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维护保养技术服务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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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文件苏公消2011112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各市消防支队:为加强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机构和执业人员治理,进一步标准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行为,省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江苏省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治理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主题词:消防设备 技术效劳 治理方法 通知 抄送:公安部消防局防火监视处、法规标准处,省公安厅法制总队。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11日印发 承办人:俞 翔

2、 校正:叶年忠江苏省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资质、资历许可第三章 技术效劳行为标准第四章 日常监视治理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照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机构和执业人员治理,进一步标准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的技术效劳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历获得和执业活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施行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机构,是

3、指依法设立,依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备日常维修保养技术效劳,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维保机构”)。本方法所称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执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技术效劳资历和才能,从事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第三条 资质资历要求维保机构应当获得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内独立开展技术效劳活动。执业人员应当获得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执业资历,方可从业。未获得资质、资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活动。第四条 监视治理主体各级公安

4、机关消防机构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施行监视治理。省公安厅消防局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方法的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施行资质、资历许可及复审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资质、资历许可及复审的初步审查工作。第五条 自律治理主体省消防行业协会依照有关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开展自律治理。第二章 资质、资历许可第六条 资质条件申请维保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历;(二)在本省有与其技术效劳活动相习惯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中,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档案室不少于20平方米,设备库房不少于30平方米;(三)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四)执业人员不少于10

5、名,并获得执业资历证书。其中,具有电气、给排水、暖通等消防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获得技师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历的执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消防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或者获得高级技能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历的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消防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职称,或者获得中级技能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历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五)维修保养设备符合装备标准,并按规定经计量检定合格;(六)有健全的内部治理制度和确保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质量的治理体系。第七条 资质申请申请维保机构资质,应当向注册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机构资质申请表;(

6、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四)固定工作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房屋租赁协议;(五)执业人员名单及其简历、身份证明、执业资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历证书、经法定机构鉴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交纳材料;(六)维修保养设备清单、权属证明和计量检定合格证明文件(鉴定或校验证书);(七)符合要求的内部治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八条 资质申请与受理市公安消防支队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方式,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未按要

7、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方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的决定。第九条 资质审查和许可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条件进展实地核查,并在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资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对资质申请材料进展审查,能够依照需要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资质条件进展抽查和现场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条 资质变更维保

8、机构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执业人员等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公安厅消防局应当及时依法办理资质证书核准变更手续。维保机构营业执照应当与核准变更后的资质证书保持一致。第十一条 资历考试条件个人符合以下条件的,能够申请参加执业资历考试:(一)从事消防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二)身体健康,年龄65周岁以下;(三)获得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历。第十二条 资历证书申领申请执业资历考试,应当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也能够由拟聘用单位统一提出:(一)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

9、劳人员执业资历申请表;(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相关工作经历证明;(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历证书(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应一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四)其他有关材料。市公安消防支队对申请材料进展初步审查,在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人员执业资历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统一组织业务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资历证书。第十三条 资质、资历复审制度维保机构资质、执业资历每三年复审一次。三年期满,没有申请复审或者复审未通过的,原资质、资历自行失效。第十四条 资质复审申请与决

10、定申请资质复审,应当于复审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注册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二)资质证书;(三)本方法第七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材料,以及相关资质条件变更手续;(四)三年的技术效劳工作报告;(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市公安消防支队、省公安厅消防局分别按照本方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对资质复审申请进展审查,复审通过的,为申请人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复审通过:(一)不再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二)三年内有本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两次以上的;(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伪材料或者回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第十五条

11、 资历复审申请与决定申请执业资历复审,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人员执业资历复审申请表;(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历证书(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应一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四)其他有关材料。市公安消防支队对申请材料进展初审,在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人员执业资历复审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符合资历条件,且三年内没有本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予以复审通过,为申请人换发新的执业资历证书。三年

12、内没有维修保养工作经历的,复审不予通过。第十六条 申请审查公示省公安厅消防局在作出许可、复审决定前,能够向社会公示资质、资历申请审查情况,对申请人资质、资历条件以及执业情况等存在异议的,应当进展核实处理。第十七条 注销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被依法撤销、撤消资质、资历,未按规定申请复审或者复审未通过,以及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省公安厅消防局注销其资质、资历证书。第三章 技术效劳行为标准第十八条 根本要求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遵照客观公正、老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活动,对效劳质量负责,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视治理。第十九

