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doc(1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效劳和治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效劳和治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咨询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治理司)。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效劳和治理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标准大企业税收效劳和治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施行细则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效劳和治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第二条 大企业税收效劳和治理工作,应以纳税人的需求
2、为导向,提供针对性的纳税效劳,以风险为导向,施行科学高效、统一标准的专业化治理。通过有效的服从引导、服从管控和服从应对,防备和操纵税务风险,提高税法服从度,降低税收服从本钱。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税收效劳和治理。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定点联络企业的税收效劳和治理参照本规程施行。第二章 服从引导第四条 服从引导是指通过个性化的纳税效劳和专业化的税收治理,提高企业本身依法处理涉税事务的才能。第一节 政策效劳第五条 税务机关在出台严重税收政策和治理制度之前,应征求企业意见,并对意见进展认真分析研究。第六条 税务机关在税收政策和治理制度公布施行以后,应及时通过多种方式
3、做好宣传和辅导,做到公开透明,保证税法适用确实定性和统一性,引导企业的税收服从。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搜集企业的意见,为完善税收政策和治理制度提供参考。第八条 税务总局统筹协调企业意见搜集反应工作,并负责搜集汇总企业集团总部和省级税务机关的意见。省以下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搜集本地区成员企业的意见,并将意见汇总报税务总局。第二节 涉税诉求的受理和回复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辖区内成员企业提出的涉税诉求。税务总局可受理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涉税诉求,并依照不同情况决定直截了当办理或交由省以下税务机关办理。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依照本级的职责权限处理企业
4、涉税诉求,遇有非本级职权范围事项的,应按规定向有权税务机关移送。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在处理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涉税诉求时,应先提出详细处理建议,再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对企业涉税诉求的处理意见与其他相关部门意见一致的,由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直截了当回复企业;意见不一致的,由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提请召开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明确处理意见后及时回复企业。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制度,研究处理严重涉税事项以及企业反映的普遍性、行业性涉税咨询题。第三节 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大企业税务风险治理指引(试
5、行)对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情况进展调查、评价,并依照企业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调查和评价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情况:(一)企业内操纵度及其运转情况;(二)企业税务风险治理组织机构、岗位和职责;(三)企业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四)企业税务风险操纵和应对机制;(五)企业税务信息治理体系和沟通机制;(六)税务风险治理的监视和改良机制;(七)与企业内控体系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应分类处理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析结果,依照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税收效劳和治理措施。对未建立内控体系的企业,积极引导企业建立税务风险
6、内控体系;对已建立内控体系的企业,重点监控其内控体系运转情况;对内控体系需要完善的企业,提出企业内控体系完善建议;对内控体系相对完善的企业,制定相应的鼓励措施。第十六条 税务总局统筹负责组织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运转情况的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辖区内成员企业的内控体系调查评析工作。第四节税收服从协议的签订和施行第十七条 税务总局与企业集团在自愿、平等、公开、互信的根底上,签订税收服从协议,共同承诺税企双方合作防控税务风险。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企业内控体系情况及税法服从才能,经与企业协商,确定是否与企业签订税收服从协议。税企双方确定税收服从协议签订
7、意愿后,依序进展共同磋商、起草协议文本、签订协议等工作程序。第十九条 税企双方签订税收服从协议后,由税务总局负责通报有关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贯彻落实税收服从协议。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监控协议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展评估,并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第二十一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可与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签订税收服从协议,协议内容不应与税务总局与企业集团签订的协议相冲突,协议文本及其执行情况应报税务总局备案。第三章 服从管控第一节 税源监控第二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运用掌握的企业涉税信息,选取企业涉税事项进展比对、分析,及时全面理解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税源变动情况,为风险识别、评估和
