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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论文中外食品平安监管法律比较摘要:食品平安法已于2009年 6 月 1 日施行。 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相对不完善, 给食品平安监管带来了困难, 也使得食品平安存在较多隐患。 本文对中外食品平安监管法律进展初步地比较, 以增进对我国食品平安监管法律体系的理解。关键词:食品平安,法律体系,监管体系。食品平安法律是整个食品平安体系的基石 , 健全的法律体系将决定食品平安体系的有效运作。我国食品平安法律由于尚存系统性和协调性缺乏的弊病, 难以应对现实生活中频发的食品平安事件, 凸现了我国食品平安监管法律体系的不
2、完善。 国外 , 尤其是欧美等兴隆国家的食品平安监管法律体系较为完善 , 在食品平安监管上积累了丰富经历, 值得我国借鉴。美国是世界公认的食品平安监管法律体系最完善的国家之一, 在建国之初就开始了食品平安方面的立法。目前 , 美国的食品平安法律法规体系包括联邦肉类检验法令(FMAI),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装品法令(FDFCA), 禽类产品检验法令(PPIA), 食品量保障法令和公共健康事务法令等。此外, 由众议院制定的美国联邦法典(CFR)是联邦政府发布的综合的永久性法规, 共分 50 卷 , 与食品有关的主要是第 7 卷(农业)、第 9 卷(动物与动物产品)和第 21 卷(食品与药品)。“9
3、11” 事件后, 美国又相继制定了动物健康保护法、公共卫生平安和生物恐惧应对法 , 在法律中规定了一系列食品反恐的措施, 如建立国内外食品厂商登记制度等。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 为食品平安制定了特别详细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 , 对进口食品的认证、包装、标识及检测、检验方法作了详细的规定, 构成了一张特别严密的食品平安保护法规网。1980 年欧盟公布施行了欧盟食品平安卫生制度 , 2000 年欧盟又发布了食品平安白皮书 , 将现行各类法规、法律和标准加以体系化 , 后又提出了“从田间到餐桌” 的全程操纵理论 , 即把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治理原则纳入卫生政策 , 使食品平安法律体系涵盖了“从农田
4、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包括农业消费和工业加工的各个环节), 强调食品消费者对食品平安所负的职责, 并引进 HACCP 体系, 要求所有的食品和食品成分具有可追溯性。近年来陆续制定了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等 20 多部食品平安方面的法规, 详细包括 :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动物饲料法规以及添加剂、调料、包装和放射线食物的保存方法标准。还有一系列的食品平安标准要求, 主要包括 :动植物疾病操纵规定 ;农、兽药物残留量操纵标准;食品消费、投放市场的卫生规定;对检验施行操纵的规定;对第三国食品准入的操纵规定;出口国官方兽医证书的规定;对食品的官方监控规定, 构成了强大的法律体系。日本的食品平安监管的
5、法律体系分为 3 个层次 :一是针对食品链各环节的一系列法律, 如食品卫生法、JAS 法等, 这些法律效力最高;二是按照法律制定并由内阁批准通过的政令, 如食品平安委员会令、JAS 法施行令等;三是按照法律和政令 , 由日本各省制定的法律性文件 , 如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关于乳和乳制品的成分标准省令等。整个法律体系覆盖了农产品消费环节、农产品流通环节、食品消费环节和食品流通环节。 值得提出的是 , 日本政府于 2003 年 5 月出台了食品平安根本法 , 规定了食品从“农田到餐桌” 的全过程治理, 明确了风险分析方法在食品平安治理体系中的应用, 并授权内阁府下属的食品平安委员会进展风险评估。我
6、国食品平安法律体也系可分为 3 个层次 :一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如食品卫生法等;二是由国务院按照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法规, 如生猪屠宰治理条例等;三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及其他具有行政治理职能的机构按照法律和法规制定的规章, 如食用菌菌种治理方法等。目前, 已经构成了食品卫生法、农产质量量平安法为主导 , 相关规章 、地点性法规、司法解释为补充, 其他法律如刑法相配合的食品平安法律体系的根本框架。由于全社会高度关注食品平安征询题 , 历久制定的食品平安法已经于2009 年 2 月 28 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 将于 2009 年 6 月 1
