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精选.doc

上传人:de****x 文档编号:82281038 上传时间:2023-03-24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4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村民自治精选.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村民自治精选.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村民自治精选.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村民自治精选.doc(1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村民自治 篇一:村民自治的产生及开展 摘要:村民自治是随着乡村经济的开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乡村治理方式,基层自治是我国政治民主化道路上的一大探究和进步。然而,农村“两委”关系征询题成为村民自治后选举时期乡村治理中的一个凸显的现实征询题。新生的村民自治权和一贯的党组织领导权在农村事务的公共领域产生了摩擦与冲突。本文采纳了实地调查法和文献材料分析法对村民自治治理方式下的“两委”关系进展调查、分析和研究。阐述了导致“两委”矛盾的主要缘故,即权力来源不同、权力构造的变化和制度性规定、政策的不合理,以及其他方面的次要要素。理顺“两委”关系的关键在于处理矛盾的主要缘故。通过两票制的选举方式综合权力来源的穿

2、插,并严格标准村党支部的领导权利范围,不能干预村委会工作。主要措施在实行的同时辅以其他相应措施,使“两委”关系的开展进入合理化轨道。 关键词:村委会,村党支部,权力来源,制度性规定,两票制 正文: 一、村民自治的产生 (一)、产生的必定性与必要性 我国自鸦片战争被打开国门后,在革命救国的同时也在不断寻找着适宜中国开展的道路,通过民主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践证明社会主义能救中国。我国1949年10月1日建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在封建社会被压榨在最底层的人民翻身成了新中国的主人。制度规定归规定,广大人民群众在通过封建社会的压榨后,在向人民当家做主的新社会过渡还需要一定时间,不是制度法令一经确定

3、就立即构成的。 中国自古以来都是农业大国,即便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我国农业人口也占全国人口的56%,在建国初期,农业人口根本是全国人口的全部成分。农村在通过土地改革、从互助组到初级社、从初级社到高级社的不断实践与探究后,为更加充分的表达人民当家作主的变化,农村建立了人民公社体制。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由乡党委领导进展消费与活动。 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改革开放的实行。农村创新出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经济有了明显开展,农民有了本人的土地,并有了一定的经济根底。在这种农村经济的根底上,农民变为了更好的消费与大战,维护本身利益,开始寻找一种新的农村治理方式,农民自治认识觉悟,有了一定的经济自主

4、便会寻求一定程度上的政治自主。由此,村民自治便应运而生。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经济根底”的变化冲击公社体制的“上层建筑”时,村庄原有政治构造产生的弊端已经无法在既有的框架内得到有效的处置。在“行政化”与“自治化”的争论中,中国领导人最终选择了村民自治,希冀以“制度创新”的方式来寻求处理农村公共权威危机的途径。通过一个曲折的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8年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这一法律由民政部负责在全国各地进展试点和推行。村民自治制度不是由国家领导机构、某个省政府、县政府提出来的,而是由基层的广大人民群众发起的。实践证明,人民群众是制造的源泉。 村民自治的产生过

5、程足以证明一点,经济根底决定上层建筑。村民自治不是几个农民或几个村庄凭空想象出来的,它是有生长土壤的。之前在政社合一、高度集中的人民公社体制下,是不会产生自治思想的。这种独立与自治的要求源于经济根底的开展,是农村经济开展的要求。而关于自治的要求与先前党的一元化权力的领导构造产生冲突,这是一种必定。农村自建国以来就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开展,村党支部确实是农村的直截了当领导机构,而关于突然冒出的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要有一个接受并适应的过程,而绝不是排斥与打压。 现今许多农村的“两委”关系都十分紧张。按照调查可以觉察,“两委”关系比较和谐的占被调查村庄的39.3%,而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紧张关系的占60.

