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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违犯平安消费法的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 一、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审批和监视治理职责,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在这里,“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是指国务院负责平安消费监视治理的部门、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平安消费监视治理的部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平安消费工作负有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所给予的职权,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
2、原则,秉公执法。对违犯法律规定,不依法履行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将依法追查其法律责任。 按照平安消费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应按照该条规定追查其行政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平安消费条件的以及涉及平安消费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这里讲的“法定平安消费条件”,是指平安消费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消费条件。这里讲的“涉及平安消费的事项”,既包括平安消费法规定的矿山建立工程和用于消费、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立工程的平安设备设计,矿山建立工程和用于消费、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立工程竣工投入消费或使用前其平安设备的验收等事项,
3、也包括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进展审批、验收的事项。 2.觉察未依法获得批准、验收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按照平安消费法的规定,对未依法获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平安消费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觉察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情况予以取缔,或者依法给予其他处理。假设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觉察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进展处理,属于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应按照平安消费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查法律责任。 3.对已经依法获得批准的单位,觉察其不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觉察平安消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按照
4、平安消费法的规定,对已经依法获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觉察其不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负责审批的部门不依法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这一职责的,按照平安消费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查法律责任。 对有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之一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关于公务员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关于不够刑事处分的,按照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应当按照干部治理权限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降级、撤职的处分应当由直属上级机关决定,报任命机关批准后执行。
5、二、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置其指定的平安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或者在对平安消费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享有审查、验收的职权,理应严格履行法律给予的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在实践当中,有些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在对消费运营单位进展审查、验收时,违犯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要求企业使用其推荐的平安设备、器材、产品,以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些违法行为进犯了消费运营单位的合法权利,加重了消费运营单位的负担,也损害了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作为国家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和声誉,还会滋生腐败。为此,平
6、安消费法第七十八条针对这两种违法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分规定。 按照这一规定,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置其指定的平安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或者在对平安消费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首先应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关于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符合审批、验收的条件,只是由于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没有购置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指定品牌或者指定消费、销售单位的产品,而不予审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应责令审批部门依法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关于在审查、验收中收取的费用,应当责令立即退还给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情节严峻的,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7、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关于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详细给予哪种行政处分,可按照行为人的情节轻重,按照干部治理权限,由有关机关做出。这里讲的“情节严峻”,包括在审查、验收中屡次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置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的消费、销售单位的平安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审查、验收中屡次收取费用,且数额较大,社会阻碍较大等等。这里所说的“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截了当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违法行为的决策人,事后对单位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的领导人员,以及由于疏于治理或放任,因此对
8、单位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的领导人员。这里所说的“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是指直截了当施行单位违法行为的人员。 三、承担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承担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作为提供技术效劳的机构,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地出具平安评价报告,作出认证、检测、检验的结论、证明。这里所讲的出具虚假证明,是指出具内容与实际情况严峻不符的平安评价报告、认证结论或者有关检测、检验数据。作为承担技术效劳职能的机构,假设出具有关平安消费的虚假的证明文件,会对平安消费构成特别大威胁,甚至会因此导致严峻消费平安事故。因此
9、,对承担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应当依法追查其法律责任。 按照平安消费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承担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应当按以下规定追查其行政责任: 1.没收违法所得。即由平安消费法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将承担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由于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而获得的财产上的非法利益强迫无偿收归国有。这属于行政处分中的一种较为严峻的财产罚。 2.处以罚款。即由平安消费法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对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机构、人员给予强迫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分,包括对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在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同时,并处违法所得2倍
1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按照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历。这是一种资历罚,即由有关部门撤销其所获得的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资历。 四、消费运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运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平安消费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消费运营单位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的,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按照平安消费法的规定,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平安消费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消费运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
11、或者个人运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平安消费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缺乏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保障平安消费,必需要有一定的投入,包括平安设备的建造、维护,平安设备的装备、维护、保养、更新以及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等。这些是保障平安消费必不可少的资金条件。缺乏保障平安消费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直截了当的后果是使消费运营单位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严峻的则可能导致消费平安事故。 消费运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运营的投资人,由于不依法保证平安消费所必需的投入,而导致消费运营单位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的,按照平安消费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首先应由负责平安消费监视治理的部门责令消费运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运营的
12、投资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提供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平安消费条件所必需的资金。对逾期未改正的,给予以下处分: 1.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假设违法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然不改正的,责令消费运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违犯行政治理秩序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从事有关消费运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分。 2.导致发生消费平安事故,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对消费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运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消费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平安消费法规定的平安消费治理职责,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按照平安消费法的规定,消费运营单位的主
13、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消费工作负有以下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消费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的平安消费投入的有效施行;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消费工作,及时消除消费平安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施行本单位的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消费平安事故。这些都是消费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消费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的,要依法追查其行政责任。 按照平安消费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关于消费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平安消费法规定的平安消费治理职责的,首先应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即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平安消费法的规定履行其
14、应尽的平安消费治理职责。对逾期未改正的,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消费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仍然没有按照规定纠正违法行为,履行其应尽职责的,为了保证平安消费,就要责令消费运营单位停顿消费运营活动,进展整顿。直到消费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才能恢复消费运营活动。 消费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平安消费法规定的平安消费治理职责,导致发生消费平安事故,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对消费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消费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自受处分之日起开始计算。 六、消费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平安消费治理机构、装备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及对有关
15、人员未按照规定进展教育、培训和考核,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按照平安消费法的规定,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消费、运营、储存活动的消费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平安消费治理机构或者装备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消费、运营、储存活动以外的其他消费运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平安消费治理机构或者装备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装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消费治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平安消费治理效劳。危险物品的消费运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平安消费知识和治理才能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展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消费知识和平安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书,方可上岗作业。这些是平安消费法对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保障规定的几项有效措施,消费运营单位必须执行。消费运营单位不遵守法律的上述规定的,应依法追查其行政责任。 按照平安消费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消费运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