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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档案治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立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治理工作,明确档案治理职责,标准档案治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立与治理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档案治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陕西省关于加强全省重点建立工程(工程)档案工作的意见(陕档联发20035号)及相关法规,结合陕西水利工程建立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施行、竣工验收等各建立阶段过程中构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方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立与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
2、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建立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立与治理工作之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建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档案治理第五条 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立程序的各个阶段,与水利工程建立进程同步进展。即从水利工程建立前期档案人员就要介入,应对前期工作中构成的文件材料进展搜集和整理工作;在工程正式立项后,档案人员要对施工各个阶段应构成的工程档案的搜集范围、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以及购置的重要设备开箱时,
3、应有档案人员参加,并按要求搜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搜集、整理情况;在进展工程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第六条 各工程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要按照“依法行政、加强监视、提供效劳”的要求,强化对工程档案的督察工作,定期结合组织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各级建立治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证履行监视、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第七条 工程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本身产生档案的搜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档案工作的监视、检查和
4、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工程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工程法人也应装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工程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部门归档工作具有监视、检查和指导职责。第八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实在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搜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工程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搜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工程法人。工程法人应认真做好有关档案的接收、归档和向有关部门及运转治理单位的移交工作。第九条 工程建立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是归档工作的直截了当责任人,须按要求将工作中构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进展
5、搜集、整理、归档,如遇工作变动,须先交清原岗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第十条 水利工程档案的质量是衡量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依照,应将其纳入工程质量治理程序。质量治理部门应认真把好质量监视检查关,凡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工程档案的,不得通过验收或进展质量等级评定。工程档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工程法人不得返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财务部门应在收到档案部门出具的工程工程档案归档证书(附件7)后,方可履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手续。第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均应建立与工作任务相习惯的、符合标准要求的专用档案库房,装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备;其他建立工程,也应有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库房、装具和设备。所需费用可分别列入工程总概算
6、的治理房屋建立工程工程类和消费预备费中。第十二条 工程法人应建立档案治理制度,对水利工程档案施行科学治理。要加强对重点工程建立工程档案工作各个环节的治理,并做好重点工程建立工程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工程档案不失密、不泄密。第十三条 工程法人应按照国家信息化建立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水利工程档案数字化工作,建立工程档案数据库,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治理水平,为工程建立与治理效劳。第十四条 工程法人应按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送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档案治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陕西省重点水利建立工程,还应同时向水利厅报送陕西省重点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档案治理登记表(附件)。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工程
7、竣工验收材料(包括竣工图),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水利工程的重要档案。陕西省水利厅建立省重点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非水利部门治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及其直属水利工程竣工档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水利工程竣工档案。第三章 归档与移交要求第十六条 直截了当记述和反映水利工程建立和治理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应进展归档保存。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件3)是对工程法人等相关单位应保存档案的原则规定。工程法人可结合实际,补充制定更加详细的工程档案归档范围及符合工程建立实际的工程档案分类方案。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档案的实际保存
8、期限,不得短于工程的实际寿命。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一般是由产生文件材料的单位或部门负责。总包单位对各分包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负有汇总责任。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其提供档案的内容及质量负责;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应履行审核签字手续,监理单位应向工程法人提交对工程档案内容与整编质量情况的专题审核报告。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000)。档案应完好、精确、系统,字迹清晰、图样明晰、图表整洁、竣工图及声像材料须标注的内容清晰、签字(章)手续完备,归档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10609.3-
