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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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隧道养护治理工作制度(试行)湖南省高速隧道治理局二七年十月湖南省隧道养护治理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湖南省高速隧道治理局养护处组织有关专家,通过总结国内外经历教训,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技术指南。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隧道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治理工作。其他隧道的养护治理参照执行。第三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隧道治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隧道行业治理机构,下同)、收费隧道运营治理单位,第五条 桥梁养护治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第六条 隧道养护治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

2、国隧道养护治理工作的行业治理与监视。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治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隧道养护治理工作。其设置的隧道治理机构负责辖区内隧道养护治理的详细组织工作。收费隧道的桥梁养护治理工作,由收费隧道运营治理单位详细负责组织施行。第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隧道运营治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治理工作,保证桥梁平安运营。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治理经费在隧道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隧道养护治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县道及其他隧道上的桥梁养护治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第二章 治理责任划分第八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

3、门应依照“事权一致、责任明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隧道养护治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第九条 隧道养护治理的管养单位是指详细承担隧道养护治理任务的有关隧道治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治理单位或收费隧道运营治理单位。第十条 隧道养护治理监管单位是指按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治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隧道治理机构。第十一条 隧道管养单位疏于养护治理,不按相关规定精确掌握桥梁技术情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平安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负责隧道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依照桥梁技术情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

4、平安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详细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桥梁平安事故责任追查制度。第十二条 第三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第十三条 各级隧道治理机构、收费隧道运营治理单位和桥梁养护治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第十四条 隧道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二) 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祸和其他要素损坏的情况。组织施行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三) 监视、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 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

5、(竣)工验收。(四) 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情况进展综合评价与分析; 负责桥梁治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转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五) 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第十五条 隧道养护治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 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治理的技术工作,监视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二) 组织制定辖区内桥梁养护治理工作计划,并监视施行。(三) 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情况桥梁的评定工作。(四) 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6、五) 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第十六条 隧道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治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桥梁养护治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治理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桥梁养护工程师的详细资历条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订。第十七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持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展技术培训,并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治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第四章桥梁检查与评定第十八条 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备、上部构

7、造、下部构造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情况进展日常巡视检查。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构造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情况进展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情况等级。特别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情况进展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才能或抗灾才能等。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隧道桥修养护技术标准的规定。第十九条 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展,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觉重要部(构)件明显到达三、四、五类技术情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工程和缺损类型,可能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

8、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照。检查完毕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治理系统数据。第二十条 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展。其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别构造桥梁应每年一次。第二十一条 特别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才能的单位施行。特别检查应采纳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情况、病害成因、承载才能或抗灾才能作出科学明确的断定。并依照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桥梁的特别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第二十二条 依照检查结果,桥梁技术情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一类桥:技术情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展保养维护。二

9、类桥:技术情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展小修或保养。三类桥:技术情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细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峻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四类桥:技术情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峻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峻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才能降低但尚未直截了当危及桥梁平安。五类桥:技术情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峻缺损,桥梁承载才能明显降低并直截了当危及桥梁平安。第二十三条 隧道技术情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非收费隧道、政府还贷收费隧道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展复核。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平安。

10、技术情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构造较简单、病害清晰的大桥,由上级隧道治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技术情况为四类的特大桥、构造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情况为五类的桥梁,由上级隧道治理机构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级隧道治理机构,由省级隧道治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第二十四条 特大桥、特别构造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在桥梁上下部构造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展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别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二) 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

11、位进展定期的特别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展特别检测。(三) 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本身特点的养护治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第五章 桥梁养护工程治理第二十五条 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对技术情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情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展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妨碍桥梁平安运营。对技术情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治理措施,保证平安。并依照桥梁特别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有关平安治理规定,明确警示标志的设置位置、型式、数量,以及应采取的治理

12、措施等。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才能、平安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隧道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展技术改造。第二十六条 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施行,大修、改建工程由地市级及以上隧道治理机构或收费隧道运营治理单位组织施行。第二十七条 大修、改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并视工程详细情况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情况特别不进展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展审查。第二十八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辖区桥梁养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治理的规章制度,并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信誉治理,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市场治理工作,逐步构

13、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第二十九条 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展验收。工程施行后的桥梁技术情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治理。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工程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高速隧道、国道上的断交施工信息应及时按规定报交通部备案。第三十一条 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备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平安防护设备,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平安,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第六章 技术档案治理第三十二条 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

14、应建立健全隧道技术档案治理制度,大力推行应用隧道治理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隧道技术档案真实完好,实现电子化治理。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本身特点的电子档案治理系统和养护治理系统。第三十三条 隧道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根底材料、治理材料、检查材料、养护维修材料、特别情况材料等。第三十四条 桥梁根底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 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构造计算分析报告。(二) 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材料。(三) 工程事故处理材料。(四) 施工全过程的构造位移或变形测试材料。(五) 观测或监测点(部件)材料。(六) 交(竣)工验收材料。对新建桥梁,接养单位应参与交(竣)工验收。桥梁建立单

15、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根底材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第三十五条 桥梁治理材料包括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等的根本材料。治理材料中对桥梁养护工程师除应归档个人根本材料外,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情况和年度主要工作情况。第三十六条 桥梁检查材料包括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别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材料,以及检查的时间、施行人员等根本材料。特别检查还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检测(试验)报告、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历证书(复印件)等。第三十七条 桥梁养护维修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

16、小修保养工程的施行技术材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施行的时间、组织施行人员等。(二)桥梁的中修、大修、改建工程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材料、监理材料、监控(监测)材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材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资历证书(复印件)等。第三十八条 桥梁特别情况材料主要包括地质灾祸、气象灾祸、超限运输等特别事件的详细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第三十九条 根本材料缺失的桥梁,应依照历年检查、养护材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别检查,补充、完善桥梁技术材

17、料。第四十条 收费隧道运营治理单位应依照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隧道治理机构提供桥梁技术档案。第七章 应急处置治理第四十一条 隧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详细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第四十二条 1、依照平安运营需要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隧道养护治理部门应依照突发事件的情况,执行相关预案,预案包括:交通事故预案,火灾预案,重要设备毛病预案,治安保卫预案,化学品泄漏预案,灾祸性天气处理等预案。2、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防,监视和操纵的治理,不断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体系。3、各类预案应确定责任人,处理程序,应急措施和报告制度。第四十三条

18、 隧道内的突发事件一般有:交通事故、火灾、重要设备毛病、化学品泄漏、灾祸性气候等1、第四十四条 隧道发生突发事故后,应及时在情报板上发布信息,接获公路桥梁突发信息后,隧道管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展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分析事故缘故及检测相应受损设备,恢复或改善隧道的防灾才能。第四十五条 地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隧道治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实在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展。第八章监视检查第四十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隧道治理机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隧道的

19、养护治理工作进展监视检查。隧道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隧道治理机构依法施行的监视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回绝。第四十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隧道治理机构对隧道养护治理工作施行监视检查时,应当深化桥梁养护治理工作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不得流于方式。监视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二)人员、经费的落实情况。(三)隧道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四)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治理情况。(五)隧道技术档案和治理信息系统的建立维护情况。(六)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七)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监视检查工程。第四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隧道治理机构在监视检查过程中,对发觉的咨询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视检查完毕后,应向有关单位反应书面意见。对桥梁养护治理工作薄弱、技术情况评定不标准、平安隐患突出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判。造成严峻后果的,应按规定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高速隧道治理局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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