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六章 职务任免.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第六章 职务任免.doc(1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第六章 公务员的任免制度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是指有关国家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任免的情形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职务任免是人事治理的重要环节,依法对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及时进展任免,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对其发挥国家公务员才能,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各职其人,人职相宜,构造合理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一、概念(一)、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确实是有关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任免机关、任免权限、办理任免手续的条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二)、公务员的任职: 是指依法享有任用权的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任职条件,通过法定程序,办理法定手续,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三)、
2、公务员的免职:是指依法享有免职权的机关或个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办理法定手续,免除公务员担任的一定的职务。(四)、 “任用”与“任免”的区别“作用”是指选拔和使用。即通过对工作人员的任职对其加以使用。它通常所需答复的是如何确定任职人员,即以什么标准和条件来选拔工作人员和如何使用工作人员的咨询题,“录用、升降、调任、转任”等属于任用的范畴。“任免”是指任职与免职的办理,它通常要答复的是由什么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如何办理任免手续的咨询题。任免实际上是一种职务治理。二、意义1、职务任免是组织人事治理的重要环节2、实行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有利于提高治理效率3、职务任免是履行好治理职能的重要
3、保障4、有利于将优秀人才吸引到公务员队伍中来5、合理使用人才,优化公务员队伍构造的组织保证三、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办理任免手续对公务员任职的规定:对公务员的任职,公务员制度规定在五种情况下必须办理任职手续:1、新录用人员试用合格的2、从其他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3、转换职位任职的4、晋升或降低职务的5、因其他缘故职务发生变化的这几种能够归纳为两类:一类:(是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1、录用 2、调任二类:(职务发生变化的)1、转换职位任职的2、晋升或降低职务的3、因其他缘故职务发生变化的对公务员的免职,规定:1、转换职位任职的2、晋升或降低职务的3、离任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4、因健康缘
4、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5、退休的6、因其他缘故职务发生变动的这几种能够归纳为二类一类(程序性免职:是在任用公务员担任新的职务之前或同时必须办理的手续,免除原有的职务,目的是为了任用其担任新的职务)1、2、6另一类:(单纯性免职:公务员本人实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再履行职务时)3、4、5不需要免职的五种情形:国家公务员有以下五种情形的,其职务即自行免除,又称“职务自然撤销”,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1、遭到刑事处分的或被劳动教养的2、遭到行政撤职可开除处分的3、辞职和被辞退的4、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5、死亡的四、关于兼职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
5、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酬劳。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但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同意个别公务员经任免机关批准兼职,但有两个方面的限制:(一)公务员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只能兼任一个实职。实际情形中,有些不在此限制之中,如:1、担任常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兼任特别设机构的领导职务。2、所兼职务实际上是本职务派生出来的职务。(二)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即不仅不能在企业和营利性单位兼任实职,也不能兼任声誉职务。好处:1、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2、有利于加强政府机关的廉政建立。五、任用方式任用方式:确实是选拔使用工作人员的方式。 其核心:如何确定任用
6、对象的咨询题。(一) 选任制选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民主程序自下而上选举产生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员。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有利于发扬民主,充分表达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任制是一种通过民主选举确定任用人选的任用方式。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的方式如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依照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并有权罢免上列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团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依照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
7、、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地点各级人民政府的正副领导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名,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闭会期间,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的人选;依照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主
8、任、科长的任免。任期制任期制是与选任制严密相联络的一项现代民主政治制度,最初是西方资产阶级在批判封建专制及其职务终身制的根底上建立起来的。后来,任期制又进一步开展到限任制,即,一个人连续担任某一主要领导职务的次数要有限制,一般规定不能超过两届,以防止出现实现上的终身制,可见,任期制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一个人一次担任某一主要领导职务要有一定的期限;二是一个人担任某一主要领导职务的次数要有限制。任期制主要适用于选取任制公务员。任职生效时间、终止时间关于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生效时间“选举结果生效时间”,是指选举结果产生最后的、确定的法律意义和时间。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等规定,选任制公务员选举结果生效时间有三
9、种情况:第一种是选举结果宣布时立即生效。第二种是选举结果在任职命令公布时生效。第三种是选举结果在获得上级机关批准时生效。关于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终止时间选任制公务员可因任期届满不再连任、辞职、被罢免、被撤职而终止任职。但因终止任职的方式不同,详细终止的时间性也有所不同。一是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以新一届公务员产生时为任职终止时间,二是辞职的,以辞职获是批准时为任职终止时间。三是被罢免或被撤职的,自罢免或撤职决定生效时任职终止。(二) 委任制委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公务员治理权限自上而下任命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和其他公务员。即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内,直截了当确