13、条 承接技术效劳维保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统一格式的技术效劳合同,明确效劳对象、效劳内容、效劳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技术效劳合同应当于签订后一个月内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委托方和维保机构不得通过合同商定减少效劳工程和内容,躲避维修保养责任。委托方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维保机构签订技术效劳合同。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维保机构执业。第二十条 施行技术效劳维保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依照效劳对象的详细情况,拟定详细的效劳方案,明确工程负责人,并至少指定两名以上执业人员负责施行。工程负责人应当由获得执业资历,且具有消防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14、,或者获得高级技能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历的执业人员担任。现场执业人员应当向委托方出示执业资历证书,委托方有权核查。第二十一条 技术效劳要求维保机构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消防设备的维护治理(GB 25201)等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内容、程序、周期等要求,开展建筑消防设备检查、维修、保养、测试等技术效劳,确保消防设备完好有效。维保机构在巡查、巡检中发觉建筑消防设备存在咨询题、毛病,或者接到委托方通知要求维修的,能够当场修复的应当立即修复处理;没有条件立即修复处理的,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维修,尽快排除毛病。开展技术效劳应当作出客观、完好的记录,记录表采纳建筑消防设备的维护治理(GB

15、 25201)附录规定的统一的记录表式样,由经办人、工程负责人签名,并经委托方负责人确认。第二十二条 年度检查测试维保机构应当对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备每年至少进展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年度检查测试报告应当经经办人、工程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维保机构印章。年度检查测试报告应当按规定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二十三条 内部治理维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治理制度和技术效劳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技术效劳流程操纵,加强对本机构执业人员的职业教育、业务培训和监视治理。维保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技术效劳档案,及时、妥善保存维修保养记录、检查测试报告、影像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技术材料。第二十四条 投保企业责任

16、险维保机构应当投保企业责任险,保险理赔标的不低于注册资金。第二十五条 禁止性行为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技术效劳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出具虚伪或者失实的技术效劳文件;(二)回绝或者拖延提供消防技术效劳,或者违背维修保养程序,压减维修保养内容,降低维修保养质量;(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资历证书;(四)聘用不具备执业资历的人员从事维修保养活动;(五)转包技术效劳工程;(六)成心压价、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竞争;(七)泄露委托方技术机密或者商业机密;(八)违背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日常监视治理第二十六条 监视检查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

17、加强对技术效劳活动的监视治理。市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应当将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情况、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质量等纳入监视检查范围,催促落实维修保养责任。省公安厅消防局能够依照需要组织专项监视检查。第二十七条 举报投诉查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涉及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进展核查、处理。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分对违法从事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的技术效劳机构和执业人员,责令改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维保机构以及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责令停顿执业或者撤消资质、资历:(一)出

18、具虚伪维修保养记录二次(含二次,下同)以上或者年度检查测试报告一次以上的;(二)出具失实维修保养记录或者年度检查测试报告,给别人造成严重损失的;(三)虽未出具相应记录或者报告,但有证据证明故弄玄虚或者严峻不负责任,施行维修保养二次以上或者施行年度检查测试一次以上的。施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之一,导致建筑消防设备在火灾发生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的,应当撤消资质、资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撤消维保机构资质:(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次以上的;(二)受让方使用非法转让的资质从事维修保养造成严重火灾隐患,或者导致建筑消防设备在火灾发生时不能有效发挥作

19、用,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的。第二十九条 退出机制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伪材料申请维修保养资质、资历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质、资历的,依法撤销资质、资历,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维保机构因出具虚伪文件,被依法撤消资质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三十条 处分程序和备案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给予责令停顿执业或者撤消、撤销资质、资历处分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省公安厅消防局依法决定。 给予其他行政处分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决定,并

20、在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案。第三十一条 民事赔偿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违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从事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活动,给别人造成损失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查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移送处理违背本方法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 公告和信息治理省公安厅消防局定期向社会公告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资质、资历许可、复审、变更、注销和行政处分等情况。省公安厅消防局建立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信息治理系统,实行对技术效劳资质、资历的信息治理,建立技术效劳及诚信

21、记录档案,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效劳。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表单式样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资质、资历申请表,复审申请表,资质、资历证书,技术效劳合同等式样,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统一制造。第三十五条 行业自律省消防行业协会能够依照本规定制定维保行业自律治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解释归口和施行日期本方法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机构资质申请表2、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人员执业资历申请表3、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4、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人员执业资历复审申请表5、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机构资质申请

