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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监视检查规定【公布单位】公安部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 【公布日期】2009-04-30 【施行日期】2009-05-01 【标题】消防监视检查规定 修订后的消防监视检查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消防监视检查规定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消防监视检查的方式和内容 第三章 消防监视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视检查 第五章 执法监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标准消防监视检查工作,催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
2、防平安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恪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展消防监视检查。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详细施行消防监视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能够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效劳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平安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施行日常消防监视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视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
3、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施行消防监视检查的情况进展指导和监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视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视检查工作进展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展消防监视业务培训。 第五条 对消防监视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能够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觉的妨碍公共平安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留意消防平安。 第二章 消防监视检查的方式和内容 第六条 消防监视检查的方式有: (一)对公众聚拢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平安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平安职责情况的监视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平安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
4、办前的消防平安检查; (五)依照需要进展的其他消防监视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平安需要组织监视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严重节日、严重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视抽查。 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视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必须在监视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平安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视检查一次。 第八条 公众聚拢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立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平安检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消防平安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
5、知书; (三)依法获得的建立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展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平安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平安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获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历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展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展备案抽查的公众聚拢场所申请消防平安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质量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功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平安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公众聚拢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展消防平安检查,应当检查
6、以下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展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展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展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平安治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通过岗前消防平安培训; (四)消防设备、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平安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平安职责情况的监视抽查,应当依照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以下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展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拢场所是否通过
7、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平安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展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平安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备是否认期进展全面检测,消防设备、器材和消防平安标志是否认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认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平安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消费、储存、运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
8、消费、储存、运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对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平安职责情况的监视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平安治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认期组织消防平安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平安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平安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
9、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展消防平安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展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拢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平安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平安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平安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平安治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备、器材是否装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平安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别建立工程的施工工地进展消防监视检查
10、,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平安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平安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习惯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装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装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平安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 消防监视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施行消防监视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视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
11、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拢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平安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展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展的消防平安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展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平安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平安违法行为进
12、展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或者其他阻碍平安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备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展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平安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展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平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视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觉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平安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造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分。 对违法行为细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能够不予行政处分的,能够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
13、注明。 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依照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展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视检查中,发觉城乡消防平安规划、公共消防设备不符合消防平安要求,或者发觉本地区存在妨碍公共平安的严重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处理;对妨碍公共平安的严重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单位进展整改。 严重火灾隐患断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咨
14、询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能够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视检查中发觉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峻威胁公共平安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数量缺乏或者严峻堵塞,已不具备平安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备严峻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背消防平安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拢场所违背消防技术标准,采纳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严重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峻威胁公
15、共平安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决定和施行: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照,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施行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施行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造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施行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备、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
16、场所停顿消费、运营或者使用。 (四)对施行临时查封情况制造笔录。必要时,能够进展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峻威胁公共平安的,消防监视检查人员能够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施行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施行。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施行。 施行临时查封后,当事人恳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同意。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消费、运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
17、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展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平安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迫去除或者撤除相关障碍物、阻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顿使用、停顿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备或者设备予以查
18、封,使被处分的单位或者场所停顿消费、运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 强迫执行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决定和施行: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迫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照,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迫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分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造并送达强迫执行决定。 (三)施行强迫执行的,应当在被强迫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迫执行决定,并按照强迫执行决定载明的强迫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施行强迫执行过程制造笔录。必要时,能够进展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迫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
19、构负责人组织施行。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施行;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施行。 第二十七条 对被责令停顿施工、停顿使用、停产停业处分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消费、运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展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平安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平安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消费、运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平安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消费、运营,并说明理
20、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视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视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展一次日常消防监视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平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展日常消防监视检查,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展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拢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平安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平安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平安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
21、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消费、储存、运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备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备至少进展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效劳企业进展日常消防监视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效劳企业对治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备是否进展维护治理。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展日常消防监视检查,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平安治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平安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平安公
22、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平安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展维护治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方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视检查时,发觉被检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平安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平安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阻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
23、设置妨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背消防平安规定进入消费、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背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消费、储存和运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备定期进展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觉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展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拢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平安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展日常消防监视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觉的消防平安违法行为、责令
24、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视检查中,发觉存在严峻威胁公共平安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监视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视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展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展消防监视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视。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视检查中有以下情形的,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造、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
25、消防监视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平安条件的公众聚拢场所准予消防平安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平安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视抽查的; (五)发觉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视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平安技术效劳机构、消防设备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运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背
26、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妨碍人员平安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备未保持完好有效,妨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背消防平安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平安规划要求,妨碍公共平安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本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严重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 有固定消费运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视检查范围。详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施行消防监视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视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