6、7%。各地村党支部都普遍认为村委会的产生对他们的领导产生了威胁,甚至阻碍到了党支部在农村的地位,有些党支部的权力减弱了,有些党支部甚至瘫痪了。某市一位村支书向前来调研的有关领导说:“看不出村委会选举有什么效果,反而是减弱了党在农村的领导。”少数市委书记担忧村民选举会动摇村支书“第一把手”地位,表态说:“不管谁中选,都不能动摇村支书一把手的地位。”这些只是一些外表的认识,先前的农村完全由村党支部领导,现如今多出一个“分权”的村委会,大部分村支书自然认为这是一种威胁,会感到不温馨、不适应。然而,我们要明晰的认识到村委会产生的必定性,它在开展过程中势必会造成与村党支部的许多矛盾。矛盾的产生缘故有许多

7、,但不应是人们认识上的不成熟的自然抵触心理。这种从内心的抗拒会加大“两委”关系治理的难度,同时这也是一种治理上的负担,抗拒心理实在不能成为“两委”关系合理化道路上的一个严峻障碍。村民自治是经济开展所使然,它并不是对党领导权的威胁,不能将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权相对立,二者应是协调关系。村民自治的开展是必定,村党支部要学会如何适应这一开展趋势,而不是让本人站在历史车轮的对立面。一种正确客观的认识有利于“两委”关系的和谐建立。 (二)村委会的含义及其法律地位。 村委会是依法设置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治理

8、、自我、自我效劳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村民自治是当开展和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立的严峻举措。村民自治的内容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治理、民主监视。村委会的根本任务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协助,但是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三)村党支部的含义及其法律地位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展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按

9、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截了当行使民主权利。党章第三十二条规定: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乡镇党的委员会和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根底,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由此可见,法律和党的政策明确确定了村党组织在村级组织中的领导核心肠位。 二、“两委”矛盾产生的缘故 (一)权力来源于权力构造的差异和变化 村民委员会的产生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选举产生,负责治理村内公共事务和

10、公益事业,为村民效劳,对村民负责。村党支部是由村内党员选举或由上级党委,即乡镇党委委派、任命产生,负责接受乡级党委的领导,贯彻国家政令,对农村实行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村民委员会是由基层人民群众选举出来的,它的权力是基层群众授予的,对村民负责;而村党支部是由上级委派任命的,对上级负责。这种权力来源的穿插使两个领导班子工作的出发点就发生了差异,权力的来源不同导致二者的负责主体与工作重点就不同。村委会由于注重本身在群众中的形象,便于以后中选连任和工作的顺利,便会考虑村民利益多一些,而无视乡镇政府的态度与利益。村党支部与上级党委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工作中会以上级命令为出发点,侧重上级命令

11、的执行与完成效果。村党支部的权力来源自上而下,来源于上级党委与政府授予,因此是一种国家行政权力;而村委会的权力来源是自下而上的,即通过乡村群众制度性的选举途径而获得的一种自治权利。因此,两委关系的本质是国家行政权力与村民自治权力的关系,是政务与村务的关系,是国家和农民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的产生同时打破了农村原有的权力构造,由一元构造分解为二元构造。村民选举为中国农村的政治生活引入了一个崭新的变量,导致村庄一元化构造的分解,并是村庄整治变得复杂起来,在某种意义上,村民自治的推行,等因此在原先的权威构造方式中引入了一个具有不同逻辑向度的要素。选举要素的介入使得原先具有“自上而下”特征的农村权威构造

12、发生了某种程度的“裂变”。在这一“裂变”构造中,以村委会选举为代表的“自下而上”的变量被嵌入到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权威构造之中,从而构成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种逻辑的同时并存。从实践结果来看,两种政治逻辑的各自运作导致了村庄政治二元构造的出现,并由此产生了彼此的紧张与冲突。 (二)制度性规定不合理与政策设计的缺陷 国家行政体系公分四级:省、市、县、乡(镇)。村庄不在国家行政体系的范围内,独立实行村民自治的治理方式。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协助,但是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农村脱离于国家行政体系之外,但它毕竟是国家基

13、层组织,自治要在国家的领导范围内自治。乡镇政府对农村的指导与协助远远不能承担国家政令传达的重担。如何将国家政策顺利的贯彻到基层、到农村,村党支部便成了最正确选择。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村党支部在实行自治以后仍然是农村的一把手,是农村的领导核心。农村及村内一切组织与村党支部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它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如此就顺理成章的构成了一条“领导链”,曲折的将村委会与上级联络起来。而这条“领导链”也确实是国家政令向基层传达的途径。 这种层层领导关系使得村党支部成为联络上下组织的一个关键环节。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对上级负责的要素,村党支部往往与乡镇政府构

