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论文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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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论文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摘要: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地球是由人类社会系统和自然系统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任何一个系统的破坏都会带来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不稳定。因而,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为己任的环境法应将其终极价值定位为生态整体利益。这种生态整体利益是人类整体利益与自然生态整体利益的有机结合,也是当代生态整体利益与后代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要实现环境法的生态整体利益价值,必须克服观念上、法律制度层面和国际合作方面的障碍。关键词:系统论,价值,环境法,生态整体利益法的价值咨询题一向是法学理论和部门法学所关注和研究的根本咨

2、询题之一。作为新兴法律学科的环境法,价值咨询题同样引起了非常多学者的留意。然而,学者们在论及环境法的价值时,根本上是从公平、正义、平安、秩序、效率等方面着笔,只是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侧重而已。环境法所以具有法律价值的共性,但由于其不仅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还要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是环境法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这决定了其在价值取向上必定具有本身的独特性。然而,传统环境法学理论却无视了环境法的这一特色,仍然是以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惯常思维来定位环境法的价值,这直截了当导致了环境法在治理环境咨询题上的惨白无力。人类的环境立法日渐增多,但环境咨询题却日趋严峻,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反

3、思。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地球是一个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环境共同组成的自然系统。在这个系统中,生物群落同其生存环境之间以及生物群落内不同种群、物种之间不断进展物质和能量交换,并处于互相作用和互相妨碍的动态平衡之中。这个系统最根本的特征确实是它的整体性和互相依存性,人类作为自然系统中的一员,理应遵照自然系统的一般规律。但自从人类产生以来,就不肯屈从于自然的操纵,不断地变革、改造自然,在自然系统的根底上又构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人类社会系统。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消费力的提高,人类不断的制服自然,人类社会系统日益膨胀,而自然系统渐趋萎缩,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已成为全人类共同面临的课题。本文从系统论的视角来

4、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并就此提出环境法价值的新定位。一、环境法的终极价值定位(一)传统价值观念和环境法价值定位的缺陷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人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确实是在主体和客体的互相关系中,客体由于本身的属性,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对主体的开展具有确信的作用和意义。“但凡议论价值,从根本上说都应当是相对人而言的,价值为人而产生,为人而存在,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2由此能够看出,传统的价值观是以人为中心的,把人视作主体,而把人四周的一切事物均视作客体。这种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只承认自然关于人类的意义以及人类改造自然的利益和权利,而拒不承认自然本身的价值。正是在这种

5、价值观念的引导下,人类通过掠夺自然制造了空前的物质文明,但伴随而来的却是环境污染、生态失衡、贫穷蔓延、人口爆炸、疾病丛生等一系列咨询题,进而导致人类面临着新的生存危机,最终危害了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就法律的价值而言,也是指作为客体的法律关于主体的人的有效性和积极性。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是指具有社会性的社会人的总称。法的价值的客体确实是法本身,这个法是指广义的法,即法律标准和法律事实的总称,它包括法的制度、法的运转事实和以观念形态存在的法。3依此传统观点,环境法的价值,确实是环境法作为一种社会标准对人类社会的满足和有用性。我国环境法学界许多学者对环境法价值的定位,确实是从这一传统观点出发的。如有

6、的学者将环境法的价值归结为正义和利益,认为“正义和利益是法律的两大主要价值,环境法也所以要将其作为价值目的”,“正义和利益是环境法的主体价值需要,其满足要有与之相习惯的环境法功能-平安和可持续开展。”4也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法具有二元价值-正义和功利,其中正义价值包括人类正义和自然正义,功利价值包括物质功利和精神。5从传统法学价值论的观点来看,以上价值定位并不能说是错误的。但是,这种主客二分的价值方式毕竟是从人类立场出发的,其仅仅把自然系统视做人类生存和开展的环境,并把自然界的万物视做人类的资源,而无视了自然系统与人类社会系统是一个严密联络的有机整体。尽管这种立法也是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但其终究难