10、定任用人选,委派其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本质:由上级领导直截了当决定任用人选)委任制能充分表达任免机关和行政首长的用人权,贯彻了用人和治事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在行政机关中贯彻首长负责制,保证政令畅通和行政机构高效运转。对我国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将以委任制为主。针对过去委任制存在的一些缺点,如用人上的长官意志、缺乏透明度和监视机制,能上不能下等,在国家公务员任免制度中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在选拔任用过程中,遵照公开、民主、平等、竞争的原则、强化鼓励竞争机制和新陈代谢机制等手段,从而使委任制的运用能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其积极有效的作用。(三) 聘任制即由用人单位通过契约方式任用工作人
11、员的任用方式。一般的做法是由用人单位采取招聘或竞聘的方法,通过资历审查和全面考核后,由用人单位与确定的聘任人选签订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受聘人员职责、待遇、聘任期等。聘期满后自行解聘,需要时再协商续聘与否。从国家行政机关职能的特点,及目前的社会条件来看,还不宜在国家公务员较大范围内实行聘任制,只能在部分人员部分职务中采纳。主要由于:第一,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主要是研究制定、执行政策和指导监视政策的施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一定连续性,并需要具有丰富行政治理经历的人员。假设多数实行聘任制,特别有可能带来大面积不稳定要素,妨碍国家行政机关政党运转。第二,聘任制的施行需要与之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落
12、聘人员的去向和社会保障咨询题处理不好,聘任制的实行就会遭到一定的限制,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人才市场也未发育成熟。因此我国公务员制度实行后,可在部分人员部分职务中实行聘任制。(四) 考任制即通过考试来选拔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我国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以委任制为主。由于:第一、 委任制具有任用权力高度集中统一的特点,能充分表达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的用人权,有利于治事与用人的统一,有利于在行政机关中贯彻首长负责制,有利于上级对下级别的统一指挥调度,有利于保障政令贯彻执行的效率。第二、 在实行委任制的情况下,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和辞退,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有利于行政治理的连续性、稳
13、定性和专业性第三、 委任制在办理任免手续上简单明了,便于操作,特别是在对公务员进展调动交流时,手续简便易行。缺点:1、容易滋长主观随意性,缺乏透明度。2、对不胜任职务的人员不易调整,容易造成能上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弊病。除了委任制外,我国公务员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的优点:1、有利于用人单位和个人双向选择 2、有利于实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3、有利于加强被任用堵塞的责任感和风险认识。附录:第六章 职务任免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释义 本条是关于选任制、委任制、任期制的规定。一、 关于选任制与委任制的区别选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民主程序自下而
14、上选举产生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员。委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公务员治理权限自上而下任命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和其他公务员。二、 关于任期制的含义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一个人一次担任某一主要领导职务要有一定的期限,二是一个人担任某一主要领导职务的次数要有限制。(一个人担任国家主要领导职务不得超过两届,即十年)第三十九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中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释义 本条是关于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生效时效的规定。一、 关于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生效时间“选举结果生效时
15、间”,是指选举结果产生最后的、确定的法律意义和时间。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等规定,选任制公务员选举结果生效时间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选举结果宣布时立即生效。第二种是选举结果在任职命令公布时生效。第三种是选举结果在获得上级机关批准时生效。二、 关于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终止时间选任制公务员可因任期届满不再连任、辞职、被罢免、被撤职而终止任职。但因终止任职的方式不同,详细终止的时间性也有所不同。一是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以新一届公务员产生时为任职终止时间,二是辞职的,以辞职获是批准时为任职终止时间。三是被罢免或被撤职的,自罢免或撤职决定生效时任职终止。第四十条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
16、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治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释义 本条是关于委任制公务员任免的规定。依照本条规定,公务员应当获得任命或者办理免职的情形,包括四种情况:一是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二是职务发生变化的。包括升职、降职、调职等情况。三是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的。包括退休、调出、辞职、被撤职等情况。四是其他情形应当任免的。如挂职锻炼等。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展,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释义 本条是关于任命公务员的编制和职数限制的规定。依照本条规定,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任命公务员只能在两种情况下进展:一是必须在本机关规定的人员编制限额和职位数额内
17、进展。本机关人中编制或职数已满的,不得任命公务员。二是必须在拟任命的职位出现空缺时进展,假如本机关的编制和职数尽管未满,但拟任命的职位没有空缺,仍不能任命。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酬劳。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兼职的规定。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但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同意个别公务员经任免机关批准兼职,但有两个方面的限制:(一)公务员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只能兼任一个实职。实际情形中,有些不在此限制之中,如:1、担任常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兼任特别设机构的领导职务。2、所兼职务实际上是本职务派生出来的职务。(二)公