14、成天然同盟。景跃进就曾指出,“在两委关系的矛盾与冲突中,乡镇不是一个独立的仲裁者,相反是这场游戏中倾向于与村党支部结盟的一个玩家。”乡镇政府对村党支部的维护表如今各个方面,部分乡镇政府为保证其在农村的利益,在“两委”产生的选举过程中就与村党支部站在一起,共同操纵选举,是公正的选举成为一场闹剧。比方陕西省黄村的村委选举,黄村选举前的党支部书记卜兆明,村委会主任黄广前,村会计刘汉社。这“三巨头”是村庄权力的决策中心。黄广前因在处理当地农业消费用水上的突出业绩,而且处事公正,加上隶属黄村第一大姓,因此深孚村民众望。卜书记原是乡政府临时干部,后回村任支书,属村中第二大姓。原村支书何志龙现为乡副书记,支

15、持卜兆明。在村务治理中,卜书记和黄主任屡有矛盾,且黄更倾向于村民利益。选举前,卜和乡里商定,要选下黄,扶刘汉社当村主任。故在选举前,列黄广前、刘汉社为主任候选人。全村划为三个选区:分别为卜、黄、刘三人的权力范围。选举时卜选区的票都投给了刘汉社,如此刘汉社的票数过半中选村主任,黄广前落选。黄村的这次选举,纯因乡干部的操纵而变成了无任何竞争性的选举。村民对这次选举的评价是“纯粹走方式”,而当部分村民煽动黄广前上访控告选举违法时,黄也知其中是乡政府有意所为,告也无用,未在上访上动半点心思。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更多的人将村党支部视作国家代理人,而将村委会看成村庄当家人。调查数据也证明了这一点:面对“在

16、上级政府的利益与村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党支部通常会维护哪一方的利益”的征询题时,答复“维护上级政府利益”者为78.37%,而答复”维护村民利益”者仅为13.51%。但是在答复“在上级政府的利益与村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村委会通常会维护哪一方的利益”这一征询题时,确信前者占45.62%,确信后者那么为50.25%。当村委会对乡镇政府的“指导与协助”不满时,自然也就导致了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矛盾。 村民自治是我国在政治民主道路上的伟大尝试,而村这一级自治组织又不能脱离于国家治理的范围。不管是民主取向仍然治理取向,村民自治的政策设计并没有脱离开中国的宏观政治构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征询题。在村民自治实行

17、前的特别长一段时期里,乡村社会不断实行党政合一体制,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但是,政府在架构具有民主性质的村民自治制度时,不得不要面临党的领导核心与村民自治权利互相关系的征询题。换言之,政府一方面想推进国家民主化,一方面却又要考虑政党政治要素,或国家有效操纵乡村社会的要素。在党的历次代表大会上都不断重复强调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行导致村庄权力构造的改变,由往常的一元构造转变为二元权力构造,并继而派生出村庄公共职能的分割征询题。为处理好这一征询题,协调好农村“两委”关系,政府的策略从各项会议内容和本身利益来看,无疑是倾向于将村民委员会置于党支部的领导之下,是党支部成为政治上和法律

18、上的权力中心,给予党支部在村级政治中具有不可挑战的“领导地位”,以实现党对乡村社会的政治领导与国家操纵。村民自治制度确实立和党实行领导权的政策设计导致了“两委”关系无可防止的会产生冲突。然而,两委关系不管如何紧张,都无法改变党一村二的制度性位序陈列,这是政府主导下的政策设定的必定结果。因此假设说两委关系的紧张与冲突已经被看作是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中的一种政策缺陷,这必定是制度构造使然,也应当为当时的政策设计者所预见。这种政策缺陷为村民自治在实际运转中遗留下了许多弊端。有学者指出,即便村委会选举是自由的、公平的和竞争性的,其所产生的不过是村党支部的一个下属机构,更不用说它能享有不受乡镇政府干预的自治

19、权。所谓的村民自治本质上是党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是党的一元领导下的多层次分权治理方式。 (三)乡村经济开展有待开展 我国改革开放后开展十分迅速,但高速开展的同时,我国仍处于开展中国家水平。农村经济在国家经济开展的大背景下也是如此。农村经济仍需在国家的扶持下实现进一步开展。经济根底决定上层建筑。这是通过实践证明的。我国的村民自治也是在经济开展的根底之上制造施行的。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当人们没有处理温饱征询题时是不会有其他追求的,而有了一些经济根底时,就会为眼前的经济利益而争夺不休,只有当经济开展到一定水平,人们的欲望到达一定满足时才会有精神追求甚至更高层次的追求。就目前我国“两委”矛盾的现状看

