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水利农田 [XX县“民办公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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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农田 XX县“民办公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XX县“民办公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XX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XX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X政发20X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各级财政性水利投资且单项工程投资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项目(以下简称“小农水补助项目”),包括山平塘、小型灌排泵站、引水堰坝、小型灌区渠系、田间灌排渠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小型河道工程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2、小农水补助项目建设要充分发挥受益区群众的实施主体作用,政府采用“民办公助”方式给予补助。县水务局、发改局、财政局共同组织和指导全县小农水补助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镇(街道)是小农水补助项目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受益主体(包括村组、农民用水户协会、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受益群众联户或独户,以下简称项目受益主体)是小农水补助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申报、建设实施、建后管护等工作,不再通过招标选择施工队伍实施。 第二章 申报与审查 第四条 县水务局、发改局、财政局根据各镇(街道)申报和年度财政资金安排情况,综合全县各镇(街道)水稻种植面积,辅以区域位置、水资源条件、历年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已建

3、项目建后管护情况等因素,拟定年度小农水补助项目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并在县内相关媒体公示后,将年度小农水补助项目计划下达到各镇(街道)。 小农水补助项目由项目受益主体通过民主决策后择优向村申报,村级遴选后向镇(街道)进行申报,镇(街道)将申报项目按轻重缓急分类排序后,根据县级安排的计划额度,将项目逐个在XX县智慧水务平台进行申报,申报时要求将各项目工程量进行初步量测,估算工程投资,并上传项目现状照片,要求点状工程能反映项目全貌、病险严重的部位,线状或面状工程选取不少于三个典型位置,能反映近期真实情况。县水务局、发改局、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年度资金计划(该资金计划代替年度“民办公助”小农水补助项目立项批

4、复)。 第五条所申报的小农水补助项目要符合当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水资源条件和农业生产实际需要;要充分尊重受益主体意愿,优先解决灌溉面积大、效益高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项目。小农水项目申报时,应同步明确建后管护方案和管护主体,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计划。鼓励农民用水者协会、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等专业合作组织主动开展小农水项目建设,并在年度计划安排时给予支持。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小农水补助项目建设参照XX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及相关技术要求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标准。 第七条小农水补助项目由镇(街道)统一组织管理,受益主体组织实施。由镇(街道)与实施主体签订建设协

5、议,镇(街道)水务站负责技术支持和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实施主体要严格按要求组织项目实施。镇(街道)必须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管理负总责。 第八条 建立项目建设公示监督制度。实行项目公示、村级公示、镇(街道)公示及县级公示制度,将项目建设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项目名称、所在村组、实施主体、建设内容、补助资金、监督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 第四章 验收与考核 第九条小农水补助项目建设完成后,按如下程序进行验收:各镇(街道)对项目进行逐处验收,验收合格后,将签字确认XX县“民办公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卡和项目资料整理成册报县水务局,并提出县

6、级验收申请。县水务局组成验收组对单项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逐项实地验收;对单项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不少于1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验收。验收质量及数量认定:质量不合格的项目验收不予通过;逐项验收项目工程数量不足按实结算,抽查项目工程数量不足的,扣减该项目补助资金的同时,对该镇(街道)同类项目按抽查不合格比例进行相应扣减。同时将验收结果在县内相关媒体通报,并核减验收不合格镇(街道)下一年度投资。 第十条 各镇(街道)申请县级验收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 (二)工程承包合同或建设协议; (三)签字认可、盖章生效的验收卡(一项目一卡); (四)年度小农水项目汇

7、总表; (五)工程管护承诺书及管护方案; (六)项目建设前、中、后同一视角照片及项目公示栏照片,照片上需显示拍摄时间;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小农水项目建设必须与水生态环境保护同步进行,养殖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已建设好的小农水设施的,该项目不予验收,并取消该项目补助资金。 第五章 补助标准与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小农水补助项目建设参照XX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实施,项目补助资金依据XX县“民办公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补助标准执行,县级及以上财政资金不重复补助,不足部分由受益主体自筹或投工投劳解决。补助标准单价按照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综合单价的7580%确定。

8、根据材料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县水务局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投资评审中心对综合单价适时进行审核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调整时间原则上在年度计划下达前,调整后应写明适应时段。 第十三条项目通过验收后,验收结果在县内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拨付补助资金。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实施计划工程量的项目,超过部分工程量不予补助;实际完成工程量小于实施计划工程量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补助;未按标准图集施工或质量未达到相关规程规范标准的项目不予补助。 第十四条 小农水补助项目的补助资金由县水务局、发改局、财政局共同监督管理。各镇(街道)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实行

9、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公开接受监督,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第六章 建后管护与奖罚办法 第十五条 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小农水工程“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跨村的小农水设施,由镇(街道)水务站或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维护管理;自然村内的小农水设施,由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维护管理;以农业企业或农业合作组织实施的小农水设施,由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对已建成小农水项目管护不到位的责任主体,镇(街道)在下年度再次申报项目时应不予接受;对小农水项目建后管护不到位的镇(街道),报经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

10、核减下年度项目计划额度。 第十七条小农水补助项目实行销号制度,建成一处销号一处,五年内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八条未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取消当年该项目的资金安排。当年未完成的项目资金调整至下年度全县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县政府将小农水补助项目建设管理情况纳入县对镇(街道)年度绩效考核。对工作不到位者,责令限期整改;对玩忽职守、套取国家资金及其它情节严重的行为,相关部门将实行行政问责,直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上级小农水项目建设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上级相应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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