9、1989)要求统一折叠。第二十条 竣工图是水利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到完好、精确、明晰、系统、修正标准、签字手续完备。工程法人应负责编制工程总平面图和综合管线竣工图。施工单位应以单位工程或专业为单位编制竣工图。竣工图须由编制单位在图标上方空白处逐张加盖“竣工图章”(附件4-1),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应严格履行签字手续。每套竣工图应附编制说明、鉴定意见及目录。施工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编制竣工图:(一)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须在施工图上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二)一般性的图纸变更及符合杠改和划改要求的,可在原施工图上更改,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照,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三)凡涉及构造方式、工艺、平面
10、布置等严重改变,或图面变更超过1/3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可不再加盖竣工图章)。重绘图应按原图编号,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照,在图标栏内注明“竣工阶段”和绘制竣工图的时间、单位、责任人。监理单位应在图标上方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确认章”(见附件4-2)。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立声像档案是纸制载体档案的必要补充。参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各自产生的照片、胶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的搜集、整理、归档工作,归档的声像材料均应标注事由、时间、地点、人物、作者等内容。工程建立重要阶段、严重事件、事故,必须有完好的声像材料归档。第二十二条 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治理标准(GB/T18894-2
11、002)执行。第二十三条 工程法人可依照实际需要,确定不同文件材料的归档份数,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工程法人与运转治理单位应各保存套较完好的工程档案材料(当二者为一个单位时,应异地保存套);(二)工程涉及多家运转治理单位时,各运转治理单位则只保存与其治理范围有关的工程档案材料;(三)当有关文件材料需由假设干单位保存时,原件应由工程产生单位保存,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四)省级重点大、中型水利工程及其省直属水利工程工程法人,应负责向水利厅档案室移交套完好的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详细内容参见附件)。第二十四条 工程档案的归档与移交必须编制档案目录。档案目录应为案卷级,必须填写工程档
12、案交接单(见附件6)。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目录与实物,并由经手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确认。第二十五条 工程档案的归档时间,可由工程法人依照实际情况确定。可分阶段在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完工后向工程法人归档,也可在主体工程全部完工后向工程法人归档。整个工程的归档工作和工程法人向有关单位的档案移交工作,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第四章 档案验收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档案验收时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大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要进展档案专项验收,通过专项验收方可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其他水利工程的档案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展。档案验收不合格不得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第二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
13、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档案人员作为验收委员参加。省水利厅组织的工程验收,由水利厅办公室派员参加;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由相应的档案治理部门派员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有关工程工程的验收,由组织工程验收单位的档案人员参加。第二十八条 水利工程工程档案的专项验收,由组织竣工验收单位的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省水利厅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水利厅办公室主持工程工程档案的专项验收。档案专项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初步验收可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进展;正式验收应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档案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进展。第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在进展档案与专项验收前,工程法人应组织工程参建单
14、位对工程档案的搜集、整理、保管与归档情况进展自检,确认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已达要求后,可向有关单位报送档案自检报告,并提出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档案自检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档案治理情况,文件材料的搜集、整理、归档与保管情况,竣工图的编制与整编质量,工程档案完好、精确、系统、平安性的自我评价等内容。第三十条 档案专项验收的主持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可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工程档案进展验收前检查评定,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应成立档案专项验收组进展验收。档案专项验收组由验收主持单位、地点档案行政治理部门、地点水行政治理部门、工程工程治理单位及工程建立单位组成。必要时,可聘请相关单位的档案专家作为验收组成员参
15、加验收。第三十一条 水利工程档案的专项验收,依照陕西省重点工程(工程)档案工作标准(附件5)进展。验收分为优秀(95分以上)、良好(90分至94分)、合格(80分至89分)三个等级。验收不合格者,档案专项验收组将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不得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第三十二条 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步骤、方法与内容如下:(一)听取工程法人有关工程建立情况和档案搜集、整理、归档、移交、治理与保管情况的自检报告;(二)听取监理单位对工程档案整理情况的审核报告;(三)对验收前已进展档案检查评定的水利工程,还应听取被委托单位的检查评定意见;(四)查看现场(理解工程建立实际情况);(五)依照水利工程建立规
16、模,抽查各单位档案整理情况。抽查比例一般不得少于工程法人应保存档案数量的8%,其中竣工图不得少于一套竣工图总张数的10%;抽查档案总量应在200卷以上;(六)验收组成员进展综合评议;(七)构成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并向工程法人和所有会议代表反应;(八)档案验收主持单位以文件方式正式印发档案专项验收意见。第三十三条 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二)工程档案治理情况:、工程档案工作治理体制与治理情况、文件材料的搜集、整理、立卷质量与数量、竣工图的编制质量与整编情况、工程档案的完好、精确、系统性评价(三)存在咨询题及整改要求。(四)验收结论。(五)验收组成员签字表。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