7、以摆脱人类本身利益的“引诱”,当人类眼前物质利益、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保护的需要发生冲突时,这种价值观非常自然地就会主张,为了前者而放弃后者。这正是人类在大力加强环境资源立法、倡导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同时,环境资源却日趋恶化的根源。因而,这种价值观是不可取的。(二)环境法终极价值的重新定位-从系统论的视角环境咨询题就其本质而言确实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咨询题,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确实是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之间的关系咨询题。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严密地联络在一起,共同构成了以地球为中心的生态系统。人类社会只是这个生态系统的一个要素,同时其本身又存在于自然系统之中,其必须遵照自然系统的一般规律,必须维持生态

8、系统的稳定。环境法作为人类社会保护环境方面最重要的部门法,在保护生态系统中具有不可推脱的责任,其不仅要关注人类社会的利益,还要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而传统环境法在价值取向上仅仅从人类的利益出发,将自然视做人类的资源,保护环境只是为了人类更好的开展。这种环境法本来为保护环境而立,但终因其没有从整体、全局的观点来把握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的关系,最终反而导致了环境咨询题的进一步恶化。系统论的提出,为我们正确处理环境咨询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只有从生态系统整体利益出发,转变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开展观,重新审视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的关系,构成二者的良性互动与和谐开展,才是处理环境咨询题的根本之道。基于

9、此,本文将环境法的终极价值定位为生态整体利益。这种定位是要从根本上纠正传统环境法在价值定位上主客二分的缺陷,打破人类中心主义的定式,树立一种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价值观。所以,法律是由人类制定的,其不可能完全摆脱人类利益的妨碍。但作为法的最高原则和精神的价值,其不仅是法关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指向”是指法的价值具有目的、导向的含义,“绝对”是指法的价值具有永远的,不断递进的,而又不可完全到达极致的性质。6就此而言,法的价值一直是高于法律本身的,这种绝对超越指向成为人类所最求的理想境地。环境法作为一种法律,理所所以也不能摆脱人类利益的妨碍,但却能够从价值层面对其进展重新定位

10、,力求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开展,这种价值取向便是环境法的绝对超越指向的表达。近些年来,许多学者已经留意到人与自然应该和谐共处,并提出环境法的价值定位应该打破人类中心主义,这表现在可持续开展观的提出上。如有学者将可持续开展战略作为环境法的唯一价值追求,认为:“可持续开展战略的灵魂在于人与环境相融、和谐的认识,及在生态法则和道德法则衡平根底上的新的环境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是有理性、重感情的动物,绝不会听任人的主观意志和环境的自然规律各行其是。人类能够主动地发觉社会本身以及社会与自然之间的不平衡,并主动地进展调整使之实现平衡。本着这种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认识,自同于人与环境组成的社会系统

11、,必定能实现可持续开展。”7应该说,这种观点正确认识到人与自然应该保持和谐共处关系,并力求用可持续开展战略来实现这种理想,是极其难能可贵的。但是,据此将可持续开展观作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是不妥当的。这是由于:首先,可持续开展观仍然是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仍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开展观。这能够从对可持续开展观的定义中看出来。如结合国环境与开展委员会(WCED)给出的可持续开展定义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开展。”也有学者认为:“可持续开展是不断提高人均生活质量和环境承载力,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求才能的,满足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人群需求又不损害别的地区和国家满足其

12、需求才能的开展。”8由此可见,可持续开展观关注的是人类社会的长远开展和整体利益,并没有摆脱人类中心主义的定式,其不可防止的会走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上去。其次,从法律价值的目的性和工具性上看,可持续开展观不宜作为一种目的性价值。“法律的终极缘故是社会的福利,未到达这一目的的法律规则不能永久性地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9这一功利主义法学派的观点随着时代的开展越来越显示出其持久的生命力。尽管这是从人类的福利来议论法的价值,但对环境法的价值来说,也能够类推适用,即环境法的终极目的是生态整体的“福利”最大化。就此而言,可持续开展观只是为了到达福利(利益)价值的一种工具和手段。因而,其只能作为环境法的

13、工具性价值而非目的性价值。目前,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应在树立以全球生态整体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根底上,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开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利”这两大目的;前者是作为环境立法对整个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目的;后者则是作为环境法本身所应当确立的根本任务和予以实现的目的。10这种观点已经摆脱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认识到了人与自然应该和谐共处,并提出应尊重自然的权利的思想,以此作为环境立法的终极价值是可取的。应该说,这种观点与本文的观点在总体思想上是一致的,只是二者研究的视角和方法不同而已。综上所述,地球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人类社会系统和自

