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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平安许可证连续和换发工作治理方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许可治理方法中关于辐射平安许可证连续的规定,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获得消费、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在辐射平安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的连续申请、审批,制定本治理方法。第二条 向自治区和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申领辐射平安许可证连续的单位适用本治理方法。第三条 辐射平安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辐射平安许可证自动失效。要接着从事原许可证许可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消费、销售、使用活动,须办理辐射平安许可证的连续手续。第四条 申请办理辐射平安许可证连续手续的持
2、证单位,所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消费、销售、使用活动品种、范围发生变更,超出原许可品种、范围的,根据法定程序重新申请办理辐射平安许可证;不属于原发证机关审批权限的,应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辐射平安许可证后,再向有审批权限的发证机关重新申请辐射平安许可证。第五条 许可证连续应遵照严格审查、适度简化的原则。二、辐射平安许可证连续的申请第六条 持证单位需办理辐射平安许可证连续手续的,应在辐射平安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辐射平安许可证的连续申请。第七条 持证单位在提出辐射平安许可证连续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辐射平安许可证连续申请报告;(二)辐射平安许可证连续根本信息登记表(三
3、)辐射平安许可证有效期最后一年的辐射监测报告;(四)辐射平安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平安防护工作总结;(五)持证单位辐射平安负责人、辐射工作人员名单及参加辐射平安与防护根底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六)辐射平安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七)持证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八)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上述材料加盖公章后,按照行政许可权限和受理程序规定,递交到自治区、设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进展审批。第八条 许可证连续申请时所提交的监测报告,应是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认可的有辐射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监测内容应包括辐射工作场所、四
4、周环境辐射监测及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等。第九条 辐射平安防护工作总结由持证单位自行编制,并对总结的真实性负责。总结内容包括单位持证期间辐射平安治理相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所有核技术应用工程的辐射平安和防护设备的运转和维护,辐射工作人员及配置情况,辐射工作人员的变动及辐射平安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最新台帐,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有关备案情况,辐射事故应急治理,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的落实等。第十条 持证单位申请许可证连续时,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平安与防护根底知识培训、再培训时间已满四年的,应按以下要求重新参加再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一)从事消费、销售、使用类放射
5、源、类射线装置,操作伽玛射线挪动探伤装置相关设备或设备和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主要辐射工作人员及其辐射平安负责人,必须参加高级或中级辐射平安与防护知识培训。(二)前款规定以外的辐射工作人员须参加初级或中、高级辐射平安与防护知识培训。第十一条 持证单位申请办理辐射平安许可证连续,提交纸质材料同时,必须同时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平安申报系统进展网上申报。三、辐射平安许可证连续的审查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按照辐射平安许可证审批核发权限,负责辖区内持证单位辐射平安许可证连续申请的审查、许可工作。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辐射平安许可证连续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方式审查。方式审查不合
6、格须补充材料的,一次性通知申请单位补充材料。第十四条 环保部门对辐射平安许可证连续申请主要审查如下内容:(一)申请材料齐全。(二)辐射平安防护工作总结内容全面,格式标准,符合辐射平安防护工作总结的编写要求。(三)年度监测报告符合工程辐射监测报告的编制要求。(四)申请单位在持证期间是否有发生辐射事故、遭到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分等以及申请单位对整改的落实情况。(五)许可证连续申请的内容是否在原辐射平安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六)持证期间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异地使用,放射源回收、送贮,射线装置购入、报废等的备案情况。(七)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平安与防护知识培训、再培训情况。第十五条 环保部门在以下情况,在
