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常识安全生产法讲座第四讲——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法律保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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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常识平安消费法讲座第四讲从业人员平安消费权利的法律保障人的要素第一,人是最宝贵、最爽朗的消费劲。消费运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各项消费运营活动最直截了当的劳动者,是各项平安消费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消费运营单位是平安消费的主体。除了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设备、设备、作业场所和环境、平安技术装备等消费运营工具以外,人在纯熟掌握、使用和维护这些平安消费的“硬件”的过程中,是决定的要素。消费运营单位的各种人员中,对平安消费至关重要的是数量最多的各类从业人员。也确实是说,从业人员能否平安、纯熟地操作各种消费运营工具或者作业,能否得到人身平安和健康的实在保障,能否严格遵守平安规程和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往往决

2、定了一个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水平。 随着社会化大消费的不断开展,劳动者在消费运营活动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人们的生命价值也越来越遭到注重。关心和维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平安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实现平安消费的重要条件。就从业人员在平安消费中的地位和作用而言,保障从业人员的平安消费权利是平安消费立法的重要内容。注重和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权,是贯穿平安消费法的主线。从业人员既是各类消费运营活动的直截了当承担者,又是消费平安事故的受害者或责任者。只有高度注重和充分发挥从业人员在消费运营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提高从业人员的平安素养,才能把不平安要素和事故隐患降到最低限度,预防事故,减少人身伤亡。

3、这是社会进步与法制进步的客观要求。平安消费法在给予各种法律关系主体必要权利的同时,设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这就要求各级政府领导人和各类消费运营单位负责人,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尊重和保障从业人员在平安消费方面依法享有的权利。 目前我国仍然一个开展中国家,消费劲水平和平安消费水平比较低。我国从业人员的平安消费权利保护的现状也令人堪忧,存在着一些不容无视的征询题。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运营单位的所有制成分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多样化,劳动作业条件多样化,治理方式多样化,大量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迅速增长,非国有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情况特别复杂。由于缺乏法律标准,

4、许多企业老总以最低的消费本钱和平安投入,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以牺牲从业人员平安消费权利甚至生命为代价,剥夺、限制、进犯从业人员平安消费权利的现象普遍存在,消费活动中人身平安缺乏根本的保障。 一是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从大量的事故分析看,现行有关立法对从业人员的平安消费权利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不够明确详细,权利保护的广度和力度不够。由于平安消费权利不明确,从业人员不理解本人的合法权利,消费运营单位也难以实在保障。 二是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和维护权利的认识较差。许多民营企业的从业人员根本都是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民,文化水平低,平安素养差,不明白本人应有的权利以及如何行使、维护本身权益。有的明白但不愿意或者

5、不敢与业主进犯本人权利的非法行为作斗争,多数都是采取默默忍耐的态度。有的尽管敢于维护本身权利,但是由于法律对从业人员平安消费权利的设定不够明确或者没有规定侵权责任,无法可依。 三是一些业主利用有关法律规定不健全,成心躲避法律,或者公然知法犯法,明目张胆地剥夺从业人员的正当权利;或者不进展平安投入,不向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把从业人员置于作业条件极其简陋恶劣或者极其危险的作业场所中,没有根本的人身保障;或者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置职工死活于不顾,“要钱不要命”,榨取超额利润,严峻进犯了从业人员的平安消费权利。有的老总与从业人员签订非法的“生死合同”,利用貌似合法实为非法的方式剥夺从业人

6、员的平安消费权利,进犯人权。 四是法律责任追查的规定不明确,难以依法监管。尽管现行有关法律对从业人员的平安消费权利有所规定,但多数没有明确设定违法者应负法律责任,缺乏强迫性和操作性,平安监视治理部门查处这些违法行为时于法无据,束手无策。 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平安消费权利,是平安消费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平安消费法第三章对从业人员的平安消费权利义务作了比较全面、明确的规定,同时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为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按照。 平安消费法以其平安消费根本法律的地位,将从业人员的平安消费权利义务上升为一项根本法律制度,这对强化从业人员的权利认识和自我保护认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平安素养、改善消费

7、运营条件、促使消费运营单位加强治理和追查进犯从业人员平安消费权利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平安消费法第六条规定:“消费运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平安消费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平安消费方面的义务。” 各类消费运营单位的所有制方式、规模、行业、作业条件和治理方式多种多样。法律不可能也不需要对其从业人员所有的平安消费权利都做出详细规定,平安消费法主要规定了各类人身平安的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这些根本平安消费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5项: 一、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从业人员在消费运营作业过程中是否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是长期争论和没有处理的征询题,而由此引发的纠纷和

8、社会征询题极多。法律是否给予从业人员这项权利并保证其行使,是平安消费法必须处理的征询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虽有关于从业人员与消费运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没有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平安、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没有从业人员可以依法获得民事赔偿的规定。鉴于我国的平安消费水平较低,消费平安事故多发,对事故受害者的抚恤、善后等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特别不完善,特别多消费运营单位没有给从业人员投保、现行的抚血标准较低,缺乏以补偿受害者伤亡的经济损失,但又没有法定的补偿制度。一旦发惹事故,不是消费运营单位拿不出钱来,确实是开支没有合法按照,只好东挪西凑;或者是推托敷衍,拖欠补偿款项,迟迟不能善后;或者是