8、应对提供根底性信息。第二十三条 税源监控包括日常涉税事项监控和专项涉税事项监控。日常涉税事项监控是指从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至申报纳税等日常征管环节涉税事项中选取相关事项进展监控,主要包括:登记事项监控、发票事项监控、认定审批事项监控、申报事项监控、其他事项监控等。专项涉税事项监控是指从日常涉税事项以外的事项中选取特定事项进展监控,主要包括:企业涉税诉求处理情况的监控、税务风险内控情况的监控、税收服从协议履行情况的监控等。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按照企业所属行业、企业是否跨区域运营等不同标准选取税源监控事项,从不同角度分类施行税源监控。依照企业所属行业的共同特点,以企业消费运营过程为主线,划分假设
9、干业务板块,选取各板块中具有共性的事项施行监控。依照企业是否跨区域运营的特点,区分合适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跨区域联动治理的监控事项和合适属地主管税务机关自主施行的监控事项。第二十五条 税源监控采纳属地治理与集中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各级税务机关的监控才能,建立并发挥行业治理团队的作用,运用主要涉税指标进展重点监控。在施行税源监控的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职责分工将需要推送的事项及时处理。第二十六条 税务总局承担以下税源监控:(一)组织、协调、指导总局定点联络企业的税源监控工作;(二)明确监控重点,确定合适全国联动的监控事项,组织建立指标模型,设计
10、并完善税源监控机制和形式;(三)汇总、比对分析、发布企业集团的重要税源监控相关信息;(四)组织施行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税源监控重要事项应对和处理;(五)税源监控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二十七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承担以下税源监控:(一)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和任务,开展税源监控工作;(二)组织、协调、指导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工作;(三)进一步明确监控重点,确定合适本地联动和主管税务机关自主施行的监控事项,参与测算指标技术标准、数据分析模型、监控机制和形式的设计及完善工作;(四)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汇总、比对分析、传递税源监控相关信息;(五)按照上级机关要求,施行税源监控事
11、项应对和处理;(六)落实上级机关要求的其他税源监控相关工作。第二节 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对采集的企业风险治理信息进展整理,查找企业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履行其他涉税义务过程中存在的涉税风险。第二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按行业、集团、区域特点及特定涉税事项等标准选取风险识别对象,选择对应的风险特征库,通过税务风险治理信息系统进展计算机风险识别,并对识别出的结果进展人工比对校验,鉴别挑选出重要风险点。第三十条 税务总局负责开发维护企业税务风险识别系统,按统一标准统筹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工作;负责汇总企业相关风险信息
12、,组织开展行业、集团、区域以及特定涉税事项的风险识别。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风险识别工作;也可依照本身工作规划,通过汇总辖区内的成员企业相关风险信息,组织开展风险识别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风险识别工作,并结合税收日常治理,开展对辖区内成员企业的风险识别工作。第三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识别出的风险及其特征进展明确界定,确定风险发生的概率及频率,分析可能发生的风险产生的缘故、条件及后果和妨碍,并进展风险等级排序,构成风险评估报告,提示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防控可能发生的税务风险。第三十二条 风险评估采纳计算机评估和人工评估、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定期评估和临
13、时评估、事后评估和实时评估相结合的工作方式。第三十三条 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治理司负责行业、集团、区域和特定涉税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负责上级交办的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成员企业的风险评估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风险评估工作,并结合税收日常治理,开展对辖区内成员企业的风险评估工作。第四章 服从应对第三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要求,对搜集的企业税收风险信息以及服从引导、服从管控等环节反映的企业涉税风险情况在判别、评估根底上,对企业纳税服从风险施行针对性治理。第一节施行针对性治理第三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应依照风险评估报告,按照风险等级
14、,对企业施行针对性治理措施,主要包括纳税效劳、约谈企业、案头审计、布置企业自查、反避税调查等。第三十六条 对服从意愿和服从才能都较高的低风险企业,能够通过提供优质纳税效劳等措施,努力为企业提供办税便利。第三十七条 对有服从意愿但服从才能较低的中等风险企业,能够通过引导和协助的方式,采取约谈企业、案头审计、布置企业自查等措施,告知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协助企业分析产生风险的缘故及防备措施,催促企业整改。第三十八条 对服从意愿较低、服从风险大的高风险企业,能够采取反避税调查等方式操纵税务风险。第三十九条 在约谈企业、案头审计、布置企业自查、反避税调查过程中,发觉企业有严峻税收违法
15、行为的,应移送稽查部门处理。第四十条 税务总局统筹施行针对性风险治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依照税务总局的部署开展工作。第二节反应和改良风险治理第四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风险治理的效果和效率进展评价,将风险治理中发觉的咨询题反应至企业,不断提高企业自我服从水平;反应给税收法规和政策部门,促进完善税收政策;反应给一线征管部门,持续改良日常税务治理。第四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应及时将风险治理各个阶段发觉的咨询题和改良建议提示给企业,并对企业进展跟踪治理,辅导和监视企业及时改良。对持续、反复出现同类服从咨询题的,应及时