7、 日开始施行, 这将更加完善我国的食品平安监管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及规章从食品的消费、加工、流通以及进出口检验检疫等不同角度以不同的力度保障了食品平安。当下,我国食品平安监管法律体系的缺乏之处在于:1. 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目前, 我国在食品平安领域大约有 100 多个规章 , 还有 500 多个卫生标准, 法律法规数量不少, 但与欧美日等兴隆国家相比, 散乱、孤立 、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目前正在施行的食品卫生法只涵盖了食品平安领域的一部分 , 未能表达“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治理。从详细内容来看, 食品卫生法和产质量量法在许多规定上都是重复的 , 而且这些规定也都是一些概要性的
8、, 针对性较差, 互相之间也不够协调 , 这给执法留下了许多忧患和破绽 , 经常出现针对同一违法行为, 不同执法主体按照不同执法标准 , 处理结果不一致的征询题 。还有与食品平安相关的农业法、产质量量法之间不协, 存在食品卫生与产质量量两套独立而且规定不一致的法律, 导致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无所适从 , 也使得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大打折扣。 新颁行的的食品平安法做了新的规定, 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原有法律的弊端 , 如第四十三至第四十八条作了食品添加剂的相关规定。2. 食品平安监管执法的过程缺乏标准化和持续性:我国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 促进食品平安的执法过程中标准化和持续性有所缺乏, 没有建立
9、起食品平安监管的长效机制。 通常是在出现了严峻食品平安事件之后, 由上级行政机关发布行政条文, 进展一阵风式的检查和处理 。当这场风过后 , 打击假冒伪劣食品的行动偃旗息鼓 , 在风头上藏匿起来的制假造假分子又开始重新行动起来 , 制假造假再度泛滥。 这种缺乏标准化和持续性的打击假冒伪劣食品的过程, 使得我国的食品平安征询题难以摆脱“食品平安征询题泛滥打击食品平安征询题临时缓解 再度猖撅 再打击”如此的怪圈, 这将无法从根本上处理食品平安的征询题。3. 法律法规条款过于笼统, 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 , 一些规定比较原则和广泛 , 定义不够准确, 甚至有歧义 , 限制性法律规定也不
10、明晰明确, 在实践中也越来越多地暴露其缺乏之处。现有的大部分配套法规由于出台早、标准低 , 不能适应新情势下对食品平安进展有效监管的需要 , 如罚款征询题 。还有些条文过于笼统, 而相关程序性规定和配套规定未出台 , 致使难以执行 , 如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治理方法。 相关食品或食品链中某些特别食品、重要环节等尚未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 导致执法实践中无章可循, 不能追查相关运营者的法律责任。4. 缺乏本身完善和补充机制 , 适应新情势的新法律条款显得滞后:由于我国食品平安法规多为部门立法, 因此法律起草过程往往成了权力设定过程 , 因此在治理过程中不是从职责的角度出发, 而是从权力的角度出发 ,
11、 因此 , 各个职能部门缺乏对当今食品平安征询题关注的热情 , 只有出现如“三鹿奶粉事件”之类的严峻食品平安事故时才引起足够注重 , 严峻落后于社会的开展 。如食品卫生法制定于 1995 年, 而新公布的食品平安法也是经历了从 2004 年 7 月开始起草至 2009 2 月 28 日正式公布, 前后持续将近 5 年的时间。5. 食品平安监管体制缺乏统一性:目前 , 我国食品平安实行的是多头分段治理体制 , 阻碍监管效果 。由于食品平安监管部门多 , 农业 、工商 、卫生、质监等十几个部门均涉及食品平安监管 , 食品平安标准政出多门, 缺乏操作性 。各部门之间或者争夺监管权 , 或者互相推诿监
12、管责任, 最终造成监管不力, 征询题难究。食品平安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平安委员会”, 协调和指导食品平安监管工作 , 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消弭监管空隙。 但“食品平安委员会”只是作为一个“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被写入食品平安法 , 并明确“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 对该委员会的权责未作说明 。6. 农村食品平安监管立法缺失:我国人口多数生活在农村, 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得农村的食品平安监管长久处于被无视的状态。 近年来发生在农村的食品平安事件越来越多, 如阜阳劣质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等 。农村食品平安事件的发生, 主要是由于农民卫生平安认识薄弱 , 传统的生活适应留下了不少食品平安