14、然系统互相依存、严密联络,一旦自然系统遭到破坏,人类社会也必定面临生存的危机。因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应该是我们追逐的理想境地。尽管环境法是由人类社会制定的,但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在立法上必须坚持从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出发,以生态整体利益为终极价值,如此才能从根本上保护环境,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也才能更好地保护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二、环境法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内涵生态整体利益作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既是人类社会整体利益与自然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也是代内生态整体利益与代际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一)人类社会整体利益与自然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受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妨碍,传统法学理论将

15、法律与利益联络起来并把利益作为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认为法律的任务就在于调整、保障各种利益,并以最正确方式对利益实现合理分配。环境法作为新近开展起来的法律学科,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这是由于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或某国所私有或独占,也不能以阶级、认识形态或国界来加以划分,环境保护符合整个社会乃至整个人类的利益,任何国家环境法的开展和完善,都是对全人类做出的有益奉献。11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整个地球是个有机的生态系统,在这个庞大的复杂系统内,全球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淌依固有的规律不断进展。任何一个环节遭到破坏,整个生态系统就会失衡,人类环境也必定会发生危难。尽管主权国家能够声称

16、各自的主权范围,在国际政治关系和国际经济关系中能够坚持如此或那样的立场,但在生态规律面前,任何国家都是一样的,污染的蔓延不受人为的国界限制,生态系统的循环不受认识形态的制约。12人类只有一个地球生态系统,任何国家的生态遭到破坏都会危及到全人类的生存。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边界已变得具有浸透性,地区、国家和国际之间传统的分区已变得模糊不清了。过去被认为完全是各个国家的事情,现在对其他国家的开展和生存的生态根底产生着妨碍。”13因而,过去那种以国家为单位各自为政采取措施的方法已经不能习惯处理环境咨询题的需要,而以地球共同体为单位、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采取结合行动,已经成为目前国际社会的一个根本共识。

17、由此可见,维护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应该是环境法的重要价值。同时,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环境法又不能仅仅从人类的整体利益出发,还必须兼顾自然系统的利益。这是由于,自然系统是人类生存的前提条件,没有自然系统的存在或者自然系统遭到破环,必定又反过来危及到整个人类的利益。近些年来,尽管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环境咨询题的严峻性,并提出可持续开展的战略思想,但环境不仅没有改善,反而有日趋恶化的倾向。从根本上说确实是由于人类仅仅留意到本身的利益,从本身的需要保护环境,而却没有承认自然系统利益的结果。必须看到,自然系统也有其本身的利益,从个体上说,这种利益确实是自然界的自然权利,主要包括各种生物的生存权和开展权,这种

18、权利并不需要人类的认可,早在人类存在之前,这种权利已由“上天”给予给了地球上的各种生物。从整体上说,这种利益是自然生态整体利益,即维持自然系统的稳定与和谐,这最终将关系到整个地球生命的连续和开展。正如伦理学家那什在自然的权利一书中写到的那样:“人类的利益与生态系统的利益是同一的推断善恶的标准不在乎于个体,而在乎于整个生命共同体自然具有与人类同样明确且值得敬畏的权利。”14作为高级动物的人类,在制定环境法时,必须从生态系统整体利益出发,兼顾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与自然生态的整体利益,并把二者非常好的统一起来。(二)代内生态整体利益与代际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生态整体利益既应该包含代内

19、的生态整体利益,又应该包含代际的生态整体利益,这二者也应该是统一的。关于自然系统而言,由于本身能够按照生物进化的自然进程向前演进,假如没有人类社会系统的干涉,其能通过本身的新陈代谢维持好世代间的利益平衡。因而,代内与代际的整体利益平衡主要是就人类社会系统而言的,这种利益平衡主要涉及到如何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公平地分配资源和财富的咨询题。全人类在过去、现在和今后共同拥有这个星球的环境,当代人和后代人对其赖以生存和开展的环境资源有一样的选择时机和一样的获取利益时机。由于社会的资源和财富都掌握在当代人手中,当代人就成了今后几代人资源和财富的托管者。因而,当代人必须考虑后代人的时机和可能获取的资源数量

