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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幸福枫景幼儿园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幸福枫景幼儿园。第三条 办学主旨:恪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幼教方针,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为指导,以大力开展幼儿素养教育,挖掘幼儿潜能,培养良好个性、坚韧毅力、完好人格、制造精神,广泛兴趣、良好生活行为适应等为教育目的,在社区效劳广大业主,为家长排忧解难,为每位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开展需要为主旨。第四条 幼儿园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
2、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视治理。第六条 幼儿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梅龙路幸福枫景花园内。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创办资金和办学构造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谢志宏、叶思思和深圳市华安行实业。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一) 理解本单位运营情况和财务情况;(二) 推荐董事;(三) 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四) 要求获得合理报答。第九条 本单位创办资金:3,017,079.17元;分别由谢志宏出资金额:2,111,955.42元人民币,占投资总额70%;叶思思出资金额:603,415.83元人民币,占投资总额
3、20%;深圳市华安行实业出资金额:301,707.92元人民币,占投资总额的10%。第十条 本单位的办学构造(一) 办学规模:幼儿园占地面积4300,建筑面积3200,户外活动场地面积4300;核定幼儿人数12个班,360名。(二) 办学层次:学前教育。(三) 办学方式:招收3-6岁学前儿童入园,全日制教学。第三章 组织治理体制第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第十二条 幼儿园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
4、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才能。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能够连选连任。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正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开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经三分之
5、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两名。 第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施行情况;(三)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严重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正幼儿园章程; (三)制定开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
6、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受权范围。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二十六条 园
7、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一) 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二) 施行开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 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施行奖惩;(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 负责幼儿园日常治理工作;(六) 幼儿园董事会的其他受权。第二十七条 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受权范围。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谢志宏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才能或者限制民事行为才能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迫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
8、或者国家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叛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幼儿园资产、财务治理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条 幼儿园资产(一) 举办者出资。谢志宏、叶思思和深圳市华安行实业共同出资3,017,079.17元人民币现金,用于幼儿园的创办。(二)政府赞助。(三)受赠财产。(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校园校舍建立、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
9、利、缴纳社会保险费,老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淌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儿园的资产。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装备具有专业资历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展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视。会计人员调开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严格的财务治理制度,保证会计材料合法、真实、精确、完好,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完毕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的资产治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治理制度,接受政府
10、财税部门的监视,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第三十六条 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进展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治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治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办学节余及分配第三十九条 出资人要求获得合理报答。第四 十 条 办学结余是指幼儿园扣除办学本钱等构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赞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开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第四十一条 获得合理报答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完毕时。第四十
11、二条 幼儿园提取的开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立、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四十三条 出资人获得合理报答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获得合理报答比例决定作出之日起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七章 章程的修正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正,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治理机关备案。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 幼儿园完成规定主旨的;(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主旨接着开展活动的;
12、(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四) 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一董事会表决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治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治理机关发出注解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第五 十 条 本章程经2009年7月20日经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幼儿园董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报登记治理机关备案后生效。幼儿园董事会成员名单:谢志宏、叶思思、黄沭海、钟延声、陈萍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