20、,“两委”见竞争剧烈,冲突比较明显的领域是“印把子”、“账本子”与“笔杆子”,而这三方面中,以“账本子”的争夺尤为突出。例如广州市郊某区的红星区,新上任的村委会要党支部交出公共财物账本,党支部只交出一本118元的存折,村委会成为没有任何资金来源的空架子。当村委会通过村民大会取消由党支部负责治理的经济联社时,村支部书记也采取行动通过村支部会议决定开除村委会主任的党籍。诸如此类的例子还特别多。由此可见,开展乡村经济是缓解“两委”矛盾的主要措施。当经济开展到一定程度后,村内公共事务增多,村民自治认识更加深化,也许村委会会应接不暇于各种公共事务于村中公益事业,而村党支部也会从村中事务抽离出来,更加注重

21、对村民的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经济根底的坚实有利于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权力的各归各位。 (四)“两委”领导的个人素养 导致“两委”关系不和谐的要素再多,“两委”本身的个人素养也是这一征询题的关键要素。村民自治制度再如何样完善,法律规定再如何样详细合理,假设“两委”领导本身的个人素养有征询题,也同样会导致“两委”矛盾。例如,广东惠东县港口镇大澳村,在1998年的村民选举中,原干部全部落选,村民对前来调查的人员说“旧班子是一帮蛀虫”。村民还反映,现任村支书不仅不汲取前任支书贪污腐败的教训,反而变本加厉的变卖集体耕地、贪污挪用公款。后果是,村里200多亩耕地卖的只剩20来亩,而上千万的卖地款所剩

22、无几,村办公室家徒四壁,村委会只得向镇政府借资2000元才勉强开门。尽管村主任不断要求接收村务、公开账目,镇干部还亲临现场催促接交工作,但村支书确实是不理不睬,导致村委会无法正常运转。这类村支书之因此顽固地回绝移交村务和经济治理权,主要是他们有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嫌疑,那些死保他们的乡镇干部也有受贿或合伙贪污的嫌疑。这些蜕化变质的“土皇帝”不能代表党的领导,要求村民、村民代表、村委会等等服从这些“土皇帝”的权力意志,不仅完全背离了党的主旨,而且也是对这一主旨的莫大损害。不仅直截了当损害党与农民的鱼水关系,而且必将瓦解党在农村社会的政治根底。然而个别村委会干部认为“我是本村群众选举出来的,我只对群

23、众负责”。在他们看来,村民自治确实是本村村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村委会作为村民的合法代言人,有权决定本人的内部事务,没有必要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和监视。因此,他们对应承担的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抱着消极、冷淡的态度,甚至与乡镇政府明争暗抗,从而使村委会呈现出“过度自治化”的倾向。村民自治,并不意味着完全脱离国家和党的支持与领导。 “两委”矛盾是指两个领导班子间的矛盾,而促使征询题产生的往往是村委会主任与村党支部书记这两个领导核心人物。冲突主要是两个人的冲突而不是两个组织的冲突。当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产生矛盾时,村主任与村支书往往将领导上的意见不合掺杂到个人恩怨中,或将个人利益与组织利益混为一谈

24、。当个人利益受损时,会将个人恩怨放到组织内处理,使两个人的矛盾上升为两个组织的矛盾。“两委”领导人是政策的执行者,执行者的素养在特别大程度上会阻碍政策施行的效果。因此,保证“两委”组织的整体素养特别必要。 (五)乡村文化中的宗族权力的阻碍 村民自治实行的土壤是农村,农村特定的乡村文化对村民自治的实行起着一定的阻碍作用。我国农村属于一种熟人社会,村民间大多是有血缘关系的近亲或远亲,村民间都互熟悉悉或认识。农村不同于社区,社区成员间的关系只是邻居,而农村那么不同。由此,农村内便容易构成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网。宗族权力是支撑这个关系网的主要支架。 农村宗族权力对村民自治的阻碍,首先表如今村民委员会和党

25、支部的组建上。村民自治的理中之义首先是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民自治的组织,处于重要领导地位的村党支部也是由选举产生,这大概给了宗族权力一个特别好的时机。中国农村向来多是依姓氏构成自然村落,在山高路远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宗族权力显得更为强盛。同一村落根本上是同一祖先,世代繁衍下来,外来姓氏特别少。自然村落实我国农村地区的主要居住方式,也是农村行政区划的根底。许多村庄确实是以大姓命名的,如李庄、王村、董园等等。在农村的各种选举中,大姓人多势众,自然掌握了选举的主动权。大姓中选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在农村,要中选为村委会主任或村支书,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下有家族权力的支持,家族权力又是由大姓宗族中男性家庭