20、,当代人在制定政策和措施时不要为了提高本身的经济福利和生活质量,而一定程度地牺牲后代人的部分福利和潜在的时机,所以,其也不必通过降低当代人的生活消费水平,来提高年轻一代和未出生的后代人的潜在生活质量。可持续开展观的提出对维护代内与代际之间的利益平衡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目前,在论及世代间利益平衡咨询题上,有两种极端的论调。一种主张是:“现世代什么也不消费,为了今后世代而保护全部资源,以使环境的任何方面都维持在同样水平的质量上”。另一种极端的论调是富有方式,按照这种理论,是否存在今后的世代现代还没有完全确实证,或者是今天的最大化消费是为今后世代财富最大化的最好方法,因而,现世代今天消费欲望的全

21、部能够产生更多的财富。15这两种论调都是应该遭到批判的。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要保持稳定,必须保持系统内部构造的平衡;否则,系统会随着内部要素的作用或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异,使系统出现无序化或不稳定。世界上只有一个地球,同时这个地球是个有机的生态系统,不管是当代人依然后代人,都必须依赖这个唯一的生态系统来生存。因而,对维持生态系统稳定负有不可推脱责任的人类,必须从世代间利益衡平出发,兼顾当代与后代的整体利益平衡。三、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作为一种全新的环境法律价值观,既是对传统价值观念的打破,也是对传统法学理论的挑战,这种价值的实现必定会面临多方面的障碍。首先,长期以来,人类社会

22、建立的一切制度、价值观念都是以人类为中心的。这决定了环境法也必定表达着人的价值选择,人类利益自然也成为环境法价值取向的中心。而生态整体利益价值坚持生态中心主义,强调人类与其他生命方式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并主张应给予自然物以权利。这显然与传统思想观念是冲突的。其次,法律是由人类制定的,向来也是以人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以人的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环境法以生态整体利益为价值取向,这注定其必定面临以下咨询题:如何确定生态整体利益?如何在人类与自然之间分配这种利益?既然人类与自然都享有权利,这二者之间会不会存在冲突?这些咨询题决定了环境法必定会与传统法学理论相矛盾,如何协调这种矛盾是环境法生态整体利益

23、价值实现的又一大障碍。最后,环境咨询题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咨询题,保护环境、实现生态整体利益单靠某个国家、某个地区是不可能做到的。这使得加强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显得极为重要。然而,不合理的国际旧秩序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已成为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必须面临的严重难题。面对诸多障碍,如何探寻新的途径,便是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关键所在。本文提出以下途径:1.观念的转变: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法律是建立在一定价值观念根底之上的,人类环境价值观的改变将对环境法的开展和变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价值观念的转变是处理环境咨询题、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根本出路。要真正地转变这种观念,

24、首先必须转变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现当代西方哲学从古典到现代的转变中,出现了主客二分向主客相融的转变。在这方面,海德格尔是这种转变的代表。他在哲学的终结和思维的任务一文中,实现了对人的强调向对自然的强调的转变,提出了人与世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天人合一”生态思想。他认为人的作用不是为“自然立法”,不是充当自然的主人,而是倾听自然的呼声,顺从自然规律,与自然和睦相处。16这种由主客二分向主客互融的思维转变将对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深远的意义。其次,应培养生态认识,树立生态主义世界观。生态认识确实是人们关于自然环境的整体性规律的认识,是人们为了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关于本身行为自觉地按照生态规律

25、行动的一种认识。在现代社会,只有具有生态认识,我们才能明白必须做什么和如何去做,并用这种认识指导我们的行为,从而防止生态环境的恶化。在培养生态认识的同时,还应该树立生态主义世界观,这要求人们在心中应逐步构成对人和自然互相作用的生态学原则的正确认识,要求人们必须时时刻刻认识到人只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而不是凌驾于自然界之上的。2.法学理论的打破:生态法的兴起传统观念从人类中心主义走向生态中心主义,必定会对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根底上的传统法学理论产生宏大的冲击。环境法作为直截了当反映这一思想的法律学科,遭到的妨碍最为明显,然而,环境法终究是以环境主义哲学为根底的,其不可能逃脱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学定式;要真