7、审查期间应组织对申请单位进展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一)申请领辐射平安许可证时附加了许可条件;(二)持证期间有需要接着完善的事项;(三)持证期间发生辐射事故;(四)持证期间遭到限期整改或行政处分;(五)有关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活动未及时备案。四、辐射平安许可证连续的许可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应在受理许可证连续申请3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辐射平安许可证连续申请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连续,出具同意辐射平安许可证连续的书面意见,换发新的辐射平安许可证,有效期限在原有期限根底上顺延5年。书面意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许可品种与范围、许可根据、许可证有效期、持证期间的
8、辐射平安治理要求等。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同意辐射平安许可证连续申请书面意见,明确告知不予连续的理由,通知持证单位交回原许可证,且原许可证自动失效。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在许可证连续申请审查期限内未能完善或完成整改的,环保部门将通知持证单位交回原辐射平安许可证,且原辐射平安许可证自动失效。(一)原申请办理许可证时的附加条件未到达;(二)持证期间提出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三)相关活动完成未备案的,经提出整改要求后,在辐射平安许可证有效期内仍未完成备案;(四)申请材料不能及时补充完全的;(五)持证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包括辐射平安负责人)未全部获得辐射平安与防护知培训合格证。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在持证
9、期间不存在本治理方法第十七条的情形,只要申请材料的方式审查合格,环保部门可同意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平安许可证连续申请。第十九条 持证单位在辐射平安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向环保部门提出辐射平安许可证连续申请,环保部门受理后,因审查造成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不能重新发放许可证的,造成的损失由持证单位负责。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在辐射平安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辐射平安许可证连续手续,或辐射平安许可证连续申请未获批准,仍需接着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消费、销售、使用活动的,须重新办理辐射平安许可证。五、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治理方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治理方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
10、1.辐射平安许可证连续申请登记表(使用单位)2.辐射平安许可证连续申请登记表(消费、销售单位)3.持证单位放射源应用台账明细表4.持证单位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用台账明细表5.持证单位射线装置应用台账明细表附件一: 辐射平安许可证连续申请登记表(使用单位)单位名称 (盖章)工商注册地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络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辐射平安负责人联络工作场所名 称地 址负责人暂存库有/无地 址负责人许可证编号桂环辐证 品种和范围发证日期年 月 日有效期 年 月 日放射工作人员情况放射工作人员总数持环保部培训证人数持省级环保部门培训证人数持其他培训机构培训证人数离岗退休人数 放射源(枚)在用各类
11、放射源及其总数豁免源闲置源类类类类类总数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核素场所等级是否办理转让审批已获审批次数射线装置(台)类类类总数有无应急预案演练次数监测设备个人剂量报警仪(台)巡测仪(台)个人剂量计(块)备注单位应将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明细表附后(详见附件三五)附件二:辐射平安许可证连续申请登记表(消费、销售单位)单位名称 (盖章)工商注册地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络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辐射平安负责人联络工作场所名 称地 址负责人储存场所有/无地 址负责人许可证编号桂环辐证 品种和范围发证日期年 月 日有效期 年 月 日放射工作人员情况放射工作人员总数持环保部培训机构培训证人数持
12、省级环保培训机构培训证人数持其他培训机构培训证人数离岗退休人数 放射源(枚) 各类总数类类类类类豁免源闲置源转让审批数已销售数未销售数库存自用源库存总源数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核素名称场所等级转让审批量已销售量是否办理转让审批已获审批次数射线装置(台) 各类总数类类类消费数量许可销售数已销售数未销售数有无应急预案演练次数监测设备个人剂量报警仪(台)巡测仪(台)个人剂量计(块)备注单位应将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明细表附后(详见附件三五),消费(销售)单位应给出消费(售出)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相关信息和去向。附件三:持证单位放射源应用台账明细表序号核素名称出厂日期出厂活度(Bq)类别标号编码用处来源(供给商)安放、使用位置或去向注:假设台账一页不够,可重复打印,并请标记页码。附件四:持证单位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用台账明细表序号核素名称日等效最大操作量规划年使用量用处来源(供给商)存放、使用位置或去向注:假设台账一页不够,可重复打印,并请标记页码。附件五:持证单位射线装置应用台账明细表序号射线装置名称装置规格型号类别射线品种用处来源(供给商)存放、使用位置或去向注:假设台账一页不够,可重复打印,并请标记页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