22、受理/不予受理凭证6、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机构资质复审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7、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设备装备标准8、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合同附件1:江苏省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机构资质申请表申请单位: (印章)填报日期: 年 月 日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印制填 写 说 明一、本表适用于初次申请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机构资质。二、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三、申请单位名称,按工商营业执照填写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四、申请日期按本表报送时间填写。五、企业根本情况按工商营业执照中记载的内容填写。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七、本表要求用计算机打印(签字除

23、外),不得涂改。八、本表后须按江苏省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治理暂行方法第七条的规定,附有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和原件。企业根本情况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类型建立时间联络传真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企业经理职务职称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财务负责人职务职称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总数 人,其中,治理人员 人;获得执业资历证书的执业人员 人,具有电气、给排水、暖通等消防相关专业职称人员 人,包括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初级职称 人。注册资金设备设备总数 台(件),设备原值 万元。注:本表所有数据项不得为空,如无数据填写,应在相应空格中填“无”。法定代表人声明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

24、本企业此次填报的江苏省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机构资质申请表及其它申请材料中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本企业在截至申请之日之前未有违法违规行为。我明白虚伪的声明与材料是严峻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请提供的材料如有虚伪,本企业及本人愿接受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年月日初 审 情 况序号审查内容标准要求审查情况审查人1法人资历2工作场所3注册资金4执业人员情况5设备设备情况6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经对申请材料进展初步审查和现场核查,企业根本条件符合/不符合江苏省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治理暂行方法的规定,请省公安厅消

25、防局审批。 市公安消防支队(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附件2:江苏省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人员执业资历申请表申请人姓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姓 名性别年龄照 片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专业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历证书号专业工作简历起止年月所在单位、从事的工作及职务 初审情况经对申请材料进展初步审查,申请人根本条件符合/不符合江苏省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治理暂行方法的规定,请省公安厅消防局审批。市公安消防支队(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注:1、填报日期按本表报送时间填写。2、计算机打印(签字除外),不得涂改。3、本表后须按江

26、苏省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治理暂行方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附有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和原件。附件3:江苏省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申请单位: (印章)填报日期: 年 月 日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印制填 写 说 明一、本表适用于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资质复审。二、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三、申请单位名称,按工商营业执照填写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四、申请日期按本表报送时间填写。五、企业根本情况按工商营业执照中记载的内容填写。三年期内企业根本情况有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七、本表要求

27、用计算机打印(签字除外),不得涂改。八、本表后须按江苏省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治理暂行方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附有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和原件。企业根本情况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类型建立时间联络传真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企业经理职务职称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财务负责人职务职称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总数 人,其中,治理人员 人;获得执业资历证书的执业人员 人,具有电气、给排水、暖通等消防相关专业职称人员 人,包括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初级职称 人。注册资金设备设备总台数 台(件),设备原值 万元。原资质证书编号批准时间注:本表所有数据项不得为空,如无数据填写,应在相应空格中填“无”。企业法

28、定代表人声明本人(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此次填报的江苏省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及其它申请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本企业在截至申请之日之前未有违法违规行为。我明白提供虚伪的声明与材料是严峻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复审申请提供的材料如有虚伪,本企业及本人愿接受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公章)年 月 日初 审 情 况序号审查内容标准要求审查情况审查人1法人资历2工作场所3注册资金4资质证书5执业人员情况6设备设备情况7质量保证体系文件8技术效劳工作报告经对申请材料进展初步审查

29、和现场检查,企业根本条件符合/不符合江苏省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治理暂行方法资质复审的要求,请省公安厅消防局审批。市公安消防支队(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附件4:江苏省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人员执业资历复审申请表申请人姓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印制填 写 说 明一、申请日期按本表报送时间填写。二、本表要求用计算机打印(签字除外),不得涂改。三、本人三年内执业情况报告,应当如实写明本人三年内主要从事的维修保养工程及发觉的咨询题、参加或者接受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自我评价等情况。四、本表后须按江苏省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治理暂行方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附

30、有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和原件。姓 名性别年龄照 片居民身份证号码执业资历证书号毕业学校及专业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历证书号本人三年内执业情况报告签名: 年 月 日工作单位意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年 月 日初审情况经对申请材料进展初步审查,申请人根本条件符合/不符合江苏省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治理暂行方法的规定,请省公安厅消防局审批。市公安消防支队(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附件5: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机构资质申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X公消 受字第 号 :依照江苏省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治理暂行方法的规定,你单位申请

