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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局食品平安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食品平安的监视作用,标准食品平安举报投诉处置,确保群众举报投诉得到及时、精确、有效处理,特建立食品平安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制度内容主要包括:第一条 公开受理制。县(乡)政府、各食品平安监管部门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平安举报,由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第二条 受理登记制。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认真登记记录,妥善处理。第三条 首征询负责制。对群众举报投诉应当有案先受理,不得互相推诿。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平安举报投诉,移送部门应及时将移送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第四条 限时办结制。按规定及时处理食品平安举报投诉案件,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内办理完毕或立案查处。情况复杂的能够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视治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第五条 严格保密制。依法保护举报投诉人的权益,一旦发生泄密将按照情节轻重追查责任。第六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