18、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即不仅不能在企业和营利性单位兼任实职,也不能兼任声誉职务。好处:1、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2、有利于加强政府机关的廉政建立。第一节 职务任免的涵义和职务任免制度的意义一、 公务员的任职:是指任免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其任免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命(或职任)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二、 公务员的免职:是指任免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任免权限内 ,通过法定程序,免去公务员担任的某一职务。三、 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确实是有关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任免机关、任免权限、办理任免手续的条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四、 “任用”与“任免”的区别“作用”是指选拔和使用。即通过对工
19、作人员的任职对其加以使用。它通常所需答复的是非曲直如何确定任职人员,即以什么标准和条件来选拔工作人员和如何使用工作人员的咨询题,“录用、升降、调任、转任”等属于任用的范畴。“任免”是指任职与免职的办理,它通常要答复的是由什么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如何办理任免手续的咨询题。任免实际上是一种职务治理。五、 与我国原有的行政任免制度相比,我国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具有如下特点:第一、 在任免对象上下班作了严格的区分,原有的行政任免制度,包括政府组成人员和非政府组成人员,没有严格的区分。第二、 任免对象更完好更全面。第三、 任免的内容上下班有所开展。第二节 任用方式一、 任用方式:确实是选拔使用工作人员的方
20、式。 其核心:如何确定任用对象的咨询题。二、 任用方式几品种型(五) 选任制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有利于发扬民主,充分表达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任制是一种通过民主选举确定任用人选的任用方式。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的方式如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依照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并有权罢免上列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团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依照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依照全国人民代
21、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地点各级人民政府的正副领导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名,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闭会期间,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的人选;依照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六) 委任制即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内
22、,直截了当确定任用人选,委派其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本质:由上级领导直截了当决定任用人选)委任制能充分表达任免机关和行政首长的用人权,贯彻了用人和治事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在行政机关中贯彻首长负责制,保证政令畅通和行政机构高效运转。对我国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将以委任制为主。针对过去委任制存在的一些缺点,如用人上的长官意志、缺乏透明度和监视机制,能上不能下等,在国家公务员任免制度中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在选拔任用过程中,遵照公开、民主、平等、竞争的原则、强化鼓励竞争机制和新陈代谢机制等手段,从而使委任制的运用能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其积极有效的作用。(七) 聘任制即由用人单位通过契约方
23、式任用工作人员的任用方式。一般的做法是由用人单位采取招聘或竞聘的方法,通过资历审查和全面考核后,由用人单位与确定的聘任人选签订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受聘人员职责、待遇、聘任期等。聘期满后自行解聘,需要时再协商续聘与否。从国家行政机关职能的特点,及目前的社会条件来看,还不宜在国家公务员较大范围内实行聘任制,只能在部分人员部分职务中采纳。主要由于:第一,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主要是研究制定、执行政策和指导监视政策的施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一定连续性,并需要具有丰富行政治理经历的人员。假设多数实行聘任制,特别有可能带来大面积不稳定要素,妨碍国家行政机关政党运转。第二,聘任制的施行需要与之相应的配
24、套措施,如落聘人员的去向和社会保障咨询题处理不好,聘任制的实行就会遭到一定的限制,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人才市场也未发育成熟。因此我国公务员制度实行后,可在部分人员部分职务中实行聘任制。(八) 考任制即通过考试来选拔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我国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以委任制为主。由于:第四、 委任制具有任用权力高度集中统一的特点,能充分表达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的用人权,有利于治事与用人的统一,有利于在行政机关中贯彻首长负责制,有利于上级对下级别的统一指挥调度,有利于保障政令贯彻执行的效率。第五、 在实行委任制的情况下,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和辞退,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有利于行政治理
25、的连续性、稳定性和专业性第六、 委任制在办理任免手续上简单明了,便于操作,特别是在对公务员进展调动交流时,手续简便易行。缺点:1、容易滋长主观随意性,缺乏透明度。2、对不胜任职务的人员不易调整,容易造成能上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弊病。除了委任制外,我国公务员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的优点:1、有利于用人单位和个人双向选择 2、有利于实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3、有利于加强被任用堵塞的责任感和风险认识。第三节 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任免机关:任免行为的主体,包括具有法定任免权的机关及其首长。任免权限:指某一任免机关对一定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所具有的任免权。任免机关只有在任免权限范围内施行任免才是有效的
26、任免。我国的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按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工作人员。”宪法第10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地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和奖惩国家机关工作。”这就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我国公务员中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任免机关是本级人大或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权限:任免权限是指任免机关对国家公务员行使职务任免的权力范围。任免机关只有在任免权限范围内施行任免才是有效的。对国家公
27、务员任免权限的划分,是依照各级政府的组织原则和国家公务员治理权限划分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作如下规定,(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以下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1、 国务院任免各部、委员会的副部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结合国副代表,驻结合国有关常设机构及部分国际组织的代表、副代表,驻外总领事及相当职务。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厅、局、委员会的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各行政公署的专员副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3、 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局、委员会的副局长