31、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机构资质,提供了以下材料:1、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机构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注册资金验资报告;4、固定工作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房屋租赁协议;5、执业人员名单及其简历、身份证明、执业资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历证书、经法定机构鉴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交纳材料;6、维修保养设备清单、权属证明和计量检定合格证明文件(鉴定或校验证书);7、符合要求的内部治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文件;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不符合规定,予以/不予受理。需要补正上列第 项材料。 (市公安消防支

32、队印章) 年 月 日申请人(签名): 受理人(签名):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附件6: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机构资质复审申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X公消 受字第 号 :依照江苏省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治理暂行方法的规定,你单位申请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机构资质复审,提供了以下材料:1、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质证书;3、注册资金验资报告;4、固定工作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房屋租赁协议;5、执业人员名单及其简历、身份证明、执业资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历证书、经法定

33、机构鉴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交纳材料;6、维修保养设备清单、权属证明和计量检定合格证明文件(鉴定或校验证书);7、三年的技术效劳工作报告;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不符合规定,予以/不予受理。需要补正上列第 项材料。 (市公安消防支队印章) 年 月 日申请人(签名): 受理人(签名):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附件7: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设备装备标准序号设备名称数量1感烟探测器功能试验装置2套2感温探测器功能试验装置2套3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滤光片2套4火焰探测器功能试验器2套5水喷淋系统试水检测装置2套6消火栓系统试水检测装置2套7数字照度计2个8数字声级计2个9

34、数字风速计2个10数字微压计2个11数字温湿度计2个12数字万用表2个13钳形万用表2个14接地电阻测量仪2个15绝缘电阻测量仪2个16泡沫称重电子秤2个17垂直度测定仪2个18激光测距仪2个19超声波流量计2个20超声波泄漏检测仪2个21磁性测厚仪2个22测厚仪2个23空压机1台24维保工作用车(汽车)2辆25常用计时、长度测量、五金工具、光源、火源等装备按需装备 注:本标准规定的设备是开展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业务的最低装备要求。附件8: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合同(示范文本)建筑名称: 合同编号: JSN-2011-0001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合同甲方(建筑产权或者治

35、理单位): 乙方(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效劳机构):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规定,结合详细情况,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恪守:一、维修保养建筑名称: 二、维修保养范围:乙方负责以下建筑消防设备中的第 项建筑消防设备的维修保养。1、消防供配电设备;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4、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5、消防供水设备;6、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泡沫灭火系统;9、气体灭火系统;10、防烟、排烟系统;11、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12、应急广播系统;13、消防专用;14、防火分隔设备;15、消防电梯;1

36、6、细水雾灭火系统;17、干粉灭火系统;18、灭火器;19、其他建筑消防设备: 。三、维修保养期限: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维修保养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甲方应当明确后续维保机构,并签订合同。四、甲方的权利、义务:1、按规定装备值班和治理人员,落实值班和治理措施。2、掌握建筑消防设备的使用、操作规程,发觉消防设备存在咨询题和毛病及时通知乙方修复,并承担违规操作造成毛病和不及时通知维修发生的责任。3、依照需要及时组织更换建筑消防设备配件,承担建筑消防设备换件和维修保养费用。4、对乙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在维修保养、检查测试中故弄玄虚或严峻不负责任的,有权解除维修保养合同。五、乙方的

37、权利、义务:1、按照建筑消防设备的维护治理(GB 25201)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制定建筑消防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备检查、维修、保养、测试等技术效劳,并做好测试记录和维修记录。2、每月对合同商定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备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一遍,保证其正常运转,并向甲方出具测试记录。3、每年对承担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备至少进展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年度检查测试报告应当按规定送达甲方并报甲方所在地的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4、在巡查、巡检中发觉建筑消防设备存在咨询题、毛病,或接到甲方通知要求维修的,能够当场修复的应当立即修复处理;没有条件立即修复处理的,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维修,尽快排除毛病。5、对毛病零部件提供临时备件;确需更换的,向甲方提出建议,并出示更换部件报废证明。6、对甲方值班或者治理人员进展专业技术指导。六、维保费用及支付方式、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处理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采纳以下方式中的 处理。1、由 仲裁机关仲裁;2、向 法院起诉。九、双方协商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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