26、正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仍需法学理论上的严重打破,生态法由此应运而生。生态法是近些年来新兴的法律学科,其在概念上仍然存在着许多争议。有学者认为:为了更科学地反映你正在阅读的生命环境论文是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 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及生态规律的要求,更好地标准人们的行为,调整好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应该把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国土整治法结合为一体,称为“生态法学”,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7也有学者认为:生态保护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其范围涉及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国土以及其它法律部门中的生态标准。18还有学者认为:生态法是以生态学提醒的人与自然互相作用的规律为根底,应用法律手段来协调人与

27、自然的互相关系。19综观这几种观点能够看出,学者们根本上是把生态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来对待的,认为其是对传统法律部门的一种打破。这种定位方式是在尊重传统法学理论根底之上的一种创新,但其仍没摆脱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思路,在保护生态平衡上难免显得力不从心。本文赞同郑少华博士的观点,认为生态法是以生态社会理论为前提的,即伴随着生态认识的觉悟,人类社会在经历了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团体社会的转变之后,逐步过渡到生态社会,这种社会强调生态利益至上,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法正是建立在这一理论根底之上的,以生态中心主义为指导原则的,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第四法域,其标准散见于宪法、环境法、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法中。

28、20由此,对应于传统社会从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团体社会生态社会的转变,构成了从私法公法社会法生态法渐进和共生的场面,这四种法域互相补充,共同构成了后现代社会的法学框架和理论体系。从法学理论的视角来看,生态法主要由生态人理论、生态权利理论、生态契约理论、生态价值理论、生态责任理论等构成。21这些理论从生态中心主义的立场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史无前例地将对自然的保护上升到新的法学高度,并构成一套独有的法学理论体系。这对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所以,仍须承认,生态法的许多理论还不成熟,甚至遭到许多学者的非议,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一理论体系仍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3.

29、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国际环境法的开展人类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上,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最终将各个国家纳入环境保护的统一轨道,国际环境法的兴起因而而成为必定。要克服国际环境保护合作中的障碍,必须留意以下两点。首先确实是要构建国际开展新秩序,建立一个各国认可的国际开展法方式。通过几十年的努力,调整经济上不平等的主权国家间的“国际开展法”逐步产生。从性质上说,国际开展法是一部过渡性法律,其目的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它表达为一套调整国际关系的规则,着眼于促进公平,互相合作以及弥补开展中国家与兴旺国家之间不平等。国际开展法将处于不同开展阶段的国家空前团结起来,共同协商全球生态与开展咨询题,这对促进国际环

30、境法的构成,改善世界的环境咨询题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其次,通过国际组织制定一系列生态与环境保护的“软法”,以避开国家之间在环境合作上的矛盾与冲突,随着条件的成熟,再逐步将其上升为国际环境“硬法”。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通过了许多有关生态与环境保护的宣言和决议,如人类环境宣言、世界公园大会宣言、环境与开展宣言、地球环境贤人会议东京宣言、世界自然宪章等国际文件都属于此类。这些决议和宣言尽管没有强迫拘谨力,但他们反映了已有的或正在构成中的国际环境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正是在这些宣言和决议的促进下,国际社会达成了大量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所以,我们也应该看到,国际环境法的构成与完善还有非常长的

31、路要走,仍需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注释:系统理论是20世纪兴起的一种科学理论,该理论主张用系统的观点和思维去对待客观存在的事物,并从整体上把握事物,分析其内部各要素之间的互相依存、互相制约关系。系统理论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认识事物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从整体、联络的视角对待世界,打破了传统孤立、片面和部分认识事物的缺陷,这对认清和提醒事物的本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关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环境法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参见李爱年:环境保护法不能直截了当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另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不仅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要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参见蔡守

32、秋:环境法学理论的要点和意义,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本文采纳后一种观点。参考文献: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26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5刘建辉。论环境法的价值J.河北法学,2003(2):68。41112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17-222,48,157。7蔡守秋,万劲波,刘澄。环境法的伦理根底:可持续开展观-兼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393。8曾珍香,顾培亮。可持续开展的系统分析与评价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13-19.9

33、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49。1015汪劲。环境法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12,229。13世界环境与开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今后M.王之佳等译。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409。14美那什。自然的权利(日文版)M.TBSburitanika,1993。16林娅。今后与选择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8:153-154。17肖乾刚。自然资源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21。18陈茂云,马骧聪。生态法学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19刘文燕,刘滨。生态法学的根本构造J.现代法学,1998(6)。2021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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