28、、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4、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办、局(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的国家公务员职务。5、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其他国家公务员职务。(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任免除本级人民政府任免以外的国家公务员职务。1、国务院各部委任免部内的正副司(局)长,正副处长等领导职务;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与助理调研员,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等非领导职务。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工作部门内部的正副处长等职务,调研员与助理调研员,正副
29、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等非领导职务。3、自治州、设区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任免部门内的正副科长等领导职务,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等非领导职务。4、县、不设区的市,市(地级市)辖区政府工作部门任免科员、办事员等非领导职务。6、 各部门任免非领导职务的审批与备案,非领导职务依照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第四节 任免手续的办理两大咨询题:一是什么情况下几须办理任免手续 二是任免手续如何办理,即任免程序一、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办理任免手续对公务员的任职,公务员制度规定在五种情况下必须办理任职手续:1、新录用人员试用合格的2、从其他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3、转换职位任职的4、
30、晋升或降低职务的5、因其他缘故职务发生变化的这几种能够归纳为两类:一类:(是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1、录用 2、调任二类:(职务发生变化的)1、转换职位任职的2、晋升或降低职务的3、因其他缘故职务发生变化的对公务员的免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1、转换职位任职的2、晋升或降低职务的3、离任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4、因健康缘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5、退休的6、因其他缘故职务发生变动的这几种能够归纳为二类一类(程序性免职:是在任用公务员担任新的职务之前或同时必须办理的手续,免除原有的职务,目的是为了任用其担任新的职务)1、2、6另一类:(单纯性免职:公务员本人实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再履行职务时
31、)3、4、5不需要免职的五种情形: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第1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有以下五种情形的,其职务即自行免除,又称“职务自然撤销”,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1、遭到刑事处分的或被劳动教养的2、遭到行政撤职可开除处分的3、辞职和被辞退的4、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5、死亡的二、任免程序(一)任职程序1、所在单位提出拟任职人选(提名)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对拟任职人选进展考核(调查)3、任免机关决定任命(审批)4、任免机关发给任免令,颁发任命书。(发布任职通知,颁发任命书)(二)免职程序1、所在单位提出拟免职的建议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3、任免机关审批4、任免机关发布免职
32、令,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三)聘任的程序1、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拟聘任职位及任职资历条件2、对报名应聘人员进展资历审查3、对资历审查合格者通过笔试、面试、辩论等方式进展考试、考核。4、用人单位择优确定聘任人选5、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约,发给聘书第五节 有关职务任免的其他规定一、兼职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但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同意个别公务员经任免机关批准兼职,但有两个方面的限制:(一)公务员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只能兼任一个实职。实际情形中,有些不在此限制之中,如:1、担任常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兼任特别设机构的领导职务。2、所兼职务实际上是本职务派生出来的职务
33、。(二)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即不仅不能在企业和营利性单位兼任实职,也不能兼任声誉职务。好处:1、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2、有利于加强政府机关的廉政建立。二、关于担任领导职务的最高年龄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的领导职务,要有最高任职的限制,以构成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年龄梯度构造。三、关于录用人员的任职定级(一)任职定级的时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历。(二)任职定级的标准1、对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任职,先要看其德、才表现,并在职数限额内进展,这是重要前提。2、对录用时已
34、经明确报考职位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按报考职位和德才表现任命职务,依照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确定级别。3、对录用时未明确报考职位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一般按以下规定任命职务,确定级别。(1)从各类学校毕业中录用人员的任职定级分别为:高中和中专毕业生,可任命为力事员,定为十五级大学专科毕业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十四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科员十三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副主任科员十二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主任科员十一级(2)新录用的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公务员,依照本人德才表现、学历、工作经历和原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国家公务员任命职务、确定级别。(3)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录用的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如不能按上述规定任命职务,能够在上述规定的根底上低一级任命职务,并比照上述规定确定级别。(三)任职定职的程序1、本人对在试用期的德、能、勤、绩情况作出总结。2、所在单位对其试用情况进展全面考核,提出评鉴意见和拟任职、定级意见。向任免机关呈报任职定级的请示,同时填报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审批表。3、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4、任免机关审批并发布任职定级通知。(四)最低效劳年限新录用五年(五)取消录用资历试录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任职定级,取消录用资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