26、成员众多的家庭构成;上有乡政府的支持;还要有个人的才能。在实地调查中一位村支书就特别骄傲地说:“我们在县、乡政府,在财政、司法、工商部门都有人。”在村民眼里,这一家族不仅人丁兴隆,且势强力壮。在乡政府眼里,有如此家族背景的人出任村支书一职,实属理想。大姓宗族成员之因此推举本族成员担任村中要职,自然是为了保护并谋取本宗族成员的利益。因此也有中选了同时为村民谋取利益的,但如遇村民利益与家族利益发生冲突,其利益选择就不言自明了。中选的宗族成员,如不能为本宗族成员谋得特别利益,他自然就不能再得到宗族的支持,也就要下台。在宗族权力操纵下产生的村干部,特别难做到秉公办事。 宗族权力的阻碍还表如今农村的经济

27、关系上。在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不少乡村出现过自发组织的私人合伙企业,合伙人非亲即故,困难创业之初,靠血缘情意尚能分工协作,一旦运营初具规模并盈利,这类合伙组织多数便纷纷解体,二三年内,十不存一。在一些村办企业,同姓同宗在一个企业内的情形也特别多见。不同宗姓之间的经济利益矛盾冲突也常有发生,这些矛盾必定会反映到负责组织与协调农村经济建立的村委会里面。 三、农村“两委”关系合理化的处理措施 (一)“两委”选举实行两票制 两票制是在特定环境下制造的一种选举技术,它首先是在山西省河曲县岱狱殿村被发起篇二:村民自治的主要征询题及对策 村民自治的主要征询题及对策 现行村民自治制度存在的征询题,既有制

28、度本身的征询题,也有施行和大环境的征询题。扩大基层民主 , 是开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根底性工作 ,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立的根本途径确实是加强和完善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目前 ,我国的村民自治运作存在什么征询题 ?应如何加强和完善?对这些征询题的讨论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村民自治在运作中存在的征询题 1、现行制度设计难以实现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之间的较好衔接。村组法 第 2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治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治理、民主监视。”第 10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截了中选举产生。第 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

29、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协助 , 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些标准只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由村民选举产生 , 对村民负责 , 并未明确规定其在政务方面对乡级政府负责; 同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的 “指导、支持和协助 ”, 以及村委会对乡、民族乡、镇政府的工作 “协助 ”, 其详细内容是什么均不够明确 ,如此 ,现实中乡镇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就特别容易被扭曲。在特别多情况下 ,乡镇政府仍然适应于传统的命令式的治理方式 ,对村民委员会从产生到日常工作进展干预和操纵 ,

30、把村委会视同本人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性机构 ,变 “指导 ”为事实上的 “领导 ”。其主要做法是: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操纵村民委员会选举 , 力求使“本人人 ”中选; 通过村党支部事实上 “领导 ”而非 “指导 ”村委会; 通过行政命令和资源优势 , 实现对村委会的操纵; 一些乡镇还借助于 “村财乡管 ”来加强对村委会的操纵 ,也有一些村委会从本村利益出发 ,不愿接受乡镇政府的 “指导 “, 甚至力求摆脱乡镇政府 “指导 ”, 出现了所谓村委会 “过度自治化 ”的倾向。 2、现行制度设计中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之间的职权划分不明 ,使二者的冲突时有发生。村组法 第 3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

31、,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展工作 , 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按照宪法和法律 ,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截了当行使民主权利。”第 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 调解民间纠纷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这里 ,党的核心作用是什么并未细说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是否在党的领导下亦未言明。1999年初 ,中共中央下发的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 9条规定:本村经济建立和社会开展中的重要征询题由村党支部 “讨论决定 ”。而第 19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 “讨论决定 ”、由村委会执行的八项事宜 ,却也都是关于本村经济

