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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必然性一、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理论依据 由于农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我国农业生产尚处于传统农业、混合农业、现代农业并存的状态,这种状态将在相当长的时期继续存在下去。实现传统农业向混合农业,再向现代农业的发展是世界农业发展的一般趋势,这个制度变迁过程,必然遵循历史发展的连续性和规律性,绩效较低的农业制度必然向绩效较好的农业制度变迁。推行农业制度创新是中国发展农业的根本战略选择。我国在数十年的农业发展历史中,农业制度改革历经坎坷和曲折,也积累了经验和教训,包括农业市场化、对土地占有制度的改革、建立和完善农产品价格制度、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农业
2、信贷制度等。但总的一条,根据社会发展水平特别是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进行农业制度创新是根本的经验。 按照制度变迁理论,制度创新方式有诱导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林毅夫在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中陈述:”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指导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然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纯粹因在不同选民集团之间对现有收入进行再分配而发生。” 我国目前正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包含有诱导性和强
3、制性制度变迁的两方面的内容。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强制性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从八十年代开始,一些地方立足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农业合作化经营的有益探索,取得了许多经验,并在发达地区有一定的规模。1993年新修订的农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有关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从而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农业专业化经营组织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近年来,国家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可以
4、说这是农业制度创新的具体体现。 二、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必然性 我国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业生产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后农业所面临的形势,分散的家庭经营方式表现出生产的盲目性、随意性,”小生产-大市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农民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难以对接。市场信息滞后,一方面造成品种单一,许多农产品供大于求,超出市场容量。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淡薄,优质安全的农产品却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严重制约着农业商品化的进一步发展。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5、过程中,作为生产者主体的农民积极性难以调动。保持这种细小分散的生产经营方式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农业生产成本增高、土地生产力和有效利用率降低、农业生产者素质难以提高,不易形成产业化、规模化效应,极大地约束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因此,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显然无法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同时由于我国9亿农民的巨大基数,农业生产整体水平还比较低下,这种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格局仍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将家庭生产经营单位有效组织起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业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xxx同志说过,中国农业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一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二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xxx文选第三卷,355页)。产业化、规模化生产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如何立足于我国农业人口众多、生产能力低下的现实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改革和发展的第二次飞跃是当前我国农业所面临的重大课题。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