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河北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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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2020年最新河北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细则企业需依法履行缴费义务, 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以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近期河北省关于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的相关消息。下面小编为你详细的介绍河北省退休职工养老金相关情况,希望对你有所帮助。20xx年河北企退职工养老金细则河北省养老金调整方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总体调整水平按6.7%增加。此次调整,是20xx年以来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第12次连续调整,也是在全省经济压力加大、宏观经济形势更加复杂多变、改革发展任务更加繁重的大环境下,给退休人员办的又一件民生实事。

2、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带着对群众的浓厚感情,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做好这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近期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力争9月底基本发放到位。此次养老金调整是20xx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第一次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待遇,也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一次同步调整待遇,充分体现了制度公平、规则公平和社会公平。预计将惠及全省400多万退休人员。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确定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

3、员的特点,合理确定了调整办法和具体标准,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退休人员的调整办法和标准(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退职人员增加40元。(二)挂钩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20xx年12月按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0.5%再增加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全省同类人员20xx年12月月平均基本养老金(规范后的统筹项目标准)的4%左右增加基本养老金。(三)倾斜调整。一是对高龄退休退职人员倾斜。年龄70周岁至年满74周岁的,75周岁至年满79周岁的

4、,80周岁以上分三个年龄段,分别增加30、40、50元。二是对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继续按照去年办法倾斜。三是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四是对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号文件实施前,企业因工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增资额达不到157元的补足到157元。河北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最新消息【官方】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

5、xx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xx43号)等文件规定,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20xx年10月1日及以后纳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三、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20xx年及以上,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

6、费累计12个月为1年。四、20xx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的参保人员(即“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保留两位小数。下同)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 Xn-1/Cn-2+ X20xx/C20xx+ X20xx/C20xx)/N实缴。其中:Xn、Xn-1、X20xx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xx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

7、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xx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xx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二)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个人账户计发月数(见附表)。五、20xx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xx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

8、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视同缴费指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经测算确定后,另行通知。实际平均缴费指数与新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计算办法相同。(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与“新人”办法相同。(三)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1.3 %六、对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中人”,设立20xx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待遇标准与老办法待遇标准对比计算。新办法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

9、,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新办法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9月30日退休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20xx年10月1日以后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待遇标准对比计算,只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一)新办法待遇计算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与个人账户计发月数相同)。(二)老办

10、法待遇计算标准=其中,A:20xx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B:20xx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C:按照国办发20xx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退休时职务(技术职称)发生变化的,以上三项参照职务升降后同等条件(职务、技术职称等)对应的20xx年9月的标准确定。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由国家统一公布的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其中:n20xx,N,且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xx,20xx。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xx年。七、

11、20xx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且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即“老人”),退休待遇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发给。统筹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规范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另行通知。八、对20xx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中人”,单位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按规定补足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和滞纳金、职业年金本金和投资收益后,将补缴的缴费基数计入欠缴年份,计算实际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足额缴纳且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在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只按老办法待遇标准计算。未缴费或未足额缴费年份,

12、不参与老办法待遇标准计算,且参考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G)不进行调整。九、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20xx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20xx年后,按本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十、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出工作岗位,按国家和我省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十一、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参保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年满70周岁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十二、符合按月领取

13、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冲减。调整基本养老金时,按本人退休时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占月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个人账户应支付金额,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按月扣减。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十三、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20xx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的工龄。20xx年9月30日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xx年10月1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

14、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原为企业的中小学、公检法、医院等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20xx年9月30日前曾参加原我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试点的机关事业单位,20xx年10月1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试点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20xx年9月30日前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应参加原我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而未参保以及参保后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补缴应保未保或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未补缴的年限,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自动离职、开除、判刑等人员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15、问题,仍按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执行。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时的个人缴费本金和利息按规定执行。十四、20xx年9月30日前在青海、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满20xx年以上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先进工作者)等符合原加发退休费情形的人员,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标准,按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20xx年9月30日基本工资标准原规定的提高比例192计算退休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20xx年10月1日以后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先进工作者)人员,由授予机关或本人所在工作单位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如遇国家和省奖励标准提高可做相应调整。十五、按照国务院国发1

16、98626号、厅发198567号、厅发1986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的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参照离休人员办法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费)。十六、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退休;其他参保人员由统筹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退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待遇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退休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享受保障待遇、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按规定程序批准、核准。十七、达到退休年龄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参保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十八、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20xx年10月20日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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