9、企业运营亏损,无钱补偿;或者是企业负责人一走了之,溜之大吉;或者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许多民营企业老总躲避法律责任,把“包袱”甩给政府,最终受害的是从业人员。 平安消费法明确给予了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同时规定了消费运营单位的相关义务。平安消费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运营单位与从业人员打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平安、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消费运营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消费平安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因消费平安事故遭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

10、伤社会保险外,按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运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此外,法律还对消费运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消费平安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该协议无效,并对消费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运营的投资人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安消费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以下4个征询题: 第一,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法律规定这项权利必须以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书面方式加以确认。没有依法载明或者免除或者减轻消费运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因消费平安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11、,是一种非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消费运营单位的法律义务。消费运营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免除该项义务,不得变相以抵押金、担保金等名义强迫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 第三,发生消费平安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按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商定,享有相应的赔付金。假设工伤保险金缺乏以补偿受害者的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民事法律应当给予赔偿的,从业人员或其亲属有要求消费运营单位给予赔偿的权利,消费运营单位必须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否则,受害者或其亲属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迫执行的权利。 第四,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

12、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和消费运营单位均不得自行确定标准,不得非法提高或者降低标准。 平安消费法的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大量存在的“生死合同”现象,给予了从业人员必要的法定权利,具有操作性和不可进犯性。所谓的“生死合同”,实际确实是私营企业老总利用法律不够健全和从业人员的无知和无奈,躲避因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伤亡的经济赔偿责任。这是进犯从业人员人身权利、剥夺从业人员应有的经济权利的严峻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标准。平安消费法从法律上确定了“生死合同”的非法性,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为从业人员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为监视治理和行政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按

13、照。 二、危险要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消费运营单位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消费运营的单位和公众聚拢场所,往往存在着一些对从业人员生命和健康带有危险、危害的要素、譬如接触粉尘、井下作业、高空坠落、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易燃易爆等场所、工种、岗位、工序、设备、原材料、产品,都有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可能。直截了当接触这些危险要素或岗位的从业人员往往是消费平安事故的直截了当受害者。许多消费平安事故从业人员伤亡严峻的教训之一,确实是法律没有给予从业人员获得危险要素以及发惹事故时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假设从业人员明白同时掌握有关平安知识和处理方法,就可以消除许多不平安要素和事故隐患,防止事故

14、发生或者减少人身伤亡。因此平安消费法规定,消费运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要素及事故应急措施。要保证从业人员这项权利的行使,消费运营单位就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要素和事故应急措施。否则,消费运营单位就进犯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平安治理的批判检控权 从业人员是消费运营单位的主要操作者,他们对平安消费情况尤其是平安治理中的征询题和事故隐患最理解、最熟悉,具有别人不能替代的作用。只有依托他们同时给予必要的平安消费监视权和自我保护权,才能做到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才能保障他们的人身平安和健康。关注平安,确实是关爱生命,关心企业。一些消费

15、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注重平安消费,对平安征询题熟视无睹,不听取从业人员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使本来可以觉察、及时处理的事故隐患不断扩大,导致事故和人员伤亡;有的竟然对批判、检举、控告消费运营单位平安消费征询题的从业人员进展打击报复。平安消费法针对某些消费运营单位存在的不注重甚至剥夺从业人员对平安治理监视权利的征询题,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平安消费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平安消费工作中存在的征询题提出批判、检举、控告。 四、回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在消费运营活动中,经常出现企业负责人或者治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现象,由此导致事故,造成人员大量伤亡。因此,法律给予从业人员

16、回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不仅是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平安,也是为了警示消费运营单位负责人和治理人员必须照章指挥,保证平安,并不得因从业人员回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对其进展打击报复。平安消费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运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平安消费工作提出批判、检举、控告或者回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紧急情况下的停顿作业和紧急撤 离权 由于消费运营场所自然和人为的危险要素的存在不可防止,经常会在消费运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些意外的或者人为的直截了当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平安的危险情况,将会或者可能会对从业人员造成人身损害。比方从

17、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消费作业的从业人员,一旦觉察将要发生透水、瓦斯爆炸、煤和瓦斯突出、冒顶、片帮、坠落、倒塌,危险物品泄漏、燃烧、爆炸等紧急情况同时无法防止时,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作业人员的生命平安是第一位的,法律给予他们享有停顿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平安消费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觉察直截了当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顿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消费运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顿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明确四点:一是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截了当按照,凭借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除外,该项权利也不能滥用。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截了当危及人身平安,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平安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顿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四是该项权利不适用于某些从事特别职业的从业人员,比方飞行人员、船舶驾驶人员、车辆驾驶人员等,按照有关法律、国际公约和职业惯例,在发生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下,他们不能或者不能先行撤离从业场所或者岗位。 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监察专员 石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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