32、建立和社会开展的重要征询题。如此 ,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在理解中央文件和 村组法 时 , 不免会各执一辞 , 使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之间纠纷不断。当村委会主任力量较大时 , 那么常出现村支书与村主任争雄的场面 ,导致二者 “同居 ”的危机。一般而言 ,是村支部权重 ,大事、小事 “村支部一切包揽 ”, 村支书成了本质上的村委会主任 ,而村委会主任副主任那么成了村支书的僚属。 3、村委会选举制度不完善。村组法 村委会选举的规定过于原那么和抽象 ,且存在特别多法律破绽 ,即便各省自行制定的施行方法和选举方法也有特别多规定不合理、不标准。主要征询题是: (1) 关于候选人提名的程序不够详细、科学合理。村组法

33、 尽管规定了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截了当提名村委会成员的候选人 ,但并未规定详细提名方法 , 更未规定候选人产生后 , 必需要过多少天后才能正式投票选举 ,以使候选人能有较充分的时间对选民进展演讲宣传 ,使选民可以较充分地理解候选人 ,防止盲目投票。目前实际情况是中选者往往是村里的知名人 ,使一些现任村干尽管任内政绩平平 ,甚至有严峻征询题 ,也能顺利被提名、被选上 , 而非知名人即便特别有头脑、特别想为村级治理做点事也特别难中选。此外 ,村组法 并未规定如何直截了当提名候选人 , 也未规定候选人的名额比应选名额多多少。如此 , 在采纳 “海选 ”的地点 , 通常由选民采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 直

34、截了中选举候选人 , 同一个人可被选为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或村委会委员的候选人 , 同一个人在被选为多种候选人时 , 可选择其中的一个参选 , 如选择其中较低的一个职位参选 , 所获取较高职位的选票可以计作较低职位的选票。这就为各类领导展开“工作 ”、进展 “安排 ”提供了方便。 (2) 对作弊及破坏选举行为惩罚不力。村组法 仅把村级民主权利的纠错渠道界定在群众举报和县乡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 “应当负责 ”调查处理上。对处理选举争议和纠纷的规定 ,大部分省都规定了县、乡两级人大和人民政府以及民政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 ”都有权处理。这种规定外表看来特别详尽、特别合理 ,但规定这么多部门都可以受

35、理的结果却往往是各部门之间职责不明确、分工不细致 ,最后互相推诿 , 导致大家都不管 , 或者不同的部门处理结果也不同 ,使人无法适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主要侧重于公民财产权、人身权的保护 ,村级民主权利也不在它们的调整范围之内。由于法律对违犯 村组法 的行为缺乏刚性的惩罚规定 , 一些严峻破坏村级民主的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有力的惩罚。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法律破绽的大量存在 ,往往给乡镇政府在指导村委会选举中成心曲解法律提供一定的时机 , 从而导致大量损害村民选举权利的选举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出现。 4、有选举无监视 ,即便偶有好官 ,也难免变坏。村组法 第 18条规定村委会应向村民大会负责 ,

36、第 19条规定与村民利益亲切相关的 8大事项只有村委会才有决定权。但是本质上由于村民素养不高 , 村民大会事实上特别难举行 ,因此 18条、19条中的这些实在保卫村民权利的规定在特别多地点皆形同虚设。因此第 21条中的规定就不免被滥用 ,一方面村委会、村支部常想方设法使本人满意的群众担任村民代表 , 另一方面所谓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实际上就成了讨论决定第 19条其他条款中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更有甚者是 , 村党支部按照 1999年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 9条的规定 , 对村内的上述大事径自做决定 , 连村民代表会议也不举行。此外 , 村组法 第 22条中关于村务公开的程

37、序和内容的规定虽较详细 , 但是关于那些不公开或公开不实者的责任追查那么语焉不详 ,久而久之 , 村务公开不公开 , 如何样公开 , 在特别多地区大概完全成了村干们自主的事了。 此外还存在以下征询题:村级干部在政治上无升迁的可能性 ,且大多数地点村委会干部待遇都甚低 (尽管他在特别多时候都在为国家办公 ) ,因此不能吸引真正有抱负、有才能的人去竞选村委会干部。县乡体制改革滞后 ,县乡机构重床架屋 , 官僚主义十分严峻 ,村干们整天疲于奔命 , 少有时间和精力为群众办事 , 也加重了村民的负担。民主环境较差 , 其突出表现是众多村民的民主认识相当淡薄 ,民主才能十分有限 ,不尊重手中“神圣一票

