状停车配建指标值过低,指标值的范围过大,大部分指标值已与现在的机动车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现状指标体系对住宅、办公商业、宾馆等均为一范围值,建筑的分类不够细化,因此在实际规划管理中,建设单位受经济利益驱使,易钻空子,往往选择指标低限进行建设。为改变这一现状,本次制定的规定对现有的指标值进行了大幅的调整和细化,提高了指标值,建筑分类也更加具体。 宁波市规划局 宁波市公安局 二OO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