16、调高企业风险等级,调整风险应对策略,并会同税务机关相关部门施行重点治理。第四十三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应及时归纳成员企业风险治理中共性咨询题和行业特征,并反应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定期汇总处理各地反应情况,及时更新风险特征库。第三节 服从报告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按照统一标准内容对企业纳税服从情况进展评价,构成服从报告。服从报告包括企业税务服从责任报告和税务机关效劳和治理总结以及对企业服从评价报告,原则上按年度开展。也可针对专门事项,进展专项税收服从评价。第四十五条 税务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年度服从报告工作,搜集企业集团的税务服从责任报告。省以下税务机关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辖区内成员企
17、业税务服从报告工作,搜集成员企业的税务服从责任报告。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按统一要求对重点企业进展服从评价,构成服从报告,由省税务机关汇总后上报税务总局。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将服从评价情况与企业的税务服从责任报告进展汇总分析并处理。第四十八条 税务总局以企业集团为单位结合集团责任报告和各级税务机关的服从评价报告进展综合服从评价,反应企业集团,并发布给各地税务机关。第五章 服从保障第一节 信息治理第四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及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对企业涉税信息的采集和整理、处理及应用工作,构建大企业税收治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第五十条 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能够
18、通过从征管系统集中抽取、基层税务机关报送、向企业采集、协作互助等方式采集企业涉税信息,包括企业根底信息、税务风险内控信息、税法服从信息、行业特征信息、第三方信息等企业涉税信息。第五十一条 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治理司承担以下信息治理任务:(一)统一制定信息采集和整理的业务标准和工作标准,定期汇总信息采集需求,制定企业涉税信息采集方案;(二)与企业集团总部进展涉税信息交互工作;(三)统一抽取已经实现税务总局数据集中的征管信息;(四)分类集中汇总企业涉税信息,对各类信息进展整理归集;(五)发布共享信息,设置各地信息共享权限;(六)指导和催促各地税务机关的信息采集和整理工作。第五十二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大
19、企业税收治理部门承担以下信息治理任务:(一)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开展信息采集和整理工作,组织辖区内成员企业信息的核实整理工作;(二)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要求,对需要报送的信息进展相应的整理归集;(三)依照业务要求,对上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分发的信息进展调查、核实、校正、反应。第五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承担以下信息采集和整理的职责:(一)企业原始涉税信息的录入;(二)与企业进展信息交互; (三)依照业务要求,对上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分发的信息进展调查、核实、校正、反应。第五十四条 税务总局按照实际操纵的原则确定企业集团的组织构造关系,并据此构成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名册。税务总局负责统筹
20、企业名册库的建立和更新工作,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员企业名单确实认清分、信息核实补缺等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成员企业信息核实补缺、治理层级信息补录等工作。在日常治理工作中,发觉企业名册库需要更新的信息及时报税务总局。第五十五条 做好企业税源分析工作。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和定期修正税源分析模板,按季度和年度提供税源分析报告;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参照税务总局制定的模板做好本地区的税源分析工作。第五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应依照各类税收数据信息,按行业梳理特征指标,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建立风险分析模型,设定风险参数和关键值,提炼各
21、种税务风险点,逐步建立分企业税务风险特征库。第二节 人才保障第五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通过调配、培养、引进等方式,充实大企业税收治理专业化队伍,逐步建成税务总局到省、市(地)税务局三级大企业税收治理人才库。第五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应依照大企业税收治理工作的不同特点和岗位需求,施行分级分类分行业培训,不断提高大企业税收治理人员的知识、技能水平和团队素养。第五十九条 可针对集中度较高、区域分布广的行业领先施行专业化治理人才队伍建立试点,组建应对处理复杂涉税事项的行业税收治理专业化团队。税务总局依照工作需要,以企业集团或行业为对象,依照其主要成员企业的分布情况,成立定点联络企业工作
22、小组,主要开展涉税诉求的研究分析、专题调研、税收政策评估、专项内控调查和服从报告等工作。第六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能够外聘大专院校、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行业专家,组成参谋团队。通过合作、外包等方式,开展大企业税收治理技术手段的研发和相关工程的研究。第三节 制度保障第六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可探究建立企业客户协调员制度。税务总局负责依照企业集团核心成员企业的分布情况设立客户协调员。每户企业集团的客户协调员共同组成工作小组,以团队方式协同开展工作。客户协调员承担以下职责:(一)定期听取企业对税收政策的意见并向有关业务部门反应;(二)受理企业重要事项通报、严重涉税诉求和个性化效劳申请;(三)协调组织税务机关内部资源快速响应,应对企业迫切需要处理的咨询题;(四)理解企业税法服从实际执行情况,搜集企业税法服从各环节材料,治理企业档案。第六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企业税收治理跨区域协作制度。税务总局负责跨省区域企业税收治理的总体协调工作,省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治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跨区域企业的协调工作。第六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并完善企业税收治理绩效考核制度,对企业的纳税服从度以及税务机关开展的企业税收征管工作,进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四条 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