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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平安监测监控系统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按照平安消费法、煤矿平安监察条例和煤矿平安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立工程),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平安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平安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消费活动。 第二章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四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
2、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平安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五条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平安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三章 监控系统的治理和维护 第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平安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平安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缺乏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装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并经平安培训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矿井平安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
3、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觉察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平安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批阅并签字。 第九条 为确保监控系统不连续的可靠正常运转,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展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平安监控设备发生缺点时,必须及时处理,在缺点期间必须有平安措施。 第十条 平安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展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纳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展
4、测试。对平安监控设备和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甲烷校准气样的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 第十一条 每天必须对平安监控设备及电缆进展一次巡回检查,并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展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同意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按照,采取平安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十二条 煤矿平安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享。 第十三条 矿井平安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缺点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
5、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条 煤矿应建立以下监测帐卡及报表: (1)设备、仪表台帐; (2)监控设备缺点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查记录; (5)中心站运转日志; (6)矿井平安监控日报表; (7)矿井平安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第十五条 监控系统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一台备用。系统必须有防雷电保护,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 第十六条 矿井平安监控系统必须功能可靠,工作稳定;平安监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井下设备必须获得煤矿平安标志。 第十七条 煤矿平安监控系统消费企业和销售商要有良好的质量和信誉,安装监控系统时,必须提供联网数据界面协议
6、,便于今后实现全省联网。对煤矿监测系统维护人员做好系统使用及监测监控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并提供可靠的售后效劳。 第十八条 地点煤矿平安监管部门要把煤矿监控系统的运转情况纳入日常监察工作,煤矿平安监察部门每年对辖区内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转情况要进展专项监察。 第四章 行政处分 第一十九条 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平安监控系统的矿井一律下达停顿作业通知书。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体私营煤矿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保证平安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分。(第八十条 消费运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运营的投资人不按照本法规定保证平安
7、消费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消费运营单位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消费运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消费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查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对消费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运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未装备专业技术人员或系统维护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书,上岗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分。(第八十二条 消费运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能够并处二万元
8、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平安消费治理机构或者装备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消费、运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展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平安消费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平安监控设备定期进展调试、校正;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纳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定期进展校准的。按照中华人
9、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第八十三条 消费运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顿建立或者停产停业整顿,能够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查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立工程或者用于消费、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立工程没有平安设备设计或者平安设备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立工程或者用于消费、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立工程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平安设备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立工程或者用于消费、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立工程竣工投入消费或者使用前,平安设备未经历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要素的消费运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的; (五)平安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平安设备进展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获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获得平安使用证或者平安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消费平安的工艺、设备的。) 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煤矿平安监察局 二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