13、的隐患, 许多地点尚未制定农村食品平安的配套法规, 而且没有完善的基层执法治理体系, 导致农村食品平安征询题日益增多。国外食品平安监管法律体系对完善我国食品平安监管法律体系的启示。1. 健全食品平安监管法律体系:法律是保障食质量量平安治理政策施行和消费者食用平安的制度根底。参照欧美日等兴隆国家的食品平安法律法规, 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根底上 , 进一步修订、补充和完善有关食品平安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加强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平安标准建立工作, 出台有效的、实在可行的法规措施 。 依法治理农产品的消费、运营和进出口 , 监视农产质量量和平安性, 建立健全符合我
14、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平安标准体系, 不断提高我国食品行业在国际上的竞争水平。2. 建立统一的食品平安监管体制:针对我国食品平安监管的多头分段治理 ,借鉴欧美日等兴隆国家的先进经历, 建立强有力的统一监管机制 。食品平安法决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平安委员会” , 关键是该机构的职能要明确, 要有权威, 要有较强的协调功能 , 把现在的多部门分段监管改为少部门集中全程监管 ,理顺农业、质检、工商 、卫生、商务、进出口 、药监等治理部门的关系 , 明确职能分工, 细化各监管机构的职责 , 明确各监管机关的监管手段 , 使其有责有权, 能有效施行监管 。同时, 应由各级政府出面, 成立协调机构, 处理
15、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监管扯皮征询题 , 在分工的根底上进展相应的协调;各部门间要加强信息交流,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3. 加强本身完善和补充机制的建立:参照欧美日等兴隆国家的先进做法 , 按照我国国情, 在立法机构中组织成立有关食品平安的委员会, 沟通聚拢各食品平安监管部门的意见 , 及时对现行法律进展必要的补充 , 使其更加完善 。对新的食品平安征询题, 积极主动地制定相关法规条款 , 条件成熟时以法律方式固定下来, 提高这些条款的法律地位。 以此作为一种机制保持在立法机构中 , 可以直截了当防止食品平安监管中出现的法律空白, 利于监管机构操作。4. 健全食品平安标准体系:我国作为农产品消费
16、和消费大国 , 必须主动将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建立起适应国际经济开展的食品平安标准体系 。一方面 , 要建立健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操作标准3个层次的食质量量标准体系, 保证食品消费的平安;另一方面, 要建立健全食质量量平安检测检验体系。我国农产品检测和检验体系目前还比较薄弱, 现有的质检机构数量与社会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而且地区分布不均 , 必须加大投资, 增建高水平的检测检验机构, 建立和修正有关食品平安的标准和检测方法。按照我国现实和开展情况以及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才能, 对以往制定的低指标的标准进展修正, 对目前已经检出的尚无标准的食品不平安要素尽快制定标准和检测方法 。 加强检
17、测实验室的建立 , 提高检测水平 , 做到技术要求和法律权威相结合, 检测技术支持法律施行, 使我国食品平安监视检验有法可依、有标准可执行、有实验方法可遵照。5. 完善惩办性赔偿制度:我国迫切需要完善惩办性赔偿制度。关于制造制售假、劣、毒食品坑害消费者的侵权行为, 除了要求行为人对消费者的实际损害进展赔偿外 , 还应该给予严惩重罚, 以最大程度上地减少和杜绝这类行为。 关于那些给不法行为人提供便利的人, 除非他们能证明本人没有过错 , 否则应承担连带责任。食品平安法已在这方面作了新的规定, 但还需要加强假 、劣 、毒食品的认定及证据搜集工作, 否则严峻的惩办性赔偿制度将难以落到实处。6. 推进
18、农村食品平安监管立法进程:现行食品平安监管法律体系中 , 农村食品平安监管存在空白 , 为了健全我国的食品平安监管法律体系, 应在充分调查和研究根底上, 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食品平安监管的法律体系 , 以弥补农村食品平安监管的破绽 , 强化农村地区的食品运营者和消费者食品平安认识 , 提高食品平安治理手段 , 进一步优化农村食品平安监管的方式。总之, 我国食品平安监管的法律体系还有众多的不完善之处 , 需要借鉴和汲取欧美等一些兴隆国家的经历教训 , 结合我国的实际 , 不断建立和完善 , 使之可以更有效地保障食品平安 , 为老百姓的身体健康效劳。参考文献1 王铮.兴隆国家食品平安法制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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