38、”的权利 ,特别多村民选举时连票都不愿意去投 ,致使许多地点连正常的换届选举工作都难以进展。 二、加强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对策 1、改良乡镇工作的方式方法 ,建立效劳型、指导型的基层政府。一是尊重村民自治的法律地位 , 尊重村民自治的权利 ,相信群众、依托群众本人管好本人 ,逐步做到群众的事情由群众本人依法去办;二是放权。乡镇应从过去传统的统治型观念为主向现代的效劳型观念转换 , 要从过去的政治经济社会合一 , 向以公共效劳为主转变 ,从操纵村级组织为主转到放手让村民自治 ,给予支持、协助指导上来 ,凡属村民自治的事务 ,乡镇政府不越权、越位干预 ,不搞强迫行政命令; 三是指导和引导治理。在村

39、民自治制度下 , 政府对村的治理又是必要的 , 而且应该积极倡导中国农村开展的缓慢和停滞业已证明该体制的缺乏与局限 ,只不过治理的方式由经济时代政府对村内事物的直截了当收理 , 转为以村民自治为前提 , 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进展的间接收理。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具有指导与被指导、治理与被治理的双重属性。乡镇政府要运用思想教育、法律手段、行政治理、经济治理和开展效劳的方式指导、协助村委会工作 ,不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那么要自觉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 ,依法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 ,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处理两委关系不协调征询题。要处理农村两委关系不协调的征询题 ,必须坚持标本兼治。

40、(1) 科学划分农村两委的权限 ,明晰两委班子的权责关系。农村工作是一个有机整体 , 作为农村工作的组织机构 ,村委会和党支部必须在整体利益的原那么下构成高度的统一。明确规定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职责范围 ,使各自的工作职责与范围有明晰的界限 , 防止出现实际操作中的互相扯皮或互相推诿的现象。最重要的是确认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 ,是党在农村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根底 , 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村民自治中坚持党的领导,主要表达在:首先是要村党支部在带着村民在对日常事务的处理中表达党的意志,按照国家政策办事,而不是要村党支部凌驾于村委会之上

41、;其次是带着村民积极参与村内事务的民主治理 ,教育党员和村干部自觉遵守 村组法 及各种法律和政策规定;再次是搞好组织和监视,确保各项程序的合法 ,同时对村委会日常治理工作进展监视,建议把组织村务公开的权力交给党支部 , 让村党支部享有真正的监视 ,确保依法治村。党支部的领导应是一种宏观层面的指导和协助,而不是对详细事务的包办和代替。村委会要依法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在党的道路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 ,开展工作 ,使村民自治在党组织的指导和支持下健康开展。 村委会行使的权力是广大村民通过选举后给予的,村委会与村民的关系是代理与委托的关系。村民对自已的权力既拥有委托出去的自由,

42、也有收回的自由。村委会应对村民负责。村党支部在领导村民自治中也要尊重村民的意志,尽最大的努力使党和国家的意志与村民的利益吻合起来。不能使国家利益和村民利益统一起来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是难以完成其使命的。 (2) 加强迫度建立,建立科学高效的村两委工作运转机制。在目前村两委组织本身发育尚不成熟,功能难以界定明晰的背景下,要确保两委班子工作的协调,必须建立一套合理的公共权力配置和运转体系。一是在法定程序上鼓舞村党支部成员参与村委会竞选或村委会成员参与村党支部竞选 ,实现村两委成员穿插任职或 “一肩挑 ”。“一肩挑 ”的方式是一种大胆的、符合实际的选择;这一做法既为我党在乡村提供了寻求 “新的合法性

43、”的时机 , 又与当代世界民主开展的潮流相一致。实践中有三种做法。一种是:在村委会选举中,可以获得大多数村民选票的党员,可以再由村党员大会选举为村党支部书 ,任村主任的年限与任村党支部书记的年限一样;第二种做法是,把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同志作为村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向村民推出 ,假设能被选上村主任,这也就合理合法的 “一肩挑 ”了; 假设不能选上 , 村党支部书记的位置也要空出来;第三种做法是 ,对选举产生的非党员村主任 ,上级党组织加快培养步伐 ,使其早日成为合格的党员。从必要性看 ,在做到民主选举的根底上 , 通过穿插任职或一肩挑;使村的各项大事与详细事务都能在一体化的组织里得到落实 ,可以防止

