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云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考核暂行办法(doc7).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云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考核暂行办法(doc7).doc(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云南省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工作考核(暂行)方法为标准住房公积金治理,提高治理效劳水平,加强住房公积金监视治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好住房 公积金的作用。依照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国务院第350 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治理的通知(国发200212 号)、 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行政监视方法的通知(云建房2004283 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治理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2100 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一、考核的原则和方式 按照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和“ 公平、公开、公正” 的原则,省建立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全省住房公积金治理机构的
2、考核治理工作。考虑到我省现阶段各州、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工作的实际情况,2004 年度、2005年度对全省住房公积金治理工作的考核采取本方法确定的综合考核的方式。 二、考核的对象 全省16个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省直分中心、 铁路分中心、石油治理部等19个单位纳入全省统一 考核。 三、考核内容 (一) 机构建立 1 、按照条例的要求,统一决策、 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统一治理情况; 2 、治理中心内部受权治理情况; 3 、内部机构建立情况; 4 、人员素养情况。 (二) 住房公积金治理使用效果 1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人数增长率; 2 、住房公积金归集增长率; 3 、职工个人贷款占归集余额比率及个
3、人贷款增长率; 4 、资金运用率(个人贷款、国债); 5 、个人贷款逾期率; 6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 7 、清理机构调整前违规资金的回收率。 (三) 标准化治理 1 、向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提交工作议案和执行管委会决议情况; 2 、备案制度执行情况; 3 、内部岗位职责建立情况; 4 、编报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等各类报表情况; 5 、贷款风险防备机制建立情况; 6 、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核算方法、住房公积金财务治理方法等财务制度、方法的执行情况; 7 、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情况; 8 、治理费用治理和使用情况; 9 、个人查询体系建立情况; 10 、发放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情况
4、; 11 、财务报告社会公告情况。 (四) 信息化建立 1 、建立新居住房公积金治理信息系统的情况; 2 、建立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情况; 3 、运用文字、图表、音像等信息载体宣传、反映住房公积金治理工作的情况。 (五) 精神文明建立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道路、方针、政策和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其他政策法规的有关情况。 2 、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职工“ 勤于学习、擅长制造、甘于奉献” 的情况; 3 、职工的精神风貌和工作作风以及优质效劳的情况; 4 、开展党风廉政建立,恪守职业道德标准,文明效劳,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方面的情况。 (六) 治理工作创新情况 各考核对象在机构建
5、立和治理运作等方面开辟创新的情况和效果。 四、考核的档次和标准 依照上述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经考核,业绩突出的评为优秀;业绩较为突出的评为良好;业 绩一般,无严重失误的评为合格;业绩较差或有严重失误的 评为不合格。优秀单位不超过25 。 五、考核的信息来源 依照考核对象每年的工作报告、各类业务报表、执法检查情况、监管信息系统、年度审计情况和日常监管情况进展综合考核。 六、考核奖励经费来源 考核对象所需奖励经费在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由财政部门依照考核评比结果单独 核定,不包括在年初核定的治理中心年度机构治理经费(如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内。 七、考
6、核的组织施行 省建立厅每年初组织考核上年度各考核对象的工作情况。考核前省建立厅另行发文通知,依照考 核年度的工作重点,明确有关要求。考核时,由建立厅牵头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并每年轮番抽取一定 数量的中心主任组成考评小组进展考评。考核结果由建立厅、财政厅结合发文通报各地。 八、奖励与罚则 经考核小组综合考评,评为优秀的,给予全省通报表彰,并给予5个月单位工资总额(以国家和 省的标准工资口径为准,不含地点自定的各类补贴,以下同。)的奖励;评为良好的,给予3个单位工资总额的奖励;评为合格的,给予1个月单位工资总额的奖 励;评为不合格的,责令中心主任写出整改意见,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建议有关部门调整
7、中心主任。 各治理中心可依照省的考核结果对本单位所属部门、治理部和工作人员进展相应的考核奖励。 在考核年度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定为不合格,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给予考核奖励,并视详细情况给予其他处理。 1 、违背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或者对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不予抵抗,也没有向监视部门及 时报告的; 2 、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条例规定范围外的其他投资或运营性活动; 3 、用住房公积金为别人提供担保; 4 、用住房公积金违背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5 、中心人员玩忽职守,徇私作弊,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 6 、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没有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等财务治理规定的; 7 、违背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没有上述行为,但有以下情况,不得评为良好或优秀。 1 、没有按要求建立信息化治理系统和监管信息系统的; 2 、中心主任任命没有按规定报建立厅征求意见; 3 、个人贷款逾期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50 ; 4 、个人贷款呆坏帐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5 、财务制度及增值收益分配治理不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九、本方法从2004年12月20日开场施行。本方法由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