44、彼此之间由于争权夺利或互相推诿而带来的功能浪费;从实际效用上看 ,既可以加强党的领导 ,提高村委会地位 ,有效防止党的领导地位被架空的可能以及村委会权力虚化的场面 ,又能使村民在更大的范围内选择 ,真正实现好中选优。此外还有利于组织合力的构成 ,提高办事效率以及减少干部职数 ,减轻农民负担。二是标准两委的内部决策运转机制 , 建立党支部领导下的集体决策体制。凡涉及到村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村民切身利益的严峻征询题,可以由村党支部或村委会提出初步议案 ,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并拟定初步决策 ,然后将初步决策方案向群众公布,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根底上,由两委联席会议构成决议,最后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

45、代表大会,经讨论、表决通过后付诸施行。 (3) 积极推进领导创新,实在改善党支部的领导。村党支部在摒弃传统包揽型领导方式后 , 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关键是推进领导创新。一是创新干部产活力制。村委会实行直选后,两委干部产生方式有了明显不同,由于直选 ,村委会的威信和群众根底相应提高 ,假设村党支部委员的产生还停留在“由少数人选人 ”、“在少数人中选 ”的方式中 , 那么尽管同样是村干部,但在群众心中就有了高低之别。要创新选举方法 , 把党员、群众公认的优秀党员选进村党支部班子,这是与村委会成员的直选相衔接,提高村党支部公认度和号召力的有效措施。二是实现工作方式创新。村党支部要有所为 ,有所不

46、为 ,保证党组织的先进性。首先要把有知识、有才能、有奉献精神的农村青年团结在党组织四周,适时吸收进党员队伍,同时加强党员的教育和治理,健全鼓舞和约束机制,在民主政治建立中发挥 “一个党员一面旗 ”的先锋典范作用。其次要改良思想政治工作 ,加强党组织的渗透力。在协助村民释疑解惑、排忧解难、增收致富上下功夫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阻碍力。 此外,应发挥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引导功能,如确定正确的言论导向,提供良好的效劳环境,以促进两委的有机协调。 3、改革现行的村委会选举制度,变 “海选 ”为 “组合选举制 ”。所谓 “组合 (阁 ) 选举 ”是安微省社会科学院辛秋水研究员初次提出的。其主要做

47、法是: (1) 提名。召开村民小组会议 ,采取无记名投票 ,由具有选举权的村民在全村范围内 , 分别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个职位各提出一名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将各村民小组的提名票数进展汇总统计 ,以得票多少为序分别确定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选。然后 ,由每位村委会主任候选人 ,分别在得票较高的副主任和委员人选中 ,以差额的原那么 “组合 (阁 ) ”各自的村委会 “竞选班子 ”。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及其 “组合 ”名单 , 都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张榜公布 ,让村民甄别、审查。 (2) 竞选。一般要求在人口较易集中的村子里举行全村 “竞选大会 ”(只设一个主会场 ) , 在 “竞选大会 ”上

48、各竞选班子轮番发表 “竞选演说 ”, 当场答复村民征询题 , 营建民主竞争气氛。而在人口较难集中的村子里 (如偏僻山区 ) , 各竞选班子那么要分片开展竞选活动 , 发表 “竞选演说 ”, 接受村民质询 , 增进村民对竞选班子的理解。 (3) 投票。分两步进展 ,首先 ,由村民直截了当投票选举村委会主任;然后 ,由村民对中选村委会主任的组合班子进展投票选举 ,以得过半数票者中选为村委会副主任和委员。该做法较 “海选 ”是有较大的进步 ,但是仍有值得进一步完善的地点。可做以下调整: 一是变村民无记名投票推选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为但凡有意竞选村委会主任者 , 首先必需要组建本人的竞选班子 ,包括副主任

49、和村委会委员的人选和驻选举委员会的代表;规定只有获得村全体选民的 1/151/10以上联名支持 , 同时缴纳必要的选举经费者 ,才有资历参与竞选。二是规定正式候选班子确定与投票日必须相隔两个月 , 以便各路竞选班子能有充分时间进展各种合法方式的竞选活动 , 使选民可以充分理解本人的主张。三是选民只投票给某一竞选班子 ,不再投票给单个候选人。四是但凡竞选失败的竞选班子皆可选择 12名常年在本地务农或务工、有一定文化修养的人担任村务公开监视委员会委员 , 享篇三:村民自治有哪些特点 村民自治有哪些特点 答:以村民委员会为自治组织的村民自治,属于农村居民以村为自治区域、实行村民本人治理本人的自治,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它的特点是: (1)自治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报告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